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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2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 甲○○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所之物均發還聲請人即被告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諭知沒收,顯與本案無罪,聲請發還等語。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卷證資料後,認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