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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自民國97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丙○○與年邁無業罹患肝炎之父親相依為命,全家生計均依靠被告,且被告勇於認錯犯後態度良好,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丙○○涉嫌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乙○○及其餘在逃共犯多人共同以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方式,向被害人多人詐欺取財之犯行,業據同案被告甲○○及另案被告乙○○於警、偵訊時供述在卷,復經被害人張良吉、白素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在案,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被告等人詐騙得手之現金及用以詐騙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檢察官周士渝」職章、偽造「書記官康敏郎」職章、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徐永祥內政部作業職別證」、集團內連絡之行動電話6具等物扣案可佐,被告犯嫌確屬重大。惟查,被告丙○○就其涉案情節及本案重要案情之供述,尚與同案被告甲○○及另案被告乙○○之供述有所出入,顯有透過交互詰問等調查證據之方式予以釐清之必要,而以被告丙○○於本案涉案時間之長,參與犯罪程度非輕,確實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是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所陳情節,尚與本院審酌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必要性無關,併予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