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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8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74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違反採捕水產動物,不得使用電氣方法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池及背箱壹組、自製變電器壹個、電漁網桿壹組、絕緣工作褲壹件、肩背魚簍及水桶各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非基於試驗研究目的,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電氣方法採捕水產動物,竟於民國97年10月19日下午

6 時30分許(起訴書誤認為下午7 時10分許),穿著絕緣工作褲1 件,前往臺中縣大安鄉溫寮溪靠近西濱橋東側河內,以電魚用之電器組一組(含電池、背箱、自製變電器1 個、電漁網桿),下溪使用電器非法電撈非保育類之漁獲,嗣經來往民眾發現,報警處理,始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池及背箱1 組、自製變電器1 個、電漁網桿

1 組、絕緣工作褲1 件、肩背魚簍及水桶各1 個、漁獲約3公斤(漁獲業已銷燬)。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總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15頁),核與證人即查緝人員徐偉華於警詢、偵查中證稱:伊與同仁接獲民眾報案後趕抵現場時,先在溫寮溪靠近西濱橋東側對岸監控約20分鐘,確定被告是在電魚後,才前往查緝,被告看到伊等隨即逃跑,並將電魚工具及漁獲丟棄於草叢中語甚詳(見警卷第21頁、偵查卷第16頁),核與共同前往緝獲被告之證人陳建廷、林瓏儐、曾志廷於警訊中之證詞(見警卷第23至28頁),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14幀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9至35頁),及扣案電池及背箱1 組、自製變電器1 個、電漁網桿1 組、絕緣工作褲1 件、肩背魚簍及水桶各1 個、漁獲物3 公斤等物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有違反採捕水產動物,不得使用電氣之規定,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 項第3 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0條第1 項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被告以電魚器具非法捕魚,破壞漁業秩序及水產資源,行為實有不該,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犯罪所獲漁獲非多,所生損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以被告之智識、能力及家庭狀況等情(此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又扣案之電池及背箱1 組、自製變電器1 個、電漁網桿1 組、絕緣工作褲1 件、肩背魚簍及水桶各1 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5頁),爰依漁業法第6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因本件犯罪所捕獲之漁獲3 公斤,因保存不易而腐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員經得檢察官同意後,已於97年12月23日下午

5 時14分予以銷燬,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漁業法第48條第1 項、第60條第1 項、第6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第3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漁業法第60條第1項違反第48條第1 項第3款漁業法第60條(罰則(一))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44 條第 1 款、第 2 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法第48條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