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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天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天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楊曉惠法 官 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