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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0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被 告 宇○○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廖素秋律師被 告 己○○

辰○○壬○○

8樓2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第五三九七號、第三一三四號、第五三九九號、第五四0一號、第五五七五號、第三一三七號、第五四0二號、第三一三六號、第五三九六號、第三一三一號、第五三九八號、第五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被訴犯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部分,均無罪。

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被訴犯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部分,均無罪。

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被訴犯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部分,均無罪。

己○○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及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均無罪。

壬○○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及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均無罪。

辰○○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丑○○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七月、五月及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宇○○於九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巳○○於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丑○○係址設臺中縣○○鄉○○村○○路○○○巷○○號「歐凱瓦斯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兼任該公司經理(登記負責人為其父卯○○),另在該分裝場旁成立「伊拉客瓦斯有限公司」,同時係桶裝瓦斯業之中盤及零售業者,對桶裝瓦斯市場握有控制價格之優勢。丑○○為壟斷臺中縣、市桶裝瓦斯市場,乃與綽號「螺絲」之宇○○、綽號「阿平」之巳○○籌畫共同成立「欣欣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欣欣隆公司),藉由吸收桶裝瓦斯零售業者加入會員,聯合調漲地區桶裝瓦斯價格,達到控制市場之目的。渠等乃推由宇○○擔任欣欣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丑○○則為幕後操控之實際負責人,公司事務則推由巳○○擔任總經理並負責運作。而渠等為順利取得欣欣隆公司之設立登記,竟共同基於公司負責人就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之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業已收足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由宇○○先在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以欣欣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名義申請開立帳戶,惟未實際繳納欣欣隆公司股東股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而由丑○○於同日存入五十萬元以取得存款證明,再以宇○○名義填具欣欣隆公司資產負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表明業已收足欣欣隆公司應收之股款五十萬元,再委請不知情之會計師施文墩依公司法規定就欣欣隆公司之前開資本額五十萬元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另推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洪靜宜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欣欣隆公司之設立登記,而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欣欣隆公司設立登記,惟於設立登記完成前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欣欣隆公司前揭帳戶內之資本額五十萬元則已由巳○○以提款方式提領僅剩三千五百元,並將其中五十萬元返還予丑○○收執。

三、丑○○、宇○○、巳○○、己○○、丙○○(經傳、拘未獲,另行審結)及壬○○等人共同基於向其他瓦斯行業者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成立欣欣隆公司後,即四處要求臺中縣、市地區桶裝瓦斯行業者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會員須於每月以所販售之桶裝瓦斯每公斤三角之比例繳交管理費予欣欣隆公司,對拒絕加入欣欣隆公司之瓦斯行業者,即由巳○○出面帶領數名小弟至瓦斯行業者店面或住處,以渠等人多勢眾且狀似黑道之情,或以將加害瓦斯行業者之人身、財產等惡害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等人恫嚇等情,脅迫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等瓦斯行業者,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等瓦斯行業者均因此心生畏懼,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按月繳納如附表一所示渠等販售瓦斯每公斤三角之管理費予巳○○收執,而巳○○收取上開管理費後,除按月自行由收取之管理費中扣除領取五萬元作為酬勞外,其餘款項則交予丑○○收執,另宇○○則可按月扣除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代價八萬元用以抵償原積欠丑○○之債務。

四、又丑○○、宇○○及巳○○等三人為迫使未加入欣欣隆公司之瓦斯業者加入欣欣隆公司成為會員,以便向該等瓦斯業者收取管理費,另共同基於恐嚇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推由巳○○帶領多名身上有刺青,狀似黑道之兄弟,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等人恫嚇稱未加入欣欣隆公司之會員即不得搶欣欣隆公司會員之客戶,而不得再送瓦斯至欣欣隆公司會員之客戶處,否則渠等還會再來或將對之不利等語,恐嚇、脅迫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等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等人因見巳○○所帶數名兄弟均有刺青而狀似黑道,因此心生畏懼,擔心遭受報復而不敢再送瓦斯至原有客戶處,而致生危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等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並妨害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等人販售、運送瓦斯之營業權利。

五、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七時許,員警依檢舉證人筆錄等聲請搜索票後,至宇○○位於臺中市○區○○○街○○號J棟十一樓之二之居所扣得欣欣隆公司名片一張、伊拉客瓦斯行瓦斯降價廣告單一張、欣欣隆公司客戶名單一張等物;復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至臺中市○○區○○路○○號,扣得巳○○持有之欣欣隆公司統一發票二本、伊拉克瓦斯有限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印章一枚、瓦斯業者與欣欣隆公司之契約書一本、臺中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名單一本及文書資料一份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之證據能力:

(一)被告丑○○等人雖均辯以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戊○○等人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均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乃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而查,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戊○○等人或經合法傳拘而未到庭(證人丁○○及戌○○等人),或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然其等於警詢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顯有出入,而觀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乃出於其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且距被告等人犯行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並相互佐證(詳見後述),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又其等於偵訊中之陳述均經具結,有各該結文在卷可(證人地○○、癸○○、甲○○、庚○○、午○○等證人結文附於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偵查案卷第一七0至一七四頁,其餘詳見各偵查案卷),上開偵訊陳述復係於本案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被告、辯護人均未提出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訊具結陳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故應認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戊○○等人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均有證據能力,先予說明。

乙、實體事項之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固對伊確有提供伊拉克瓦斯行之宿舍供欣欣隆公司員工即被告巳○○、己○○等人居住,並曾與被告宇○○及巳○○等人至戊○○等人所經營之瓦斯行邀該等瓦斯業者加入欣欣隆公司等情不諱;另被告宇○○則對於伊確為欣欣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伊未曾保管欣欣隆公司之印章及辦理報稅、領取發票之事宜,伊曾積欠被告丑○○借款,伊確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犯行,又伊曾與被告丑○○及巳○○等人至戊○○等人所經營之瓦斯行邀該等瓦斯業者加入欣欣隆公司等情不諱;另被告巳○○則對於伊曾與被告宇○○及丑○○等人至戊○○等人所經營之瓦斯行邀該等瓦斯業者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擔任欣欣隆公司經理而按月自行由收取之管理費中領取五萬元作為薪資代價,且負責向欣欣隆公司會員收取每公升三角之管理費,且有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等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並曾自行或帶同數名男子向如附表二所示未加入欣欣隆公司之瓦斯業者協調載送瓦斯之事宜,且確有為警查獲伊所保管之上開扣案物品等情不諱;而被告己○○則對於伊確係欣欣隆公司之經理,並有領取每月三萬元之薪水,亦曾與被告巳○○向民眾瓦斯行、年豐棧瓦斯行等瓦斯業者收錢或邀瓦斯業者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與丙○○、巳○○等人居住在伊拉克瓦斯行宿舍等情不諱;再被告辰○○固坦承伊確曾幫被告丑○○送契約書至某一瓦斯行等情不諱。然被告丑○○等人仍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丑○○辯稱:伊非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尚無與被告宇○○共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犯行,伊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亦有加入欣欣隆公司成為會員並繳交管理費,被告巳○○、己○○及丙○○等人僅係借住在伊拉克瓦斯行,並非伊所雇用,欣欣隆公司所為均與伊無涉云云;另被告宇○○則辯稱:欣欣隆公司之事務係由被告巳○○處理,會員均係自由加入欣欣隆公司,渠等尚無恐嚇取財等違法情事云云;而被告巳○○則辯稱:伊係由被告宇○○雇用,負責為欣欣隆公司會員向其他瓦斯業者協調價格及避免強搶客戶,尚無施以任何脅迫等非法手段云云;另被告己○○乃辯稱:伊與被告巳○○至瓦斯業者處,均係由被告巳○○負責協調或收款,渠等並無恐嚇取財、恐嚇或強制瓦斯業者之情云云;被告辰○○辯稱:伊僅曾代被告丑○○送契約書給某一瓦斯業者簽名,然該瓦斯業者不願簽名,伊即將合約書帶回交予丑○○,尚無任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另被告壬○○則辯稱:伊與欣欣隆公司均無關聯,亦未參與任何欣欣隆公司向會員收款等情事云云。經查:

A、被告丑○○確為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宇○○僅為名義負責人,被告巳○○則擔任總經理:至被告丑○○雖辯稱伊並非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之實際出資者及負責人,且有以伊拉克瓦斯行名義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並向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繳交管理費云云。然而:

(一)首查,被告宇○○於偵查中乃陳稱:「我的警詢筆錄供述實在。…巳○○的待遇是月薪五萬元,薪水是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支付的,薪水是從巳○○從會員收回的顧問費當中直接扣除。(問:你成立欣欣隆公司有無實際出資五十萬元?)沒有。(問:這五十萬元是否找記帳業者幫你辦的?)是的,我是請丑○○幫我找會計師辦理登記公司行號執照。(問:你是否為實際負責人?)我是登記負責人,因為我有欠丑○○一百多萬元,所以他找我當這家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是他提議我這樣做的,不過我還沒有欠他錢之前他就有這樣提議,我是在九十六年八、九月時才同意擔任這家公司負責人。(問:所以說這家公司是丑○○實際要做的?)是丑○○提議,我也贊成這個構想。(問:丑○○有無出資五十萬元?)我不清楚,經濟部通知我去簽名我就去簽名。欣欣隆公司是在臺中三信銀行烏日分行開設帳戶。(問:開戶的五十萬元是何人存入的?)我不知道,我沒有存進去。(問:欣欣隆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是何人製作的?)我不知道。(問:何人去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欣欣隆公司設立登記?)是我,我有去簽名。(問:你簽名時帶何文件?)身分證、印章,公司存摺我沒有帶,可能是會計師先送件後我去補簽名。(問:這五十萬元是否後來就被人領走?)這個我不知道,存摺不是我在保管,因為當初申請登記時是交給丑○○保管,之後就沒有再拿回來了,連印章也是,我自己都不知道密碼,開戶是我去辦的,我有去銀行簽名。(問:跟會員收回來的管理費,錢在何處?)錢不是我收的,都是巳○○每個月去收,錢跑去哪裡我不知道。(問:錢跑去哪裡你都不知道,你算哪門子的負責人?)巳○○將錢交給誰我不知道。(問:你何時欠丑○○一百多萬元?)九十六年四、五月,因為我急需用錢跟他借貸。簽約都是由巳○○負責,因為印章不在我這邊,印章在誰那邊我不知道,因為巳○○實際上都住在丑○○那邊。(問:巳○○何時住在丑○○那邊?)九十六年七、八月,是住在歐凱分裝廠裡面。(問:巳○○為何住在那裡?)因為他沒有地方住,跟丑○○借住。(問:所以說欣欣隆公司這些帳冊、印章、發票,實際上都是放在歐凱分裝廠?)應該是巳○○在保管的,那些東西我都沒有經手過。(問:你擔任欣欣隆公司負責人,薪水為何?)一個月八萬元。(問:你實際上做何事?)沒有做什麼事。(問:是否拿這八萬元抵丑○○的負債?)我不曾領過這些錢,我有跟丑○○說這些錢就慢慢扣還給你。(問:是否曾經親手拿八萬元的薪水給丑○○抵債?)沒有。(問:所以說這些錢是巳○○收回來,直接拿給丑○○,以這種方式抵債?)巳○○錢收回來後交給誰我不知道。」(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九三頁、九五頁至九八頁)、「欣欣隆公司成員只有我與巳○○。阿助即己○○不是欣欣隆公司員工,阿助沒有領薪水,我只發薪水給巳○○。丙○○也不是欣欣隆公司之人。(問:欣欣隆公司申請登記後,是何人將錢領出來?)是我去領的,那是我向朋友借的。(問:你之前不是說你沒出錢?)有,但借完後再領出來還給人家。」(詳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四號偵查卷第二七0至二七一頁)等語,佐以被告巳○○前於警詢、偵查中陳稱:「我上班時間、地點不固定,約瓦斯行有上班的時間,平常時我都在外面,我都是接到電話我在去瓦斯行進行了解。有加入我們公司的瓦斯行,我每個月都會去找他們進行了解且拿發票過去順便收錢。我都將錢交給老闆宇○○。公司發票由我開立。錢是我收的,所以我薪資會自動在收的錢裡自動扣除,還有我加油、吃飯都需要用到錢,我都自動在裡面扣除。公司發票章平日都放在我那裡,大、小章可能要問我老闆了。(問:你們每月給會計事務所多少費用?)這我不清楚,都是我老闆跟會計師接觸的。公司有在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開立帳戶。公司資本額是五十萬。(問:上述資本額五十萬是何人出的?)我不清楚。(問:現提示加入顧問公司的瓦斯行名稱表,是否為這些瓦斯行?)是。(問:上述表內所繕寫的金額,是否就是你跟瓦斯行收取的費用?)是,都是我去收的。(問:你公司內有幾人?)就只有我和我老闆二人。公司帳戶出、入都是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都是我去存入的,存摺何人保管要問我老闆,我沒有保管存摺。(問:上述顧問公司與瓦斯行所簽立之服務契約書,何人拿去跟瓦斯行簽立?)都是我拿去的,都是我老闆將空白契約書拿給我,我再拿去跟瓦斯行簽立契約。」(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警詢筆錄第五至九頁)、「我的薪資費用部分,我於收款時認為有需要時,可在五萬元內自由花費。剩下的我親自至臺中商銀大慶分行存放入欣欣隆公司帳戶,之後我就不再過問。(問:臺中商銀大慶分行欣欣隆公司帳號為何?何人可以動用?)帳號我不清楚。只有老闆宇○○可以動用。(問:你公司的帳務誰在管理?)發票我在保管開立。公司帳務交給會計師廣融會計事務所處理。綽號西瓜、阿助是老闆宇○○於九十六年十月份介紹我認識的,我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年豐棧瓦斯行與我旗下受聘之瓦斯行(名稱忘記)發生客戶糾紛,我去瞭解協調好幾次,也曾帶領過綽號西瓜、阿助二人前往一次而已,我去的目的不是去推銷業務的。我不知道綽號西瓜、阿助在做什麼工作,是否受雇於欣欣隆公司我也不清楚。公司業務都是我在處理,不需要他們協助。宇○○平日不經手公司業務,業務推動情形及收入情形都是我向他報告。」(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警詢筆錄第十二至十四頁)、「是丑○○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在臺中輔導瓦斯行經營,每月薪水新台幣五萬元,我說好,他介紹我給宇○○進入欣欣隆公司工作。(問:欣欣隆公司設置哪些職銜?分別為何人擔任?)沒有職銜,就只有我和宇○○兩人,他是老闆,我是員工。(問:你有無在伊拉克瓦斯公司任職?)沒有。(問:那為何伊拉克公司收據及名片會在你住處扣得?)因為我有幫伊拉客收月結的客人。(問:欣欣隆聘請多少員工?有哪些人?分別任何職務?)我知道的只有我一個,我負責所有的工作,有問題就向宇○○報告。(問:何人支付薪資給你?)我如果收到的會員費用,在新台幣五萬元內,我可以自行運用,如果要用超過,就是要到公款,我就要先向宇○○報告。(問:你的0000000000號電話為何是丑○○的名字?)我不知道,電話費是公司付的,基本有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打超過多的就自己付(問:警方提示日前查扣欣欣隆會員名單是何人製作?)我做的,我在伊拉克瓦斯行借電腦做的。(問:該名單內之瓦斯行會員係何人開發?)絕大部分我還沒來之前就有了,只有幾間是我來後才加入的,這名單會員都有一張。(問:欣欣隆派何人向該名單內會員收取服務費?)我本人。」(詳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警詢筆錄第一七二至一七五頁)、「錢都是我在收的,在我薪水範圍內我可以預支這些款項,其他收回的錢我就拿去銀行帳戶存,是存到臺中銀行大慶分行存。(問: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有幾個銀行帳戶?)我只知道的就這一個,不過這個帳戶的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在我這邊,至於在哪裡要問老闆宇○○。(問:為何你會有伊拉克瓦斯行的名片?)因為上面有印我的電話。(問:你既然不是伊拉克瓦斯行的人,為何印伊拉克瓦斯行的名片?)我只是印起來沒有在用。(問:顧問公司的稅務何人處理?)是請廣融會計事務所,這誰找的要問宇○○。(問:成立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你有無實際出資五十萬元?)沒有。(問:成立時,是否你和丑○○、宇○○商量後才成立這家公司?)不是,我來的時候就已經成立了。(問: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在臺中三信銀行烏日分行有無開戶?)我不知道。」(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等情,及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問:你平日開銷經濟來源為何?)我是向宇○○支領月薪三萬元。(問:宇○○如何支付你參萬元的薪資?)他都是每月五日付現金給我,或是交巳○○轉交給我。(問:巳○○有無支領薪資?薪資多少?向何人支領?)他也是每月支領三萬元,一樣宇○○付錢。(問:你到現在支領幾個月的薪資?)二個月,這個月是第二個月。(問:巳○○到現在支領幾個月薪資?)他是去年八月開始領到現在。(問:該顧問公司收取服務費標準章程係何人所訂定?)以瓦斯行每月銷售瓦斯的重量去換算,規則是老闆宇○○所訂的。」(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警詢筆錄第一六四至一六五頁)、「欣欣隆公司負責人宇○○只是掛名,實際處理欣欣隆公司的事是巳○○。我跟巳○○已經認識大約半個月左右,欣欣隆公司就成立了,我認識巳○○是因為去找朋友而認識的,後來巳○○成立欣欣隆公司時,就叫我去做該公司的經理,巳○○是公司的總經理。我的薪水一個月三萬元。我之前是黑手,我不曾做過調解的事情,都是巳○○在協商,協商時我都會跟巳○○一起去,大部份時間我都會跟巳○○一起出去。」(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八九至九一頁)、「(問:為何住在伊拉克瓦斯行?)我跟丑○○租的。房租每月五千元,我本來住在河南路,因有時要跟巳○○出去辦事情,才搬去伊拉克瓦斯行。(問:你是受僱於巳○○?)是的,我算是吃欣欣隆公司的工作。欣欣隆公司老闆是宇○○,他是掛名的,實際上都是巳○○在處理事情。(問:你房租繳給何人?)伊拉克瓦斯行的老閩丑○○。(問:房租如何繳?)都是以現金繳。(問:宇○○都沒有上班?)他只是掛名的老闆。(問:你跟巳○○去拜訪客戶還有何人一起去?)西瓜也有去過,不過次數很少,因為他在顧問公司做沒有多久就離開了,西瓜的薪水是巳○○給他的。(問:你有無去過石岡的東大煤氣行、黎明路的大昌煤氣行?是否在十一月跟巳○○、宇○○、丙○○一起去大安煤氣行?)有去過,是我們四個人一起去的。我們四個開兩台賓士車去,我載宇○○,巳○○開車載丙○○。丙○○在還沒有回臺南之前,也會跟我和巳○○一起去瓦斯行拜訪。我有和巳○○、丙○○一起到民眾瓦斯行。」(詳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二二五至二二九頁)等情,復參諸被告丙○○於偵訊時陳稱:「(問:巳○○說他是在欣欣隆公司上班,老闆是宇○○?)我聽說宇○○好像是人頭,實際負責人是巳○○。」(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卷偵訊筆錄第三0頁)、「(問:你在欣欣隆公司做多久?)我沒有算時間,我大部分都在歐凱轉瓦斯桶。(問:欣欣隆公司的老闆是誰?)巳○○,我去時都不瞭解,當初是巳○○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工作。(問:丑○○是否是欣欣隆公司的老闆?)我不了解。(問:宇○○是否欣欣隆顧問公司的老闆?)我聽巳○○說他是人頭。(問:你在欣欣隆公司做何事情?)沒作什麼,有時候他們出去,我就跟他們出去,只是坐在車內。」(詳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卷偵訊筆錄第三七至三八頁)等情,及被告丑○○乃於偵查陳稱被告巳○○及己○○均為伊友人,向伊借住伊拉客瓦斯行之宿舍,伊均未收取租金等情,可見被告宇○○、巳○○、己○○及丑○○等人所述情節極具出入,而堪徵被告宇○○顯未保管欣欣隆公司之帳戶及大小章等物,且未曾取得巳○○所收取屬於欣欣隆公司所有之管理費,僅為名義上負責人,亦無支付薪水予公司員工即綽號「阿助」之己○○及綽號「西瓜」之丙○○之情;另被告巳○○則確為欣欣隆公司之總經理,並均帶同身上有刺青且狀似黑道之被告己○○、丙○○等人前往瓦斯行收款或要求加入欣欣隆公司;而被告己○○雖為欣欣隆公司之員工,且均與被告巳○○、丙○○等人前往瓦斯行收款或要求加入欣欣隆公司,然係免費住在伊拉客瓦斯行之宿舍,且非由被告宇○○支付薪資;另被告丑○○方為欣欣隆公司之實際出資人,且實際掌管欣欣隆公司之出資、設立登記及收取營運後之管理費收入,而被告巳○○實非向被告宇○○領取薪資而受雇於被告宇○○,亦未將收取之管理費交予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被告宇○○,而係收取管理費後自行扣除薪資,並將款項交予實際出資之被告丑○○,允無疑義,否則欣欣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宇○○豈有未曾收取欣欣隆公司成立後之管理費收入,且未曾持有欣欣隆公司之公司帳冊、印章,竟由被告丑○○辦理欣欣隆公司之公司登記、持有帳冊等實際負責人所為事務,且被告巳○○、丙○○及己○○等人乃在欣欣隆公司任職,均未同時在伊拉克瓦斯行兼職,竟有均無償居住在被告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之員工宿舍內等情之可能。基此,足認被告丑○○方為雇用被告巳○○、丙○○及己○○等人在欣欣隆公司工作之人,始提供伊拉克瓦斯行作為該等員工之住所無疑,蓋因常理以言,倘若被告丑○○業以伊拉克瓦斯行名義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按月繳交高達八萬元之管理費予巳○○等人收執等情為真,豈有平白讓欣欣隆公司之員工即被告巳○○、丙○○及己○○等人居住在伊拉克瓦斯行之宿舍,且無庸支付房租費用等情之理。

(二)次以,依證人即為欣欣隆公司承辦設立登記申請之廣融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洪靜宜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欣欣隆公司資本簽證是旭昇會計師事務所施文墩負責,其餘所有公司申設、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資料及文件都是我所承辦,公司申設資料是去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跑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是去臺中市政府商業課跑件。(問:你是否知道欣欣隆公司內之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何人出資?)大概九十六年九月,丑○○打電話給我說要辦理公司登記,詢問我成立公司需要那些文件,丑○○叫人將這些文件送到我公司來,我就開始幫丑○○跑件,丑○○叫人送過來的文件裡就含有臺中銀行大慶分行影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欣欣隆公司有限公司籌備處),裡面新臺幣五十萬元都已經弄好,我不知道是由何人出資。有關公司之申設都是丑○○說要申設,但是公司相關文件之送達則有好幾個人來送過。我幫欣欣隆公司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臺中市政府代辦費用為新臺幣一萬元,之後每個月記帳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我跟丑○○說費用多少,然後丑○○給付的,第一次大概在九十六年十一月給代辦費用及稅金現金新臺幣六萬七千餘元,第二次新臺幣三萬二千餘元也是丑○○給的,但是用匯款到我公司三信商銀北屯分行帳戶000000000。九十五年十一月丑○○主動來與我聯繫,要我幫伊拉客瓦斯公司記帳,因此認識的。(問:欣欣隆公司之帳冊、大小章、發票及存摺,是否存放在你公司?)欣欣隆公司帳冊、大小章及發票都在我公司那邊,我已提供警方影印並由我蓋我私章確認,存摺為臺中銀行大慶分行影本(帳號00000000000

0、戶名欣欣隆公司有限公司籌備處),我只有公司設立時的影本,存摺並未在我公司,因正本及公司大小章需要向國稅局申報用,因此我提供警方影印公司帳冊、發票及公司申設相關文件。(問:欣欣隆公司申設董事宇○○是否有與你接觸公司業務?)沒有,主要聯絡人都是丑○○,宇○○只有送過一些欣欣隆公司文件到公司,但是也沒接觸。」(詳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警詢筆錄第十八至十九頁)、「(提示警詢筆錄,問:是否實在?)實在,但我只確定丑○○一定有來找我,另外還有二個男的,我不確定是否就是去我辦公室的那兩個人。因為他們其中兩個人只有來過我辦公室一次,所以我不確定那兩個人是否就是宇○○和巳○○。宇○○因為是公司的負責人,比較有印象。(問:宇○○到底有無去過你們辦公室?)我不確定。(問:欣欣隆公司是何人請你辦理設立登記?)最早是丑○○,因為他的伊拉克瓦斯行是我做的帳,他打電話告訴我說有一家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問:欣欣隆公司既然登記負責人是宇○○,宇○○有無簽立設立登記的相關文件?)有,是我把文件辦完後,傳真到丑○○指定的電話號碼,再由宇○○簽名後,有人送過來我辦公室,我們再去送件。不過國稅局的營業稅課一定會要求公司負責人到國稅局親自簽名確認,且要攜帶雙證件到國稅局。(問:欣欣隆公司的資本額五十萬元是否你們幫忙找金主?)沒有,我不作這個。(問:這五十萬元是何人出的?)我不知道,我只看到存摺有五十萬元存進去。(問:丑○○何時找你辦欣欣隆公司的設立?)去年八、九月附近,經濟部是在九十六年九月完成登記。(問:欣欣隆公司是在何處開戶?)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開戶時間是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問:欣欣隆顧問公司的銀行存摺是何人保管?)是欣欣隆顧問公司自已保管,他們只給我影本。(問:這五十萬元存進去後,有無再領出?)我不知道,因為我們要到五月底結算申報才會看他們的存摺,後來就找不到他們了。(問:欣欣隆公司的記帳費用?)每個月一千八百元(庭提收費明細),這筆費用兩次都是丑○○支付的,一次是他用現金交給我,另外一次是他匯款到我帳戶,另外欣欣隆顧問公司的稅金也都是我代繳的,是丑○○給我錢我再拿去繳。(庭提四0一報表兩張)。(問:你在警局說宇○○有送文件到你辦公室?)我後來回辦公室再與同事確認,才發現未必是宇○○本人,所以我現在無法確定。」(詳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二0九至二一0頁)等語,可見被告宇○○事後辯稱伊原有保管欣欣隆公司之帳冊、印章及存摺,事後已將存摺交予會計師保管云云,顯屬迴護被告丑○○之詞,而依證人洪靜宜所述上情,益徵被告丑○○確有申請設立欣欣隆公司,並出資五十萬元辦理設立登記、收取營收及保管該公司帳冊、印章,且按月支付記帳業者為欣欣隆公司記帳之費用,而被告宇○○僅為欣欣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無訛。

(三)再者,參以證人庚○○等曾至處女蟳餐廳吃飯者均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九十六年八月間,有到處女蟳餐廳吃飯。…(問:當天主要是何人說要成立顧問公司?)丑○○,因為綽號螺絲是外行人,他對瓦斯業不了解,他不是從事這行的人等語(詳見該等證人後述),復可見被告丑○○方為九十六年八月間邀集瓦斯業者至處女蟳餐廳用餐,並向瓦斯業者告以將成立欣欣隆公司之人,且與被告宇○○前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係被告丑○○找伊擔任欣欣隆公司之掛名負責人等情相符,而益徵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被告丑○○,至為明確。另核諸證人即寶島瓦斯行之實際負責人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主動打電話到歐凱瓦斯分裝場詢問,歐凱員工才告知歐凱瓦斯分裝另有成立欣欣隆公司,並告知我他們會派人到我公司定契約,九十六年十月初,有一位自稱是欣欣隆公司的人前來公司找我定契約,要我加入,言明每個月交新臺幣六千元為管理費,加入後生意上有任何問題他們會幫忙處理。我沒有被邀請到臺中市處女蟳餐廳吃飯。我並不知道吃飯這件事,所以不知道有誰參加。(問:與你定契約加入管理顧問公司之男子為何姓名?)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他只說是丑○○叫他來的。(問:與你定契約之男子稱會幫你處理生意上之問題是指何事?)他說的話意應該是指不會再惡意削價競爭。(問:你從何時開始繳交管理費?如何收取?)我自九十六年十月底開始繳交,到九十六年十二月底共繳交三個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三次前來公司收費之男子並不是同一人。收費後有開收據給我。(問:該管理顧問公司成員有誰?)我只知道該顧問公司是丑○○開的,成員有誰我不知道。(問:你如何跟丑○○或該管理顧問公司聯繫?)我第一次打電話到歐凱瓦斯分裝場,該電話是我的員工告知我的,我打過去後,他們又留給我一支欣欣隆公司的電話。」(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警詢筆錄第四七至四九頁)、「(問:丑○○的瓦斯行何時開始搶你的客戶?)九十六年九月開始。我的部分客戶就被他用這種方式搶走,他這樣做對我瓦斯行影響很大,會無法繼續經營。(問:九十六年七月丑○○找你去處女蟳餐廳吃飯?)沒有。(問:你為何會想要加入顧問公司?)因為被丑○○這樣搶客戶,我的客戶已經很少了,又被他搶走,我的瓦斯行受不了,所以我才打電話到歐凱分裝廠,歐凱的小姐跟我說叫我打電話到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叫我加入,過了約十天來了一個胖胖的人,他說他是丑○○叫他來的,還說加入顧問公司的話,若有問題可以告訴他,那個胖胖的人就是我在警局指認的人。我也不知道繳的費用算不算合理。因我繳錢後丑○○就沒有再搶我的客戶,就比較安定了。(問:跟你收顧問費的人是何人?)就是那個胖胖的人,他跟我收了二期,另外一期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來收的,我認不出來。」(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五八至五九頁)等語,再再足認被告丑○○方為經營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被告巳○○等人因均屬被告丑○○之員工,始居住在伊拉克瓦斯行宿舍,並聽從被告丑○○之指示辦事、收取管理費,容無疑義。

(四)此外,欣欣隆公司之設立登記確有上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情,既據被告宇○○供承在卷,復有欣欣隆公司大小章照片二張、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府經商字第0九六0六一六二七七號函附准予設立並檢發府經商字第0九六0四五二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經授中字第0九六三二八三三六一0號函覆准予登記、欣欣隆公司設立登記表、九十六年房屋稅繳款書、欣欣隆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宇○○身分證影本、欣欣隆公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任書、欣欣隆公司臺中銀行開戶資料及總分類帳、專欄式日記帳、統一發票九十六年九至十二月共一百張(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六六頁)、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中大慶字第0九七0一四000九四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欣欣隆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一九三頁至第二0五頁)、洪靜宜庭呈收費明細三張(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一三頁、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第二0八頁)、洪靜宜庭呈四0一報表二張(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五頁、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第二0九頁)、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傳真欣欣隆公司開戶交易明細(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二一六頁)及欣欣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二四七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欣欣隆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九十六年十月)(詳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二一至二六頁)存卷足參,而佐以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中復陳稱被告巳○○於九十六年八、九月即與宇○○至伊拉客瓦斯行找伊加入欣欣隆公司,巳○○是欣欣隆公司之經理等語,另被告宇○○亦陳稱公司業務伊未參與,均由被告巳○○擔任經理負責處理等語,且被告巳○○亦自承欣欣隆公司均由伊實際營運,公司帳戶進、出均由伊為之等語在卷,又被告丑○○、宇○○、巳○○分別為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及總經理等情,復如前述,則堪認被告宇○○及巳○○確均屬公司法第八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且與欣欣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共為上開公司法第九條之犯行,容無疑義。

B、被告丑○○等人確有以下列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戊○○等人恫嚇,致戊○○等人因此心生畏懼而向欣欣隆公司繳付管理費,而有共同恐嚇取財既遂之犯行:

(一)首依證人即中一瓦斯行之負責人戊○○於偵訊時陳稱:「(問:管理顧問公司是何人跟你收管理費?)一個叫阿平的人。即編號十號。他沒有給我收據,因我沒有請他給我收據,我是拿現金給他。(問:你繳多少管理費給他?)八萬一千元,因為我報了二百七十噸,這只是九月的管理費,是在十月時繳的。管理顧問公司成立後,在去年中秋節,丑○○、綽號螺絲、阿平等人到我瓦斯行,跟我說經營有何困難,大家不要互相搶客戶,我要送他們走的時候,羅老闆即螺絲問我何時繳管理費,我就說到時候請阿平來跟我收,管理費每公斤三角,是業界大家都知道的,至於二百七十噸是阿平來跟我收管理費時,我告訴他的。至於噸數如何計算,是丑○○說他繳二百七十噸,我就說我也跟他繳一樣的噸數。我沒有加入這家管理顧問公司。…因兩年前我瓦斯行的師傅朱麒才被人砍了,當時也有報案,目前沒有破案,會被砍是因為生意上互相搶客戶,對方就是歐凱瓦斯分裝廠及伊拉客瓦斯行老闆丑○○當時有講說要對我們師傅不利,後來果然我的師傅就被砍了,他在中港澄清住院一個月。就是因為這件事情會讓我們感到害怕,且丑○○有對同業說中一太好賺了,要教訓我們給同業看,所以說他們就針對我們進行削價競爭,他們的手法是以比我們便宜的價格拉走客戶,如果這個價格不行,他們就會再降價,再不然就是放一桶瓦斯讓客戶試用,讓我們不得不降價,否則客戶就會被搶走。我們的師傅是有遇過被伊拉客瓦斯行的車前後包夾,讓我們的車動彈不得,目的是要嚇我們的師傅,師傅就不敢送瓦斯,我們師傅就會流動,讓我們無法做生意。我們為了師傅的安全及永續經營,不得不妥協,所以只好繳一期的管理費。因為我之前的師傅被殺,造成師傅人心惶惶。他們就是利用這種內憂外患的方式,一個擾亂師傅的人心,一個削價競爭搶你客戶。(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問:何人是綽號螺絲?)編號十一號。丑○○雖然在外面說跟這家顧問公司沒有瓜葛,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他一定有關係,否則這些人為何要出來幫忙,且丑○○還要帶著顧問公司的人出來拜訪,因顧問公司的人來誰要理他,大家又不認識他。我是以現金繳交管理費。(問:朱麒才被殺的這個部分。是否知道是何人所為?)查不出來。(問:丑○○他們去拜訪你,只有三個人或是還有其他小弟?)螺絲還有帶一個小弟。當天總共來了五個人。一般百姓看到那五個人不害怕是騙人的,因為那五個人都是平頭、吃檳榔,看起來就是黑道份子,他們來的目的就是要我們繳錢。後來我有跟阿平講,有什麼事情他一個人來就好,不要帶一群人來。」(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八0至一八三頁)等語,足見證人戊○○乃因被告丑○○、宇○○、巳○○等人帶同另二名男子至其所經營之中一瓦斯行,以渠等人多勢眾,且吃檳榔而狀似黑道之情脅迫戊○○,且因戊○○前即曾遭被告丑○○恫稱將對其瓦斯行師傅不利,事後其瓦斯行師傅果遭人砍傷等情,因此畏懼其若不繳交管理費予被告丑○○邀約加入之欣欣隆公司,將招致被告丑○○等狀似黑道份子再行至其瓦斯行,而有危害自己及其員工之生命、安全及瓦斯行財產之虞,始於九十六年十月向欣欣隆公司繳付一期管理費八萬一千元予被告巳○○收執。故而,被告丑○○、宇○○、巳○○及另二名不詳成年人等五人確有上開向中一煤氣行之負責人戊○○恐嚇取財之犯行,堪可認定。

(二)次以,證人即大安煤氣行之實際負責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陳稱:「我是欣欣隆公司之會員。九十六年九月因協和瓦斯行跟我的客戶重疊,巳○○以欣欣隆公司名義去找我,巳○○叫我不要去搶別家瓦斯行的客戶,巳○○也順這意思叫我加入,說加入會員可以受到區域性的保護,穩定市場的價格,等區域會員到一定程度,漲足之前不足銷售瓦斯利潤的價格,並說會協調伊拉克瓦斯公司的銷售,不會跟我客源重疊,管理費用為銷售瓦斯一公斤新臺幣零點三元等語,那次我未加入,第二次約九十六年十月初巳○○又來找我說臺中市已經有二十幾家瓦斯業者加入,那二十幾家的客戶群已經相對減少,如果當地區域優先加入可享有優惠的價格等語,我那次仍不參加,因為我覺得巳○○所稱的管理費用是保護費用,等到九十六年十一月因為伊拉克瓦斯公司搶到我客戶,巳○○、綽號螺絲男子及兩名不知名小弟分別開二台賓士車前來我公司,一不知名小弟則幫綽號螺絲男子開門,讓我感覺有如黑社會的排場,那時我就有莫名恐懼感,之後巳○○即稱綽號螺絲之男子是欣欣隆公司的老闆,要前來瞭解狀況,綽號螺絲之男子跟我說他與伊拉客瓦斯公司及歐凱分裝廠老闆丑○○是好朋友,說要我加入欣欣隆公司的會員,才要代我與伊拉客瓦斯公司協調,並保證以後伊拉客公司不會再搶我的客戶,因為我覺得是巳○○、綽號螺絲之男子與丑○○是同一夥,如果不加入,可能會發生更大的傷害,加上之前伊拉客瓦斯公司曾經用惡意削價方式跟我搶客戶,且聽同業說伊拉客瓦斯公司丑○○曾經率人前往臺中市年豐棧瓦斯行毆打員工,丑○○也率人前往太平市信和興瓦斯公司顧在公司門口不讓他們做生意,並傳言只要搶到伊拉客瓦斯公司客戶員工都會出問題,讓我覺得如不加入也會受到更大的傷害,也害怕我及員工會因此受到伊拉客瓦斯公司暗中迫害或是暴力相向,在迫於無奈情況下加入的。(問:你是否主動願意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我是畏懼丑○○黑道背景,也怕伊拉客瓦斯公司用暴力方式對我及我員工,且在瓦斯市場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我為了生存,我迫於無奈情況才加入的。(問:綽號螺絲之男子是否有邀請你參加管理顧問公司?)都是巳○○與我接洽,我與綽號螺絲之男子只有見過一次面,也沒有電話聯絡過。在與綽號螺絲之男子及巳○○的言談中,我覺得綽號螺絲的男子對於瓦斯行業並不了解。(問:綽號螺絲之男子及巳○○對於瓦斯行業並不了解,為何你還要繳交管理費用?)因為我覺得他們與伊拉客瓦斯公司是一夥的,在迫於無奈下繳交的,因此我覺得管理費用實際是保護費,覺得繳交這筆錢是無奈也很冤枉。(問:該管理顧問公司成員有誰?)我知道該管理顧問公司成員有綽號螺絲之男子是負責人,巳○○之男子為公司經理,實際收錢及處理事情。丑○○曾經打電話給我要我支持欣欣隆公司。(問: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為何人跟你簽約?)九十六年十一月,巳○○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在契約書上蓋章,未繳交金錢,九十六年十二月初,巳○○拿發票給我並跟我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的管理費,我僅繳交一次,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初,我開支票給巳○○,未匯款或繳交現金。我僅繳交一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管理顧問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都並未提供任何服務。」(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三警詢筆錄第二一四至二一六頁)、「我的警詢筆錄實在。…(問:你有無加入欣欣隆公司?)有。(問:為何加入?)如警局筆錄所載。是在去年九月因為協和瓦斯行跟我的客戶重疊,巳○○到我瓦斯行來找我,叫我不要搶那家客戶,他說那是欣欣隆公司會員的客戶,且他叫我要加入顧問公司,加入後可以受到他們的保護,當時我會加入是因為他們一進來就知道不是善類,我們做瓦斯的也會擔心員工出入的安全,還有客戶的問題,才會加入,巳○○第一次來的時候有提到收費是一公斤抽三角,當時我沒有答應他,他總共來找我三、四次,到最後巳○○說新近的會員有優惠,可以用一萬二千元加入。(問:九十六年九月這次巳○○是否叫你不要送瓦斯到協和瓦斯行的客戶?)是的,他說協和是他們的會員。(問:他這樣講後,你還有無送瓦斯到這個客戶?)我不敢送,因為他口氣略帶威脅。(問:他叫你不能送瓦斯到協和的客戶時,是幾個人來找你?)一個人,但他要來之前有先打電話來,說他是瓦斯管理顧問公司,說我送瓦斯到他的會員的客戶那邊,客戶有重疊,希望我不要繼續送瓦斯到客戶那邊。(問:九十六年十月巳○○第二次來找你時,是幾個人去?)他自己一個人。(問:第二次你為何不加入?)因為我覺得他收的管理費是保護費。(問:第三次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巳○○是幾個人來找你?)總共有四個人,巳○○、綽號螺絲及兩個年輕人。(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問:他那次是帶哪二個人?)編號十四號(即被告丙○○)、編號十七號(即被告己○○)是那兩個年輕人,編號十一號(即被告宇○○)是綽號螺絲,編號十號是巳○○。不過編號十七號的人我比較無法確定。(問:第三次他們來時情形如何?)要求我加入會員,當時他們開兩台賓士來,巳○○開一台,綽號螺絲的坐一台,另外兩個小弟一個開車,一個幫綽號螺絲開門。我看起來感覺就像黑社會,看了會感到害怕,所以這次他們要我加入會員,我就趕快加入了,因為他們看起來就不是善類,又常常出出入入的。(問:這次他們怎麼說?)他們說如果加入的話,會保障我們會員的客戶,不會讓客戶流失,如果不加入的話,就不能送瓦斯到他們會員的客戶那邊,如果我們送去的話,他們會來處理,至於如何處理他們沒有說,但我聽了他們要來處理,我就會感到害怕。我是後來才知道巳○○與螺絲是一夥的,因為我師傅到歐凱分裝廠提氣載瓦斯時,有看到巳○○在歐凱分裝廠,才知道他們是一夥的,巳○○說過如果有加入會員,伊拉克瓦斯行就不會衝擊我們的客戶,加入會員後,伊拉克瓦斯行果然就比較少搶我們的客戶。(問:在加入會員前,你的客戶有無被伊拉克搶過?)有,他們就是削價競爭,用接近我們成本的價格去販售,導致我們無法跟進,最後客戶就流失,因為伊拉克瓦斯行後面就是毆凱分裝廠,他們的成本本來就比我們低,我們根本無法與他們競爭,我們的成本約在五百七十元左右,伊拉克就用五百七十元來賣,合理的價格應該是在六百二十、六百三十元,這是指二十公斤的瓦斯。(問:你有無聽過伊拉克找人到年豐棧瓦斯行?)有耳聞,因為客戶重疊,伊拉克瓦斯行叫一群人去圍年豐棧瓦斯行,不讓他們送瓦斯出去,且年豐棧的師傅下班後無緣無故被一群人年輕人打,結果師傅重傷住院。(問:信和興瓦斯行是如何?)是伊拉克瓦斯行叫人去圍他們的店,也是因為客戶衝突。(問:你知道丑○○是黑道背景?)之前不知道,後來知道他與欣欣隆公司在一起才知道,且聽說他在臺北是黑道背景。(問:你是因為害怕丑○○的黑道背景,且也怕伊拉克瓦斯行用暴力對待你的員工,又怕用削價競爭方式搶你的客戶,所以你才加入顧問公司?)是的,且欣欣隆公司的人三、四次來我的瓦斯行,造成我的壓力。(問:你認為管理費用是保護費?)是的,感覺就是保護費,因為工會有收費標準,他們又不是工會。(問:你繳過幾次錢?)三次,我從九十六年十一月到九十七年一月交三次,每次一萬二千元,都是交給巳○○。(問:你為何簽連署書?)因為大年初三丑○○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店裡泡茶,我剛好在外地,我回來後,丑○○到大統瓦斯行,叫我帶印章過去,說有文件要我簽名,我去到大統瓦斯行,就看到丑○○跟大統瓦斯行的老闆和老闆娘,就叫我簽連署書,我不敢不簽,如果我不簽的話,我怕他以為是我去刑事警察局檢舉他,所以我就簽了,連署書的內容我沒有看過,只有稍微瞄一下,丑○○說這份連署書是要證明他跟欣欣隆公司是沒有關係的。」等情(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七六頁、第一八0至一八三頁),可見證人甲○○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交付管理費,乃因被告宇○○、巳○○、吳志強及己○○等人先後多次至大安煤氣行仰仗渠等人多勢眾且狀似黑道,而被告巳○○復向甲○○恫稱若不加入欣欣隆公司,就不能送瓦斯到該公司會員之客戶那邊,若仍舊送該等客戶,他們會來處理等語脅迫甲○○,又甲○○復因曾風聞被告丑○○有黑道背景,且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有低價及暴力搶客之情,另被告巳○○等人又居住在伊拉克瓦斯行之宿舍,顯與被告丑○○為同夥等情,因此心生畏懼,為免自己及其員工之生命、安全及財產遭受危害,亦不敢載送瓦斯至原為協和瓦斯行之客戶處,而自九十六年十一月起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先後三次於九十六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交付顧問費名義之三期(每月一期)款項共計三萬六千元予被告巳○○、丙○○及己○○等人收執。基此,被告丑○○、宇○○、巳○○、丙○○及己○○等人確有上開向大安煤氣行之負責人甲○○恐嚇取財及妨害甲○○行使其自由配送瓦斯之權利等犯行,至為明確。

(三)又觀諸證人即東大煤氣行之現場負責人癸○○於警詢及偵訊時分別陳稱:「東大煤氣行位於臺中縣○○鄉○○路八一七之五號,客戶大多為臺中縣東勢地區鄰近鄉鎮等。我東大煤氣行是欣欣隆公司的會員。九十六年八月丑○○帶同三名陌生男子前來我東大煤氣行聊天,該三名男子其中一年輕人身上有露出刺青,感覺該三名男子有點像黑道份子,期間都是跟我聊瓦斯行業的問題,然後丑○○就跟我介紹其中一名男子說他要成立管理瓦斯業者的管理顧問公司,丑○○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就是要協調同業之間的糾紛、穩定市場。又於九十六年九月份丑○○又帶同該三名陌生男子前來我東大煤氣行再次向我提議要我加入該陌生男子所成立的管理顧問公司,我就跟丑○○及該三名陌生男子回應我只是現場負責人,要不要加入還需要請示我老闆,他們就離開。第三次於九十六年十月初丑○○又帶同該三名男子中的二名前來我東大煤氣行,再次遊說我加入管理顧問公司並提及管理顧問公司的收費是以每銷售瓦斯一公斤收管理顧問費零點三元等語,丑○○與該三名男子每次來我東大煤氣行的遊說我加入管理顧問公司的事,因為該三名陌生男子像黑道份子,所以我都覺得壓力很大,但因為我不是公司負責人,我都還可以推給老闆,所以都沒有為難我。因我老闆張國燦都不肯加入,後來丑○○就透過東勢區液化煤氣配送處的負責人申○○跟我遊說,期間告知我東勢地區的瓦斯業者已經全部都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只剩下我東大煤氣行沒有加入,他說丑○○有放話我東大煤氣行不加入沒關係,丑○○要先處理我公司送瓦斯的工人,再來就要處理我,然後就要處理我老闆,丑○○叫申○○轉述他只等我東大三天給他回覆,又我曾耳聞有瓦斯行的送貨員遭人製造假車禍,然後遭到砍殺的事,令我心生畏懼,我不得已就專程北上竹北新崙瓦斯分裝場向我老闖張國燦強力建議一定要加入管理顧問公司會員,雖然我老闆沒有示意,我因心生畏懼於九十六年十月底與該管理顧問公司簽約,簽約當天就由該三名男子其中一名前來我東大煤氣行跟我簽約,該男子遞給我一張名片,他說他叫做巳○○,他說人家都叫他阿平,這時我才知道該管理顧問公司的老闆就是丑○○第一次來我公司向我介紹的該男子叫做宇○○,當時我真的是迫於無奈情況下加入的。(問:你是否主動願意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我是畏懼丑○○等人的黑道背景,會率眾去擾亂或毆打我公司員工及我本人還有我老闆,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問:宇○○是否有邀請你參加管理顧問公司?)沒有,都是丑○○在遊說介紹,陪同丑○○前來的三名男子沒有說話,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問:你是否知道宇○○對於瓦斯行業了解的程度為何?)我不知道,因為他很少說話,所以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且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是用管理費用的名稱來收保護費。(問:該管理顧問公司所收的管理費是否合理?)起初我是覺得依照丑○○所說成立管理顧問公司是為了穩定市場價格,協調瓦斯業者的糾紛,如果真的管理顧問公司能確實服務,收取管理費我是覺得合理,但我老闆堅決不加入時,丑○○放話要處理我東大煤氣行送瓦斯的員工、還有我跟我老闆,真的讓我心生畏懼,美其名是收管理費,但實際上卻是在收保護費。我與該管理顧問公司簽約才知道顧問公司的名稱為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該顧問公司員工我知道的有宇○○及巳○○之男子及一名刺青的年輕人,及九十七年一月由巳○○帶同另一名男子來跟我收管理費的等四人,另丑○○在管理顧問公司,有無掛名我不知道。(問:欣欣隆公司為何人跟你簽約?)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由巳○○獨自一人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在契約書上蓋章,並未繳交金錢給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由巳○○跟我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九十七年一月初由巳○○帶同另一陌生男子來跟我收取管理費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問:你如何繳交管理費用?已繳交多久?金額為何?)每次都是巳○○來跟我收取每個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的管理費,都是收取現金,並未匯款。我已經繳交二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我曾經請公司幫我協調被搶走的客戶,但是管理顧問公司都沒有協調成功,反而令我損失客戶及打壞我東大瓦斯行的名聲。我公司也是不願意繳交這筆保護費用,但在迫於無奈之下被強收,且也沒幫我做任何事情,繳交這筆保護費用我覺得很冤枉。我所述實在。」(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六號卷警詢筆錄第一九二至一九五頁)、「我的警詢筆錄記載實在。東大煤氣行之實際負責人是張國燦,他在竹北。(問:你有無加入欣欣隆公司?)有。(問:為何加入?)如警局筆錄所載,九十六年八月、九月、十月丑○○曾經三次找人來找我,要我加入欣欣隆公司,那三個人有時候不一樣,八月那次他介紹宇○○跟我認識,說他要成立顧問公司,一開始我有跟我老闆說,但我老闆不想加入,他說做生意就好好作就好了,為何要那麼複雜,他不希望有外力介入。(問:丑○○帶的這三個人,讓你感覺如何?)就像兄弟,我看到這三個人到我店裡出現,會有壓力,一般人談事情不需要帶這麼多人,自己一個人來就可以了。(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連署說明書狀,問:你為何要在連署書狀上簽名?)因為丑○○的哥哥或是弟弟去店裡找我,跟我說有加入顧問公司的要簽連署書,我翻了一下看到別人有簽,我就跟著簽,連署書的內容是什麼我不知道。(問:所以丑○○的兄弟是否有跟你說以後出庭作證,要說他們的好話?)沒有,他們是說我們有加入顧問公司,而連署書的內容跟契約書的條款是一樣的,我主要是看同行都有簽,所以我就跟著簽。(問:後來丑○○是否透過申○○找你加入?)是的,不過我害怕我這樣說會害到我的好朋友申○○,因為申○○也是好心來告訴我,跟我說丑○○那邊的話。(問:申○○是說丑○○放話東大瓦斯行不加入沒關係,丑○○要先處理你瓦斯行的工人,再來處理你,再來處理你老闆?)申○○是有說丑○○那邊有放話,當時他說那邊有這樣放話,說要先處理工人,再來處理我,再來要處理老闆。(問:申○○說丑○○有說只給你東大三天的時間回覆?)是的,有這樣說,說有三天期限讓我的老闆決定是否加入。(問:你聽申○○這樣轉述丑○○的放話,聽了是否會害怕?)是有壓力。(問:你聽他這樣說之後,是否專程北上到竹北找你老闆,強力建議你老闆一定要加入?)是的。(問:你老闆有無說要加入?)我老闆說看我的意思,說我在現場好做就好了。(問:你之前是否有聽過送瓦斯的送貨員被製造假車禍及被砍的事情?)有聽過,業界會傳,但是我不會去追根究底是誰。(問:你要加入是跟何人聯絡?)之前巳○○就曾經拿名片給我,因為巳○○之前在九十六年十月有與丑○○一起來找過我,當時他就有拿名片給我,我決定要加入時,就打電話給巳○○,後來就由巳○○來跟我簽約,也是由他收錢。(問:你之前就知道丑○○的黑道背景?)有耳聞,他有分裝廠,如果不從他的話,他就要跟你拼生意,且他會帶兄弟。(問:你是否害怕不加入,丑○○會找人找你工人麻煩?)是的,想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且當時只剩下我們沒有加入,同行全部都加入了,我們不想被指定為最不配合的一家而遭排擠。(問:之前邀你加入顧問公司,是否都是丑○○遊說?)是的,幾乎都是丑○○在說的,其他人都坐在旁邊。(問:宇○○對瓦斯業是否瞭解?)我跟他講沒幾句話,他就坐在旁邊,檳榔一直吃。(問:你認為他們收顧問費就是保護費?)事後是這麼認為。(問:你繳幾期的顧問費?)二期,一期一萬五千元,以一公斤三角,我們報五十噸,所以是一萬五千元。(問:你是否曾經找顧問公司處理過事情?)曾經因客戶被搶找顧問公司協調,結果沒協調成功,客戶也沒回來,反而還被說我們瓦斯行鴨霸,不讓同行送瓦斯。(問:你如何知道要找顧問公司幫你處理這種事情?)巳○○有說過,他說如果瓦斯行的客戶被搶的話,可以找他,他會處理,沒有問題。(問:你在警局指認的這些人分別做了何事?)我指認的這些人都曾經到我店裡,編號十七號的人(即被告己○○)曾經跟巳○○到我店內收錢,是在第二次收錢的時候;編號十四號的人(即被告丙○○)都跟巳○○一起來,這個人在前三次遊說我加入及我加入後巳○○要來收錢,就都有來。」等情(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七六至一七八頁),足認證人癸○○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交付管理費乃因被告丑○○、宇○○、巳○○、丙○○及己○○等人先後多次至東大煤氣行仰仗渠等人多勢眾且狀似黑道,又案外人申○○復代被告丑○○向癸○○陳稱如不加入欣欣隆公司,被告丑○○等人將危害癸○○、負責人張國燦或東大煤氣行人員身體、生命之安全等語脅迫癸○○,致癸○○因此心生畏懼,顧及其自己及其他東大煤氣行人員之安危,始自九十六年十月起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先後二次交付顧問費名義之二期(每月一期)款項共計三萬元予被告巳○○、丙○○及己○○等人收執。基此,被告丑○○、宇○○、巳○○、丙○○及己○○等人確有上開向東大煤氣行之負責人癸○○恐嚇取財之犯行,至為明確。至於,證人即東勢區液化煤氣配送處負責人申○○於警詢及偵查時雖曾陳稱:「我與丑○○認識二十年,我們很熟。丑○○不會搶我客戶,因我們曾是同一家公司股東。因我與丑○○是老朋友,又曾是股東關係,我看在他面子上才加入欣欣隆公司。」(詳見九十七年偵字第五三九九號偵查卷卷一第二一五至二一六頁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筆錄)、「癸○○經營東大煤氣行,我因向癸○○借瓦斯認識的,私交不錯。(問:丑○○是否有透過你要轉告癸○○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因癸○○在東勢地區與每家瓦斯行的關係都不好,丑○○帶宇○○拿合約書來招攬我參加時,請我轉達癸○○,看癸○○要不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所以我就幫丑○○轉達給癸○○知道。癸○○有參加管理顧問公司,是與我同一天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癸○○說是看我參加他才參加,我跟癸○○說參加一個月看看,不好可以不要。(問:你是否有向癸○○說『如果不參加,丑○○要先處理公司送瓦斯的工人,再來處理你,然後處理老闆』?)沒有。(問:如果你沒說,為何癸○○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警詢筆錄中稱『丑○○透過申○○告知東勢地區瓦斯業者都已經全部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只剩下東大煤氣行沒有加入,他說丑○○有放話我東大煤氣行不加入沒關係,丑○○要先處理我公司送瓦斯的工人,再來處理我,然後就要處理我老闆,丑○○叫申○○轉述他只等我東大三天給他回覆』?)我沒有跟癸○○說這段話,我聽丑○○的意思是說東勢地區看這兩三天要不要參加,如果其他業者都不參加,就我們這幾間參加就好,我只有問癸○○要不要參加,癸○○則反問我要不要參加,我則跟癸○○說參加一個月看看,所以最後我們兩個都參加管理顧問公司。」(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卷二第一、二頁)、「我與癸○○天天在一起。我們感情很好,今天還是他載我來地檢署。丑○○在業界風聲不好,大家比較怕他,丑○○以前是我的股東,也是我的上游,有一天他帶欣欣隆顧問公司的人來找我,之前我就有聽說丑○○帶著顧問公司在招募成員,所以他來找我時,我已經知道他要來找我談什麼,他有拿顧問公司的資料給我看,他還帶巳○○一起來,他問我說是否願意參加,我就參加了。(問:丑○○是否有透過你傳話給癸○○,要求他加入欣欣隆公司,否則要先處理他的工人,再來處理癸○○,再來處理他的老闆,給他三天的時間?)沒有。」(詳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0一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二四0至二四一頁)等情在卷,並與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且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亦改稱:「被告丑○○等人拜訪我前、後均無說要對我或公司有何不利。申○○有說若我們沒加入,會先處理司機、我及老闆,我第二天就北上去問老闆。(問:申○○有無說是被告丑○○叫他講的?)沒有。他說沒有加入可能會先處理司機、然後我及老闆,他說是聽風聲有這樣講,沒有說是丑○○講的。」等情在卷(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九八、九九頁);然查,證人申○○於偵查中既已陳稱伊未曾向癸○○陳稱東大瓦斯行沒有加入欣欣隆公司有風聲可能會先處理司機,然後癸○○及其老闆等語,而顯與證人癸○○事後於本院審理所述情節顯然不符,且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仍證稱:「丑○○等人詢問是否加入時,我表示我只是現場負責人,實際決定要由張國燦決定。後來我問過張國燦,他說決定不參加。我與申○○是同業好友。(問:申○○是否丑○○找來當說客?)應該是。(問:申○○有無跟你講他是聽到風聲?)聽風聲還是怎樣。(問:警詢你說看到宇○○他們,覺得像黑道,會有壓力?)這是我的直覺。(問:看到這麼多人找你,反應如何?)剛開始會有壓力。(問:你於偵查中稱申○○說被告丑○○放話給你東大三天時間答覆,說要先處理工人,再處理你,再處理老闆,你是否有這樣講?提示癸○○上開偵查筆錄)對。我與申○○交情很好。我於偵查中所言均屬實。」等情在卷(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九八頁背面至一0一頁),且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是丑○○介紹而加入欣欣隆公司,該公司人員我也不認識,東大煤氣行是丑○○到我店裡,他叫我打電話問東大煤氣行是否加入。我與癸○○沒有任何糾紛或恩怨。我加入欣欣隆公司當天有撥打電話給東大煤氣行。(問:你打電話給東大煤氣行時,丑○○本人是否還在你身邊?)是。(問:被告丑○○有無說給癸○○幾天時間考慮?)有,有給他一、二天考慮,不加入就算了。癸○○有說要再問過他老闆,他只是經理而已。」(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一六八至一七一頁)等情,可見證人癸○○已無誣指其友人證人申○○之可能,而依證人申○○上開證言既可知被告丑○○未曾對證人申○○之瓦斯行削價競爭,而證人申○○尚無加入欣欣隆公司以防遭削價競爭之必要,仍因被告丑○○出面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並平白繳付一萬五千元之管理費等情,足認證人申○○與被告丑○○乃係私交不錯之老友關係,自無證述對被告丑○○不利之證言,而破壞其與被告丑○○間情誼之必要,而證人申○○既陳稱伊確曾因被告丑○○要求而撥打電話給癸○○要求東大瓦斯行加入欣欣隆公司,癸○○該時乃表示須詢問老闆,其僅為經理,無法決定東大瓦斯行是否加入欣欣隆公司,是以,若非證人申○○確有代被告丑○○向癸○○傳達東大瓦斯行若不加入,將對東大瓦斯行人員不利等言詞,證人癸○○豈有原表示應由老闆張國燦決定是否加入,其無權決定,而事後經詢張國燦表示不加入欣欣隆公司後,卻擅自以其經理身分決定仍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自掏腰包繳付二月共計三萬元管理費之可能。基上,足見證人申○○所為上開證言,顯屬迴護被告丑○○之詞,不足採信,尚無從遽為有利被告丑○○之認定,而應以證人癸○○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言,方為真實,核屬可取。

(四)再者,證人即大昌煤氣行負責人地○○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具結陳稱:「大昌煤氣行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四十號,客戶大多為臺中市西屯區,都是從事桶裝瓦斯販售。我是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的會員。於九十六年初開始,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就以每桶二十公斤裝之桶裝瓦斯售價六百元之價位,來搶我的客戶,當時的市場行情約六百四十元,我每個月被搶走約二千公斤左右的瓦斯銷售量,到九十六年十月初丑○○與綽號螺絲之宇○○、巳○○及另外三名男子共六人至我所經營之大昌煤氣行找我,身上皆有刺青很像不良份子,丑○○與巳○○要我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因為我是經營小型瓦斯行,無法承受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持續削價搶我的客戶,且對方的顧問管理公司成員有不良份子,我為求生存及害怕不加入欣欣隆公司會遭到報復行為,所以才迫於無奈之情況下加該顧問管理公司的。(問:你是否主動願意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我是畏懼丑○○、巳○○及綽號螺絲之宇○○有黑道背景,會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問:該欣欣隆公司之負責人為何?)是綽號叫螺絲之宇○○。(問:綽號螺絲之宇○○是否有邀請你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綽號螺絲之宇○○夥同丑○○與巳○○及另外三名男子共六人到我經營之大昌煤氣行時,有叫我加入該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問:你是否知道綽號螺絲之宇○○對於瓦斯行業有無了解?)我不清楚。(問:丑○○與綽號螺絲之宇○○、巳○○及另外三名男子共六人至你所經營之大昌煤氣行找你時,以何名目方式要你加入?)丑○○與巳○○是以可以幫我處理客人被搶走後,再幫我搶回客人之理由要我加入,但我實際原因是怕再遭丑○○削價搶客戶及遭報復才加入的。該顧問公司員工我知道的有綽號螺絲之宇○○為負責人及巳○○、編號十四(被告丙○○)、十六(壬○○)、十七(己○○)之男子,我認為丑○○是欣欣隆公司幕後的操控者。(問:欣欣隆公司何人跟你簽約?)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巳○○等人拿契約書來我瓦斯行要簽約,我便當場簽下契約書,之後至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中旬巳○○來我收取新台幣六千元,往後都是巳○○來向我收錢,至九十六年十二月總共繳納二次,總計一萬二千元。(問:你的管理費用如何計算?)以我所銷售之瓦斯數量來計算,每公斤零點三元,我的銷售量是每個月二十公噸,因此每個月要繳納六千元。(問:你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後,該管理顧問公司是否有提供何服務給你?)沒有。(問:你繳交予欣欣隆公司之管理費,是否出於自願?)不是,我是被脅迫才繳交的,不是自願的。(問:欣欣隆公司所收取之管理費,你認為是否就是黑社會所收取之俗稱保護費?)是的,應該就是保護費。(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有無再遭伊拉克瓦斯公司等同行削價搶走客戶?)加入後就沒有了。」(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六號卷警詢筆錄第一九九至二0一頁)、「我的警詢筆錄實在。…(問:你有無加入欣欣隆公司?)有。(問:為何加入?)如警局筆錄所載。因為從去年年初開始丑○○伊拉克瓦斯行就開始用六百元搶我的客戶,當時我的成本是五百多,這是不包括師傅薪資及管銷費用、稅金、油錢,所以若要符合這些成本,我要賣六百元以上才不會賠錢。他賣六百元一般我們是無法跟進。有一段時間每個月被丑○○搶走約二千公斤的銷售量,當時我每個月可以賣三萬公斤的瓦斯。如果他長時間這樣做的話,對我瓦斯行傷害很大。(問:九十六年十月是何人到你瓦斯行找你加入欣欣隆公司?)是丑○○、宇○○、巳○○及另外三個男子。(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一覽表,問:另外三個男子是何人?)編號十六(即被告壬○○)、十七(即被告己○○)、十四號(即被告丙○○)。(問:他們三個人是否都有刺青?)他們來的時候穿短袖,可以看得出來有刺青?)你看到他們六個人到你店裡,是否會害怕?)會有恐懼感,感覺他們像兄弟的樣子。(問:到你店裡是何人叫你加入欣欣隆公司?)是丑○○、巳○○,他們說如果我的客戶被搶走,他們可以幫忙斡旋,讓客戶再回來。(問:你認為他們是否有這個能力?)半信半疑。(問:既然半信半疑為何要加入?)我是想說花點小錢,因為如果不加入的話怕丑○○繼續搶我的客戶。且我也顧慮到他們像兄弟的樣子,不加入會找我們的麻煩。(問:綽號螺絲到你店裡有無說什麼?)沒有。(問:你在警局說丑○○是幕後的操控者,是何原因?)因為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是丑○○帶頭帶他們過來的,邀我加入也是丑○○跟巳○○。(問:你沒有加入之前,丑○○、巳○○等人有無說你不可以送瓦斯到他們會員的客戶那裡?)沒有,但是有聽說,因為同業間會傳消息,我有聽過說顧問公司叫我們同業不能送瓦斯到他們會員的客戶那裡。(問:你是何時加入?)九十六年十月簽約,十一月開始繳錢,我繳

二、三期,每期六千元。(問:為何你的發票才壹張?)因我保留的只剩下一張。(問:六千元是如何計算?)每公斤抽三角,我有二十噸。(問:丑○○是否有黑道背景?)應該是有,那是我的感覺。(問:你加入顧問公司後,有無請顧問公司幫你處理過事情?)有過一次,我跟巳○○聯絡,請他幫忙處理客戶被搶走的事情,那次他有處理成功,客戶有回來,他去跟對方斡旋,至於他如何斡旋我不清楚。(問:你有無簽連署書?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連署說明書狀)過完年後,來找我的人是在歐凱分裝場服務的人,那個人我不熟,他希望我們這些會員可以連署一下,幫一下忙。我看大家都有簽,所以我不敢不簽,如果不簽很奇怪。連署書的內容我是有看過,但是與事實有點出入。」(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一八七至一八九頁)等語,且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有看到宇○○等人身上有刺青。在場被告除辰○○外,都有來我瓦斯行。(問: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偵訊筆錄,你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差不多。」等情(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一0三至一0六頁),足見證人地○○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交付管理費,乃因被告丑○○、宇○○、巳○○、丙○○、己○○及壬○○等六人曾共同至大昌煤氣行,以渠等人多勢眾,且故意露出身上刺青,狀似黑道之情脅迫地○○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又地○○復因認被告丑○○有黑道背景,且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有低價搶客之情,並曾風聞該顧問公司叫同業不能送瓦斯到該公司會員之客戶那裡等情,因此畏懼其若不加入欣欣隆公司,將招致被告丑○○等狀似黑道份子再行至其瓦斯行,而有危害自己及其員工之生命、安全及瓦斯行財產之虞,始自九十六年十月起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起先後二、三次交付每月六千元管理費名義之款項予被告巳○○收執甚明,而證人地○○事後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非受被告丑○○等人威脅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云云,顯係因被告丑○○等人在場壓力所致,核與事實不符。基此,應以證人地○○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情節,方為真實,而被告丑○○、宇○○、巳○○、丙○○、己○○及壬○○等人確有上開向大昌煤氣行負責人地○○恐嚇取財之犯行,容無疑義。

(五)證人即福興煤氣有限公司、谷濟企業有限公司及民眾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辛○○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我公司客戶大多為臺中市、臺中縣豐原市、東勢鎮及南投縣南投市等,都是從事桶裝瓦斯販售。我為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會員。於九十六年三月份開始,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行就以每桶二十公斤裝之桶裝瓦斯售價五百九十元至六百元之價位,來搶我的客戶,當時的市場行情約六百三十至六百四十元,我被搶走約二十公噸左右的瓦斯銷售量,到九十六年七月時臺中市瓦斯工會通知理監事要於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聚餐,我便前往,我一開始不知道聚餐目的為何,去至餐廳吃飯丑○○與綽號螺絲的男子表示要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稱參加該顧問管理公司能夠穩定市場,我聽到時直覺反應該費用是要索取保護費,餐會結束後,於九十六年七月底到九月份,綽號螺絲及巳○○等人共至民眾企業有限公司四次找我,每次來大約五、六個人,身上皆有刺青很像不良份子,要我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因為我之前曾被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會削價搶我的客戶,而且我怕不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時,其他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之同行有削價搶我的客戶時,如果我也以削價之方式搶客戶時,對方的顧問管理公司成員有不良份子,會對我有報復之行為,所以才迫於無奈之情況下加入該顧問管理公司的。我是畏懼丑○○、巳○○及綽號螺絲之男子有黑道背景,會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綽號螺絲之男子在處女蟳餐廳餐會當日並沒有說要我加入,是在事後與巳○○等五、六人至民眾企業有限公司找我,有說如果我們有客戶被搶走的事情,他會幫我們搶回來,並要我參加,餐會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且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業根本不了解。因為綽號螺絲的男子並沒有從事瓦斯行業,對於我們瓦斯行業的問題根本不了解,所以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且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是用管理費用的名稱來收保護費。我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後才知道顧問公司的名稱為欣欣隆公司,但我沒有簽約,只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保護費),該顧問公司員工我知道約有綽號螺絲之男子及巳○○,丑○○在管理顧問公司有無掛名我不知道,但吃飯時都是丑○○在講述參加管理顧問公司,所以我認為丑○○與欣欣隆公司有關連。(問:何人於何時至民眾企業有限公司要你簽約加入欣欣隆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底到九月份,編號十之男子巳○○,編號十一之綽號螺絲之男子、編號十四之男子(被告丙○○)及編號十七之綽號阿助之男子(被告己○○),及另外兩名男子一同前來。(問:欣欣隆公司為何人跟你簽約?)於九十六年九月份,巳○○帶同編號十四之男子及編號十七之綽號阿助之男子,及另外兩名男子一同前來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並沒有答應要簽約,僅拿錢(新台幣八萬一千元)給巳○○,之後都是巳○○來向我收錢,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份總共繳納四次,總計新臺幣三十二萬四千元。我的銷售量是每個月二百七十公噸,因此每個月要繳納八萬一千元。(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管理顧問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沒有。巳○○是聯絡窗口,都是由巳○○來收取費用的。(問:你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後,由無再遭伊拉客瓦斯公司等同行削價搶走客戶?)加入後就沒有了。」(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警詢筆錄第二十至二二頁)、「(問:在九十六年三月丑○○的瓦斯行就開始搶你的客戶?)不只搶我的,是整個市場都搶,因為我的營運量比較大,所以衝擊也比較大。(問:當時他是如何搶你的客戶?)當時的售價是六百三十到六百四十元,他就用五百九十到六百元的價格來搶。(問:五百九十到六百元對你是否賠錢?)是的,我最少要賣六百元以上才有一點利潤,因為我進價成本就五百六十元,我還要加上師傅的薪水、車輛折損、油錢及房租、電話等行政費用。如果賣六百元只能打平,所以他的價格我無法跟進,我的部分客戶就被他用這種方式搶走,我被搶二十噸左右的銷售量,而我每個月平均的銷售量約三百噸,所以佔了約十五分之一的營業額,對我影響很大。(問:對於丑○○這種削價競爭,你是否會害怕?)因為他本身有分裝廠,價格上他比較有優勢,如果他繼續這樣搶的話,我會怕。(問:九十六年七月丑○○找你去處女蟳餐廳吃飯?)不是他,好像是公會以理監事聚餐名義通知,我是理事。(問:席間是丑○○說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司?)是的。(問:是否丑○○介紹綽號螺絲的人跟你認識?)是的,在吃飯時認識的,至今我還不知道他的名字。(問:席間丑○○當時是如何說的?)當時他已經削價競爭一段時間了,他說要穩定市場,要成立顧問公司,客戶流失可以透過顧問公司找回來,費用是一公斤三毛。(問:你覺得這樣的費用合理嗎?)到現在我都沒有簽約,所以我認為是不合理的,他說名義上是顧問費,但是我認為實際上是保護費。(問:當時宇○○有無說任何話?)沒有,丑○○介紹他時,他只是站起來說一些客套話而已,請大家多多指教,一直吃檳榔,他不是我們業內的人,對這個行業不了解。(問:你一個月支付多少顧問費?)宇○○一開始來我店裡遊說我一次,之後是巳○○來三、四次遊說我加入,來的時候都帶三、四個小弟來,手臂都有刺青,我們一看就知道不是善類,因為我怕伊拉克瓦斯行或是顧問公司的會員搶我們的客戶,而且如果我們搶回來,會員叫這些人來要回客戶,我根本無法與他處理,所以我是被迫加入的。我就說我繳錢就好不簽約,我每個月顧問費繳八萬一千元。(問:八萬一千元的顧問費對你的瓦斯行是否是一個大負擔?)是多餘的負擔,是多花的。(問:跟你收顧問費的人是何人?)巳○○,我繳了四期。到我的瓦斯行找我加入顧問公司,講的人是巳○○,其他人是站在旁邊沒有講話。(問:你有無請公司幫你協調找流失的客戶?)沒有,我可以自己處理就儘量自己處理,因為請他們出去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問:你加入後,客戶有無被搶?)沒有。至少伊拉克沒有繼續用削價競爭的方式搶我的客戶。(問:如果丑○○在吃飯時沒有邀你們加入顧問公司,而是由其他人單純邀你們加入的話,你是否會加入?)不會。這也是我不想簽約的原因。(問:你警詢說你是二百七十噸,為何剛才說三百噸?)因為要報顧問費當然要報少一點。」(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二六至二八頁)等情詳實,且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欣欣隆公司來民眾瓦斯行找我的很多都有刺青,當時辦公室只有我一人。(提示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偵查案卷第二六頁以下,問:你於偵查中所述是否與自己之意思相符,是否屬實?)記載都是我講的,講的都是事實。」(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二一三至二一四頁)等語在卷,足見被告丑○○確有與被告宇○○、巳○○、己○○、丙○○及另二名成年男子等人以渠等人多勢眾且為黑道兄弟之情,脅迫上開辛○○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繳付款項,而共犯上開恐嚇取財之犯行甚明。

(六)末者,依上開如附表一所示戊○○等人上開所述,佐以證人即龍門瓦斯行原負責人寅○○於偵訊時陳稱:「我沒有加入欣欣隆公司。(問:是否有人找你們要加入這家顧問公司?)有,他的真名我忘記了,但是他有跟我說他的綽號是螺絲。螺絲是到我家裡○○○區○○路找我,這兩次都是螺絲和丑○○一起來,另外還帶了好幾個人,我剛才指認的照片中我有看到幾個像是他帶的小弟,每次去都是

七、八個人,我有看到他們有揹著包包,裡面有裝東西,但裝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問:他有無跟你說加入的目的?)說如果有事情他們會負責擺平,就是說如果客戶被搶可以幫我們把客戶搶回來,但是我沒有加入。(問:他們要如何將客戶搶回來?)他們會帶兄弟去跟瓦斯行講,將事情擺平。(問:有無說加入顧問公司需要支付何費用?)每公斤抽三角。(問:你有無繳過管理費?)沒有。(問:找你加入顧問公司除了螺絲,還有誰?,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還有編號一號、十號、十四號、十五號、七號,這些人都有跟丑○○一起到我家。到我家兩次這些人都有去。(問:你有沒有加入這家顧問公司,目前有無遭受何迫害?)沒有。不過去年他們有叫一些小弟製造車禍,到我公司亂。我的師傅送瓦斯到文華路,因為人多師傅按喇叭,他們的小弟就說我的師傅撞到他,就有八、九個人到我公司要找那個師傅,但是師傅已經下班了,後來我到公司將大門鎖起來,打電話報警,警察就將他們帶到派出所,後來因為沒有事情,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其中有一個小弟有打電話給丑○○,所以我知道他們是丑○○的人,因為他們有把電話拿給我聽,我當時還有跟丑○○說「你們很亂來」,我也是在歐凱灌瓦斯。(問:你有沒有加入他們的顧問公司,你的客戶有無被搶走?)有,是被伊拉客瓦斯行搶走,他們是以殺價的方式搶走客戶。(問:你沒有加入顧問公司,你的師傅在送瓦斯時有無遭受騷擾?螺絲和丑○○來找你加入顧問公司,有無說不加入會如何?)沒有,不過我有聽過乙○○講過,他說如果沒有加入,他們的師傅要製造假車禍,讓師傅受傷無法送瓦斯。(問:乙○○為何知道此事?)因為他是瓦斯公會的理事長,一些資訊同行都會跟理事長說。」(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八八至一九0頁)等語,益見證人戊○○等人所述上情乃互為認定被告丑○○確有與被告宇○○等人以渠等人多勢眾且為黑道兄弟之情,脅迫如附表一所示戊○○等被害人加入欣欣隆公司而共犯上開犯行之佐證。準此,被告丑○○、宇○○、巳○○、己○○及辰○○等人以上開情詞置辯,均非可取,而渠等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C、被告丑○○等人確有對於如附表二所示未加入欣欣隆公司成為會員之瓦斯業者恐嚇及強制之犯行,詳如下述:

(一)證人即年豐棧瓦斯行之負責人丁○○於偵訊時具結陳稱:「(問:巳○○與你有無接觸?)有,我的客戶被伊拉客瓦斯行搶走後,丑○○要成立顧問公司,他叫張秀足跟我說有一個合法的顧問公司,要求我們瓦斯行每公斤繳三角,這樣客戶就不會被搶走,如果被搶,顧問公司會出面處理。我的客戶本來被伊拉客瓦斯行搶走,後來有一些客戶主動回來我這邊,巳○○就跟我說這些客戶我怎麼可以拿回去,我說這些客戶本來就是我的客戶,當初是伊拉客瓦斯行用削價競爭的方式搶走,現在伊拉客瓦斯行要提高價錢,所以那些客戶就自動回來我這邊。巳○○來找我過三次,跟我說這些客戶我不能再要回去,如果我要回去,他會再來,第一次來的時候有十幾個人,之後也都有七、八個人來,每個人身上都刺龍刺虎,我看了會害怕,連跟他講話都不敢講,所以他說什麼,我都不太敢回話。(問:巳○○來的時候是否有留管理顧問公司的名片給你?)有。(問:你有無加入顧問公司?)沒有,我想說市場已經被他們打亂了,還要讓他們抽三角,我就不用做生意了。最後一次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因為錢都刷刷鍋的關係,巳○○曾經來跟我說不能搶伊拉客瓦斯行的客戶,否則他要叫伊拉客瓦斯行專門來搶我的生意,都是削價競爭,讓我們無法生存,逼我們加入顧問公司,讓他們可以抽三角。(問:螺絲有無與你接觸過?)沒有。」(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九四至一九五頁)等情詳實,可見被告丑○○確有與巳○○等七、八人共同向丁○○恐嚇上開言詞及妨害丁○○行使其營業權利之犯行甚明。

(二)次查,證人即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們是經營瓦斯行。有一個自稱欣欣隆公司的巳○○來好幾次,每次都帶三、四個人來,每個人都長得高高壯壯的,我自己有遇到一次或二次,他來先自我介紹說他是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說西屯路有一個客戶是福興瓦斯行的客戶,叫我不能送瓦斯過去,他說如果我們要送的話,每公斤要繳三角的保護費,這是去年十二月初的事。另外天慈素食店有跟我們叫瓦斯,巳○○也是叫我們不要送,要送也是要每公斤三角給他們。巳○○有名片給我。(問:你們有無繳?)沒有,因為現在瓦斯沒有賺到錢,且也沒有這個道理。我覺得最近瓦斯不平靜,是幕後有一個集團針對每家瓦斯行個個擊破,用拼價的方式讓每家瓦斯行無法經營,然後他們再用顧問公司出面要求把客戶還給他們的會員,否則就要繳三角的保護費。」(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九六至一九八頁)等語,堪認被告巳○○確有帶同三、四名成年男子向戌○○恐嚇上情並妨害戌○○行使其營業權利,而與其指示者被告丑○○、宇○○共犯此部分之犯行。

(三)再查,依證人即景捷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具結陳稱:「我們是經營瓦斯行。我沒有加入欣欣隆顧問有限公司。我沒有繳過管理費給這家顧問公司。(問:之前是否有人找你要加入欣欣隆公司?)是有人叫我不能送瓦斯到新社鄉永源村的客戶那邊及石岡鄉的客戶(經營早餐店),因為他們說那是他們的客戶,但是其實這些是我的客戶,因為我比較早送瓦斯到這些客戶那邊,還說十一月一日以後我不可以再多找客戶,還說我的一些客戶要還給他。這些是一個姓廖的人說的。(問:姓廖的人有無說如果你要繼續送瓦斯到這些客戶,或者你再多找客戶,他們要怎麼處理?)他說他們很為難,因為他們有參加欣欣隆顧問有限公司,他們有責任追蹤,如果我賣的比較便宜,他們就得處理,且叫我家用的二十公斤要賣七百五十元,營業用的二十公斤瓦斯要賣六百九十元,他指定我必須要這種價格賣,不然他會出面處理,但沒有說要如何處理。他另外在十八日前三、四天打電話叫我不能做新社的客戶,因新社是他爸爸的店,名稱叫大南瓦斯行,說我搶到大南的客戶不能做,叫我要還他。我說這個客戶是我以前就做了,又不是現在才作。他的意思是如果我不參加的話,所有參加顧問公司瓦斯行的客戶我們都不能做,如果我們繼續作的話,他們就會一直打電話來叫我們要將客戶還給他們,騷擾我們,他們電話中很兇,要我們不要再讓他們的會員向他們投訴,否則要對我們不利。庭提手機畫面中0000000000號電話是廖姓男子用這電話打給我新社的客戶,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這是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一分的事,他說如果我再做的話要給我難看,否則他也很難做,我聽了很害怕,只好配合。丑○○發牌給師傅,叫師傅去開瓦斯行,用這種方式開了兩、三家瓦斯行,就叫這兩、三家瓦斯行削價競爭,把價格削到大家都賠錢在做,以家用二十公斤五百元到五百八十元的價格在賣,大家受不了後,他再成立顧問公司要求加入成為會員,在一夜中價格家用從五百八十元漲到七百五十元,六百九十元是營業用的,營業用本來是賣五百元至五百五十元。(問:有沒有人說如果不加入顧問公司要如何對付你?)沒有。他只說如果參加的話每公斤他們抽三角,還有開發票。如果我的客戶跑掉的話,報給他們,他們會負責幫我找回來。(問:他們要如何幫你找回來?)我也不知道。不過像我沒有參加,他們就用這種方式要求我將客戶還給他們。姓廖的人來找過我三次,他叫我在十一月一日以後不能再搶大南瓦斯行的客戶,說如果要搶的話只能搶沒有參加顧問公司的業者。不過姓廖的來找我,都是帶小弟來,還攜帶包包,包包裡面看起來像有武器。」(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八四至一八六頁)、「被告巳○○來過二、三次,都帶二至三人來。當面是沒有說什麼,但有打電話來,叫我哪個客戶不要做,叫我還給他們,打了好幾通,這客戶本來就是我的客戶。巳○○叫我不要跟他們的會員競爭,若我送到他們會員客戶處,被告巳○○就打電話來叫我把客戶還給他們。(問:有無人為難你?)沒有,但外面怎麼做,他們自己知道。(問:你於偵查中為何說巳○○恐嚇你不能送瓦斯到欣欣隆公司會員客戶處?)他有這麼說,我剛才也有這麼答覆,他打了好幾通電話,永源村、石岡鄉的早餐店都是這樣。…我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都是事實。」(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二一五至二一七頁)等語,可見被告巳○○確有帶同二、三名成年人向子○○恐嚇上情而妨害子○○行使其營業權利之犯行,而與其指示者被告丑○○及宇○○共犯此部分之犯行無疑。

(四)另查,證人即東蘭瓦斯行及金元由瓦斯行分裝廠負責人天○○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知道欣欣隆公司。我是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初由林世溢在臺中市○○路一家餐廳介紹巳○○認識,由巳○○拿出名片,我才知道有欣欣隆顧問公司。我知道老闆叫宇○○(綽號螺絲)…。但據我了解該顧問公司幕後老闆就是丑○○。當天有位臺中瓦斯分裝場老闆王文盈以00000000000號打至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叫我過去吃飯,當我過去後,才發現林世溢及巳○○已在現場還有幾名年輕男子(都留著平頭穿著讓人一看就知道是道上兄弟),當時林世溢是為了介紹巳○○給我認識,而席間巳○○就有跟我說臺中市區已有多家瓦斯行配合顧問公司調漲瓦斯價錢,再由顧問公司以每公斤抽取零點三元的顧問費等語,而私下王文盈亦跟我透露說臺中市南屯區一家民眾瓦斯行(負責人林勝隆)已配合並簽下契約書等語,因在場都是在談有關瓦斯顧問費的問題,而現場又有多名看似道上兄弟的年輕男子站於巳○○身後,所以現場氣氛使我感覺有股壓力,便先行離開餐廳。我都沒有參加會員,也沒有簽約。但據我所知,該顧問公司是以瓦斯公司營業所賣之瓦斯重量來計價,每月收取顧問費用(每公斤零點三元抽取顧問費)。我沒有繳交任何費用。沒人向我收取費用,我也不知道係何人在收取費用,而丑○○曾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底到我所經營的今元由瓦斯分裝場要我配合他將臺中縣東勢地區瓦斯價錢提高,再由顧問公司向瓦斯行收取顧問費後,以該顧問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給瓦斯行作為憑證。(問: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該公司是供何種項目之服務或何種承諾?)只要是瓦斯行不配合的話,丑○○所經營的伊拉克瓦斯行就派出小瓦斯車(以一千一百CC貨車,裝載桶裝瓦斯),到該瓦斯行所經營的地區,以低於市價方式賣售瓦斯,破壞該地區市場行情,使經營該地區之瓦斯行,無法生存營運,而不得不繳納顧問費。(問:丑○○、林世溢及巳○○等人是否曾到你所經營之今元由瓦斯分裝廠談論有關加入顧問公司之情事?)只有丑○○曾經到我所經營之今元由瓦斯分裝場要我加入顧問公司行列。九十六年十一月底丑○○到我所經營的今元由瓦斯分裝場,要我在東勢所經營的東蘭瓦斯行(東蘭瓦斯行因積欠我貨款,由我頂下,依在大城山瓦斯行下經營)加入顧問公司行列,因我得知該顧問公司幕後為丑○○所經營,且我深怕若我不答應加入,丑○○會叫人攔圍瓦斯行送貨車,使我無法運送瓦斯,並以小瓦斯車方式四處賤價販售,破壞東勢地區市場行情,導致我生意無法經營,我無奈就答應他,以維持生計,而在十二月間,巳○○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我的行動電話三通,要我將東勢地區所經營販售之瓦斯退出他們的勢力範圍,並告知我東勢地區之東和、大南及東旺等瓦斯行係他們的會員,叫我將該地區之客戶歸還給該三家瓦斯行經營,並不可以在該地區經營販售瓦斯。(問:為何你會聽巳○○之話,將東勢地區之客戶退還給東和、大南及東旺等瓦斯行?)據我所知巳○○平時經營顧問公司時無所事事,若有其他瓦斯行搶走該公司會員之客戶時,巳○○會叫人將該瓦斯行所經營之送貨瓦斯車攔圍下,不讓該車運送瓦斯,以斷送該瓦斯行的經營,我深怕巳○○會以此手段對我所有在臺中地區所營運的瓦斯行,所以我只好將該客戶歸還給他們。」(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警詢筆錄第二六一至二六五頁)、「(問:你是否有加入欣欣隆顧問公司?)沒有,丑○○有跟我說要我配合一起漲價,是在東勢地區,東勢是在去年十二月一日漲價,是在零售部分漲價,當時二十公斤桶裝價格約五百七十元到五百九十元(營業用),另外家用是五百九十元到六百一十元不等,後來一次漲價到六百五十元(營業用)及七百元(家用)。(問: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問:警察有無對你刑求、恐嚇、脅迫?)沒有。(問:你是否有加入欣欣隆顧問公司?)沒有。(問:你為何要配合丑○○漲價?)我怕我底下師傅會有人身安全,因為我聽說他都叫人攔瓦斯車,我怕我們的瓦斯車無法送,且我聽說臺中市這邊如果沒有加入顧問公司,他們就會派車以跟車的方式擾亂他的客戶。(問:你沒有加入會員,是否曾經被恐嚇過?)沒有,不過巳○○曾經打電話給我,叫我將東勢地區的客戶給東和、東旺、大南,因為這三家是他們的會員,叫我要還給他們。(問:你配合丑○○漲價,丑○○的目的何在?)因為他的顧問公司的會員無法漲價,他要求我漲價後,他的會員瓦斯行才可以一併漲價,他才可以跟會員收顧問費。(問:瓦斯行如果不配合加入顧問公司,丑○○如何處理?)我不知道,但是聽說丑○○會以伊拉客瓦斯行的小貨車以低於市價的方式賣瓦斯,把同業的客戶搶走,讓同業做不下去,這次會這麼亂,他也是這種方式,他先用這種方式亂一亂,逼這些瓦斯業者加入顧問公司,然後再找這些會員一起漲價。(問:丑○○如何幫加入會員的瓦斯行要回客戶?)他會叫欣欣隆顧問公司打電話找對方的瓦斯行,說這些客戶要還給他的會員,就像我這樣被對待。(問:有無說如果不將客戶還給他,他要如何處理?)沒有。(問:他這樣講後,你是否還敢送瓦斯到他說的這些客戶那裡?)我就叫師傅不要再送瓦斯到這些客戶那裡,因為我擔心師傅的安全,因為我的車那麼多,怕發生事情。(問:你沒有加入欣欣隆顧問公司,迄今有無被騷擾過?)就只有叫我不能送瓦斯到剛才說的這些瓦斯行的客戶那邊,這是巳○○打電話給我的,他說他是顧問公司姓廖。」(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二七四至二七六頁)等情,顯見被告巳○○確有與被告丑○○及宇○○等人仰仗渠等人多勢眾且狀似黑道之情,先行要求被害人天○○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或配合聯合漲價,因被害人天○○未加入該顧問公司,被告巳○○遂向天○○恐嚇非公司會員即不得運送瓦斯至公司會員處,致天○○因前曾親見被告巳○○等人數眾多且似黑道兄弟,並曾聽聞被告巳○○等人攔截其他瓦斯行車輛以阻擾運送,因畏懼其瓦斯行員工及財產遭受危害,致不敢送瓦斯至原有客戶處,而妨害天○○行使營業權利無訛。

D、此外,上開犯罪事實,復有服務契約書範例(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一號偵查卷第十至十三頁)存卷足參,並有欣欣隆公司名片一張、伊拉客瓦斯行瓦斯降價廣告單一張、欣欣隆公司客戶名單一張、欣欣隆公司統一發票二本、伊拉克瓦斯有限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印章一枚、瓦斯業者與欣欣隆公司之契約書一本、臺中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名單一本及文書資料一份等扣案可佐,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丑○○、宇○○、巳○○、己○○、壬○○所便上情,均屬矯飾卸責之詞,不足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丑○○、宇○○、巳○○、己○○及壬○○等人之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一)被告宇○○為欣欣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被告巳○○則為欣欣隆公司之經理,渠等均有參與公司事務,已如上述,則均為公司法第八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另被告丑○○名義上雖非欣欣隆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身分,然既為實際負責人,且與被告宇○○等人共為上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行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屬共同正犯,是核被告丑○○、宇○○及巳○○等三人就犯罪事實二之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起訴書誤載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部分,應予更正)。被告丑○○、宇○○及巳○○等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丑○○、宇○○及巳○○等三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施文墩、洪靜宜等人為之,應屬間接正犯。(二)另被告丑○○、宇○○、巳○○、己○○及壬○○等人就犯罪事實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等人各別所犯,詳見附表一);另被告丑○○、宇○○、巳○○等三人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尚均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至起訴法條中雖漏未敘及被告丑○○等人亦有妨害證人甲○○行使其自由配送瓦斯權利部分;惟起訴事實既已載明而業經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究,併予說明。被告丑○○、宇○○、巳○○、己○○及壬○○等人就上開犯行,均與被告丙○○及其他各有到場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到場人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公訴人雖未敘及另有如附表一所示到場成年男子共犯上開犯行,然此部分既為共犯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丑○○、宇○○、巳○○等三人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二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處斷。被告丑○○、宇○○、巳○○等三人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五罪及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一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另被告丑○○、宇○○、巳○○等三人就犯罪事實四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被告丑○○、宇○○、巳○○等三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丑○○、宇○○、巳○○等三人先後多次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二罪間,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處斷。被告丑○○、宇○○、巳○○等三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被告丑○○、宇○○、巳○○等三人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一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五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五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己○○就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四罪,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被告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七月、五月及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宇○○於九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巳○○曾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宇○○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另被告巳○○僅就其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後所犯成立累犯,其違反公司法等部分則無構成累犯之餘地),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六)爰各別審酌被告丑○○等人所為角色之輕重、參與犯罪之程度,渠等前揭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渠等圖謀不勞而獲,據此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而坐享利益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不但嚴重影響憲法上所保障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權,更直接影響到被害人之生計及生活品質,惡行實均屬非輕,又渠等犯罪後均矯飾犯行,顯然不知悔改,犯罪後態度均不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壬○○部分除外),及就被告壬○○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七)末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丑○○等人所有,且供渠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被告宇○○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二支等物、扣得被告巳○○所持有之伊拉客瓦斯有限公司收據一本、扣得被告丑○○所持有之伊拉克瓦斯行電腦主機等物或被告己○○所持有之藍波刀等物,均因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八)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丑○○、宇○○及巳○○等三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嫌云云;然而,本件依扣案物證及卷內書證所示,既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丑○○等人於欣欣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除委由會計師簽發簽證及製作查核報告外,另有填具其他不實之會計憑證或財務報表等情,公訴人復未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此部分自屬無證據證明被告丑○○、宇○○及巳○○等三人犯罪,是各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宇○○為使欣欣隆公司順利運作,冀讓桶裝瓦斯零售業者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以便以欣欣隆公司名義控制臺中縣、市桶裝瓦斯市場,遂於九十六年七月底某日,由丑○○出面邀請中一瓦斯行負責人林兆泰、美吉液化煤氣行負責人午○○、聯興煤氣行負責人未○○、南光煤氣行負責人宙○○、臺灣煤氣供應中心負責人庚○○、協和瓦斯行負責人乙○○、東洋瓦斯行負責人陳金清、中聯瓦斯行負責人林世溢、宏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酉○○、民眾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辛○○(兼為福興煤氣有限公司、谷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裕民瓦斯行負責人邱敏彬等瓦斯業者,齊至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丑○○對各瓦斯行業者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參加者可以舉手,在座之瓦斯業者多畏懼丑○○之黑道背景,無人敢舉手表示反對參加;而如附表三所示之與會者即被害人庚○○等人均因畏懼丑○○之黑道背景,會率眾致其等公司搗亂或毆打公司員工,並用惡意削價競爭方式搶奪客戶,不得不答應而均加入欣欣隆公司,並各按月繳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管理費予巳○○收執;另被告丑○○等人亦有脅迫乙○○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收取管理費之恐嚇取財犯行;而被告辰○○亦有共為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另被告壬○○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四以外之其他犯行;被告丙○○及己○○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丑○○、宇○○、巳○○、己○○、辰○○及壬○○等人各另涉有上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數罪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丑○○等人就如附表三所示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丑○○等人供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乙○○等人指述稽詳,復有上開證物扣案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一八三一號判例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另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惟證據本身如有瑕疵,則在瑕疵未能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即難謂適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號及三十二年上字第九七一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丑○○等人均辯稱渠等並無在處女蟳餐廳使用任何強暴及脅迫之手段要求被害人林振男等人加入欣欣隆公司,亦未對乙○○施以任何違反手段要求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繳交管理費,尚無公訴人所指上開恐嚇取財之犯行等情。而查:

(一)依證人即臺灣煤氣供應中心負責人庚○○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九十六年七月底丑○○邀我去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吃飯,我一開始不知道丑○○邀我吃飯目的為何,去到餐廳吃飯丑○○才告知綽號螺絲的男子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稱參加該管理顧問公司能夠穩定市場,被搶走的客戶顧問公司會幫我搶回來,管理費用約銷售瓦斯一公斤新臺幣零點三元,我聽到的時候就覺得該費用是要向我索取保護費,然後丑○○就問在場的人若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可以舉手,因丑○○本身有帶小弟,讓我覺得丑○○有黑道背景,且日前就帶人前往臺中市年豐棧瓦斯行毆打瓦斯行的員工,臺中市大中企業有限公司聽說也有被丑○○帶人前往毆打,那時我害怕丑○○帶人去我公司擾亂或毆打員工,加上我公司瓦斯都是跟歐凱瓦斯裝場灌瓦斯,也相當害怕丑○○所開設的伊拉克瓦斯公司會削價搶我客戶,當時我真的是迫於無奈情況下加入的。(問:你是否主動願意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我是畏懼丑○○黑道背景,會率眾去我公司擾亂或毆打公司員工,及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我迫於無奈情況才加入的。(問:如果你非主動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為何丑○○問大家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可以舉手,你為何不舉手?)當日吃飯的人,大家都畏懼丑○○的黑道背景,如果當場舉手,害怕丑○○會對我們做出不利的事情,所以丑○○詢問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的舉手,當時現場沒人敢吭聲,也沒有人敢舉手,所以我也不敢舉手。(問:當日丑○○邀你吃飯,在場的有誰?)被丑○○邀請的有中一瓦斯公司林兆泰、美吉液化煤氣行午○○、聯興煤氣行未○○、東洋瓦斯行陳金清、南光煤氣行藍全男、海珊瓦斯行林世溢、民眾瓦斯行辛○○、裕民瓦行邱敏彬、宏鎰企業有限公司酉○○以及我在場,丑○○則是和綽號螺絲男子在場。(問:綽號螺絲之男子是否有邀請你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綽號螺絲之男子當日只有說如果我們有客戶被搶走的事情,他會幫我們搶回來,也未邀請我們參加,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且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業根本不了解。(問:你為何知道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業不了解?)因為那天吃飯的時候,在言談之中,我感覺綽號螺絲的男子對於我們瓦斯行業的問題根本不了解,所以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就是用合法的管理費用名目,來收保謢費之實。(問: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成員有誰?)我與該管理顧問公司簽約才知道顧問公司的名稱為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該顧問公司員工我知道的有綽號螺絲之男子及綽號阿平之男子,丑○○在管理顧問公司,有無掛名我不知道,但吃飯時都是丑○○邀請各業者參加管理顧問公司。(問:欣欣隆公司為何人跟你簽約?)九十六年八月,綽號西瓜之男子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在契約書上蓋章,並未繳交金錢給綽號西瓜之男子,九十六年九月,綽號阿平之男子拿一份契約書要我重新簽訂,所以我就重新簽訂契約書,並由綽號阿平之男子跟我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問:你如何繳交管理費用?已繳交多久?金額為何?)每個月上旬,綽號阿平之男子會拿發票來給我,並向我收取每個月新台幣七千五百元,都是收取現金,並未匯款。我已經繳交四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沒有,我曾經請公司幫我協調被搶走的客戶,但公司都沒有協調。大家都不願意繳交這筆保護費用,但是在迫於無奈之下被強收,而且也沒幫我做任何事情,繳交這筆保護費用我覺得很冤枉。」(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三警詢筆錄第二0九頁以下)、「我的警詢筆錄實在。…(問:你有無加入欣欣隆公司?)有。(問:為何加入?)如警局筆錄所載。是在去年七月丑○○邀我去處女蟳餐廳吃飲,席間他說綽號螺絲要開顧問公司,如果客戶被搶走,可以幫我協調,意思就是幫我找回來,管理費用是每公斤三角,他說如果不加入的人可以舉手,我沒舉手,因為理事長在那邊都沒有說什麼,我只是會員。(問:你是何時加入的?)是在下個月才開始加入,就是九十六年八月開始加入。(問:九十六年八月加入他們是否還有再去邀你?)沒有,因為當時吃飯時他就有我們名冊,且我們當時也沒人舉手,他就認為我們就是要加入,所以八月就直接找我們簽約,到九月才開始收錢,每個月收七千五百元,我不知道是付四個月還是五個月,我忘記了,收錢都是巳○○來收的,他是自己一個人來收。你吃飯時聽到說要收取管理費,是否認為這是保護費?)我心裡是這樣想。(問:丑○○是否有黑道背景?)我很早就認識他了,因為我在他的分裝廠灌了很多年瓦斯,我會加入是因為我怕我的客戶會被丑○○的瓦斯行搶走,我的客戶本來就很少了。(問:丑○○之前是如何搶你的客戶?)他用低價搶客戶,因他的成本比我便宜,他本身有經營分裝廠,所以我的價格無法跟他競爭。(問:你是害怕丑○○帶人去你的瓦斯行騷擾及歐打員工?)是的,我是害怕客戶流失。(問:吃飯時,是否因為害怕丑○○的黑道背景及怕你的客戶被丑○○惡意競爭搶走,才不敢舉手?)我是怕我的客戶被他搶走,且理事長都有加入。(問:當天處女蟳餐廳吃飯,綽號螺絲有無在場綽號螺絲有無說什麼話?)他說客戶如果被搶走,他會幫我們搶回來。(問:當天主要是何人說要成立顧問公司?)丑○○,因為綽號螺絲是外行人,他對瓦斯業不了解,他不是從事這行的人。(問:去年八月是綽號西瓜的人拿契約書給你簽?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一覽表)是的,綽號西瓜的人是編號十四號(即被告丙○○),不過他作一個月就沒有來了,之後就是巳○○來。編號十一號(即被告宇○○)是綽號螺絲。(問:你加入顧問公司後,有無請顧問公司幫你處理過事情?)有跟巳○○講過,但是客戶還是沒有搶回來。(問:那管理費的錢不是白花了嗎?)沒有辦法。(問:丑○○是否用跟車方式搶客戶?)他要搶都是搶生意攤,就是營業用的瓦斯,他只要去店面看瓦斯桶,就知道這個客戶是叫誰的瓦斯,他要搶的話去看店面就知道了。」等情(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一八四頁至一八六頁),佐以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二八至二三四頁),足見證人庚○○自九十六年八月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自九十六年九月起交付四、五期(每月一期)每月七千五百元之管理費,乃因擔心遭被告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等低價搶客始加入欣欣隆公司,尚非因被告丑○○及宇○○二人在處女蟳餐廳內實際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所致,是以,被告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縱有低價搶客之手段,造成證人庚○○等人所經營之瓦斯行營運發生困難,此僅為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問題,尚非屬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自無構成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餘地。

(二)又查,依證人即美吉液化煤氣行負責人午○○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美吉液化煤氣行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客戶大多為臺中市、臺中縣太平市等。我是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之會員。九十六年七月底丑○○透過庚○○邀我去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吃飯,我一開始不知道丑○○邀我吃飯目的為何,庚○○僅告訴我丑○○要請我們吃飯,去到餐廳吃飯丑○○與綽號螺絲的男子表示要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稱參加該管理顧問公司能夠穩定市場,被搶走的客戶顧問公司會幫我搶回來,管理費用約銷售瓦斯一公斤新臺幣零點三元,我聽到的時候直覺反應該費用是要向我索取保護費,然俊丑○○就問在場的人如果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可以舉手,當時氣氛非常擬重,在場人都莫不吭聲,沒人敢舉手,因丑○○所經營之伊拉客瓦斯公司日前用以低於成本價位搶奪我的客戶,加上我瓦斯公司經營的噸數僅有二十噸,若丑○○用低於成本的價位搶奪我客戶,我會一直賠錢,所以我是在迫於無奈情況下加人的。(問:你是否主動願意加入該管理顧問公司?)我是畏懼丑○○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且我也怕伊拉克瓦斯公司用暴力方式對我客戶擾亂,我在迫於無奈情況才加入的。(問:如果你非主動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為何丑○○問大家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可以舉手,你為何不舉手?)當日吃飯的人,大家心裡都認為已經被丑○○點名,如果當場舉手,害怕丑○○會對我們做出不利的事情,所以丑○○詢問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的舉手,當時現場沒人敢吭聲,也沒有人敢舉手,所以我也不敢舉手。(問:當日丑○○邀你吃飯,在場的有誰?)被丑○○邀請的有中一瓦斯公司林兆泰、臺灣煤氣供應中心庚○○、聯興煤氣行未○○、東洋瓦斯行陳金清、南光煤氣行宙○○、海珊瓦斯行林世溢、民眾瓦斯行辛○○、裕民瓦行邱敏彬、宏鎰企業有限公司酉○○及我在場,丑○○則是和綽號螺絲男子在場。(問:綽號螺絲之男子是否有邀請你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當日只有丑○○跟我們說綽號螺絲之男子會組一間顧問公司,說如果我們有客戶被搶走的事情,管理顧問公司會幫我協調回來,幾乎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因為那天吃飯時,在言談之中,我感覺綽號螺絲的男子對於我們瓦斯行業的問題根本不了解,所以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就是用合法的管理費用名目,來收保謢費之實。該顧問公司員工我知道的有綽號螺絲之男子是負責人,綽號阿平之男子實際收錢,而綽號西瓜之男子則是拿契約書跟我簽約。吃飯時都是丑○○邀請各業者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九十六年九月,綽號西瓜之男子獨自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在契約書上蓋章,並未繳交金錢給綽號西瓜之男子,九十六年十月,綽號阿平之男子拿一份契約書,說負責人換人要我重新簽訂,我就重新簽訂契約書,之後每個月就由綽號阿平之男子跟我收取六千元。每個月十五日,綽號阿平之男子會來找我收取每個月新台幣六千元,都是開臺中商銀午○○的支票給綽號阿平男子,並未匯款或繳交現金。我已經繳交四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我有打電話給綽號阿平之男子請他幫我協調被搶走的客戶,但都沒結果,我覺得沒有提供服務。」(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三警詢筆錄第二0四至二0六頁)、「我的警詢筆錄實在。…(問:你有無加入欣欣隆公司?)有。(問:為何加入?)如警局筆錄所載。從去年七月丑○○邀我去處女蟳餐廳吃飯,席間丑○○與綽號螺絲的人說要開顧問公司,說加入顧問公司如果客戶被搶走,他們會幫忙協調回來,費用是每公斤三角,丑○○說若不參加的人可以舉手,當時氣氛沒有人敢舉手,也沒有人敢出聲音,因為之前丑○○伊拉克瓦斯行曾經用低於成本的價格搶我的客戶,加上我的瓦斯噸數才二十頓,我怕會一直賠錢,我怕他繼續搶我的客戶,所以才加入這家顧問公司。(問:你聽到丑○○講說要收費,你直覺是否認為是保護費?)是的。(問:為何說你怕伊拉克瓦斯行用暴力擾亂你的客戶?)我是怕我的客戶會流失,因為我沒有搶別人的客戶,我是要保護我自己的客戶不要繼續流失。(問:丑○○搶用削價搶你的客戶的情形?)我的成本價在五百五十元,他都用五百元賣。(問:為何其他業者是說他們的成本價約六百元,丑○○是麥五百多元?)因為後來有漲價過,總共曾經漲過二次。(問:丑○○何時開始用惡意削價方式搶你的客戶?)大約去年年初開始。(問:丑○○這種價格你是否可以跟?)無法跟,因為他是直銷價格,我還要經過分裝廠。(問:為何吃飯時你不敢舉手?)我是怕他會繼續搶我的客戶,我繳這個錢是買一個保身符,我怕我如果舉手,他會繼續搶我的客戶。(問:你加入後丑○○有無繼續搶你的客戶?)沒有了。(問:在未加入顧問公司前,你有無曾經被顧問公司的人要求不能送瓦斯到顧問公司的會員的客戶那邊?)沒有,因為我一開始就加入了,我本來最好的時候噸數每個月有七、八十噸,到最後一直不斷流失到只剩下二十頓,我只希望能夠維持住二十噸,可以過生活。當天吃飯時,綽號螺絲說可以聯合採購瓦斯桶,價格有議價空間。(問:你認為綽號螺絲的人對瓦斯業是否瞭解?)應該沒有,因為他不是我們瓦斯業的人。我於九十六年九月簽約,是綽號西瓜的人拿給我簽的。十月時巳○○又拿一份給我簽的,他說公司有變更負責人。我從十月開始繳費,每個月六千元繳給巳○○,總共繳四期。(問:你曾經找巳○○幫你服務過嗎?)有,因為我的客戶曾經被其他瓦斯行搶走,我有找巳○○處理,但是沒有結果,那個客戶沒有回來。(問:你二十噸的銷售量,一個月可以賺多少錢?)二、三萬元。(問:六千元對你來說不是一筆很大的負擔?)是的,但至少不用擔心客戶被搶走。丑○○是否有黑道背景我不知道。」等語(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九0至一九二頁),佐以證人午○○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三五至二三八頁),亦可見證人午○○自九十六年十月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起交付四期(每月一期)每月六千元之管理費,僅係擔心遭被告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等低價搶客,尚非因被告丑○○及宇○○等二人在處女蟳餐廳內有何帶同多名黑道兄弟施壓或以言詞恐嚇等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所致,是以,被告丑○○所經營之伊拉克瓦斯行縱確有低價搶客之情,造成證人午○○所經營瓦斯行之客戶流失,亦非屬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當亦無成立恐嚇取財等犯行之情。

(三)倘依證人即宏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酉○○於警詢時陳稱:「九十六年七月中旬丑○○透過陳金清(東洋瓦斯行負責人)跟我說丑○○要請瓦斯業者吃飯,邀我去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吃飯,後來辛○○(福興煤氣有限公司負責人)跟我聯絡要不要去,辛○○說他要去,所以我才去,我一開始不知道丑○○邀我吃飯目的為何,陳金清僅告訴我丑○○要請我們吃飯,去到餐廳吃飯,現場有丑○○及約十瓦斯業者,丑○○旁邊坐著一名陌生男子,該男子著短袖衣服,手臂上露出刺青,然後丑○○就向我們這些瓦斯業者介紹這個陌生男子叫宇○○、綽號螺絲,丑○○就說螺絲要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聲稱管理顧問公司是要平穩市場,穩定市場價格,被搶走的客戶顧問公司會幫我搶回來,管理費用為銷售瓦斯一公斤新臺幣零點三元,每月五日要繳交管理費給顧問公司,我聽到時直覺反應該費用是要向我索取保護費,大家聽到也都沒有表示意見,加上我自己也心裡畏懼,因為害怕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曾經有削價搶我客戶,當時我的桶裝瓦斯二十公斤賣新台幣六百五十元,成本六百元(含管銷費用),丑○○的伊拉克瓦斯公司跑來搶我的客戶以二十公斤桶裝瓦斯賣成本價新台幣六百元,讓我慘賠,然後之前耳聞臺中市有間瓦斯行曾經被丑○○所經營的伊拉克公司率眾騷擾及毆打,及中一瓦斯行的送瓦斯員工遭同業的瓦斯車員工砍殺,我害怕被伊拉客瓦斯公司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客戶及遭受像同業一樣被騷擾及毆打,當時我為了生存才迫於無奈加入的。我是畏懼丑○○會率眾去我公司擾亂或毆打公司員工,及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讓我無法經營,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加上大家這些瓦斯業者也都沒有發表意見,所以丑○○詢問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的舉手,當時現場一片寧靜,沒有人敢舉手,所以我也不敢舉手。當日丑○○是和綽號螺絲男子在場。我記得綽號螺絲之男子當日只有坐在丑○○旁邊,也未邀請我們參加,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我直覺螺絲之男子身上有刺青,且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業根本不了解,我的感覺很不好,有黑道的壓力。綽號螺絲的男子對於我們瓦斯行業的問題根本不了解,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且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是用管理費用的名稱是來強制向我收費的。吃飯時都是丑○○邀請各業者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九十六年八月,綽號阿平之男子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在契約書上蓋章,並未繳交金錢給綽號阿平之男子,九十六年九月,綽號阿平之男子拿一份契約書要我重新簽訂,所以我就重新簽訂契約書,並由綽號阿平之男子跟我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每個月五日,綽號阿平之男子會拿發票來我公司,並向我公司的會計收取每個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我公司都是開現金支票直接拿給阿平,並未匯款。我已經繳交四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十八萬元。(問:你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後,該管理顧問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沒有,因為我公司都是正常運作,正派經營,自從我加入管理顧問公司以後,我的客戶就比較少有跟我抱怨別人的瓦斯價格比較低的問題,也比較少有削價競爭的問題出現,所以不需要管理顧問公司的服務。另外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有叫我們馬上要把液態瓦斯的價格調漲一致到二十公斤裝新台幣六百五十元,但我沒有跟著做,因為客戶不一樣。」(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警詢筆錄第三一至三三頁)、「(問:丑○○的瓦斯行何時開始搶你的客戶?)九十六年初開始。(問:當時他是如何搶你的客戶?)當時的售價是六百五十元,我的成本是六百元,他是用六百元的價格來搶。(問:六百元對你來講是否賠錢?)是的,我最少要賣六百二十元以上才有一點利潤,因為我進價成本就五百四十元,我還要加上師傅的薪水、車輛保養、油錢及房租、電話等行政費用。如果賣六百元就賠錢,所以他的價格我曾經有跟進,但是是因為怕客戶流失,只好賠錢賣。我的部分客戶就被他用這種方式搶走,他這樣做對我長期瓦斯行經營影響很大。(問:對於丑○○這種削價競爭你是否會害怕?)會,怎麼可能不會怕。(問:九十六年七月丑○○找你去處女蟳餐廳吃飯?)是的。(問:席間是丑○○說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司?)是的。(問:是否丑○○介紹綽號螺絲的人跟你認識?)是的,在吃飯時認識的,我到今天早上在刑事局才知道他的名字叫宇○○。(問:席間丑○○當時是如何說的?)當時他說要成立顧問公司,客戶流失可以透過顧問公司找回來,費用是一公斤三毛是在契約書上寫的。(問:你覺得這樣的費用合理嗎?)不合理。我心裡認為他只是要收錢而已,因為處理事情我們又沒有找他來處理,以往處理事情都是自己處理,沒有找別人來處理,所以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花這筆錢找人來幫忙處理事情。(問:吃飯當時宇○○有無說任何話?)沒有,當時理事長林兆泰都沒有說什麼,我們只是會員怎麼敢出聲。(問:宇○○是否你們業內的人?)不是。(問:你一個月支付多少顧問費?)四萬五千元。(問:你瓦斯行每個月淨賺多少?)大概有二十萬元左右。(問:多花這四萬五千元對你來說是否是一個負擔?)如果丑○○繼續用六百元的價格來競爭,我無法每個月淨賺二十萬元,搞不好每個月還要倒賠二十萬元,如果沒有加入繳四萬五千元的話,價格比別人貴,小姐會被客戶罵,每天這樣我們也受不了,所以只好加入。(問:跟你收顧問費的人是何人?)巳○○,我繳了四期。(問:你有無請顧問公司幫你協調找流失的客戶?)沒有。(問:這樣的話你的顧問費不是白繳?)是的。(問:你加入後,客戶有無被搶?)沒有。至少伊拉客沒有繼續用削價競爭的方式搶我的客戶。」(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偵訊筆錄第四二至四四頁)等情,佐以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三八背面至二四二頁),可見證人酉○○在處女蟳餐廳聚會時,亦因其自己主觀上擔心其市場遭被告丑○○搶走而經營困難,因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繳交每月四萬五千元之款項達四次,尚非因當日在場之被告丑○○及宇○○二人實際對其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所致,從而,被告丑○○等人既無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致證人酉○○因此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給付上開費用,渠等就此等部分蓋無成立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餘地。準此,公訴人認被告丑○○、宇○○、巳○○、己○○、辰○○及壬○○等人有上開向酉○○恐嚇取財之犯行,顯非有據。

(四)證人即聯興煤氣行經理未○○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聯興煤氣行位於臺中市○區○區○○路○段○○○號,客戶大多為臺中市北區為重,臺中縣、市都有零星散戶。我是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會員。九十六年七月底丑○○透過庚○○(臺灣煤氣供應中心負責人)邀我去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吃飯,庚○○僅告訴我丑○○要請我吃飯,去到餐廳吃飯時,丑○○先介紹綽號螺絲男子給我們認識,丑○○表示綽號螺絲的男子要成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可以穩定市場,保障客戶,如果客戶流失,可以透過顧問公司可以協調回來,管理費用為銷售瓦斯一公斤新臺幣零點三元等語,雖他們口頭上稱該費用為管理費,但我覺得該費用是我要用來買平安的費用,九十六年四月至五月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惡意削價搶我客戶,當時我賣二十公斤罐裝瓦斯一桶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而一桶瓦斯成本就要六百一十元(含管銷成本),伊拉客瓦斯公司故意賣二十公斤罐裝瓦斯一桶新臺幣五百三十元至五百五十元去搶奪我客戶,吃飯時,丑○○又一一點名去吃飯的瓦斯業者問我們有沒有意見,如果我當場反對,我害怕丑○○又會用惡意銷價方式搶奪我客戶而沒辦法生存,當時我為了生存,在迫於無奈情況下加入的。我是畏懼丑○○用惡意削價低於成本方式搶奪我客戶,且那時才因伊拉客瓦斯公司用該方式讓我慘賠,為了生存,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丑○○詢問各瓦斯業者,當時現場一片寧靜,大家被點到時,沒人敢表達意見,所以我也不敢表達意見,當日丑○○是和綽號螺絲男子在場。當天吃飯都是丑○○在說有關顧問公司的事情,綽號螺絲之男子當日只有幾乎都沒說話,也未邀請我們參加顧問公司,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而且我覺得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業根本不了解,所以那天綽號螺絲之男子對於瓦斯行的事情都插不上話。他們說要繳管理顧問費,對我來說只是用來買平安的費用。吃飯時都是丑○○邀請各業者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九十六年八月,一不詳男子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交代我兒子劉奕聖在契約書上蓋章,並未繳交金錢給,那時候契約書顧問公司立約人為辰○○,九十六年九月,巳○○拿一份契約書要我重新簽訂,我那時候也是交代我兒子劉奕聖在契約書上蓋章,契約書上顧問公司立約人則改成宇○○,我兒子也未拿錢給巳○○。每個月月初,大約三號,巳○○會拿發票來給我(發票在我會計師那),並向我收取每個月新臺幣一萬零八百元,第一次收取現金,之後都開支票(臺中商銀六千八百九十劉蔡秀美的甲存支票)給巳○○。我已經繳交四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四萬三千二百元。(問:你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公司是否有提供任何服務給你?)沒有,我曾請管理顧問公司幫我協調被搶走的客戶,但公司有沒有協調我不知道,客戶也都沒有回流。編號九為與我簽訂第一次契約男子且也曾拿名片給我,名片上面有寫辰○○,有沒有寫欣欣隆公司我已經沒印象,且因為也不會跟他聯絡,名片我已經丟掉。」(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警詢筆錄第七至九頁)、「(問:警詢是否實在?)實在。(問:警察有無對你刑求、恐嚇、脅迫?)沒有。(問:九十六年七月丑○○找你去處女蟳餐廳吃飯?)他是委託庚○○打電話邀我去的。(問:席間是丑○○說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司?)是的。(問:是否丑○○介紹綽號螺絲的人跟你認識?)是的,當時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後來我才知道他叫宇○○。(問:丑○○當時是如何說的?)他說要穩定市場,要成立顧問公司,客戶流失可透過顧問公司找回來,費用是一公斤三毛。(問:你覺得這樣的費用合理嗎?)其實我是因為我的客戶被伊拉客用削價競爭方式搶客戶我會怕,當場吃完飯丑○○逐一問大家是否願意加入,大家都不敢有意見,我是怕他用削價競爭搶走客戶,我會加入是因為想買一個平安。(問:當時宇○○有無說任何話?)沒有,他只是一直吃檳榔,可能他不是我們業內的人,對這個行業不了解。(問:你是否認為這個費用是保護費?)我是認為買一個心安,至於是否為保護費由檢察官判斷。(問:你一個月支付多少顧問費?)一萬多元。(問:你聯興煤氣行每個月的平均淨賺多少錢?)約三到五萬元,但是如果要扣掉我們兩夫妻的工資及房子是自己的,等於是沒有賺。(問:一個月一萬元的顧問費對你們是否是負擔?)是一大負擔。(問:跟你收顧問費的人是何人?)巳○○,也是他來收錢時認識的,我已經繳了四期。(問:你有無請公司幫你協調找流失的客戶?)有,但回來的很少,幾乎不到一成。(問:如果丑○○在吃飯時沒有遨你們加入顧問公司,而是由其他人單純邀你們加入的話,你是否會加入?)如果是對業內不了解,加入也沒有用,我怎麼可能加入。(問:你說之前曾經被丑○○削價競爭過是否如你警詢筆錄所述?)是的。如果我們跟進他的價格,他就會繼續降價,我們沒有辨法,就只好放棄客戶。(問:為何丑○○可以以這種價格販賣?)他有分裝廠,這種價格對我們來說是賠錢的,對他來說是否賠錢我不清楚。」(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偵訊筆錄第十六至十七頁)等情,佐以證人未○○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三一二至三一六頁),顯見證人未○○在處女蟳餐廳聚會時,乃因其自己主觀上擔心其市場遭被告丑○○搶走而經營困難,因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繳交每月一萬八千元之款項達三次,尚非因當日在場之被告丑○○及宇○○二人實際對其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所致,從而,被告丑○○等人既無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致證人未○○因此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給付管理費,渠等就此等部分蓋無成立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餘地。準此,公訴人認被告丑○○、宇○○、巳○○、己○○、辰○○及壬○○等人有上開向未○○恐嚇取財之犯行,亦屬無據。

(五)再者,依證人即南光煤氣行負責人之子宙○○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我是欣欣隆公司之會員。九十六年七月底丑○○透過某人邀我去臺中市○○○路處女蟳餐廳吃飯,我一開始不知道丑○○邀我吃飯目的為何,僅告訴我丑○○要請我們吃飯,去到餐廳吃飯丑○○與綽號螺絲的男子表示要開一間管理顧問公司,稱參加該管理顧問公司能夠穩定市場,被搶走的客戶顧問公司會幫我搶回來,管理費用為銷售瓦斯一公斤新台幣零點三元,我聽到時直覺反應該費用是要向我索取保護費,加上,也相當害怕丑○○所開設的伊拉客瓦斯公司會削價搶我客戶,當時我真的是迫於無奈情況下加入的。我是畏懼丑○○黑道背景,會率眾去我公司擾亂或毆打公司員工,及用惡意削價方式搶奪我的客戶,我迫於無奈才加入的。當日吃飯的人,大家都畏懼丑○○的黑道背景,當場如果舉手,害怕丑○○會對我們做出不利的事情,所以丑○○詢問不願意參加管理顧問公司的舉手,當時現場一片寧靜,沒有人敢舉手,所以我也不敢舉手。被丑○○邀請的有中一瓦斯公司林兆泰、美吉液化煤氣行午○○、聯興煤氣行未○○、東洋瓦斯行陳金清、海山瓦斯行林世溢、民眾瓦斯行辛○○、裕民瓦斯行邱敏彬、宏鎰企業有限公司酉○○以及我在場,丑○○則是和綽號螺絲男子在場。綽號螺絲之男子當日只有說如果我們有客戶被搶走的事情,他會幫我們搶回來,也未邀請我們參加,都是丑○○在說話邀請我們要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也沒說該管理顧問公司名稱為何,那天吃飯時,綽號螺絲的男子對於我們瓦斯行業的問題根本不了解,且在臺中縣市瓦斯業從未見過其人,所以讓我覺得讓一個外行人來管理瓦斯市場,又要繳交管理費用,根本是用管理費用的名稱來收保護費,吃飯時都是丑○○邀請各業者參加管理顧問公司。九十六年八月,欣欣隆公司的人拿契約書來我公司說要簽約,那時我僅交待小姐在契約書上蓋章,當時未繳交金錢,九十六年九月,綽號阿平之男子拿一份契約書要我重新簽訂,所以我就重新簽訂契約書,並由綽號阿平之男子跟我收取四萬二千元。每個月上旬,綽號阿平之男子會拿發票來給我,並向我收取每個月新臺幣四萬二千元,都是收取現金,並未匯款。我已經繳交五個月的管理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一萬元。我參加欣欣隆公司後,該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服務給我。一年多以前丑○○曾經對整個市場拚價格,搶客戶。那時成本差不多四百五十元左右,丑○○賣五百元左右。如果對賣五百元,沒有賺,每桶還要賠一百元左右。」(詳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0一號卷二警詢筆錄第五八至六一頁)、「(問:去年七月你有無到處女蟳餐廳吃飯?)有,是工會理監事庚○○通知,我本來以為是工會要開會,去那邊看到一些人,都是工會的理幹事,還有綽號螺絲的人。吃飯時,丑○○說螺絲要成立顧問公司。丑○○說參加欣欣隆公司後市場會比較和平,說客戶被搶走,顧問公司會幫我們調解回來,就是會跟他們講,就是會跟搶客戶的瓦斯行講,叫他們把客戶還給會員,當時還說管銷費用每公斤三角。(問:當天丑○○帶幾個人去?)我只記得宇○○。(問:你聽到丑○○說要收管銷費用,是否認為就是收保護費?)我感覺是這樣。(問:丑○○當晚是不是有問說不參加顧問公司的人可以舉手?)是的。我沒有舉手。因大家都沒舉手,我也不敢舉手。(問:當時丑○○講這句話時,你有無壓力或害怕?)還好,稍微會怕。(問:你的瓦斯行之前是否有被丑○○搶過生意?)有,他用比一般賣價更低的價格來賣。(問:他賣的價格有無比你們的成本還要低?)還不至於,有的可以跟,有的無法跟,因為他賣得比我們的成本還要便宜。(問:除了在處女蟳餐廳那次外,還有無其他人去找你加入顧問公司?)巳○○有拿合約書到我的瓦斯行,時間忘記了,好像是處女蟳餐廳的隔月。第一次來的時候我不在。又隔一個月,巳○○又拿一份合約書要我重簽。(問:巳○○來找你時,是幾個人來?)他來收錢時都是他一個人來。(問:巳○○拿合約給你簽時,是否馬上就簽?)是的,我沒有再問,因為他拿來時說很多瓦斯行都已經簽了。(問:你總共繳了幾期管理費用?)我記得五期,每期四萬二千元總共二十一萬元。(問:顧間公司有無提供服務?)沒有。(問:你這二十一萬元不就是白花?)是的。(問:每個月四萬二千元對你瓦斯行來說是否是負擔?)也是一筆負擔。(問:既然負擔,為何要加入?)因為我們做這行比較煩,而且我們有很多危險物品,怕不加入會被找麻煩,因為以前也曾經有過賣兄弟茶及打火機,我們想說能免則免。(問:你有無請顧問公司幫你服務過?)沒有。(問:你加入顧問公司後,丑○○是否就沒有搶你的客戶?)因為時間點我比較不好記。(問:照你所說你繳這筆管理費是純粹買個心安?)可以這樣說,如果不加入怕會被搶走客戶。」等情(詳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二一六至二一八頁),佐以證人宙○○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三一七至三二0頁),顯見證人宙○○自九十六年八月間處女蟳餐廳聚餐後即同意加入欣欣隆公司,並交付五期(每月一期)每月四萬二千元(共計二十一萬元)之管理費,而證人宙○○乃因其自己主觀上擔心市場遭人搶走,若瓦斯行均加入或可平穩市場以避免遭其他同行低價搶客而加入,且在處女蟳餐廳聚會時僅被告丑○○及宇○○二人到場,被告巳○○、丙○○、己○○、辰○○及壬○○等人均未到場助勢,足見證人宙○○尚非因被告丑○○及宇○○二人在處女蟳餐廳內實際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而加入欣欣隆公司,基上,被告丑○○及宇○○等人既無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致證人宙○○因此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並給付管理費,渠等蓋無成立恐嚇取財等犯行之情。從而,公訴人認被告丑○○、宇○○、巳○○、丙○○、己○○、辰○○及壬○○等人有上開向南光煤氣行負責人之子宙○○恐嚇取財之犯行,核非有據。

(六)另查,依證人即協和液化氣有限公司董事長乙○○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從剛開始籌備就從同行間知道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但我沒有意願參加,該公司起初是由烏日鄉歐凱瓦斯分裝廠丑○○發起,巳○○掛名公司負責人,旗下有另○○○鄉○○路中聯瓦斯林世溢、大里中興路東洋瓦斯陳金清及羅姓綽號『螺絲』負責實際運作,五人共同組織。平日如果要開會都是由巳○○與我連絡,我有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的名片。我有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成為會員,公司有跟我簽訂合約,我加入三至四個月,沒有入會費,但公司從我瓦斯出貨量每公斤抽零點三元,我每月約繳納一萬八千元。我會費以開立支票付款,前二次收款人我不認識,最近二次由巳○○前來收費,收款時有開立發票。(問:既然臺中市已有瓦斯工會,為何你還要參加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我不得不參加,因為會害怕遭報復。(問:由何人前往要你參加會員?是否使用恐嚇或暴力要求你加入?)我是丑○○透過同行找我入會,當初點名我參與幹部,但我表示沒有意願再管瓦斯業,我起初沒有參加,客戶流失四至五家,且接獲電話說流失的客戶不要想找回來了。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之成員沒有使用暴力恐嚇我加入,因為我在瓦斯工會具指標性,我的加入丑○○也憂、也喜,他也怕我出賣他。(問:如果未使用暴力,為何你要參加當會員?)我的參加純粹是為要挽留客戶,花錢消災,一年多前臺中市○區○○路年豐棧瓦斯行因為客戶被欣欣隆管理顧問公司搶走,年豐棧有將客戶找回,年豐棧員工就遭到歐凱率眾毆打,○○○區○○路長人瓦斯寅○○也一樣遭到歐凱手下欲鬧事即遭報警制止。」(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警詢筆錄第二五0至二五一頁)、「(問:你是否有參與籌備欣欣隆顧問公司?)沒有,這家公司我聽說幕後是丑○○設立的,叫螺絲掛名負責人,後來改叫巳○○當負責人。在處女蟳餐廳吃飯後,該餐廳老闆跟我說,螺絲是臺中有名的流氓,為何我們這個行業會和他一起吃飯。(問:欣欣隆顧問公司開會,你是否有去參加?)沒有。我有加入。(問:所收的管理費如何運用?)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繳錢,且我還故意開支票,這樣才可以留下證據,對方也有開發票給我。(問:支票是否都是巳○○來收的?)是的,他來收二次,我繳了三、四期,每個月繳一萬八千元。(問:參加這家公司,公司替會員做什麼事情?)到現在都沒有,當初是說要穩定市場,如果客戶被搶走,他們會想辦法幫我們要回來。(問:你是否因為你的客戶被丑○○搶過,所以你才加入?)是的。(問:丑○○搶你的幾家客戶?)四、五家。(問:他是否說如果不加入,會繼續搶你客戶?)他是沒有放風聲,但同行的會員有好幾個告訴我,丑○○要求我加入,我當時被亂了好幾個星期,擔心不加入會有事情,加入又會犯法。(問:為何說不加入會有事情?)我擔心我的客戶會被丑○○搶走。(問:丑○○是否還有經營歐凱分裝廠?)是的,他旗下還有一家伊拉客瓦斯行,他都是以伊拉客瓦斯行搶同行的生意,歐凱分裝廠雖然是登記他爸爸的名義,但是實際都是他在運作。(問:所以伊拉客瓦斯行因為有歐凱分裝廠在背面支撐,所以你們的價格無法與他抗衡?)是的,因為他賣出來的價格,如果我們照賣會賠錢,我們進價連發票是五百八十元,他賣五百九十元,我們至少要賣六百五十元以上,因為還要包括師傅的工錢,他賣五百九十元我們根本無法跟著賣。(問:他成立這家顧問公司的目的?)他想掌握臺中市的市場,因為他現在愈做愈大。(問:你的客戶如何被搶?)我不知道,我去的時候,客戶家的瓦斯桶已經變成丑○○的,他賣的價格我根本無法跟進。(問:所以說你是被迫加入的?)是的,不然你以為我是心甘情願。(問:丑○○、螺絲等人有無去找過你?)巳○○曾經去我家收錢,丑○○是有打電話叫我去開會吃飯,不過我都找理由不去。(問:丑○○是透過其他會員放風聲如果你沒有加入要搶你的客戶?)因為我是指標性的人物,所以他就先搶我的客戶,讓我不得不加入,這是我的感覺,他實際上也有搶我的客戶,我加入後他就沒有再搶我的客戶。(問:你是否曾經因為客戶被搶走,由丑○○幫你出面處理?)沒有,只要是公會的會員,我自己出面就可以了,除非是遇到外縣市○○○道背景的,我就沒有辦法了。(問;丑○○如果繼續搶你的客戶,你是否可以繼續經營?)我太太已經說過要把店賣掉,如果他繼續這樣做,我就無法繼續經營。(問:你知道丑○○用這種方式搶你的客戶,你是否會害怕?)當然會,還不敢把客戶再找回來。之前我聽說有家瓦斯行的客戶被伊拉客瓦斯行搶走,他又去搶回來,結果他的客戶被伊拉客瓦斯行全面用賠錢的價格去競爭,把他的客戶全部搶走,結果這家瓦斯行要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問:警詢是否實在?)實在。編號十(即巳○○)是來收錢的人。」(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二五六至二五九頁)等情,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情節(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三0至三四頁),堪見證人乙○○乃因其自己主觀上擔心其市場遭被告丑○○搶走,無法繼續經營,因而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繳交每月一萬八千元之款項達三、四次,並非因被告丑○○等人實際對其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所致,從而,被告丑○○等人既無任何形式之強暴或脅迫方式致證人乙○○因此加入欣欣隆公司並給付管理費,渠等就此等部分蓋無成立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餘地。準此,公訴人認被告丑○○、宇○○、巳○○、己○○、辰○○及壬○○等人有上開向乙○○恐嚇取財之犯行,亦屬無據。

四、綜上,揆諸前揭說明,參諸卷內現存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丑○○、宇○○、巳○○、己○○、壬○○及辰○○等人等人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丑○○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丑○○等人犯罪,自各應諭知被告丑○○等人無罪之判決。

五、另者,依上開理由欄乙部分所示,既可見本件尚屬無從證明被告辰○○亦有共為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被告壬○○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四以外之其他犯行、被告己○○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且參諸卷內其他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辰○○等人確有該等恐嚇取財之犯行,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辰○○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此等部分亦屬不能證明被告辰○○等人犯罪,各應諭知被告辰○○等人無罪之判決(詳見主文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表:(扣案物沒收)扣案之欣欣隆公司名片一張、伊拉客瓦斯行瓦斯降價廣告單一張、欣欣隆公司客戶名單一張、欣欣隆公司統一發票二本、伊拉克瓦斯有限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名片一盒、欣欣隆公司印章一枚、瓦斯業者與欣欣隆公司之契約書一本、臺中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名單一本及文書資料一份等物,均沒收。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到場參與│被害時、地、方法(所犯罪名) │證據(被告之刑責) ││ │ │之人 │ │ │├──┼───┼────┼───────────────────────┼─────────────────────┤│一 │中一瓦│丑○○、│丑○○、宇○○及巳○○於九十六年九月間某日,帶│證人戊○○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斯行之│宇○○、│領理平頭、吃檳榔、狀為黑道份子之成年男子二名至│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一七七頁至第一八三頁) ││ │戊○○│巳○○及│中一瓦斯行,並向該瓦斯行負責人林兆泰之女戊○○│ ││ │ │另二名真│恫嚇陳稱:須加入欣欣隆公司,依販售之瓦斯以每公│【被告丑○○、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 │實姓名不│斤三角,繳交管理費予該公司,否則將另成立一家瓦│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詳之成年│斯行,直接用該瓦斯行以賠錢之惡意價格競爭方式,│捌月。】 ││ │ │男子 │搶奪瓦斯行之客戶,讓你無法經營等語,而以將加害│【被告巳○○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財產之惡害通知戊○○,致戊○○見丑○○及宇○○│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帶之成年男子均有刺青且係黑道,心生恐懼,又恐│ ││ │ │ │其中一瓦斯行因丑○○之伊拉客瓦斯行強搶客戶,無│ ││ │ │ │法繼續經營,始於九十六年十月間,以銷售之瓦斯為│ ││ │ │ │二百七十公噸之數量計算,繳交八萬一千元之管理費│ ││ │ │ │予欣欣隆公司,並由巳○○出面收取。 │ ││ │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 │├──┼───┼────┼───────────────────────┼─────────────────────┤│二 │大安煤│宇○○、│九十六年九月間某日,因甲○○經營之大安煤氣行將│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氣行負│巳○○、│瓦斯售予欣欣隆公司會員協和瓦斯行之客戶,巳○○│二五六六號卷三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六頁背面)││ │責人江│己○○、│即至大安煤氣行語帶威脅,要求甲○○不得送瓦斯到│、證人甲○○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 │政忠 │丙○○ │該客戶,甲○○因而心生畏懼,不敢繼續送瓦斯至該│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九頁、第一││ │ │(依陳金│等客戶。九十六年十月間,巳○○又到大安煤氣行,│八0頁至一八三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洲指示)│要求甲○○加入欣欣隆公司,但甲○○認加入該公司│甲○○指認丑○○、宇○○、巳○○)(見九十││ │ │ │收取之費用實係保護費,乃未同意。九十六年十一月│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三第二一七頁至第二││ │ │ │初某日,因丑○○之伊拉客瓦斯行搶到甲○○經營之│一八頁) ││ │ │ │大安煤氣行客戶,巳○○、宇○○帶領己○○、吳智│ ││ │ │ │強分別駕駛二輛賓士車至甲○○之大安煤氣行,由其│【被告丑○○、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 │ │中一人幫宇○○開車門,有如黑社會排場,要求江政│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忠加入欣欣隆公司,致甲○○心生畏懼;巳○○即對│捌月;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 │ │ │甲○○稱宇○○是欣欣隆公司老闆,與伊拉客瓦斯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及歐凱分裝場老闆丑○○是好朋友,若甲○○有加入│【被告巳○○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欣欣隆公司,可為其與伊拉客瓦斯行協調,並保證伊│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刑法││ │ │ │拉客瓦斯行不會再搶奪甲○○之客戶,若未加入,爾│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後不得送瓦斯到欣欣隆公司之客戶處,否則他們會來│。】 ││ │ │ │處理,致甲○○認巳○○、宇○○與丑○○係同夥,│【被告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之前又遭伊拉客瓦斯行以惡意削價競爭搶奪其瓦斯行│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客戶,且巳○○、宇○○、己○○及丙○○等人排場│ ││ │ │ │如同黑社會,恐不加入其個人及員工均會受到丑○○│ ││ │ │ │等人或伊拉客瓦斯行暗中迫害,因而心生畏懼,即加│ ││ │ │ │入欣欣隆公司,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初起按月各繳納│ ││ │ │ │一萬二千元予巳○○共計三次。 │ ││ │ │ │(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 │├──┼───┼────┼───────────────────────┼─────────────────────┤│三 │東大瓦│丑○○、│九十六年八月、九月、十月間某日,丑○○先後三次│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斯行負│宇○○、│帶領宇○○、丙○○及另一名不詳男子,至臺中縣石│五三九六號卷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五頁)、證人││ │責人現│巳○○○○○鄉○○路八百一十七之五號東大煤氣行,要求該瓦│癸○○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 │場張智│己○○、│斯行現場負責人癸○○加入欣欣隆公司,因丑○○帶│七五號卷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九頁)、證人張智││ │紋 │丙○○、│領的上開三人狀似像黑道份子,致癸○○感到壓力,│紋於審判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0二││ │ │另一真實│惟癸○○非實際負責人,而東大煤氣行負責人張國燦│號卷二第九三頁至第一0七頁) ││ │ │姓名年籍│未同意,癸○○乃諉稱無法作主而未加入該顧問公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癸○○指認丑○○、羅││ │ │不詳之成│。丑○○見癸○○不配合加入,竟透過申○○向張智│錫仁、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六││ │ │年男子。│紋嚇稱東勢地區瓦斯業者均已加入欣欣隆管理顧問公│號卷第一九五頁背面至第一九六頁背面)、管理││ │ │ │司,東大煤氣行不加入沒關係,丑○○要先處理東大│顧問服務契約書一份(欣欣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煤氣行送瓦斯的工人,再來就要處理癸○○,然後要│、東大煤氣行)(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六││ │ │ │處理東大煤氣行的老闆,丑○○只等東大煤氣行三天│號卷第一九七頁背面至第一九八頁背面)、指認││ │ │ │給他回覆等語,致癸○○心生畏懼,特別北上向東大│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申○○指認丑○○、巳○○││ │ │ │煤氣行負責人張國燦強力建議要加入該顧問公司,然│)(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卷一第二一││ │ │ │張國燦不同意加入,癸○○因極度恐懼,遂不待張國│七頁至第二一九頁)、統一發票一張(見九十七││ │ │ │燦同意,即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加入欣欣隆公司,│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卷一第二二0頁) ││ │ │ │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按月各繳納一萬五千元予│ ││ │ │ │巳○○及己○○收執共計二次。(刑法第三四六條第│【被告丑○○、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 │ │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 │玖月。】 ││ │ │ │ │【被告巳○○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被告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四 │大昌煤│丑○○、│九十六年十月初某日,丑○○、宇○○及巳○○帶領│證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氣行負│宇○○、│丙○○、己○○、壬○○共六人至臺中市西屯區黎明│五三九六號卷第一九九頁至第二0一頁)、證人││ │責人羅│巳○○、│路三段四十號大昌煤氣行,要求該行負責人地○○加│地○○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 │永池 │丙○○、│入欣欣隆公司,若客戶被搶走會幫其搶回來。地○○│七五號卷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九頁、第一八七頁││ │ │己○○、│因丑○○經營之伊拉客瓦斯行自九十六年初即以低於│至第一八九頁、)、證人地○○於審判之證述(││ │ │壬○○ │成本之價格搶奪其客戶,又見丑○○帶領之人均有刺│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0二號卷二第九三頁至││ │ │ │青,顯然有黑道背景,早已心生畏懼,又恐不答應加│第一0七頁) ││ │ │ │入會遭報復及丑○○會繼續以惡意削價競爭方式搶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地○○指認林世溢、陳││ │ │ │客戶,致其經營之煤氣行無法生存,在心生畏懼下,│金洲、宇○○、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 │ │即加入欣欣隆公司,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中旬起按月│五三九六號卷第二0二頁至第二0三頁)、統一││ │ │ │各繳納六千元予巳○○二次。 │發票一張(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六號卷第││ │ │ │(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二0四頁)、管理顧問服務契約書一份(欣欣隆││ │ │ │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大昌煤氣行)(見九十七年││ │ │ │ │度偵字第五三九六號卷第二0五頁至第二0六頁││ │ │ │ │背面) ││ │ │ │ │【被告丑○○、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 │ │ │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 │捌月。】 ││ │ │ │ │【被告巳○○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被告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被告壬○○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五 │民眾企│宇○○、│九十六年七月至九月間,宇○○、巳○○四度帶領吳│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業有限│巳○○、│智強、己○○及其他二名身上皆刺青之狀似黑道份子│二五六六號卷二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背面)、證││ │公司負│丙○○、│之小弟共六人至臺中市○區○○○路一百零八號民眾│人辛○○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 │責人林│己○○及│企業有限公司,要求該行負責人辛○○加入欣欣隆公│五六六號卷二第二六頁至第二八頁) ││ │勝龍 │另二名真│司。辛○○因曾參加九十六年七月由丑○○在處女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林世溢、陳││ │ │實姓名不│餐廳之邀宴,早已心生畏懼,又見宇○○、巳○○帶│金洲、宇○○、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 │詳之成年│來之小弟均有刺青,顯然具黑道背景,內心更加驚恐│五三九六號卷第二一0頁至第二一二頁) ││ │ │男子 │,恐不答應加入會遭丑○○以惡意削價競爭方式搶奪│ ││ │ │(依陳金│客戶,或遭欣欣隆公司成員暗中報復,致其經營之煤│【被告丑○○、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 │洲指示)│氣行將無法生存,無奈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於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年九月起按月各繳納八萬一千元予巳○○四次,共計│玖月。】 ││ │ │ │三十二萬四千元。 │【被告巳○○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被告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 │ │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在場及參│被害時、地、方法(所犯罪名) │證據(對被告所處之刑) ││ │ │與之被告│ │ │├──┼───┼────┼───────────────────────┼─────────────────────┤│一 │年豐棧│巳○○及│巳○○於九十六年間某日,三度帶領七、八名以上身│證人丁○○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瓦斯行│另七、八│上有刺青之成年男子至上開年豐棧瓦斯行,向該行負│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五頁) ││ │負責人│名真實姓│責人丁○○嚇稱:不得將伊拉客瓦斯行搶過去的客戶│ ││ │丁○○│名不詳之│要回來,否則伊還會再來等語,致丁○○見巳○○帶│【被告丑○○、宇○○、巳○○共同犯刑法第三││ │ │成年男子│來的小弟均有刺青,心生畏懼,不敢向巳○○回話;│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負責人│且因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巳○○又向丁○○嚇稱:不│伍月。】 ││ │ │為丑○○│能搶伊拉客瓦斯行的客戶,否則要叫伊拉客瓦斯行專│ ││ │ │及宇○○│門搶年豐棧瓦斯行的生意等語,致丁○○心生畏懼,│ ││ │ │) │不敢送瓦斯至其該等原有客戶處,而妨害丁○○行使│ ││ │ │ │營業權利。 │ ││ │ │ │(刑法第三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三零五條│ ││ │ │ │之恐嚇罪) │ │├──┼───┼────┼───────────────────────┼─────────────────────┤│二 │金泉企│巳○○及│巳○○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初某日帶領三、四名小弟,│證人戌○○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業有限│另三、四│至上開金泉企業有限公司,向該公司總經理戌○○嚇│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一九六頁至第一九八頁) ││ │公司總│名真實姓│稱:臺中市○○路有個客戶是福興瓦斯行的客戶,不│ ││ │經理鄭│名不詳之│能再送瓦斯過去,另外也不能送瓦斯到天慈素食店,│【被告丑○○、宇○○、巳○○共同犯刑法第三││ │聰課 │成年男子│如果要送的話,每公斤要送三角的保護費等語,致鄭│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負責人│聰課因此心生畏懼,不敢送瓦斯至該等原有客戶處,│伍月。】 ││ │ │為丑○○│而妨害戌○○行使營業權利。 │ ││ │ │及宇○○│(刑法第三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三零五條│ ││ │ │) │之恐嚇罪) │ │├──┼───┼────┼───────────────────────┼─────────────────────┤│三 │景捷公│巳○○ │巳○○於九十七年一月中旬某日,至上開景捷公司營│證人子○○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司負責│ │業處所,向未加入欣欣隆公司之瓦斯業者子○○嚇稱│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七頁)、證││ │人連明│(負責人│:不准送瓦斯到新社鄉永源村的客戶及石岡鄉經營早│人子○○於審判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 │枝 │為丑○○│餐店之客戶,因這些客戶是欣欣隆公司會員的客戶,│00二號卷二第二0六頁至第二一七頁) ││ │ │及宇○○│且家用二十公斤裝瓦斯要賣七百五十元,營業用二十│ ││ │ │) │公斤瓦斯要賣六百九十元,否則他會出面處理,且若│【被告丑○○、宇○○、巳○○共同犯刑法第三││ │ │ │不參加欣欣隆公司,就不能送瓦斯到欣欣隆公司會員│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的客戶處,否則要對子○○不利等語,致子○○心生│伍月。】 ││ │ │ │畏懼,不敢再送瓦斯到巳○○指定之客戶,而妨害連│ ││ │ │ │明枝行使營業權利。 │ ││ │ │ │(刑法第三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三零五條│ ││ │ │ │之恐嚇罪) │ ││ │ │ │ │ │├──┼───┼────┼───────────────────────┼─────────────────────┤│四 │東蘭瓦│巳○○ │巳○○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某日,以電話向未加入欣│證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斯行及│(負責人│欣隆公司之瓦斯行業者天○○嚇稱:不准送瓦斯到東│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六頁)、證││ │金元由│為丑○○│勢地區,因為東勢地區東和、大南及東旺等三家瓦斯│人天○○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 │瓦斯行│及宇○○│行係欣欣隆公司之會員,要將該地區客戶給前開三家│五六六號卷一第二七四頁至第二七七頁)、證人││ │分裝廠│ │瓦斯行等語,因天○○早已知悉丑○○以叫人攔住其│天○○於審判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 │負責人│ │他瓦斯行業者之瓦斯車方式,阻撓其他業者運送瓦斯│0二號卷一第二八四頁至第二九二頁) ││ │天○○│ │,天○○恐其旗下之送瓦斯師父人身安全受害,因而│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心生畏懼,即依巳○○指示,不敢送瓦斯到上開區域│天○○指認林世溢、丑○○、陳俞伸、巳○○)││ │ │ │,而妨害天○○行使營業權利。 │(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二六七││ │ │ │(刑法第三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三零五條│頁至第二六九頁) ││ │ │ │之恐嚇罪) │【被告丑○○、宇○○、巳○○共同犯刑法第三││ │ │ │ │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 │伍月。】 ││ │ │ │ │ │└──┴───┴────┴───────────────────────┴─────────────────────┘附表三:(無罪部分)┌──┬───┬────┬───────────────────────┬─────────────────────┐│編號│被害人│參與被告│犯罪時、地、方法 │證據 │├──┼───┼────┼───────────────────────┼─────────────────────┤│1 │台灣煤│被告陳金│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於九十六年七月邀請瓦斯│證人庚○○之指述 ││ │氣供應│洲等本案│業者至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 ││ │中心負│全體之被│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 ││ │責人林│告 │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 ││ │振南 │ │參加者可以舉手,在座者多畏懼被告丑○○之黑道背│ ││ │ │ │景,且身邊帶有小弟,而不敢舉手反對參加。 │ ││ │ │ │臺灣煤氣供應中心負責人庚○○畏懼丑○○之黑道背│ ││ │ │ │景,會率眾去其公司搗亂或毆打公司員工,並用惡意│ ││ │ │ │削價競爭方式搶奪客戶,不得答應不加入欣欣隆公司│ ││ │ │ │;九十六年八月間,由綽號「西瓜」之丙○○拿欣欣│ ││ │ │ │隆公司契約書至庚○○經營之瓦斯行與庚○○簽約。│ ││ │ │ │庚○○並因而於同年九月至十二月間,每期繳納「管│ ││ │ │ │理費」七千五百元予巳○○,共計三萬元。 │ │├──┼───┼────┼───────────────────────┼─────────────────────┤│2 │美吉液│同上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於九十六年七月邀請瓦斯│㈠人證: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 │化煤氣│ │業者至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三第二0四頁至第二0六││ │行負責│ │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頁背面 )、證人午○○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 ││ │人劉志│ │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五號卷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 │柔 │ │參加者可以舉手,當時氣氛凝重,無人敢舉手反對參│九頁、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二頁)、證人午○○││ │ │ │加。 │於審判時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0二││ │ │ │美吉液化煤氣行負責人午○○畏懼丑○○之前曾以低│號卷一第二二三頁至第二四三頁) ││ │ │ │於成本價格搶奪其客戶,或擾亂其客戶,迫於無奈始│㈡書證: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午○○指認丑○○││ │ │ │加入欣欣隆公司;九十六年九月間,由丙○○拿欣欣│、綽號螺絲、綽號阿平、綽號西瓜)(見九十七││ │ │ │隆公司契約書至劉柔經營之瓦斯行與午○○簽約。劉│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卷二第一百頁至第一0二││ │ │ │志柔並因而於九十六年十月至一月,每月繳納「管理│頁) ││ │ │ │費」六千元予巳○○,共計二萬四千元。 │ ││ │ │ │ │ ││ │ │ │ │ │├──┼───┼────┼───────────────────────┼─────────────────────┤│3 │宏鎰企│同上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於九十六年七月邀請瓦斯│㈠人證: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 │業有限│ │業者至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第三一頁至第三四頁)││ │公司負│ │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證人酉○○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 │責人蔡│ │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第二五六六號卷二第四二頁至第四四頁)、證人││ │孟良 │ │參加者可以舉手,當時氣氛凝重,無人敢舉手反對參│酉○○於審判時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 │ │ │加。 │00二號卷一第二二三頁至第二四三頁) ││ │ │ │宏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酉○○畏懼丑○○之黑道背│㈡書證:犯罪嫌人紀錄表(酉○○指認丑○○、││ │ │ │,會率眾去其公司搗亂或毆打公司員工,並用惡意削│、宇○○、綽號阿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 │ │ │價競方式搶奪客戶,不得不加入欣欣隆公司;九十六│三九九號卷二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0頁)、管理││ │ │ │年九月至十二月,每期繳納「管理費」四萬五千元予│顧問服務契約書一份(欣欣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巳○○,共計十八萬元。 │、宏鎰企業有限公司)(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 │ │ │ │三九九號卷二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四頁) │├──┼───┼────┼───────────────────────┼─────────────────────┤│4 │聯興煤│同上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於九十六年七月邀請瓦斯│㈠人證: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 │氣行負│ │業者至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二第七頁至第九頁背面)││ │責人劉│ │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證人未○○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他字││ │志剛 │ │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第二五六六號卷二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證人││ │ │ │參加者可以舉手,當時氣氛凝重,無人敢舉手反對參│未○○於審判時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 │ │ │加。 │00二號卷一第三0七頁至第三二一頁) ││ │ │ │聯興煤氣行負責人未○○畏懼丑○○之前曾以低於成│㈡書證: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未○○指認丑○○││ │ │ │本價格搶奪其客戶,或擾亂其客戶,且丑○○當場點│、宇○○、巳○○)(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 │ │ │名要求表態,未○○怕當場反對,丑○○再惡意削價│九九號卷二第一四八頁至第一四九頁)、管理顧││ │ │ │競爭方式搶奪客戶,在為求生存,心生畏懼下,無奈│問服務契約書一份(欣欣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加入欣欣隆公司;九十六年八月間某日,由辰○○拿│聯興煤氣行)(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 │ │ │欣欣隆公司契約書至聯興煤氣行求簽約。未○○並每│卷二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三頁) ││ │ │ │月繳納「管理費」一萬八百元予巳○○四期,共計四│ ││ │ │ │萬三千二百元。 │ │├──┼───┼────┼───────────────────────┼─────────────────────┤│5 │南光煤│同上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於九十六年七月邀請瓦斯│㈠人證: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七年││ │氣行負│ │業者至處女蟳餐廳聚餐,席間聲稱要成立管理顧問公│度偵字第五四0一號卷二第五七頁至第六二頁)││ │責人籃│ │司,管理費用為銷售每公斤瓦斯抽取三角,參加者若│、證人宙○○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偵字││ │全男 │ │客戶被搶走,可由顧問公司代為搶回。丑○○並稱不│第三一二九號卷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八頁)、證││ │ │ │參加者可以舉手,宙○○因恐懼不敢舉手反對參加。│人宙○○於審判時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 │ │南光煤氣行負責人宙○○畏懼丑○○之前曾以低於成│二00二號卷一第三0七頁至第三二一頁) ││ │ │ │本價格搶奪其客戶,且丑○○當場點名心生恐懼,怕│㈡書證:無。 ││ │ │ │不加入被找麻煩,心生畏懼下加入欣欣隆公司。並每│ ││ │ │ │月繳納「管理費」四萬二千元予巳○○,共計二十一│ ││ │ │ │萬元。 │ │├──┼───┼────┼───────────────────────┼─────────────────────┤│6 │協和瓦│同上 │公訴意旨略以: │㈠人證: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九十六年││ │斯行負│ │丑○○盤算若前任臺中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度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二四九頁至第二五二││ │責人何│ │理事長乙○○(同時為協和瓦斯行之負責人)加入欣│頁)、證人乙○○於偵訊之證述(見九十六年度││ │碧雄(│ │欣隆公司,能起到帶頭作用,促使其他瓦斯行業者跟│他字第二五六六號卷一第二五六頁至第二五九頁││ │亦是臺│ │進,乃極力拉攏乙○○加入該公司。惟乙○○拒絕加│)、證人乙○○於審判之證述(見九十七年度訴││ │中市液│ │入,丑○○為迫使乙○○就範,乃以賠錢價格,由伊│字第二00二號卷二第二十頁至第三九頁) ││ │化氣體│ │拉客瓦斯行販賣瓦斯予乙○○所經營協和瓦斯行之客│㈡書證: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 │燃料商│ │戶,搶走乙○○之四至五家客戶,而以此等實際加害│紀錄表(乙○○指認林世溢、丑○○、丑○○之││ │業同業│ │財產之方式,恐嚇乙○○。丑○○並透過其他同業轉│姪子、巳○○)(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五六六││ │公會理│ │達要求乙○○加入該顧問公司,乙○○見丑○○以此│號卷一第二五三頁至第二五五頁) ││ │事長)│ │等方式恐嚇,無力反抗,又懼怕丑○○勢力,不敢把│ ││ │ │ │流失之客源找回,惟恐其客源繼續流失,其協和瓦斯│ ││ │ │ │行將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加入該顧問公司,並以每│ ││ │ │ │個月一萬八千元之價格,繳納三、四次管理費予廖振│ ││ │ │ │平。 │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