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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9號裁定後,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查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案件,於民國80年11月11日經本院80年度易字第42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1年度執字第216號執行;又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2年4月【經查應四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2年3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2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2年度執字第5493號執行。上開二案,依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應認尚未執行完畢,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合於減刑條件,爰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瓊珠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竊盜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 │ │├────────┼─────────────┼─────────────┼─────────────┤│犯 罪 日 期│80年間 │80年間 │80年間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案 號│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80年11月11日 │80年11月11日 │82年3月30日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 定├────┼─────────────┼─────────────┼─────────────┤│判 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確定日期│80年12月間 │80年12月間 │同上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公權期間 │ │ │ │├────────┼─────────────┼─────────────┼─────────────┤│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備 註│。(原編號一、二定刑有期徒│ │。(原編號三、四定刑有期徒││ │刑6月) │ │刑2年2月) ││ │ │ │ │└────────┴─────────────┴─────────────┴─────────────┘┌────────┬─────────────┬─────────────┬─────────────┐│編 號│ 四 │ │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所 犯 法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犯 罪 日 期│80年間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同編號三 │ │ ││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三 │ │ │├───┼────┼─────────────┼─────────────┼─────────────┤│ │法 院│同上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同上 │ │ ││ ├────┼─────────────┼─────────────┼─────────────┤│ │確定日期│同上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年 │ │ ││公權期間 │ │ │ │├────────┼─────────────┼─────────────┼─────────────┤│ │臺中地檢83年執更字第1306號│ │ ││備 註│(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 │ │ ││ │罰)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