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
戊○○丙○○丁○○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六、一六五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戊○○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丙○○、丁○○均無罪。
事 實
一、癸○○與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執行完畢)均明知A○○(綽號「隆哥」、「龍哥」,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判決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四號判處罪刑,再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七號判處罪刑,下稱A○○前開刑事案件)所組,利用其在臺中市○○街○○○號及臺中市○○路○○○號處設立之「大群人力仲介公司」,在臺中市○區○○路、進化路口附近開設之通訊行為掩護,名義上對外係以招攬粗工、臨時工為名義,實則係以此挑選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犯罪集團。癸○○及戊○○因缺錢花用,而貪圖上開A○○所組成之詐領保險金集團所提供之酬勞,而分別各自與A○○所組之詐領保險金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三月間),在A○○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之居所(該處設有「和尚通訊行」)及上開處所等處,提供其個人之年籍、國民身分證件等資料予A○○;癸○○則於九十三年二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三月間),在臺中市○○路與梅川東街口之檳榔攤,提供其個人之年籍、國民身分證件等資料予A○○。A○○於分別取得癸○○及戊○○前開資料後,即分別以渠等名義,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代為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人壽附加醫療保險或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並代為繳納保險費用,每份保險之住院醫療保險日額理賠金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癸○○、戊○○即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生效後,先後至附表一、二「診斷證明書(醫師)」欄內之醫院,向問診之急診室醫生佯稱其等因發生意外導致頭部外傷,而有頭暈、頭痛、嘔吐等腦震盪之症狀,經急診轉往住院治療,癸○○、戊○○則於每次出院後,均由A○○代為申請診斷證明書及取得醫院開具之收據後,用以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戊○○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另癸○○附表一及戊○○附表二編號
三、四、五部分則於申請後,因各該保險公司查覺有異而未獲理賠(戊○○附表三未申請理賠部分容後敘);癸○○、戊○○並分別與A○○以此為業,賴以維生。嗣因A○○所組之詐領保險金集團以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所述之相同事故發生頻繁且理賠金額過高,遭人檢舉,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南縣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詰問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但因我刑事訴訟法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放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非常上訴意旨認以未具備該等情形為前提,尚有誤解。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惟是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外觀審查,認為無問題而具有適當性即可,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前揭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癸○○、戊○○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癸○○部分見本院卷一,第一○一頁、本院卷三,第一二七至一三三頁;被告戊○○部分見本院卷三,第一六八、一六九頁),視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同意,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其證據傳聞性已解除;且由本院歷次審理過程觀之,並未察覺前開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且由該等傳聞證據之筆錄或文書記載方式及其外觀審查,其等之作成亦無問題而有適當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甲、被告癸○○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有為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並提出保險理賠,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以:伊保險事務都由證人即其兄亥○○(下稱證人亥○○)處理,伊均不知情,且伊對保險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受敗訴判決後,亦未上訴,顯然沒有常業詐欺之犯意云云,然查:
1、被告癸○○有為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並提出保險理賠,惟均未獲理賠,民事部分並經本院判決被告癸○○之訴駁回等情,除有前揭被告癸○○之部分陳述外,復核與證人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理賠部襄理玄○○(下稱證人玄○○)、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理賠部專員地○○(下稱證人地○○)、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理賠專員戌○○(下稱證人戌○○)、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理賠課長申○○(下稱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相符(容後述),並有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人壽保險要保書、契審表、理賠審查表、理賠調查補強聯繫單、調查報告書、交查聯繫單(理賠作業)-中雄、高醫療日額及複保險案件投保內容一覽、理賠照會單、中臺灣行政中心櫃檯理賠轉件單、理賠保險金/e療代付服務申請書暨理賠報備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收據、保險公司專用病歷摘要、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診療結果摘要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歷、澄清綜合醫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歷摘要、清泉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林新醫院病歷摘要、蘇黎世公司新安心二千加保申請書、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保險給付匯款申請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收據、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清泉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投保及理賠資料、全球人壽要保書、契約審查表、理賠申請書、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山學院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山學院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清泉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保誠人壽公司LAS理賠索引表、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患掛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書、告知事項補充聲明說、理賠給付申請書果摘錄報告、收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公司專用病歷摘要、收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收據、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收據、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患掛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收據、清泉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在卷可參(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自堪信為真實。
2、被告癸○○雖以前揭等詞置辯,惟查:⑴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在九十三年、九十四
年間知道被告癸○○想投保,因為在監獄中曾與證人A○○共同關過,知道證人A○○對保險較為了解,且在保險這方面有熟識之人,乃在被告張安武投保前就介紹證人A○○與被告癸○○認識,並請證人A○○幫被告癸○○找保險公司,後來伊去大陸,故對於證人A○○幫被告癸○○找了幾家保險公司、是否投保、為何投保、向何家保險公司投保、有無發生保險事故、有無申請理賠等事項,均不知情,但於九十六年間,有一次被告癸○○說有糾紛,請伊到民事庭作證,伊並沒有幫被告癸○○寫過存證信函等語(參本院卷第三,四八頁反面至四九頁),核與其於偵查中結證:被告癸○○保險的事情伊完全不知情,因被告癸○○之前理賠的事情,保險公司都不理賠,伊就去找證人A○○,想說證人A○○在理賠方面較在行…當時是伊打手機給證人A○○,我們就約在臺中市○○○路見面,伊當時開檳榔攤,就是約在伊進化北路之檳榔攤處見面…沒有幫被告癸○○發存證信函給保險公司,或幫忙被告癸○○處理訴訟事宜等語(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六號偵卷,第二八六至二八九頁)大致相符,足證本件被告癸○○與證人A○○於投保之前,即因證人亥○○之牽線而認識,證人亥○○只負責牽線,並無幫助被告癸○○為任何保險事務之處理,包括投保公司之選擇,乃及後續投保及申請理賠之事宜,均由被告癸○○全權委託證人A○○處理,則證人A○○於前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所言「…癸○○…並非我的保險人頭」乙節,顯係迥護被告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癸○○辯稱不認識證人A○○,亦不可採。
⑵又被告癸○○於偵查中針對檢察官質以受傷後之處理,其
陳稱:有時是伊哥載伊去醫院,有時是伊自己騎機車去等語(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六號偵卷,第二七一頁),然證人亥○○於偵查中卻結證稱:不曾載被告癸○○去住院,也不曾幫被告癸○○辦住院手續等語(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六號偵卷,第二八九頁);又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保險是自己規劃等語(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六號偵卷,第二八九頁),嗣於本院中卻又稱對保險不懂等語(參本院卷一,第九九頁),前後陳述不一致,衡之常情,證人亥○○為被告癸○○之胞兄,其證詞必無刻意誣陷被告癸○○之理,且保險事涉專門,被告癸○○既稱自行規劃投保,卻又推稱不知理賠相關事務,而書立委任狀(警卷第二五九頁)委請他人處理,其陳述亦有矛盾,故證人亥○○證稱不知悉被告癸○○保險之情事,確屬可信,本件被告癸○○係證人A○○保險詐欺集團之共犯,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玄○○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
:被告癸○○向公司申請三次理賠,這三次理賠共包含八次意外,以理賠專業來講,這八次之時間幾乎都是接續,且每次被告癸○○提出的意外事故原因都不同,有違常情,因此公司有要求被告癸○○提出意外事故的證明,但被告癸○○都提不出來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頁正反面);另有證人地○○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癸○○向公司申請三次理賠,共有八次意外,公司都沒有理賠,因為住院天數太過密集,且診斷書上的病因都是集中在頭部外傷,與常理不合,如果是車禍事故,不可能都是頭部受傷,而沒有身體其他部位受傷…像這種類型的保險,公司不一定會要求每一個投保人提出意外事故證明,公司會依照住院的天數及診斷書的內容合理性判斷,除非其事故原因不合常理,才會要求進一步提出事故證明…本件有要求被告癸○○提出意外事故證明,但被告癸○○沒有提出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一頁反面至五二頁);另證人戌○○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癸○○共申請三次理賠,共有八次住院,但都沒有理賠。因被告癸○○是短期投保,又密集出險,加上被告癸○○無法舉證意外事故證明,因此公司就拒絕理賠…像這種類型的保險,公司不一定要求每一個投保人提出意外事故證明,要看事故經過及傷勢,來判斷其提出意外之證明文件,公司有要求被告癸○○提出報案紀錄及警方處理文件,但被告癸○○無法提出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三頁);又證人申○○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癸○○分三次來申請,共有八次意外事故,但公司均無理賠…因為被告癸○○短期密集的出險,而且出院後又立即因另外一個意外事故住院,所以公司認為不合常理,公司有要求被告癸○○進一步舉證提出事故意外證明,但被告癸○○未提出,公司因而拒絕理賠,公司曾要求被告癸○○提出就車禍部分報案資料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四頁反面至五五頁);對照被告癸○○投保時所提出之事故時間,確實均相接甚密(詳附表一),往往一出院後,相隔數日即再又發生事故而住院,衡之常情,既然因事故住院,出院後當更加小心提防,鮮有反倒一而再,再而三因意外而住院,益徵被告癸○○有詐欺之犯行甚明。
⑷又本院綜合審酌證人亥○○為被告癸○○之胞兄,其證詞
並無任何誣指被告癸○○之理,而觀證人亥○○之證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前後證述一致且互核相符,反倒被告癸○○之陳述,前後有多所不一之處,顯然證人亥○○之證詞即為可採,被告癸○○之辯詞委無足採。
乙、被告戊○○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中為自白認罪供述。又被告戊○○如何受證人即共犯A○○邀集充當人頭保戶,向附表二所示之各保險公司投保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保險契約,於該保險契約生效後,偽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為由,分別以急診方式就醫後住院治療,以取得不知情之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再以此不實之理賠事由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費,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公司並已為保險給付,如附表二編號
三、四、五所示則於申請後保險公司未為理賠等情,除有被告戊○○上揭自白認罪供述外,並核與A○○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中所證述:「我是「大群人力仲介公司」的負責人,我是負責臺中市○○路○○○號的業務,陳明聰、楊勝嵐、己○○、巳○○、簡正中、丑○○、高士傑、子○○、戊○○(筆錄誤載為李國民)、庚○○、未○○、李志輝、己○○、乙○○、未○○、壬○○、卯○○等人是我個人經過朋友介紹,【找來當保險的人頭】,【這幾個人也都知道要擔任保險人頭,詐領保險金】,共詐領二百多萬元。我是向「國泰」、「新光」等十幾家保險公司投保,都是利用住院給付,都是用外表看不出來的理由,向醫院佯稱腦震盪、頭昏、頭痛、心悸等症狀住院,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等語(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卷,第一九三頁)證述內容相符,堪認被告戊○○係A○○邀集之人頭保戶無訛。
(二)又被告戊○○係於密集時間內,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並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嘔吐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醫院就診或住院,取得各該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理賠部科長黃文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理賠部調查處主任宙○○、保誠人壽公司理賠部專員地○○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證人宏泰人壽公司吳昱騰、「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謝宗翰等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屬實,並有宏泰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保誠人壽公司及秀傳紀念醫院、澄清綜合醫院、順天醫院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理賠申請書、要保書、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等文書證據附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公司並已為保險給付,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五所示之保險公司則未為保險給付一節,亦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佐。
丙、此外,復有扣案之「國泰銀行」提款卡一張、「臺中銀行」提款卡、三星牌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人頭保險資料一本、教戰手則各一本、簡正中印章一顆、支票號碼KG-0000000號富邦人壽支票一張、醫療費用收據一批、診斷證明書、人頭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通知書、申請書、同意書、保險公司保險資料五張、陳明聰等人信件、起訴狀、存證信函、賴保燕清寒證明書、「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函、投保資料表格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戊○○之自白認罪供述核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且足徵被告癸○○所辯與事實不符。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癸○○、戊○○上揭犯罪,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癸○○、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部分之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均業已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據此: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理由係在排除「預備共同正犯」及「陰謀共同正犯」之適用,修正刑法第二十八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惟對於被告二人共同犯常業詐欺罪,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二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說明,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意旨)。是本件關於被告癸○○、戊○○分別與證人A○○成立共犯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部分,即無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之問題。
(二)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皆構成累犯,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及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九十七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被告癸○○、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修正後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已刪除,同時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之適用,具數罪犯罪型態,應以一罪一罰之方式論斷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本案被告之犯罪,依修正後之規定,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斷,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癸○○、戊○○犯數次詐欺罪,若依修正後規定分別論以詐欺罪而予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顯較有利被告癸○○、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處。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且常業犯既係賴某種犯罪為生,當然屬非法營業,縱令其營業可能隨時因遭取締或查獲而停業,不能視為正業,自不能因此即認其非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癸○○、戊○○分別自九十三年二月、九十三年十一月起,參與證人A○○所組之詐欺集團,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方式牟取不法利益,期間犯罪次數頻仍,在在顯示被告癸○○、戊○○恃以本案犯罪所得為生活之資,並以此為業,揆諸上開說明,當應論以常業犯罪,至於被告癸○○於附表一及被告戊○○於附表二編號三、四、五所示申請之理賠,雖均未獲理賠,然揆諸前開判例意旨之說明,犯罪所得之多寡,自不影響常業與否之認定。是核被告癸○○、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次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五號判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三五三號、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經查,本件被告癸○○、戊○○就其各自所為之犯罪事實,雖非參與犯罪集團整個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而係分別參與其中部分之行為,惟渠二人既就如何施用詐術、如何獲取保險理賠金等犯行均分別各自與證人A○○互有分工,與證人A○○均有直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癸○○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與證人A○○間、被告戊○○就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與證人A○○間,應各別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癸○○、戊○○分別與證人A○○所組成之詐領保險金集團共同以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診斷證明書及收據,試圖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被告癸○○雖未獲理賠,但已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悟之意;又被告戊○○有上開犯罪前科,素行不良,足見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不可取,惟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供述,顯有悔悟之意,及其二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犯罪動機,暨被告癸○○、戊○○均非本案犯罪之主謀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以懲儆。又本件被告癸○○、戊○○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六、至於檢察官於起訴書於論罪欄中雖認本案被告癸○○、戊○○與共同被告未○○、己○○、辰○○、午○○、巳○○、卯○○、子○○、辛○○、甲○○、庚○○、丑○○、乙○○、壬○○等人,皆係證人A○○覓來充任向上述保險公司投保之人頭保戶,就本案所有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保險費之各項次犯罪皆應共同正犯云云。此查:被告癸○○辯稱不認識證人A○○部分,雖屬無據,既如前述,但本院審酌本件除證人亥○○為被告癸○○之胞兄,證人A○○則為被告癸○○、戊○○委託處理保險事務者外,其餘共同被告之陳述,均未曾提過認識被告癸○○、戊○○,且佐以被告癸○○、戊○○與上開共同被告之人頭保戶,僅就各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詐得之保險給付中分得一定之不法利益,被告癸○○、戊○○並無從於上開人等所投保而詐得之保險給付中分配不法利益,上開人等亦無從於被告癸○○、戊○○所投保而如能詐得保險給付中分配不法利益,即被告癸○○、戊○○與上開人等與A○○雖各別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存在,惟與其餘共同被告彼此之橫向間均無互為犯意聯絡甚明,是被告癸○○、戊○○與上開人等間,除與證人A○○應分別各論以共同正犯外,並無檢察官起訴書論罪欄中所稱之共同正犯關係存在,檢察官此之所指應屬有誤,並予指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即本件其餘共同被告未○○、己○○之上訴案件)。
七、扣案之人頭保險資料、教戰手則各一本、簡正中私章一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份證、帳戶影本、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等物,雖為共犯即證人A○○所有,且係供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然既係於其他人頭保戶案件中所扣得,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戊○○犯本罪使用之物,自不為沒收之宣告。至其餘扣案之「國泰銀行」提款卡一張、「臺中銀行」提款卡、三星牌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等物,亦與本件犯罪無關,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貳、被告戊○○不另為無罪諭知及被告丙○○、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丙○○、丁○○與未○○、辰○○、卯○○、庚○○、寅○○、甲○○、午○○、巳○○、己○○、壬○○、丑○○、乙○○、子○○、辛○○、癸○○等十八人均明知證人A○○所組,由證人A○○利用其在臺中市○○街○○○號及臺中市○○路○○○號,設立之「大群人力仲介公司」及謝志崙在臺中市○區○○路、進化路口附近開設之通訊行為掩護,名義上對外係以招攬粗工、臨時工為名義,實則係以此挑選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犯罪集團。渠等竟因缺錢花用,貪圖前開證人A○○所組之犯罪集團提供豐厚的酬勞,而與前開證人A○○所組之詐領保險金犯罪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之如附表三、四、五所示時間,在證人A○○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之居所(該處設有「和尚通訊行」)及上開處所等處,提供其個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件等資料予證人A○○,由證人A○○以渠等之名義,分別於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四、五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份保險之住院醫療保險日額理賠金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渠等即於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時間,先後至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仁愛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等醫院,向問診之急診室醫生佯稱其等因發生意外導致頭部外傷等,導致頭暈、頭痛、嘔吐等腦震盪之症狀,經急診後住院治療。渠等則於每次出院後,由證人A○○代渠等申請診斷證明書,用以向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前開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保險理賠金。後因證人A○○之詐騙集團之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所述之相同事故發生頻繁且理賠金額過高,遭人檢舉,因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戊○○、丙○○、丁○○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循。
三、經查:
(一)被告戊○○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內雖指稱被告戊○○與證人A○○有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詐欺保險給付,認被告戊○○於此部分亦共同犯有常業詐欺罪,無非係以被告戊○○確有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一節為據。經查:被告戊○○固有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有該保險契約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戊○○於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後,從未有申請保險理賠一節,有證人即南山人壽公司理賠部調查處主任宙○○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戊○○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投保【壽險二十萬,意外險一百萬,住院日額三千元,實支實付五萬元】,無申請理賠紀錄(臺南縣警察局警刑字第○九四一四○○號警卷㈠,第一八七頁正反面),此外復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傷害險已未決資料畫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可參;則被告戊○○於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後,縱係基於詐欺保險該公司之犯意為之,然既無申請保險給付理賠之作為,顯未著手此部分常業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實行,此部分當未構成犯罪,檢察官上開所指應屬誤認,不足以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犯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自應認被告戊○○於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既認此部分與被告戊○○上開有罪判決間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被告丙○○、丁○○部分:
1、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丁○○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無非以被告丙○○、丁○○二人之供述,另就被告丙○○部分,輔以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人壽保險要保書、契審表、理賠審查表、高日額保戶資料檔、索引同業紀錄單、多險種同時給付同時解約(生存解除)、理賠保險金/e療代付服務申請書暨理賠報備單、調查報告書、交查聯繫單(理賠作業)、長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患掛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收據、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理賠申請書、調查報告書、要保書、戶籍暨收地址變更申請書、長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歷摘要、病患掛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惠民聯合醫院病患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壽險要保書、新契約變更要保內容/增加特別條件承保同意書、全球人壽要保書、契約審查表、長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蘇黎世公司PA保單及賠款查詢;另被告丁○○部分,則輔以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人壽保險要保書、新契約變更通知單暨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書、核保通知單、核保照會單、契審表、保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理賠審查表、理賠保險金/e療代付服務申請書暨理賠報備單、調查報告書、高日額保戶資料檔、交查聯繫單(理賠作業)-中雄、長興醫院診斷證明書、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患掛門、急診或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新光人壽公司)理賠申請書、要保書、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患掛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惠民聯合醫院病患掛門、急診住院診療結果摘錄報告、國泰人壽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公司保險契約復效申請書、人身保險要保書、結案工作底稿、理賠歷史明細表、蘇黎世公司PA保單及賠款查詢等為論據。
2、訊據被告丙○○、丁○○固坦承有為前揭保險公司之投保及申請理賠,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實際上有受傷,並沒有詐欺保險公司。被告丁○○則以:伊無詐欺,其餘如選任辯護人所言;被告丙○○、丁○○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論意旨則以:(一)公訴人僅以被告丙○○、丁○○與證人A○○同住一個住所,即認定被告丙○○、丁○○與證人A○○有犯意聯絡,稍嫌速斷。(二)起訴書以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認定被告丙○○、丁○○提供個人資料、身份證件供證人A○○投保,但被告丙○○、丁○○投保之五家保險公司時間,均早於九十三年三月超過一年至三年之時間,被告丙○○、丁○○不可能於三年前至一年前,即預知證人A○○要犯罪而與之有犯意聯絡。(三)另被告丙○○、丁○○均實際有受傷住院。經查:
⑴被告丁○○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即分別投保南山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蘇黎世公司、安泰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被告丙○○則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國泰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蘇黎世公司、安泰人壽公司、全球人壽公司投保等情,有如附表
四、五「備註」欄所示之保險契約、理賠申請書等書證為據(參附表五備註欄),然查,證人A○○於警詢時即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在臺中縣市等處所招攬人頭,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等保險,詐領保險金等語(參臺南縣警察局警刑字第○九四一四○○號警卷㈠,第四頁),已明白敘及其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才開始從事招攬人頭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犯行,衡之本件被告丙○○、丁○○投保之時間,均在前揭證人A○○所述開始招攬人頭之前,且相距確實均逾一年以上,甚至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即已投保。衡之常情,倘被告丙○○、丁○○二人真有受證人A○○指示,提供個人資料從事保險詐欺之犯行,自不可能於八十六年及九十、九十一年即事先投保,再相隔一年後,由證人A○○再去向其它人招攬,此情顯與常情相悖,至為灼然。
⑵另證人A○○於前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亦稱被告丙○
○並非其所招攬之人頭等語(參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六號卷,第三十六頁),故被告丙○○、丁○○二人辯以未有保險詐欺犯行,自非無據。而證人酉○○於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審理時結證稱:本件被告丙○○、丁○○二人有投保且有申請,公司亦為理賠,因醫院有開證明,只要醫院有證明,公司基本上就會理賠,以被告丙○○、丁○○所投保之保險,有時公司會去調警方筆錄,要看診斷證明書的明確程度如何,只要診斷書有明確寫明,就不會再去調警方筆錄來看…車禍事故不是一定要報案證明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另證人即蘇黎世公司理賠專員戌○○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丙○○共申請五次事故,公司賠三次,被告丁○○申請二次,均有理賠…這種類型的保險,公司不會要求每一個投保人提出意外事故證明,要看事故經過及傷勢,來判斷其提出意外之證明文件。…一般車禍事故通常要求被保險人會看事故發生情形及傷勢來判斷,如果符合常情只要提出診斷証明書,公司就會理賠…被告丙○○共申請五次,公司賠三次,前三次審核沒有異常的情形,因此公司有理賠,後來二次沒有理賠,因為在該段時間,陸續有人以車禍腦震盪理由來申請理賠,公司發覺有異常,因此拒絕理賠,後來被告丙○○也沒有告我們公司,被告丁○○申請二次均有理賠,這二次公司並未發現異常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三頁正反面);又證人申○○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丙○○申請二次意外事故,共住院三次,公司分三次理賠。被告丁○○部分申請二次意外事故,均有理賠…這種類型的保險,公司不一定會要求每一個投保人提出意外事故證明…要看個案事故經過、就診及傷勢的合理性等來判斷,如果判斷是合理,就不會要求提出意外事故證明…車禍案件只要傷勢合理,或是參考個案過去理賠狀況,綜合這些狀況,如果認為是意外事故,公司就會理賠,不會要求提出報案證明…被告丙○○、丁○○申請理賠在審核當時沒有發現異常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四至五五頁)。足證前揭數家保險公司對於傷害意外險之理賠,必要之文件為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只有在傷害及發生事故之原因有可疑之處,始會要求投保人必須出具相關之報案證明,而本件被告丙○○、丁○○二人於投保及嗣後申請理賠時,依保險公司之要求,被告丙○○、丁○○均符合而獲理賠,其既經保險公司實質審核而理賠,且證人均證述保險公司認無異常狀況,自難認有何詐欺之犯行;另由證人即新光人壽公司理賠部襄理宇○○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丙○○及丁○○有向公司申請理賠,各提出一次申請,公司均未理賠…因公司經查知這二位被告在投保時都有應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項,因此發存証信函解除契約(參本院卷三,第五六頁反面)。及證人即全球人壽理賠部襄理玄○○於本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丁○○當初到公司投保時,公司發現被告丁○○已經向多家同業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公司沒有接受投保。被告丙○○公司有接受投保…被告丙○○有申請過一次,公司給付四萬二千元,之後發現被告丙○○高血壓病史未告知,因此主動解除契約等語(參本院卷三,第五○頁),則被告丙○○縱經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其原因乃在未盡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告知義務,亦非有何詐欺之犯行甚明。
3、綜上所述,本件保險詐欺之主謀即證人A○○既已稱被告丙○○、丁○○並非其所招攬之人頭,而被告丙○○、丁○○投保之時間,亦均在證人A○○所自白招攬保險人頭之前,且時間又相去數年,已難認投保在前之被告丙○○、丁○○二人,有何在數年前即已預測數年後欲以此方法圖保險金之詐欺犯意,又據證人即保險公司理賠部專員之證述,均證述被告丙○○、丁○○投保及理賠部分,保險公司均未察覺有何異常之處,抑或縱被告丙○○之保險契約,曾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之原因,亦與詐欺無涉,另本件於證人A○○及其它共犯所查扣之書證,亦無任何被告丙○○、丁○○有參與公訴人所說保險詐欺集團之犯行,至於被告丙○○、丁○○與證人A○○住所同一乙節,並不足遽以推論被告丙○○、丁○○即有與證人A○○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丙○○、丁○○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常業詐欺之犯行,本件為不能證明被告丙○○、丁○○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癸○○部分┌──┬────┬────┬─────┬────┬──────┬──┬──────┬────┬──┬─────────┐│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申請理賠 │事故日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有無│備註 ││ │保單號碼│ │日期 │ │ │天數│(醫師) │ │報案│ │├──┼────┼────┼─────┼────┼──────┼──┼──────┼────┼──┼─────────┤│一 │全球人壽│九十三年│⑴九十三年│①九十三│頭部外傷,枕│八天│中山醫院大學│未獲理賠│無 │①全球人壽要保書、││ │保險股份│二月十日│ 五月三日│ 年四月│頭挫傷、頸椎│ │附設醫院中港│ │ │ 契約審查表(臺南││ │有限公司│ │ │ 五日 │挫傷 │ │分院診斷證明│ │ │ 縣警察局南縣警刑││ │(0000000│ │ │ │ │ │書(邱世英)│ │ │ 字第 0000000000 ││ │41) │ │ ├────┼──────┼──┼──────┤ │ │ 號,下稱臺南縣警││ │ │ │ │②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四天│財團法人仁愛│ │ │ 察局警卷㈢,第 ││ │ │ │ │ 年四月│②背部挫傷合│ │綜合醫院診斷│ │ │ 0000-0000頁) ││ │ │ │ │ 十三日│ 併左側坐骨│ │證明書(徐雷│ │ │②理賠申請書(臺南││ │ │ │ │ │ 神經痛 │ │鐸) │ │ │ 縣警察局警卷㈢,││ │ │ │ ├────┼──────┼──┼──────┤ │ │ 第0000-0000頁) ││ │ │ │ │③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八天│澄清醫院診斷│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年四月│②左足踝拉傷│ │證明書(洪尚│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十九日│ │ │佑) │ │ │ ㈢,第0000-0000 ││ │ │ │ ├────┼──────┼──┼──────┤ │ │ 頁) ││ │ │ │ │④九十三│①頭部外傷併│五天│衛生署台中醫│ │ │④證人玄○○警詢及││ │ │ │ │ 年四月│ 腦震盪 │ │院住院診斷證│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二十七│②左足踝扭傷│ │明書(胡澤良│ │ │ 警察局南縣警刑字││ │ │ │ │ 日 │ │ │) │ │ │ 第 0000000 號, ││ │ │ ├─────┼────┼──────┼──┼──────┤ │ │ 下稱臺南縣警察局││ │ │ │⑵九十三年│⑤九十三│①頭部外傷合│五天│財團法人仁愛│ │ │ 警卷㈠,第1626頁││ │ │ │ 五月二十│ 年五月│ 併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反面-163頁、95年││ │ │ │ 六日 │ 四日 │②背部挫傷 │ │證明書(葉國│ │ │ 度偵字第16526號 ││ │ │ │ │ │ │ │球) │ │ │ ,第101頁) ││ │ │ │ ├────┼──────┼──┼──────┤ │ │⑤起訴書附表另誤增││ │ │ │ │⑥九十三│頭部外傷合併│五天│清泉綜合醫院│ │ │ 載九十三年五月二││ │ │ │ │ 年五月│疑似腦震盪及│ │診斷證明書(│ │ │ 十日申請理賠 ││ │ │ │ │ 十三日│多處挫擦傷 │ │羅永達) │ │ │ ││ │ │ │ ├────┼──────┼──┼──────┤ │ │ ││ │ │ │ │⑦九十三│頭部外傷,腦│五天│中山醫院大學│ │ │ ││ │ │ │ │ 年五月│挫傷,腦水腫│ │附設醫院診斷│ │ │ ││ │ │ │ │ 十八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 │瑞) │ │ │ ││ │ │ ├─────┼────┼──────┼──┼──────┤ │ │ ││ │ │ │⑶九十三年│⑧九十三│頭部外傷併蜘│七天│澄清醫院診斷│ │ │ ││ │ │ │ 六月十四│ 年六月│蛛膜下腔出血│ │證明書(洪尚│ │ │ ││ │ │ │ 日 │ 六日 │ │ │佑) │ │ │ │├──┼────┼────┼─────┼────┼──────┼──┼──────┼────┼──┼─────────┤│二 │保誠人壽│九十三年│⑴九十三年│①九十三│頭部外傷,枕│八天│中山醫院大學│未獲理賠│無 │①保誠人壽股份有限││ │保險股份│二月二十│ 五月三日│ 年四月│頭挫傷、頸椎│ │附設醫院中港│ │ │ 公司 LAS 理賠索 ││ │有限公司│三日 │ │ 五日 │挫傷 │ │分院診斷證明│ │ │ 引表、人壽保險與││ │(0000000│ │ │ │ │ │書(邱世英)│ │ │ 附加契約要保書(││ │5)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②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四天│財團法人仁愛│ │ │ ㈢,第0000-0000 ││ │ │ │ │ 年四月│②背部挫傷合│ │綜合醫院診斷│ │ │ 頁) ││ │ │ │ │ 十三日│ 併左側坐骨│ │證明書(徐雷│ │ │②英國保誠人壽理賠││ │ │ │ │ │ 神經痛 │ │鐸) │ │ │ 給付申請書(台南││ │ │ │ ├────┼──────┼──┼──────┤ │ │ 縣警察局警卷㈢,││ │ │ │ │③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八天│澄清醫院診斷│ │ │ 第0000-0000頁) ││ │ │ │ │ 年四月│②左足踝拉傷│ │證明書(洪尚│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十九日│ │ │佑)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㈢,第0000-0000 ││ │ │ │ │④九十三│①頭部外傷併│五天│衛生署台中醫│ │ │ 頁) ││ │ │ │ │ 年四月│ 腦震盪 │ │院住院診斷證│ │ │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二十七│②左足踝扭傷│ │明書(胡澤良│ │ │ 九十四年度保險簡││ │ │ │ │ 日 │ │ │) │ │ │ 上字第八號民事判││ │ │ ├─────┼────┼──────┼──┼──────┤ │ │ 決(駁回癸○○上││ │ │ │⑵九十三年│⑤九十三│①頭部外傷合│五天│財團法人仁愛│ │ │ 訴請求給付保險金││ │ │ │ 五月二十│ 年五月│ 併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臺南縣警察局││ │ │ │ 六日 │ 四日 │②背部挫傷 │ │證明書(葉國│ │ │ 警卷㈢,第1774-1││ │ │ │ │ │ │ │球) │ │ │ 779頁) ││ │ │ │ ├────┼──────┼──┼──────┤ │ │⑤證人地○○警詢及││ │ │ │ │⑥九十三│頭部外傷合併│五天│清泉綜合醫院│ │ │ 偵訊筆錄(下稱臺││ │ │ │ │ 年五月│疑似腦震盪及│ │診斷證明書(│ │ │ 南縣警察局警卷㈠││ │ │ │ │ 十三日│多處挫擦傷 │ │羅永達) │ │ │ ,第201頁正反面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6││ │ │ │ │⑦九十三│頭部外傷,腦│五天│中山醫院大學│ │ │ 526號,第98-99頁││ │ │ │ │ 年五月│挫傷,腦水腫│ │附設醫院診斷│ │ │ ) ││ │ │ │ │ 十八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 │瑞) │ │ │ ││ │ │ ├─────┼────┼──────┼──┼──────┤ │ │ ││ │ │ │⑶九十三年│⑧九十三│頭部外傷併蜘│七天│澄清醫院診斷│ │ │ ││ │ │ │ 六月十四│ 年六月│蛛膜下腔出血│ │證明書(洪尚│ │ │ ││ │ │ │ 日 │ 六日 │ │ │佑) │ │ │ │├──┼────┼────┼─────┼────┼──────┼──┼──────┼────┼──┼─────────┤│三 │蘇黎世產│九十三年│⑴九十三年│①九十三│頭部外傷,枕│八天│①中山醫院大│未獲理賠│無 │①新安心 2000 加保││ │物保險股│三月二十│ 五月三日│ 年四月│頭挫傷、頸椎│ │ 學附設醫院│ │ │ 申請書(臺南縣警││ │份有限公│六日 │ │ 五日 │挫傷 │ │ 中港分院診│ │ │ 察局警卷㈢,第 ││ │司 │ │ │ │ │ │ 斷證明書(│ │ │ 1720頁) ││ │(90XN001│ │ │ │ │ │ 邱世英) │ │ │②蘇黎世公司意外傷││ │6-00001)│ │ │ │ │ │②中山醫院大│ │ │ 害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學附設醫院│ │ │ 申請書(臺南縣警││ │ │ │ │ │ │ │ 診斷證明書│ │ │ 察局警卷㈢,第17││ │ │ │ │ │ │ │ (廖文瑞)│ │ │ 21-1723頁)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②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四天│財團法人仁愛│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年四月│②背部挫傷合│ │綜合醫院診斷│ │ │ ㈢,第0000-0000 ││ │ │ │ │ 十三日│ 併左側坐骨│ │證明書(徐雷│ │ │ 頁) ││ │ │ │ │ │ 神經痛 │ │鐸) │ │ │④證人戌○○警詢筆││ │ │ │ ├────┼──────┼──┼──────┤ │ │ 錄(臺南縣警察局││ │ │ │ │③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八天│澄清醫院診斷│ │ │ 警卷㈠,第134頁 ││ │ │ │ │ 年四月│②左足踝拉傷│ │證明書(洪尚│ │ │ 反面-135頁) ││ │ │ │ │ 十九日│ │ │佑)二份 │ │ │ ││ │ │ │ ├────┼──────┼──┼──────┤ │ │ ││ │ │ │ │④九十三│①頭部外傷併│五天│①衛生署台中│ │ │ ││ │ │ │ │ 年四月│ 腦震盪 │ │ 醫院住院診│ │ │ ││ │ │ │ │ 二十七│②左足踝扭傷│ │ 斷證明書(│ │ │ ││ │ │ │ │ 日 │ │ │ 胡澤良) │ │ │ ││ │ │ │ │ │ │ │②行政院衛生│ │ │ ││ │ │ │ │ │ │ │ 署臺中醫院│ │ │ ││ │ │ │ │ │ │ │ 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胡澤良)│ │ │ ││ │ │ ├─────┼────┼──────┼──┼──────┤ │ │ ││ │ │ │⑵九十三年│⑤九十三│①頭部外傷合│五天│財團法人仁愛│ │ │ ││ │ │ │ 五月二十│ 年五月│ 併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 │ │ │ 六日 │ 四日 │②背部挫傷 │ │證明書(葉國│ │ │ ││ │ │ │ │ │ │ │球) │ │ │ ││ │ │ │ ├────┼──────┼──┼──────┤ │ │ ││ │ │ │ │⑥九十三│頭部外傷合併│五天│清泉綜合醫院│ │ │ ││ │ │ │ │ 年五月│疑似腦震盪及│ │診斷證明書(│ │ │ ││ │ │ │ │ 十三日│多處挫擦傷 │ │羅永達 │ │ │ ││ │ │ │ ├────┼──────┼──┼──────┤ │ │ ││ │ │ │ │⑦九十三│頭部外傷,腦│五天│中山醫院大學│ │ │ ││ │ │ │ │ 年五月│挫傷,腦水腫│ │附設醫院診斷│ │ │ ││ │ │ │ │ 十八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 │瑞)二份 │ │ │ ││ │ │ ├─────┼────┼──────┼──┼──────┤ │ │ ││ │ │ │⑶九十三年│⑧九十三│頭部外傷併蜘│七天│澄清醫院診斷│ │ │ ││ │ │ │ 六月十四│ 年六月│蛛膜下腔出血│ │證明書(洪尚│ │ │ ││ │ │ │ 日 │ 六日 │ │ │佑、方俊慧)│ │ │ ││ │ │ │ │ │ │ │各一份 │ │ │ │├──┼────┼────┼─────┼────┼──────┼──┼──────┼────┼──┼─────────┤│四 │安泰人壽│九十三年│⑴九十三年│①九十三│頭部外傷,枕│八天│中山醫院大學│解除契約│無 │①美商美國安泰人壽││ │保險股份│三月十二│ 五月四日│ 年四月│頭挫傷、頸椎│ │附設醫院中港│未獲理賠│ │ 保險要保書、業務││ │有限公司│日 │ │ 五日 │挫傷 │ │分院診斷證明│ │ │ 人員報告書、契審││ │(B120275│ │ │ │ │ │書(邱世英)│ │ │ 表、醫療試算表、││ │505-01) │ │ ├────┼──────┼──┼──────┤ │ │ 理賠審查表(台南││ │ │ │ │②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四天│財團法人仁愛│ │ │ 縣警察局警卷㈢,││ │ │ │ │ 年四月│②背部挫傷合│ │綜合醫院診斷│ │ │ 第 0000-0000頁)││ │ │ │ │ 十三日│ 併左側坐骨│ │證明書(徐雷│ │ │②安泰理賠保險金/││ │ │ │ │ │ 神經痛 │ │鐸) │ │ │ e療代付服務申請││ │ │ │ ├────┼──────┼──┼──────┤ │ │ 書暨理賠報備單(││ │ │ │ │③九十三│①頭部外傷 │八天│澄清醫院診斷│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年四月│②左足踝拉傷│ │證明書(洪尚│ │ │ ㈢,第0000-0000 ││ │ │ │ │ 十九日│ │ │佑) │ │ │ 頁反面)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④九十三│①頭部外傷併│五天│衛生署台中醫│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年四月│ 腦震盪 │ │院住院診斷證│ │ │ ㈢,第 0000-0000││ │ │ │ │ 二十七│②左足踝扭傷│ │明書(胡澤良│ │ │ 頁) ││ │ │ │ │ 日 │ │ │) │ │ │④證人申○○警詢及││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⑵九十三年│⑤九十三│①頭部外傷合│五天│財團法人仁愛│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五月二十│ 年五月│ 併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145-146頁、95 年││ │ │ │ 八日 │ 四日 │②背部挫傷 │ │證明書(葉國│ │ │ 度偵字第16526 號││ │ │ │ │ │ │ │球) │ │ │ 偵卷,第 97-98 ││ │ │ │ ├────┼──────┼──┼──────┤ │ │ 頁) ││ │ │ │ │⑥九十三│頭部外傷合併│五天│清泉綜合醫院│ │ │ ││ │ │ │ │ 年五月│疑似腦震盪及│ │診斷證明書(│ │ │ ││ │ │ │ │ 十三日│多處挫擦傷 │ │羅永達 │ │ │ ││ │ │ │ ├────┼──────┼──┼──────┤ │ │ ││ │ │ │ │⑦九十三│頭部外傷,腦│五天│中山醫院大學│ │ │ ││ │ │ │ │ 年五月│挫傷,腦水腫│ │附設醫院診斷│ │ │ ││ │ │ │ │ 十八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 │瑞) │ │ │ ││ │ │ ├─────┼────┼──────┼──┼──────┤ │ │ ││ │ │ │⑶九十三年│⑧九十三│頭部外傷併蜘│七天│澄清醫院診斷│ │ │ ││ │ │ │ 六月二十│ 年六月│蛛膜下腔出血│ │證明書(洪尚│ │ │ ││ │ │ │ 一日 │ 六日 │ │ │佑) │ │ │ │└──┴────┴────┴─────┴────┴──────┴──┴──────┴────┴──┴─────────┘附表二:戊○○有罪部分┌──┬────┬────┬─────┬────┬──────┬──┬──────┬────┬─────────┐│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申請理賠 │事故日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備註 ││ │保單號碼│ │日期 │ │ │天數│(醫師) │(新臺幣)│ │├──┼────┼────┼─────┼────┼──────┼──┼──────┼────┼─────────┤│一 │宏泰人壽│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三│①九十四│頭部外傷併腦│十四│秀傳紀念醫院│合計共九│①詐欺得逞 ││ │保險股份│十一月二│月七日 │ 年一月│震盪、頸椎受│日 │診斷證明書(│萬元 │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十三日 │ │ 五日 │傷 │ │羅貽琛) │(起訴書 │ 有限公司人身保險││ │(0000000│ │ ├────┼──────┼──┼──────┤附表誤載│ 要保書、理賠申請││ │936、110│ │ │②九十四│腦部外傷併創│四日│澄清醫院診斷│為未獲理│ 書及左列診斷證明││ │0000000)│ │ │ 年一月│傷後徵候群、│ │證明書(洪尚│賠) │ 書(臺南縣警察局││ │ │ │ │ 十九日│下背挫傷 │ │祐) │ │ 警卷㈡,第 764-7││ │ │ │ ├────┼──────┼──┼──────┤ │ 72頁) ││ │ │ │ │③九十四│頭部挫傷併撕│六日│順天醫院乙診│ │③證人黃文宗警詢及││ │ │ │ │ 年一月│裂傷 │ │診斷書(王德│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二十三│ │ │源)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日 │ │ │ │ │ 139頁反面-140頁 ││ │ │ │ ├────┼──────┼──┼──────┤ │④證人吳昱騰偵訊筆││ │ │ │ │④九十四│頭部外傷腦震│五日│中山醫學大學│ │ 錄(95年度偵字第 ││ │ │ │ │ 年一月│盪、胸部挫傷│ │附設醫院診斷│ │ 16526號,第81-82││ │ │ │ │ 三十日│ │ │證明書(廖文│ │ 、100頁) ││ │ │ │ │ │ │ │瑞) │ │ │├──┼────┼────┼─────┼────┼──────┼──┼──────┼────┼─────────┤│二 │南山人壽│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三│①九十四│頭部外傷併腦│十四│秀傳紀念醫院│合計共十│①詐欺得逞 ││ │保險股份│十一月三│月四日(起│ 年一月│震盪、頸椎受│日 │診斷證明書(│七萬二千│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十日 │訴書附表誤│ 五日 │傷 │ │羅貽琛) │五百元(│ 有限公司團體保險││ │(L110S18│ │載為九十四├────┼──────┼──┼──────┤起訴書附│ 保險金申請書及左││ │A11,起 │ │年一月間)│②九十四│腦部外傷併創│四日│澄清醫院診斷│表誤載為│ 列診斷證明書(臺││ │訴書附表│ │ │ 年一月│傷後徵候群、│ │證明書(洪尚│四萬七千│ 南縣警察局南縣警││ │誤載為A1│ │ │ 十九日│下背挫傷 │ │祐) │七百五十│ 刑字第0000000000││ │273) │ │ ├────┼──────┼──┼──────┤元) │ 號警卷㈡,下稱臺││ │ │ │ │③九十四│頭部挫傷併撕│六日│順天醫院乙診│ │ 南縣警察局警卷㈡││ │ │ │ │ 年一月│裂傷 │ │診斷書(王德│ │ ,第 758-763頁)││ │ │ │ │ 二十三│ │ │源) │ │③證人宙○○警詢及││ │ │ │ │ 日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 警察局南縣警刑字││ │ │ │ │④九十四│頭部外傷腦震│五日│中山醫學大學│ │ 第0000000號卷㈠ ││ │ │ │ │ 年一月│盪、胸部挫傷│ │附設醫院診斷│ │ ,下稱臺南縣警察││ │ │ │ │ 三十日│ │ │證明書(廖文│ │ 局警卷㈠,第 187││ │ │ │ │ │ │ │瑞) │ │ 頁正反面、95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6526號, ││ │ │ │ │ │ │ │ │ │ 第99-100頁) │├──┼────┼────┼─────┼────┼──────┼──┼──────┼────┼─────────┤│三 │富邦產物│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三│①九十四│頭部外傷併腦│十四│秀傳紀念醫院│未獲理賠│①詐欺未得逞 ││ │保險股份│十二月二│月四日 │ 年一月│震盪、頸椎受│日 │診斷證明書(│ │②本院電話紀錄表(││ │有限公司│十日 │ │ 五日 │傷 │ │羅貽琛) │ │ 本院審理卷,第14││ │(0493HPA│ │ ├────┼──────┼──┼──────┤ │ 1頁) ││ │00035) │ │ │②九十四│腦部外傷併創│四日│澄清醫院診斷│ │③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 │ │ │ 年一月│傷後徵候群、│ │證明書(洪尚│ │ 有限公司傷害保險││ │ │ │ │ 十九日│下背挫傷 │ │祐) │ │ 要保書、個人責任││ │ │ │ ├────┼──────┼──┼──────┤ │ 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③九十四│頭部挫傷併撕│六日│順天醫院乙診│ │ 計算書、個人保險││ │ │ │ │ 年一月│裂傷 │ │診斷書(王德│ │ 賠案處理紀錄表、││ │ │ │ │ 二十三│ │ │源) │ │ 個人險基本資料查││ │ │ │ │ 日 │ │ │ │ │ 詢、保單理賠情形││ │ │ │ ├────┼──────┼──┼──────┤ │ 查詢、及左列診斷││ │ │ │ │④九十四│頭部外傷腦震│五日│中山醫學大學│ │ 證明書(本院審理││ │ │ │ │ 年一月│盪、胸部挫傷│ │附設醫院診斷│ │ 卷,第148-165頁 ││ │ │ │ │ 三十日│ │ │證明書(廖文│ │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 │ │瑞) │ │ 分院九十七年度上││ │ │ │ │ │ │ │ │ │ 更㈠字第一一七號││ │ │ │ │ │ │ │ │ │ 刑事判決 │├──┼────┼────┼─────┼────┼──────┼──┼──────┼────┼─────────┤│四 │華南產物│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三│①九十四│頭部外傷併腦│十四│秀傳紀念醫院│未獲理賠│①詐欺未得逞 ││ │保險股份│十二月二│二十三日(│ 年一月│震盪、頸椎受│日 │診斷證明書(│ │②本院電話紀錄表(││ │有限公司│十九日 │起訴書附表│ 五日 │傷 │ │羅貽琛) │ │ 本院審理卷,第14││ │(93G0004│ │誤載為九十├────┼──────┼──┼──────┤ │ 1頁) ││ │32) │ │四年一、二│②九十四│腦部外傷併創│四日│澄清醫院診斷│ │③意外險維護作業查││ │ │ │月間) │ 年一月│傷後徵候群、│ │證明書(洪尚│ │ 詢(本院審理卷,││ │ │ │ │ 十九日│下背挫傷 │ │祐) │ │ 第 142-146 頁) ││ │ │ │ ├────┼──────┼──┼──────┤ │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③九十四│頭部挫傷併撕│六日│順天醫院乙診│ │ 分院九十七年度上││ │ │ │ │ 年一月│裂傷 │ │診斷書(王德│ │ 更㈠字第一一七號││ │ │ │ │ 二十三│ │ │源) │ │ 刑事判決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④九十四│頭部外傷腦震│五日│中山醫學大學│ │ ││ │ │ │ │ 年一月│盪、胸部挫傷│ │附設醫院診斷│ │ ││ │ │ │ │ 三十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瑞) │ │ │├──┼────┼────┼─────┼────┼──────┼──┼──────┼────┼─────────┤│五 │保誠人壽│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二│①九十四│頭部外傷併腦│十四│秀傳紀念醫院│未獲理賠│①詐欺未得逞 ││ │保險股份│十二月三│月十八日(│ 年一月│震盪、頸椎受│日 │診斷證明書(│ │②保誠人壽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十一日 │起訴書附表│ 五日 │傷 │ │羅貽琛) │ │ 公司 LAS 理賠索 ││ │(0000000│ │另誤增載九├────┼──────┼──┼──────┤ │ 引表、人壽保險與││ │6) │ │十四年三月│②九十四│腦部外傷併創│四日│澄清醫院診斷│ │ 附加契約要保書、││ │ │ │十一日) │ 年一月│傷後徵候群、│ │證明書(洪尚│ │ 理賠給付申請書及││ │ │ │ │ 十九日│下背挫傷 │ │祐) │ │ 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 台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③九十四│頭部挫傷併撕│六日│順天醫院乙診│ │ ㈡,第774-803頁 ││ │ │ │ │ 年一月│裂傷 │ │診斷書(王德│ │③證人地○○警詢及││ │ │ │ │ 二十三│ │ │源)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日 │ │ │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 197頁反面-198頁 ││ │ │ │ │④九十四│頭部外傷腦震│五日│中山醫學大學│ │ 、95年度偵字第16││ │ │ │ │ 年一月│盪、胸部挫傷│ │附設醫院診斷│ │ 526號,第98-99頁││ │ │ │ │ 三十日│ │ │證明書(廖文│ │ ││ │ │ │ │ │ │ │瑞) │ │ │└──┴────┴────┴─────┴────┴──────┴──┴──────┴────┴─────────┘附表三:戊○○不另為無罪部分┌──┬────┬────┬─────┬─────────┐│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申請理賠 │備註 ││ │保單號碼│ │日期 │ │├──┼────┼────┼─────┼─────────┤│一 │南山人壽│九十三年│未申請理賠│①未著手犯罪行為 ││ │保險股份│十月二十│ │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五日 │ │ 有限公司人身保險││ │(N440415│ │ │ 要保書(臺南縣警││ │941) │ │ │ 察局警卷㈡,第 ││ │ │ │ │ 753-757頁) ││ │ │ │ │③證人宙○○警詢及││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警察局南縣警刑字││ │ │ │ │ 第0000000號卷㈠ ││ │ │ │ │ ,下稱臺南縣警察││ │ │ │ │ 局警卷㈠,第 187││ │ │ │ │ 頁正反面) │├──┼────┼────┼─────┼─────────┤│二 │友聯產物│九十三年│未申請理賠│①未著手犯罪行為 ││ │保險股份│十一月二│ │②證人謝宗翰偵訊筆││ │有限公司│十三日、│ │ 錄(95年度偵字第││ │(1260第3│十二月二│ │ 16526號,第102頁││ │ZGPAFR00│十八日 │ │③本院電話紀錄表(││ │034、120│ │ │ 本院審理卷,第 ││ │9第3ZFPA│ │ │ 141頁) ││ │101736) │ │ │④查詢傷害險已未決││ │ │ │ │ 資料畫面(本院審││ │ │ │ │ 理卷,第147頁) ││ │ │ │ │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九十七年度上││ │ │ │ │ 更㈠字第一一七號││ │ │ │ │ 刑事判決 │└──┴────┴────┴─────┴─────────┘附表四:丙○○部分┌──┬────┬────┬─────┬────┬──────┬──┬──────┬────┬──┬─────────┐│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申請理賠 │事故日期│病名 │住院│診斷醫院及 │理賠金額│有無│備註 ││ │ │ │日期 │ │ │天數│醫師 │ │報案│ │├──┼────┼────┼─────┼────┼──────┼──┼──────┼────┼──┼─────────┤│一 │國泰人壽│八十六年│⑴不詳 │①八十九│頭部外傷腦震│三天│菩提醫院 │合計五十│不詳│①國泰壽險要保書(││ │保險股份│十月二十│ │ 年九月│盪 │ │ │三萬五千│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有限公司│二日 │ │ 三日 │ │ │ │六百零三│ │ ㈢,第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元 │ │ 頁) ││ │865、750│865、750│ │②九十年│不詳 │九天│惠民醫院 │(起訴書│ │②新菩提醫院⒐⒐││ │0000000 │0000000)│ │ 四月五│ │ │ │附表誤載│ │ 新菩寶字第070 ││ │、790655│ │ │ 日 │ │ │ │為五百三│ │ 號函及函附之江和││ │6078) │八十八年│ ├────┼──────┼──┼──────┤十萬五千│ │ 樹病歷(本院審理││ │ │二月十一│ │③九十年│高血壓眩暈 │四天│國軍臺中醫院│六百零三│ │ 卷,第440-463頁 ││ │ │日 │ │ 八月二│ │ │ │元) │ │③仁愛醫療財團法人││ │ │(0000000│ │ 十九日│ │ │ │ │ │ 大里仁愛醫院⒐││ │ │078) │ ├────┼──────┼──┼──────┤ │ │ ⒐仁總字第097090││ │ │ │ │④九十年│急性十二腸潰│六天│國軍臺中醫院│ │ │ 052號函及函附江 ││ │ │ │ │ 九月十│瘍 │ │ │ │ │ 和樹病歷(本院審││ │ │ │ │ 四日 │ │ │ │ │ │ 理卷,第465頁) ││ │ │ │ ├────┼──────┼──┼──────┤ │ │④國軍臺中總醫院附││ │ │ │ │⑤九十年│急性消化性潰│八天│國軍臺中醫院│ │ │ 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 │ │ 九月二│瘍、慢性肝炎│ │ │ │ │ 中清分院⒐⒙(││ │ │ │ │ 十日 │ │ │ │ │ │ 民診)字第097000││ │ │ │ ├────┼──────┼──┼──────┤ │ │ 0462號函及函附江││ │ │ │ │⑥九十年│急性消化性潰│十五│惠民醫院 │ │ │ 和樹病歷(本院審││ │ │ │ │ 十月四│瘍、慢性肝炎│天 │ │ │ │ 理卷,第489-503 ││ │ │ │ │ 日 │ │ │ │ │ │ 頁) ││ │ │ │ ├────┼──────┼──┼──────┤ │ │⑤證人酉○○警詢及││ │ │ │ │⑦九十年│頭部外傷合併│三天│杏林醫院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十一月│腦震盪 │ │ │ │ │ 警察局南縣警刑字││ │ │ │ │ 二十二│ │ │ │ │ │ 第0000000號,下 ││ │ │ │ │ 日 │ │ │ │ │ │ 稱臺南縣警察局警││ │ │ │ ├────┼──────┼──┼──────┤ │ │ 卷㈠,第158-159 ││ │ │ │ │⑧九十年│頭部外傷合併│三天│仁愛醫院 │ │ │ 頁、95年度偵字第││ │ │ │ │ 十一月│腦腫脹 │ │ │ │ │ 16526號,第98頁 ││ │ │ │ │ 二十八│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⑨九十一│頭部外傷合併│五天│仁愛醫院 │ │ │ ││ │ │ │ │ 年九月│腦震盪、臉部│ │ │ │ │ ││ │ │ │ │ 一日 │背部多處挫傷│ │ │ │ │ ││ │ │ ├─────┼────┼──────┼──┼──────┤ │ │ ││ │ │ │⑵九十二年│⑩九十二│頭部外傷併腦│五天│長興醫院診斷│ │ │ ││ │ │ │ 二月十一│ 年一月│震盪 │ │證明書(廖瑞│ │ │ ││ │ │ │ 日 │ 二十二│ │ │榕)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⑶九十二年│⑪九十二│頭部外傷合併│三天│國軍台中總醫│ │ │ ││ │ │ │ 三月十八│ 年二月│腦震盪 │ │院附設民眾診│ │ │ ││ │ │ │ 日 │ 六日 │ │ │療服務處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林英│ │ │ ││ │ │ │ │ │ │ │超) │ │ │ ││ │ │ ├─────┼────┼──────┼──┼──────┤ │ │ ││ │ │ │⑷九十二年│⑫九十二│①頭部外傷併│六天│澄清醫院診斷│ │ │ ││ │ │ │ 四月三日│ 年三月│ 腦震盪 │ │證明書 │ │ │ ││ │ │ │ │ 十九日│②右踝滑囊炎│ │ │ │ │ ││ │ │ │ │ │③左踝挫傷 │ │ │ │ │ ││ │ │ ├─────┼────┼──────┼──┼──────┤ │ │ ││ │ │ │⑸不詳 │⑬九十二│頭部外傷併蜘│六天│澄清醫院 │ │ │ ││ │ │ │ │ 年九月│蛛網膜下腔出│ │ │ │ │ ││ │ │ │ │ 二十四│血、全身多處│ │ │ │ │ ││ │ │ │ │ 日 │挫傷 │ │ │ │ │ ││ │ │ │ ├────┼──────┼──┼──────┤ │ │ ││ │ │ │ │⑭九十二│頭部外傷輕微│七天│臺中醫院 │ │ │ ││ │ │ │ │年九月三│腦震盪、側𣍱│ │ │ │ │ ││ │ │ │ │十日 │骨骨折 │ │ │ │ │ ││ │ │ │ ├────┼──────┼──┼──────┤ │ │ ││ │ │ │ │⑮九十二│頭部外傷腦震│四天│賢德醫院 │ │ │ ││ │ │ │ │ 年十一│盪 │ │ │ │ │ ││ │ │ │ │ 月八日│ │ │ │ │ │ ││ │ │ │ ├────┼──────┼──┼──────┤ │ │ ││ │ │ │ │⑯九十二│頭部外傷合併│四天│賢德醫院 │ │ │ ││ │ │ │ │ 年十一│腦震盪、頭部│ │ │ │ │ ││ │ │ │ │ 月二十│挫傷併頭皮下│ │ │ │ │ ││ │ │ │ │ 八日 │腫瘤 │ │ │ │ │ ││ │ │ │ ├────┼──────┼──┼──────┤ │ │ ││ │ │ │ │⑰九十三│不詳 │不詳│不詳 │ │ │ ││ │ │ │ │ 年三月│ │ │ │ │ │ ││ │ │ │ │ 十九日│ │ │ │ │ │ │├──┼────┼────┼─────┼────┼──────┼──┼──────┼────┼──┼─────────┤│二 │新光人壽│九十一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頭部外傷併腦│五天│長興醫院診斷│解約拒賠│無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保險股份│十二月十│ 一月三十│ 年一月│震盪 │ │證明書(廖瑞│ │ │ 有限公司理賠申請││ │有限公司│六日 │ 日 │ 二十二│ │ │榕) │ │ │ 書(臺南縣警察局││ │(6RB0344│ │ │ 日 │ │ │ │ │ │ 警卷㈢,第2082-2││ │8) │ │ │ │ │ │ │ │ │ 083頁) ││ │ │ │ │ │ │ │ │ │ │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要保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0000-0000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2084頁) ││ │ │ │ │ │ │ │ │ │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 │ │ │ │ │ │ │ │ │ 分局⒐⒐中分三││ │ │ │ │ │ │ │ │ │ │ 交字第 000000000││ │ │ │ │ │ │ │ │ │ │ 7號函(無丙○○ ││ │ │ │ │ │ │ │ │ │ │ ⒈報案紀錄)││ │ │ │ │ │ │ │ │ │ │ (本院審理卷㈡,││ │ │ │ │ │ │ │ │ │ │ 第464頁) ││ │ │ │ │ │ │ │ │ │ │⑤證人宇○○警詢筆││ │ │ │ │ │ │ │ │ │ │ 錄(下稱臺南縣警││ │ │ │ │ │ │ │ │ │ │ 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 170頁正反面) ││ │ │ │ │ │ │ │ │ │ │⑥證人天○○偵訊筆││ │ │ │ │ │ │ │ │ │ │ 錄(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16526號,第99頁│├──┼────┼────┼─────┼────┼──────┼──┼──────┼────┼──┼─────────┤│三 │蘇黎世產│九十二年│不詳 │①九十二│不詳(跌倒)│不詳│不詳 │四萬六千│不詳│①PA保單查詢、保單││ │物保險股│七月十六│ │ 年九月│ │ │ │元 │ │ 賠款查詢(臺南縣││ │份有限公│日 │ │ 二十四│ │ │ │ │ │ 警察局警卷㈢,第││ │司 │ │ │ 日 │ │ │ │ │ │ 2130頁) ││ │(0000000│ │ ├────┼──────┤ │ ├────┤ │②證人戌○○警詢筆││ │5) │ │ │②九十二│不詳(跌倒)│ │ │八千元 │ │ 錄(臺南縣警察局││ │ │ │ │ 年十一│ │ │ │ │ │ 警卷㈠,第 135 ││ │ │ │ │ 月八日│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 │③卷內僅有九十二年││ │ │ │ │③九十二│骨折 │ │ │免賠結案│ │ 一月二十二日、二││ │ │ │ │ 年十一│ │ │ │ │ │ 月六日及三月十九││ │ │ │ │ 月二十│ │ │ │ │ │ 日事故之診斷證明││ │ │ │ │ 八日 │ │ │ │ │ │ 書 ││ │ │ │ ├────┼──────┤ │ ├────┤ │ ││ │ │ │ │④九十三│骨折 │ │ │二萬元 │ │ ││ │ │ │ │ 年三月│ │ │ │ │ │ ││ │ │ │ │ 十九日│ │ │ │ │ │ ││ │ │ │ ├────┼──────┤ │ ├────┤ │ ││ │ │ │ │⑤九十三│骨折 │ │ │免賠結案│ │ ││ │ │ │ │ 年三月│ │ │ │ │ │ ││ │ │ │ │ 三十一│ │ │ │ │ │ ││ │ │ │ │ 日 │ │ │ │ │ │ │├──┼────┼────┼─────┼────┼──────┼──┼──────┼────┼──┼─────────┤│四 │安泰人壽│九十一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頭部外傷併腦│五天│長興醫院診斷│三萬五千│無 │①美商美國安泰人壽││ │保險股份│十二月十│ 二月十一│ 年一月│震盪 │ │證明書(廖瑞│一百七十│ │ 保險要保書、業務││ │有限公司│日 │ 日 │ 二十二│ │ │榕) │元 │ │ 人員報告書、契審││ │(M121815│ │ │ 日 │ │ │ │ │ │ 表、醫療試算表、││ │020-01) │ ├─────┼────┼──────┼──┼──────┼────┤ │ 理賠審查表(台南││ │ │ │⑵九十二年│②九十二│頭部外傷合併│三天│國軍台中總醫│二萬七千│ │ 縣警察局警卷㈢,││ │ │ │ 三月十八│ 年二月│腦震盪 │ │院附設民眾診│元 │ │ 第0000-0000、203││ │ │ │ 日 │ 六日 │ │ │療服務處診斷│ │ │ 4-2038、0000-000││ │ │ │ │ │ │ │證明書(林英│ │ │ 7、0000-0000頁)││ │ │ │ │ │ │ │超) │ │ │②安泰理賠保險金/││ │ │ ├─────┼────┼──────┼──┼──────┼────┤ │ e療代付服務申請││ │ │ │⑶九十二年│③九十二│①頭部外傷併│六天│澄清醫院診斷│四萬二千│ │ 書暨理賠報備單(││ │ │ │ 四月三日│ 年三月│ 腦震盪 │ │證明書 │元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十九日│②右踝滑囊炎│ │ │ │ │ ㈢,第0000-0000 ││ │ │ │ │ │③左踝挫傷 │ │ │ │ │ 、0000-0000、207││ │ │ │ │ │ │ │ │ │ │ 9-2080頁) ││ │ │ │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2039、2068││ │ │ │ │ │ │ │ │ │ │ 、2078頁) ││ │ │ │ │ │ │ │ │ │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 │ │ │ │ │ │ │ │ │ 分局⒐⒐中分三││ │ │ │ │ │ │ │ │ │ │ 交字第 000000000││ │ │ │ │ │ │ │ │ │ │ 7號函(無丙○○ ││ │ │ │ │ │ │ │ │ │ │ ⒈報案紀錄)││ │ │ │ │ │ │ │ │ │ │ (本院審理卷㈡,││ │ │ │ │ │ │ │ │ │ │ 第464頁) ││ │ │ │ │ │ │ │ │ │ │⑤證人申○○警詢及││ │ │ │ │ │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 │ │ │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149 頁反面、95年││ │ │ │ │ │ │ │ │ │ │ 度偵字第16526號 ││ │ │ │ │ │ │ │ │ │ │ 偵卷,第 97-9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⑥證人申○○警詢時││ │ │ │ │ │ │ │ │ │ │ 證稱合計賠付二十││ │ │ │ │ │ │ │ │ │ │ 一萬一千一百四十││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⑦起訴書附表誤增載││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 │ │ │ │ │ │ │ │ │ │ 日部分 │├──┼────┼────┼─────┼────┼──────┼──┼──────┼────┼──┼─────────┤│五 │全球人壽│九十一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頭部外傷併腦│五天│長興醫院診斷│二萬八千│無 │①全球人壽要保書、││ │保險股份│十二月二│ 一月二十│ 年一月│震盪 │ │證明書(廖瑞│元 │ │ 契約審查表、保單││ │有限公司│十四日 │ 三日 │ 二十二│ │ │榕) │ │ │ 查詢表(臺南縣警││ │(0000000│ │ │ 日 │ │ │ │ │ │ 察局警卷㈢,第 ││ │21) │ │ ├────┼──────┼──┼──────┼────┼──┤ 0000-0000頁) ││ │ │ │ │②九十二│頭部外傷合併│三天│國軍台中總醫│一萬四千│不詳│②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年二月│腦震盪 │ │院附設民眾診│元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六日 │ │ │療服務處診斷│ │ │ ㈢,第 2127、 ││ │ │ │ │ │ │ │證明書(林英│ │ │ 2128頁) ││ │ │ │ │ │ │ │超)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 │ │ │ │ │ │ │ │ │ 分局⒐⒐中分三││ │ │ │ │ │ │ │ │ │ │ 交字第 000000000││ │ │ │ │ │ │ │ │ │ │ 7 號函(無丙○○││ │ │ │ │ │ │ │ │ │ │ ⒈報案紀錄)││ │ │ │ │ │ │ │ │ │ │ (本院審理卷㈡,││ │ │ │ │ │ │ │ │ │ │ 第464頁) ││ │ │ │ │ │ │ │ │ │ │④證人玄○○警詢及││ │ │ │ │ │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 │ │ │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161-166 頁反面、││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652││ │ │ │ │ │ │ │ │ │ │ 6號,第101頁) │└──┴────┴────┴─────┴────┴──────┴──┴──────┴────┴──┴─────────┘附表五:丁○○部分┌──┬────┬────┬─────┬────┬──────┬──┬──────┬────┬──┬─────────┐│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申請理賠 │事故日期│病名 │住院│診斷醫院及 │理賠金額│有無│備註 ││ │ │ │日期 │ │ │天數│醫師 │ │報案│ │├──┼────┼────┼─────┼────┼──────┼──┼──────┼────┼──┼─────────┤│一 │南山人壽│九十年十│⑴九十一年│①九十一│頭部外傷 │七日│長興醫院診斷│四萬五千│不詳│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保險股份│月十六日│ 五月八日│ 年三月│ │ │證明書(廖瑞│一百六十│ │ 有限公司人身保險││ │有限公司│ │ │ 三十一│ │ │榕) │元 │ │ 要保書、保險契約││ │(N476157│ │ │ 日 │ │ │ │ │ │ 復效申請書、結案││ │406) │ ├─────┼────┼──────┼──┼──────┼────┤ │ 工作底稿、理賠歷││ │ │ │⑵九十二年│②九十二│頭部創傷合併│四日│財團法人仁愛│三萬一千│ │ 史明細表(臺南縣││ │ │ │ 四月十五│ 年二月│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六百八十│ │ 警察局警卷㈢,第││ │ │ │ 日 │ 二十日│ │ │證明書(李昆│四元 │ │ 0000-0000頁) ││ │ │ │ │ │ │ │興) │ │ │②證人宙○○警詢及││ │ │ │ │ │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 │ │ │ │ │ 警察局南縣警刑字││ │ │ │ │ │ │ │ │ │ │ 第0000000號,下 ││ │ │ │ │ │ │ │ │ │ │ 稱臺南縣警察局警││ │ │ │ │ │ │ │ │ │ │ 卷㈠,第189頁正 ││ │ │ │ │ │ │ │ │ │ │ 反面、95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16526號,第98-││ │ │ │ │ │ │ │ │ │ │ 99頁) │├──┼────┼────┼─────┼────┼──────┼──┼──────┼────┼──┼─────────┤│二 │新光人壽│九十一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頭部創傷合併│四天│財團法人仁愛│未獲理賠│無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保險股份│十二月十│ 三月十三│ 年二月│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有限公司理賠申請││ │有限公司│九日 │ 日 │ 二十日│ │ │證明書(李昆│ │ │ 書(臺南縣警察局││ │(6RB0365│ │ │ │ │ │興) │ │ │ 警卷㈢,第2195-2││ │5) │ │ │ │ │ │ │ │ │ 196頁) ││ │ │ │ │ │ │ │ │ │ │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要保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0000-0000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2197頁) ││ │ │ │ │ │ │ │ │ │ │④證人宇○○警詢筆││ │ │ │ │ │ │ │ │ │ │ 錄(下稱臺南縣警││ │ │ │ │ │ │ │ │ │ │ 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 170頁正反面) ││ │ │ │ │ │ │ │ │ │ │⑤證人天○○偵訊筆││ │ │ │ │ │ │ │ │ │ │ 錄(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16526號,第99頁 │├──┼────┼────┼─────┼────┼──────┼──┼──────┼────┼──┼─────────┤│三 │蘇黎世產│九十二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車禍受傷併眩│五天│財團法人仁愛│二萬六千│不詳│①PA保單查詢、保單││ │物保險股│七月二十│ 八月八日│ 年八月│暈 │ │綜合醫院診斷│元 │ │ 賠款查詢(臺南縣││ │份有限公│五日 │ │ 八日 │ │ │證明書(李超│ │ │ 警察局警卷㈢,第││ │司 │ │ │ │ │ │) │ │ │ 2223頁) ││ │(0000000│ ├─────┼────┼──────┼──┼──────┼────┼──┤②臺中縣警察局霧峰││ │3) │ │⑵九十三年│②九十三│①頭部挫傷合│五天│財團法人仁愛│一萬元 │有(│ 分局⒉⒚中縣霧││ │ │ │ 三月二十│ 年三月│ 併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臺中│ 警交字第 0000000││ │ │ │ 日 │ 二十日│②臉部、四肢│ │證明書(徐雷│ │縣霧│ 697號函及函附李 ││ │ │ │ │ │ 多處擦傷 │ │鐸) │ │峰分│ 鑫與丁○○、江慶││ │ │ │ │ │ │ │ │ │局)│ 偉於⒊⒛在臺中││ │ │ │ │ │ │ │ │ │ │ 縣大里市○○街二││ │ │ │ │ │ │ │ │ │ │ 巷與合信街四二巷││ │ │ │ │ │ │ │ │ │ │ 口交通事故現場圖││ │ │ │ │ │ │ │ │ │ │ 、調查報告表、談││ │ │ │ │ │ │ │ │ │ │ 話紀錄表及現場相││ │ │ │ │ │ │ │ │ │ │ 片(本院審理卷㈠││ │ │ │ │ │ │ │ │ │ │ ,第210-221頁) ││ │ │ │ │ │ │ │ │ │ │③友聯產物保險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⒉(││ │ │ │ │ │ │ │ │ │ │ )中管字第 030││ │ │ │ │ │ │ │ │ │ │ 號函及函附車號00││ │ │ │ │ │ │ │ │ │ │ -7717 出險資料(││ │ │ │ │ │ │ │ │ │ │ 本院審理卷㈠,第││ │ │ │ │ │ │ │ │ │ │ 223-227 頁) ││ │ │ │ │ │ │ │ │ │ │④證人戌○○警詢筆││ │ │ │ │ │ │ │ │ │ │ 錄(臺南縣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㈠,第135 頁││ │ │ │ │ │ │ │ │ │ │ 正反面) │├──┼────┼────┼─────┼────┼──────┼──┼──────┼────┼──┼─────────┤│四 │安泰人壽│九十一年│⑴九十二年│①九十二│頭部創傷合併│四天│財團法人仁愛│八千元 │無 │①美商美國安泰人壽││ │保險股份│十二月十│ 二月二十│ 年二月│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保險要保書、新契││ │有限公司│日 │ 七日 │ 二十日│ │ │證明書(李昆│ │ │ 約變更通知單暨要││ │(L223319│ │ │ │ │ │興) │ │ │ 保人/被保險人同││ │880-001)│ ├─────┼────┼──────┼──┼──────┼────┤ │ 意書、契審表、保││ │ │ │⑵九十二年│②九十二│車禍受傷併眩│五天│財團法人仁愛│一萬元 │ │ 險單契約內容變更││ │ │ │ 八月十三│ 年八月│暈 │ │綜合醫院診斷│ │ │ 申請書、理賠審查││ │ │ │ 日 │ 八日 │ │ │證明書(李超│ │ │ 表、協議書(台南││ │ │ │ │ │ │ │) │ │ │ 縣警察局警卷㈢,││ │ │ │ │ │ │ │ │ │ │ 第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 0000、2186││ │ │ │ │ │ │ │ │ │ │ -2190、2193頁) ││ │ │ │ │ │ │ │ │ │ │②安泰理賠保險金/││ │ │ │ │ │ │ │ │ │ │ e療代付服務申請││ │ │ │ │ │ │ │ │ │ │ 書暨理賠報備單(││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頁) ││ │ │ │ │ │ │ │ │ │ │③左列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臺南縣警察局警卷││ │ │ │ │ │ │ │ │ │ │ ㈢,第2157、218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④證人申○○警詢及││ │ │ │ │ │ │ │ │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 │ │ │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149頁反面-150頁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6││ │ │ │ │ │ │ │ │ │ │ 526號偵卷,第 97││ │ │ │ │ │ │ │ │ │ │ -98頁) │├──┼────┼────┼─────┼────┼──────┼──┼──────┼────┼──┼─────────┤│五 │國泰人壽│九十年十│不詳 │①九十一│頭部外傷 │七日│長興醫院診斷│十萬元 │不詳│①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保險股份│月十九日│ │ 年三月│ │ │證明書(廖瑞│ │ │ 有限公司人身保險││ │有限公司│ │ │ 三十一│ │ │榕) │ │ │ 要保書(臺南縣警││ │(0000000│ │ │ 日 │ │ │ │ │ │ 察局警卷㈢,第22││ │418、791│ │ ├────┼──────┼──┼──────┤ │ │ 06-2209頁) ││ │0000000)│ │ │②九十二│頭部創傷合併│四日│財團法人仁愛│ │ │②證人酉○○警詢及││ │ │ │ │ 年二月│腦震盪 │ │綜合醫院診斷│ │ │ 偵訊筆錄(臺南縣││ │ │ │ │ 二十日│ │ │證明書(李昆│ │ │ 警察局警卷㈠,第││ │ │ │ │ │ │ │ │ │ │ 159頁、95年度偵 ││ │ │ │ │ │ │ │ │ │ │ 字第16526號,第9││ │ │ │ │ │ │ │ │ │ │ 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