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2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p○
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原名傅瓊鈴前列十一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律師
陳瑾瑜律師被 告 乙Q○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第27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p○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乙黃○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玄○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乙丙○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i○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W○○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子○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地○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乙o○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t○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甲v○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Q○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地○被訴於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而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壹、乙p○(原名鄭葉承,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更名)、乙黃○、乙丙○、乙i○、乙子○、甲t○、甲v○(原名傅瓊鈴,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改名)與乙Q○前俱無不法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乙玄○前於九十二年間,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金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W○○前於九十五年間,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適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實施,其前揭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均經法院裁定減刑為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W○○為後述犯行,皆係在上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於本件尚不構成累犯);乙地○前於九十年間,即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已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o○前於九十七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併緩刑三年確定(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貳、緣甲子○(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下稱該案為北院前案)係未經在我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僅向經濟部報備之香港養樂多控股公司(下稱香港養樂多公司,後於香港改名為東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遭經濟部撤銷報備)董事長李道光之特別助理,亦為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東,銜李道光之命,來臺擔任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未為公司設立登記,設於臺北市萬華區○○○路○段一八二號四樓、五樓)之負責人,且為寶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二三九號十樓,九十一年改制前稱申萬行,經調查後另設址臺北市○○區○○路二四號二樓)之出資人及經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掛名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顧問」一職,負責替李道光全權處理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運作(包括股務處理),同時處理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銷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業務;劉承澤(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北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則係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負責日常行政業務,受甲子○之指示,自九十年八月間起,明知香港養樂多公司當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上市,竟仍基於出售李道光名下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目的,委由當時尚未登記完成之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僱佣不知情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銷售,甲子○並在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於客戶給付股金之前,先與客戶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股權轉讓確認書以出售香港養樂多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之獲取獎金報酬,並協助辦理香港養樂多公司在臺招商售股之說明會,甲子○、劉承澤即因此結識甲○○,甲子○、劉承澤上開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二二九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暨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甲○○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之「東昇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下稱東昇產經中心,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三號六樓之一)之負責人,明知東昇產經中心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前身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許可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間結束營業止,指示業務員向不特定之大眾推銷介紹提供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暐翔公司)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矽公司)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亦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叁、甲子○、劉承澤上揭以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違反非證券商不得
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遭查獲後,旋即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經核准成立致富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富國際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一0一號三樓之二),延攬原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任職之部分員工轉任致富國際公司,再告知原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投資人,表示該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票無法上市,可轉換投資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下稱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甲子○、劉承澤決定另起爐灶後,先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經核准成立鴻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一0一號三樓),委請不知情之陳文俊(所涉詐欺罪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0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為公司負責人,從事證券、基金資料之蒐集與分析;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經核准成立新生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國際公司,設址臺北市○○路二四號二樓之一),由陳志賢(所涉詐欺犯行,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劉承澤為監察人,馮一塵(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北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則擔任公司總經理;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富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一0一號六樓之一),以甲子○自任負責人,由劉承澤擔任公司執行長,王堅信(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已經北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則為智富公司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嗣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間止,甲子○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之代價,僱用甲○○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李昭慶(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北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則為監察人;其後,甲子○、劉承澤為與趙雲琥(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業據北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合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計畫,乃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核准成立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發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一九二號四樓),先後由趙雲琥、馮一塵、李昭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經核准成立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沙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七號三十一樓),亦由甲○○擔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中部地區業務之推展;後因以智富公司為首之集團財務陷於困境,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設立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禾投顧公司,設址臺北市萬華區○○○路○段一八二號四樓)。
肆、甲子○與甲○○前或已有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遭查獲,或本身即曾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之業務,渠二人於臺中市設立金沙公司後,復由甲子○延攬乙p○任金沙公司之總經理,統籌決策金沙公司之經營管理事宜,再經乙p○陸續邀集乙丙○、乙i○、W○○為公司之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復召集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原名傅瓊鈴)、乙Q○、林瑾莉、許文娟(林瑾莉、許文娟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下稱本院前案)等人,或擔任金沙公司之會計、顧問,為公司之財務事項管理及業務講習、員工訓練,或為金沙公司之協理,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而均共同參與公司之經營。甲子○、甲○○、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竟共同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反覆、延續性犯意聯絡,利用金沙公司為營業場所,經由甲子○以「顧問」名義進行業務講習,再要求以現金購買金沙公司推出之專案與基金投資,並推展至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再分別以甲子○、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金沙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銷售範圍包括:
一、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甲子○於九十二年底取得趙雲琥之兄趙雲龍所有臺北縣淡水鎮○○段二四-一、二四-一二、二三等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水仙段)後,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甲子○、趙雲琥、王堅信、馮一塵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將以在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十萬元與十五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三、六、九個月取得百分之六至十三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因投資報酬率達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最少三個月即可償還本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嗣後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郭熙崑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甲子○、趙雲琥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系爭水仙段土地,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轉讓予郭熙崑,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
二、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九十三年三月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 ASSET MENAGEMENT),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四月間,甲○○受甲子○指示連續三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Bank)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及大新銀行(DahSing Bank)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臺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李昭慶則翻譯、製作「SMAR
T PORT Asset Manage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
因「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三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三,相當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百五十左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伍、嗣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陸續有投資人要求回贖基金,金沙公司即開始有遲延付款之情形,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現場仍未動工興建,公司投資客戶即開始向各有關單位檢舉,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投資項目及受損金額,犯罪所得金額共計為四千一百六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
陸、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既已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於金沙公司受檢舉,已然無法繼續營業運作後,另行萌生共同違反銀行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乙p○、乙黃○、乙丙○、乙i○與W○○等人集資發起籌組,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另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一二三號二十二樓之三成立「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創投公司),由乙p○擔任仲信創投公司之總經理,實際負責運作公司之規劃、工作分配及招攬投資客戶等業務;而乙黃○則掛名擔任公司董事長兼行政及財務管理,綜理公司人事、會計、財務及出納等業務;乙丙○擔任管理部副總經理,W○○擔任客服部副總經理,乙i○則擔任監察人並兼訓練部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乙玄○係擔任仲信創投公司之顧問,為公司員工講授招攬客戶投資等課程;乙子○、乙地○、乙o○、甲t○、傅瓊鈴及乙Q○等人則各擔任公司協理,負責帶領業務人員招攬客戶資金參與投資或實際為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乙p○並於九十五年一月間邀集胞弟乙地○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亦負責拓展公司業務,暨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及乙Q○等人即共同基於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反覆、延續性犯意聯絡,明知仲信創投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創業投資業,並無以收受存款業務為登記之營業項目,竟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間止,先在網路一0四人力銀行及一一一一人力網站上,以仲信創投公司之名義,刊登徵求行政助理之徵才廣告,並於應徵者甲
i、丑○○、張哲榮、A○○、甲宙○、乙r○、x○○、k○○、y○○、乙z○等人前往應徵時,由乙p○等人中之某人先予面試,並告以工作性質為行政助理,每月約二萬多元不等之薪資,錄取後立即對該等新進員工施以為期四至五天之員工訓練,並宣導公司轉投資之產業前景看好、吸收客戶投資資金專案之利息及獎金均優渥等優點後,再慫恿該等錄取人員加入投資公司上開產業之專案;嗣乙p○等人並要求錄取人員擔任業務人員,對外再吸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甲J○、乙q○、甲黃○、乙a○、乙○○、林紫菱、甲H○、甲P○、乙宇○、丙卯○、b○○等不特定之投資大眾,告知投資該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案一、專案二、專案三、專案五、專案六、專案七之任一專案,即可於三個月、四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後獲得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不等之高利息報酬,而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之情事。上開錄取人員及加入之投資者因評估後認投資獲利頗豐,而陸續以現金、刷卡或上述貸款之方式購買前述之投資專案,且部分購買專案之人於領得所購買專案之酬佣後,以為利息報酬可觀即再持續投資添購專案,然至該公司解散為止,即未再領得報酬,總計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投資之金額達六千七百五十萬元。迄至九十五年四月間,仲信創投公司因轉投資失利,週轉不靈,已無法繼續運作經營,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者亦察覺有異,發現投資購買之專案均未按照合約約定到期每次可領得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不等之利息報酬,為減少損失,僅能接受仲信創投公司以低價高估之「萬代福紀念特區」納骨塔塔位折抵專案投資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八時許,據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乙p○、乙黃○、乙丙○、乙i○、乙子○、乙地○、乙o○、甲t○、傅瓊鈴、乙Q○、乙玄○等人住居處,始進而查悉上情。
柒、案經甲H○、甲J○、甲P○、x○○、k○○、y○○、乙宇○、丙卯○、b○○與乙z○等人訴請,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而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應從一重處斷,即學說上所謂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基於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檢察官就牽連犯關係之一部起訴者,受理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自屬有權審判,縱經檢察官將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割裂為二,僅一部起訴而他部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其處分亦應認為無效(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4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不起訴處分,若具有無效之原因者,既不認其存在,自無確定力之可言,是同一案件之一部經處分不起訴者,復全部起訴之情形,經法院審理結果,認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為有罪,且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者,其起訴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之規定,既及於全部,其不起訴處分即失其效力。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固為該法第二百六十條所明定;惟該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則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稱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p○、乙黃○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乙p○、乙黃○辯稱:檢察官起訴有關被告乙p○、乙黃○任職於金沙公司涉嫌詐欺之犯罪事實,前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起訴意旨誤將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此部分之起訴程序實有違誤等語。查被告乙p○、乙黃○任職於金沙公司期間所涉詐欺犯嫌,前雖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惟被告乙p○、乙黃○所涉該部分之詐欺犯行,因與本件渠等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犯行,經檢察官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予以全部起訴,依公訴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就被告乙p○、乙黃○所涉詐欺部分之犯嫌,仍在審判之範疇內,本院自屬有權審判,檢察官先前就被告乙p○、乙黃○所涉詐欺罪嫌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應認為無效,檢察官另對被告乙p○、乙黃○再行提起本件公訴,要無程序上違法之處,前揭被告乙p○、乙黃○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尚有誤會,應先予以說明。
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被害人甲p○、乙z○等人前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但被告乙p○等人及渠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僅表示各該被害人之陳述內容中聲稱被告乙p○等人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始交付款項投資購買前揭金融商品部分為不實在外,並未對其證據能力部分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筆錄製作之過程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之情事,認為適當,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北院前案之被告甲子○、甲○○;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皓毅等人,咸已於北院前案中向法官為陳述,其中北院前案之被告甲子○、甲○○等人甚且於本院前案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出庭對法院為陳述,並經具結,渠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之保障,是該等於前案所為之證詞,亦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乙p○等人之供述及辯解:㈠被告乙p○部分:坦承先後擔任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
之總經理,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確實負責公司決策、專案籌畫、投資標的之擇定,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均係透過業務員招攬客戶購買上述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與投資專案以吸收資金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金沙公司部分,伊僅受僱,且本身也有投資,亦係被害人。仲信創投公司部分,伊雖實際負責決策,但仲信創投公司之營業項目並沒有販售基金與股票,僅純粹受客戶之委託投資,再將投資之利潤回饋予客戶,並沒有保證獲利,且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契約書均經專業律師認證,伊不知何以還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㈡被告乙黃○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於金沙公司係任公司會計,在仲信創投公司則為公司掛名之董事長,並兼任公司會計,負責公司行政管理、會計、財務與出納業務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且伊在公司任職時,並未負責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云云。
㈢被告乙玄○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公司顧問;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在公司任職時,僅備公司實際負責人乙p○之諮詢,且負責業務講習與員工訓練,並未擔任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工作云云。
㈣被告乙丙○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是因乙p○之邀集始加入公司。
仲信創投公司內有三位副總經理,每位副總經理各自管理自己之部門團隊,不能越權,且在仲信創投公司都是由乙p○負責選擇轉投資標的,伊也不能接觸公司財務事項,僅負責行銷云云。
㈤被告乙i○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在公司單純作業務行銷,沒有辦法作任何之經營決策與轉投資對象的建議。伊自己也有投資仲信創投公司購買公司金融商品,亦是被害人云云。㈥被告W○○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並不清楚金沙公司之營運狀況,只單純為業務招攬之行銷人員。伊也是應乙p○之邀約,始加入仲信創投公司,且自己還向銀行借貸來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導致最後損失慘重,伊亦是被害人。
後來在仲信創投公司結束營業的前一年,伊因身體健康不佳,所以就離開仲信創投公司,之後就仲信創投公司之營運狀況就全然不清楚云云。
㈦被告乙子○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單純作業務行銷,並未涉獵公司決策與經營領域云云。
㈧被告乙地○部分:坦承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任職仲信創投
公司,亦擔任協理,負責協調處理公司與客戶間之糾紛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在公司任職時,並未負責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伊不知何以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㈨被告乙o○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單純作業務行銷,且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云云。
㈩被告甲t○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是因先後認識乙i○與乙p○,才會進入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任職,皆負責業務行銷工作。伊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算是被害人云云。
被告傅瓊羚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且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契約書均經專業律師認證,伊不知何以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被告乙Q○部分: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
,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血本無歸,亦是被害人,且伊在公司任職時所招募的客戶僅只有伊之親屬,並無外人云云。
二、經查:㈠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係規定:「法人犯前二項
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如為法人之職員,則需其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始足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89年度台上字第75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而行為人如非前述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負責人,惟如有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決定財務收入支出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亦即直接或間接參與該法人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即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本件被告乙p○先後應北院前案被告甲子○之召約及自行集資籌組設立,分別皆擔任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之總經理,任職公司期間,亦確實負責公司經營事項、決策、專案籌畫與投資標的之擇定;被告乙黃○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於金沙公司係任公司會計,在仲信創投公司則為公司掛名之董事長,並兼行政與財務管理,負責公司會計、財務與出納業務;被告乙玄○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公司顧問,負責備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乙p○之諮詢,並為業務講習及員工訓練;被告乙丙○、乙i○、W○○均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皆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乙子○、乙o○、甲t○、傅瓊羚與乙Q○均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俱擔任協理;被告乙地○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任職仲信創投公司,亦擔任協理;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成員,除被告乙p○、乙黃○、乙玄○之執掌如前所述外,其餘被告乙丙○等人等人均曾按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規定方式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被告乙地○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則負責協調處理公司與客戶間之糾紛等情,均為被告乙p○等人所不爭執,核與北院前案被告甲子○、甲○○分別於本院前案及本件審理時供證之內容大致相符(見本院前案本院影卷②第297頁反面至第300頁反面、第316頁反面至第319頁反面,本院卷④第38頁至第41頁),且有仲信創投公司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與開戶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組織架構與投資產業之簡介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營業所開立之所一發票影本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彰防字第09662011970號卷第1頁至第40頁反面、第88頁至第172頁、第178頁至第342頁,96年度偵字第10595號卷第8頁至第9頁)。另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甲p○、乙z○等人,係分別透過被告乙丙○等人及其他金沙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業務人員購買如附表所示一、附表三所示之投資商品等情,亦為被告乙p○等人所不爭執,並分據被害人甲p○、乙z○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陳述在案(筆錄出處如附表一、附表三之卷證所在欄所示),且有如附表一、三卷證所在欄所示之委任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任件、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認購單、本票影本、支票影本、彰化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支出證明單、寶聯發公司誠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確認單、風險預告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轉申購協議書、發票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本、償還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確實均曾任職於金沙公司,並分別負責前述之公司營運事項等業務,而與北院前案被告甲子○(實際之出資人)、甲○○(登記負責人)共同參與經營金沙公司;迨金沙公司結束營業後,被告乙p○、乙黃○、乙丙○、乙i○與W○○等人且另行籌組成立仲信創投公司,並與被告乙子○等人以類似之模式為公司之營運,除對內依上揭公司職稱任職各自分工,由被告乙p○主導決策與公司走向,被告乙黃○在公司內部擔任名義負責人,負責會計帳務事項處理,被告乙玄○則以其從事相關業務之經驗,備公司疑難問題之諮詢,並負責業務講習與員工訓練,而共同為公司之經營外,對外另由被告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業務拓展人員介紹公司營運、投資與獲利情形,藉以遊說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以投注資金委託投資為名,實即吸收公司客戶收受投資款項,並定期給予高額之回饋利潤等情,既有上述客觀稽證可資憑佐,已堪信實。另被告乙地○嗣後應被告乙p○之邀集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既亦負責公司業務拓展,暨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此已據其於調查站受訊問時供述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彰防字第09662011970號卷①第402頁至第407頁),被告乙地○當對仲信創投公司之上揭經營模式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就仲信創投公司係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以吸收資金,並約定按期固定給付高額之利潤報酬等情,亦知之甚稔,且依附表三所顯示,仲信創投公司遲至被告乙地○進入公司任職之九十五年一月間,仍有賡續招攬不特定人買受公司金融產品,而為吸收資金之業務拓展行為,被告乙地○身為公司主管層級,既同時亦負責第一線招攬客戶之業務,並協調公司與投資人間契約糾紛之處理,自仍應就被告乙p○等人因經營仲信創投公司而違法之犯行共同負擔其罪責,亦甚為明確。
㈡另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七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本件金沙公司或仲信公司之投資客戶,無論係購買金沙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或「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亦或是買受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如附表二所示各類專案之金融商品,均需事先繳納一定之投資款項,嗣約定之期限屆至,即可附加利息領回一定成數之本金,換算其週年利率均高達百分之十以上,以近年銀行之定存利率僅在年息百分之一至二徘徊,至多皆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被告乙p○等人於販售各該公司之金融商品時,顯已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其等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應允無疑義。被告乙p○等人雖辯稱本件前開系爭金融商品,俱無保證獲利之約定,公司若獲利不如預期,仍得不按照締約時預估之比例給付利息云云;然本件無論觀諸金沙公司所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金融商品之合約書,其上即載明「甲方(本院按:即投資客戶)參加本專案,雙方同意期約為‧‧‧,乙方以每期百分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直到合約期滿,本息同時發還甲方」;抑或是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各該專案,其委任合約書上亦均記載「由甲方出資‧‧‧第一階段投資金額為總金額之‧‧‧投資期間甲方獲利預估為百分之‧‧‧,若獲利超過百分之‧‧‧,超過部分約定為乙方之報酬」;且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於出售各該金融產品而與投資人締約時,即皆會以公司之名義開立約定期限屆至為到期日或發票日之本票或支票,其面額係包含屆期應償還之本金成數與利息總計,並交予投資客戶以供擔保之用,以票據之無因性,公司當不得以營運獲利不如預期為由抗辯,阻止投資人將票據提示兌現。況被告乙p○等人既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營運初期,即以前述條件為誘因,吸引投資人購買公司之金融產品,於締約當時,當僅能客觀預估日後轉投資之利潤,並無從確定必然獲利;而一般正常之商業投資行為,除須有詳細之規劃及準備,並有確實有效之執行力外,至少需經過一段相當之經營期間始能漸入佳境而有獲利之機會;反之,甚至遇到不可避免或難以預期之因素(如國際油價變化等情),非但難以在一段相當期間內漸入佳境,且有可能因虧損而血本無歸;然被告乙p○等人卻仍於契約上擬定屆期必定給付一定本息之條款,並簽發票據交付以為擔保,且以仲信創投公司觀之,被告乙p○等人收受投資人挹注之款項後為轉投資,始終未曾獲利,至多僅取回部分轉投資款項以降低公司損失,但仲信創投公司於專案一與專案二中卻仍全數依約令投資客戶取回投資款項,並附加議定之高額利息,毋論公司轉投資後之盈虧與否,此自已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要件。再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客戶於投資後,既可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潤,而投資人買受公司之金融商品,其目的亦在於領取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利潤,且被告乙p○等人吸收資金之投資人,如附表一、三所示已多達二至三百人次,亦已屬於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之情形,是被告乙p○等人之行為,核已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反銀行專業經營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㈢至被告乙p○等人雖亦辯稱:伊等均有投資公司,應該也
是本件之被害人。且公司所推出金融商品之契約書均經過專業律師認證,伊等不知何以這樣還會違犯法律云云;然按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被告乙p○等人為本件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行為人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七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刑法第十六條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專由法院判斷,法院就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尚有歧異,自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有判斷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之能力,且所有因應社會活動所設之禁止規定均將成為具文,故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核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不相當之利息,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至行為人本身有無出資,或實際得利多少,均與其等有無從事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無關(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p○等人對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係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與投資客戶約定按期固定給付高額之回饋利潤等情,應甚為熟稔,而其等對於本件出資客戶並毋庸負擔任何公司投資之虧損,即可按期限獲取豐厚利潤,顯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復有認識之可能,則渠等向公司客戶收受投資款項之行為,於客觀上既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其等應已可認識此種行為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秩序,縱所負責招攬投注資金之客戶多數為自己之親友,仍難認有何誤信係合法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乙p○等人辯稱自己不具違法性認識,亦無足可取。
㈣綜上所述,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
○、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上開所辯,咸係事後脫飾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p○等人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
叁、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
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於任職金沙公司而為前述犯行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按:
一、按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於任職金沙公司而為前述犯行之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規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刪除,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
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就任職金沙公司時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法規對於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一罪予以論處。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另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而於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份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另於但書增訂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本件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時,均係直接參與收受存款業務之經營,則無論適用修正前後之條文,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並無不利於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人之情形;但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在共同正犯之論罪部分。
三、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因於本件依修正前刑法,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就任職金沙公司時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應成立牽連犯而得從一重處斷,不需予分論併罰;另對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就任職金沙公司時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論以共同正犯部分,雖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列「但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對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人較為有利;然因僅為「得」減,故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本件就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任職於金沙公司所為犯行部分,自仍應一體適用渠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至就被告乙玄○、乙子○、乙地○、乙o○、甲t○、甲v○與乙Q○等非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於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所為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而與被告乙p○、乙黃○、乙丙○、乙i○、W○○等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論以共同正犯部分,因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改採「從舊從輕」主義,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原則。據此,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雖新舊法之內容有所修正,但對行為人倘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僅修正法律用語,新舊法法定仍屬相同),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查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但對本件被告乙p○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實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投票犯行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乙p○等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前述說明,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要旨參照);但按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而於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份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另於但書增訂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已如前述。本件被告乙p○等人,無論適用修正前後之條文,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並無不利於被告乙p○等人之情形;然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因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乙玄○、乙子○、乙地○、乙o○、甲t○、甲v○與乙Q○等非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是就渠等此部分犯行於比較利或不利之情形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肆、適用法律及論罪科刑部分:按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又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是以於我國境內推介顧問或銷售國外基金,應受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另按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為此,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爰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參諸修正理由:「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是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自不再予以適用。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顯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另被告乙p○等人(除被告乙地○外)於金沙公司任職,從事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既延續至金沙公司結束營業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應直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論罪科刑,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核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惟犯罪所得尚未達一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罰,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第二款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之罪。
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o○、甲t○、甲v○、乙Q○與北院前案被告甲子○、甲○○間,就前述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行,俱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p○(總經理)、乙丙○(副總經理)、乙i○(副總經理)、W○○(副總經理)等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與北院前案被告甲子○(公司出資人與實際負責人)、甲○○(董事長)等亦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就前述違反銀行法犯行,同俱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乙黃○、乙玄○、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雖均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北院前案被告甲子○、甲○○、被告乙p○、乙丙○、乙i○、W○○,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與被告乙p○、乙丙○、乙i○、W○○與北院前案被告甲子○、甲○○成立共同正犯。
另按銀行法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
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於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上揭共同經營金沙公司,而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依前述之說明,均應論以一罪。至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與說明。
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所犯招攬不特定人士購買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之海外基金部分,與自創「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並對外銷售,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罪名予以處斷(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固增加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規定,惟此係屬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亦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
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所犯上揭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一罪予以論處。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所為前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起訴意旨中敘及,惟與前開已起訴並經論罪之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罪行,有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公訴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乙p○等人另觸犯此部分法條之犯行,令渠等就此部分罪名、犯罪事實一併為辯論(見本院卷②第22頁反面),是就此部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之。
又關於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所得之計算問題,最高法
院雖有刑事判決意旨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刑責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本條所以以犯罪所得一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係鑑於近來國內包括內線交易在內之金融犯罪頻傳,其犯罪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影響金融市場之健全及穩定,而依現行刑罰規定判決結果,犯罪者犯罪所得往往大於受懲代價,使得刑罰之客觀性與合理性迭遭社會質疑,財政部爰依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決議,修法提高金融犯罪刑罰,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送立法院一併審議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金融七法」,即以大幅提高金融犯罪刑責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兩極化刑事政策」,作為該次法律修正案共通且唯一之修法理由。其後,「金融七法」經立法院於九十三年間一併審議通過,始有現行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必須說明者,九十三年間修正通過之「金融七法」雖一律以犯罪所得一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但在應否扣除交易成本之問題上,「金融七法」各條文之間,以及「金融七法」與其他刑事法律(如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之間,在解釋上應否一致,尚有疑義。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即謂:「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依法律文義上之文理解釋,係指由犯罪所不法取得之財物。對於沒收犯罪所得應否扣除犯罪行為人實行犯罪時所支出之成本或其他費用,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六項設有沒收規定,其立法理由五,謂『第二項所稱犯罪所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差異之幅度差額計算之』,固有採取應扣除犯罪行為人成本之見解者。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立法理由對此並未明示,已難比附援引,尤以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之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目的,乃在於從經濟面切斷毒品犯罪不法收益之循環,剝奪毒品犯罪之利益,以消除其主要誘因與根源,具有濃厚的財產刑色彩,從立法目的而言,並無扣除其購買毒品所支出之成本或其他費用之必要。且取得毒品所支付之費用亦不具法律保護之價值,藉由毒品犯罪所得之利益則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所得,於刑事政策上尚非不得全部予以剝奪,自無計算扣除犯罪所得之成本或其他支出費用,而單就所謂純利益為沒收之理由。」而立法者所以銀行法收受存款之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依其立法意旨在於:「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爰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至於違反本法之犯罪所得,立法意旨載明:「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犯罪所得計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股票、債券)之市值‧‧‧等,可作為法院適用時之參考。」。反之,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之行為,立法意旨載明:「第二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據此,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四四號刑事判決意旨即謂:「其中關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立法理由載明採取差額說,即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至計算其所得之時點,上開立法理由明示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準,且例示『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綜此,同屬「金融七法」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雖同時於九十三年間一併審議而修正通過,並一律以犯罪所得一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但立法意旨中關於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兩者之立法意旨顯然不同,其中證券交易法係採取扣除交易成本說,銀行法則不採此作法,且明示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亦即不採取扣除成本說。且違法收受存款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在於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上述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即明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一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否則原吸金金額超逾一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而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一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況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者因買得股票有明確之成本可計算,故須扣除交易成本。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取得之投資款項,即為行為人因違反銀行法所為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綜此,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取得之投資款項,即為行為人因違反銀行法所為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而我國其他刑事法律雖未有明文,惟參照前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刑事判決意旨,我國實務上愈來愈多之見解亦認為犯罪所得應採取「總額原則」。是如有犯罪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其自投資人處所取得之款項,均應認係屬犯罪所得,至於投資人因此投資所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均不在扣抵之列;甚至投資人將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再轉入投資,亦應列為犯罪所得之一部分,因該再轉入之投資款項,既已經犯罪行為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其再因犯罪行為人以同樣或他種名目投資誘因而再度投資,亦應重新加計入犯罪所得中。基此,本件乃計算被告乙p○等人因經營金沙公司各投資人所收受之投資款項,合為四千一百六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其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另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乙p○等人任職金沙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達一億九千四百六十萬二千九百十二元與美金二千元;惟因被告乙p○等人僅負責經營金沙公司之業務,對北院前案被告甲子○、甲○○與其他被告劉承澤、馮一塵、王堅信、李昭慶、趙雲琥等人所另設立之致富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鴻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營運與收受投資業務,均不熟悉,亦未曾涉入,是就被告乙p○等人此部分犯罪所得之計算,自應僅以渠等因任職金沙公司所招募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甲p○等人之投資金額為限(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同意被告乙p○等人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侷限於此範圍內,見本院卷③第193頁),因總計尚未達一億元以上,故應僅適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處斷,是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未洽,應併指明。
另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於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亦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前揭說明,應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是核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惟犯罪所得尚未達一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罰。且因此部分行為亦具有「業務」之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於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業見前述,是亦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乙p○、乙黃○、乙丙○、乙i○與W○○間,於被告
W○○在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前,就此部分違反銀行法犯行,亦俱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於被告W○○在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後,被告乙p○、乙黃○、乙丙○與乙i○間,就此部分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乙玄○、乙子○、乙地○(九十五年一月間始到職)、乙o○、甲t○、甲v○、乙Q○等人,雖咸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乙黃○(董事長)、乙p○(總經理)、乙丙○(管理部副總經理)、乙i○(訓練部副總經理,並為公司監察人)、W○○(客服部副總經理),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與被告乙黃○、乙p○、乙丙○、乙i○與W○○成立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
再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乙p○等人任職仲信創投公司,非法吸
收資金之犯罪所得達一億四千八百十一萬零七百五十九元;惟卻始終未能舉出此數額係如何計算得出,有如何之具體事證足以憑佐,似僅將仲信創投公司於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有匯入之款項加總而成,疏未逐一辨析是否匯入公司帳戶之款項即屬違反銀行法收受資金之犯罪所得,有無其他可能之緣由,已嫌率斷。本院基於刑事訴訟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以被告乙p○等人所綜合整理之公司投資客戶資料為依歸,逕自認定被告乙p○等人此部分所收受投資之數額合計如附表三所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同有未洽,亦併敘明。
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o○、甲t○、甲v○、乙Q○等人先後任職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彼此相隔涇渭,時間並非密接,且被告乙p○等人係於金沙公司營運受阻,無法順利經營業務後,始由被告乙p○邀集部分於金沙公司任職之員工,另行籌組仲信創投公司,是此二公司之組成份子、營運模式與販售商品類型雖屬類似,但亦存有些許差異。準此,被告乙p○等人任職不同公司所為上揭二次違反銀行法犯行,顯非自始即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而係萌生另一相異之犯意,始另行糾集成立仲信創投公司,雖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仍難認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而為,並不能成立單一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集合犯之一罪,而應予以分論併罰。
另被告乙玄○、乙地○各有前開犯罪事實欄壹所述之受有期
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乙玄○、乙地○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咸構成累犯,俱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而於000年0月0日生效實施之新刑法第四十七條雖將舊刑法修正限制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成立累犯。但上述新舊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對於本件被告乙玄○、乙地○係「故意」違犯銀行法之罪,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此部分亦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又被告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
、乙o○、甲t○、甲v○、乙Q○等人先後任職於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暨被告乙地○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渠等之職務內容僅屬會計、財務事項處理、顧問備諮詢或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之性質,並藉此領受薪資或賺取分紅利潤,並未負責公司之決策或轉投資對象之擇定,在集團中非屬居於策劃或決策地位,此已經被告乙黃○等人供陳甚明,並經被告乙p○於本院訊問時陳述屬實,是被告乙黃○等人(除被告乙p○外)雖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詳如前述,惟稽之渠等在本件中之扮演之角色與所處地位,並衡酌乙黃○、乙丙○、W○○、乙子○、乙o○、甲t○、甲v○、乙Q○尚兼具金沙公司投資者之角色;被告乙黃○、乙丙○、乙i○、W○○、乙地○、乙o○、甲t○、甲v○、乙Q○亦兼具仲信創投公司投資人之身分,本身同受有不定程度之財產上損失,渠等之犯案情節皆非至深重,然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依本件被告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實際犯罪之情狀而言,非顯無可憫恕之處,認如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顯屬情輕法重,有傷一般國民對於法律之情感,故參酌前情,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就被告乙黃○等人(徐被告乙p○外)於本件之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減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並就被告乙玄○所為二次違反銀行法犯行,其中一次(任職金沙公司部分)予以先加重(累犯)後減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另一次(任職仲信創投公司部分)先加重(累犯)後遞減輕其刑(擬制共犯之減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被告乙子○、乙o○、甲t○、甲v○、乙Q○就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所為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均予遞減輕其刑(擬制共犯之減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被告乙地○所為一次違反銀行法犯行(任職仲信創投公司)予以先加重(累犯)後遞減輕其刑(擬制共犯之減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至被告乙p○、乙黃○之選任辯護人雖另為被告乙p○、乙
黃○辯稱本件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請斟酌被告乙p○、乙黃○是否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得予減輕其刑云云。但按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乙p○、乙黃○雖曾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送「自首自白書」,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496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但觀諸被告乙p○、乙黃○所提出之「自首自白書」之內容,僅約略陳述仲信創投公司之經營模式、公司獲利不如預期及與公司客戶嗣後協調投資款償還之事宜,且只於書件末端記載「‧‧‧深恐部份(分)行為可能已觸及法令‧‧‧,交予庭上裁決」,並未具體陳述自己有如何之犯罪情事(見95年度他字第4496號卷第1頁至第5頁),況被告乙p○、乙黃○嗣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亦辯稱自己並無蓄意詐欺,亦不認為有涉犯任何之罪名(見95年度他字第4496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且於本件迄今仍矢口否認全數犯行,並未陳述自己有任何犯罪之事實,亦無願受裁判之意思表示,依前開說明,被告乙p○、乙黃○所為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自難邀刑法自首減輕其刑之寬典。
肆、量刑事由之審酌:爰審酌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
○○、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之素行,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乙p○為本件之首謀,負責公司之決策與轉投資對象之擇定,參與之程度甚深,而被告乙丙○、乙i○、W○○均先後擔任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乙黃○且掛名仲信創投公司之董事長,不僅皆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且俱實際參與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之運作,其涉案程度僅次於被告乙p○;至於被告乙玄○先後咸為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顧問,為被告乙p○提供決策意見之分析,並為業務講習及員工訓練;被告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前後皆任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協理,負責帶領業務人員招攬客戶資金參與投資或實際為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被告乙地○自九十五年一月間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亦負責公司業務拓展及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雖均實際參與公司之營運,但涉案情節較被告乙p○、乙黃○、乙丙○、乙i○與W○○等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明顯為低,並斟酌被告乙p○等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經營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吸收投資的過程中,嚴重違反銀行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漠視法律之存在,且被告乙p○等人另行籌組成立仲信創投公司,收受不特定人投入之資金後,復未思穩健經營公司,致仲信創投公司自成立至為警查獲為止,未因其營利事業而獲致任何利潤,使不特定人投資的大量金錢,瞬間化為幻影而無從追償,除致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投資被害人乙z○等人,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況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犯後均猶飾詞否認犯罪,難認已有悔意之具體展現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p○、乙丙○、乙i○等人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原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對被告乙p○、乙丙○、乙i○定其應執行之刑)。
公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對被告乙p○、乙黃○、乙玄○均具
體求刑有期徒刑十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對被告乙子○、乙地○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九年;對被告乙丙○、乙i○、W○○、乙o○、甲t○、甲v○與乙Q○咸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年;惟被告乙p○等人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但無論係任職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其犯罪所得均未達一億元以上,僅能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是本件量刑基礎與檢察官之認定已見歧異,且本院衡酌本件之犯罪情節與前開情狀,既認被告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均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因認對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等人分別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故檢察官前開具體求刑內容均稍嫌過重。
另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
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件被告乙黃○、W○○、乙子○、乙o○、甲t○、甲v○、乙Q○任職金沙公司期間;被告乙玄○、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乙Q○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所為上揭違反銀行法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屬上揭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分別就各該部分均減其宣告有期徒刑之二分之一,並依該減刑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之規定,就被告W○○、乙子○、乙o○、甲t○、甲v○與乙Q○等人於本件均應減刑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與被告乙黃○、乙玄○不應減刑與應減刑之各一次違反銀行法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乙地○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減其二分之一後,固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但因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前段之罪,其法定刑並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依上述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不得併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八項雖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經總統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並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修正後該法條第三項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其立法理由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一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至於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科罰金相同,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故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無庸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折算標準」。準此,本件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被告乙地○雖依法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惟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
末查,被告乙黃○、乙丙○、乙i○、乙子○、甲t○、甲
v○與乙Q○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之犯罪情節均不若主謀即被告乙p○深重,且自己或親友分別同有投資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亦遭受損害,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訟累,不僅自身觸犯刑章,亦導致自己或親朋好友受害,被告乙黃○、乙丙○、乙i○、乙子○、甲t○、甲v○與乙Q○等人經此教訓,當能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咸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乙黃○、乙丙○、乙i○均緩刑五年;被告乙子○、甲t○、甲v○與乙Q○皆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惕來茲(緩刑規定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能處理之問題,僅限於行為可罰性的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緩刑規定此種刑之宣告規範發生變更時,其適用關係必須是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院為確實導正被告乙黃○、乙丙○、乙i○、乙子○、甲t○、甲v○與乙Q○等人上述錯誤偏差行為,使被告乙黃○等人皆能建立正確之法律觀念,並為提供渠等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併宣告渠等均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緩刑制度之立意。至依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固得附加負擔;惟本件雖基於上述之理由,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被告乙黃○、乙丙○、乙i○、乙子○、甲t○、甲v○與乙Q○等人均為緩刑之諭知;然被告乙黃○等人為本件全數犯行之行為時畢竟皆在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正公布生效前,依當時刑法之緩刑規定,並無得為附條件(負擔)緩刑之明文,是本件若對被告乙黃○等人為附加負擔之緩刑,對渠等即產生實質上不利益之效果,考諸刑法罪刑法定及從輕原則之意旨,即有所扞格,是本件尚不宜對被告乙黃○等人之緩刑宣告附加負擔。
另按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
合於緩刑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非字第一四八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W○○、乙o○於本件判決前,已有如犯罪事實欄壹所載經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前科紀錄,其犯罪事實雖均於本件案發之後,但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不得於本件宣告緩刑。至被告乙玄○、乙地○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迄本件宣判前已逾五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渠二人於本件並無不符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得予諭知緩刑要件之情形,但因被告乙玄○、乙地○俱有前開不法之犯罪前科紀錄,渠等所為屢屢呈現法敵對意識,輕易為違犯法規範之作為,且於本件尚且構成累犯,應予加重其刑,本院經衡酌後,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無從併為緩刑之諭知。另就被告乙p○部分,其前雖無不法犯行遭定罪判刑之前科紀錄,但因對其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自已不合刑法得予宣告緩刑之基礎條件,應無庸贅言。
伍、沒收部分: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尚有剩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查本件並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被告乙p○等人所吸收之資金,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高利息報酬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本件尚無從認定被告乙p○等人等有何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諭知沒收、追徵、抵償,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至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專案塔位契約書等物品,除部
分之所有權非歸屬於被告乙p○等人外(專案之委任合約書,於擬定後已由投資人收取存查,非屬公司所有),且多為廣告文宣、公司簡介、合約書、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皆已據為本件之書證、物證,既均非屬違禁物,本院斟酌後乃裁量不予諭知沒收,應併敘明之。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起訴及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另以:被告乙p○、乙黃○、乙玄○、乙丙○、乙i○、W○○、乙子○、乙地○、乙o○、甲t○、甲v○及乙Q○等人基於犯意聯絡,於任職金沙公司共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時,甚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對外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購買金沙公司所推出之商品,並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不實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並佯稱公司獲利豐厚,足以發放紅利云云;之後另行籌組仲信創投公司後,復向不特定之投資者誆稱:以投資薇閣珠寶精品公司、岑SPA美顏館、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電腦軟體及線上遊戲等云云,宣導公司轉投資之產業前景看好、吸收客戶投資資金專案之利息及獎金均優渥等優點,致使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投資人均信以為真,而陸續加入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並投資資金,以牟求獲取紅利及回饋利潤等;因認被告乙地○任職金沙公司時,亦與被告乙p○等十一人共同涉有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嫌;被告乙p○等人則尚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能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本件起訴與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認被告乙地○任職金沙公司
,而與其餘被告乙p○等十一人共同涉有前揭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嫌,暨被告乙p○等人均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除前述認定有罪之證據外,並未補充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訊據被告乙地○堅決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嫌,辯稱:伊從未曾在金沙公司任職過,對金沙公司之運作情形並不清楚等語;被告乙p○等人亦均堅詞否認有何涉嫌詐欺取財之犯行,咸辯稱:伊等僅單純販售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且收受資金後,亦確實有轉投資其他前景看好之公司以求獲利,不能以嗣後獲利不如預期,無法給予投資人預定之報酬,即反向推論當初吸收投資與收受款項,係緣於詐騙,故渠等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言等語。
肆、經查: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
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起訴意旨一方面認被告乙p○等人係共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乙p○等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之立論已與前開最高法院之論述意旨相互歧異。
再金沙公司之投資人投入資金買受公司之金融商品,究竟係
基於被告乙p○等人施用如何之詐術行騙,致有如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均未見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詳加論述,並舉證以實其說。且於本件中,無論係金沙公司抑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客戶,渠等投資之主因,應僅在牟求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或利息報酬,該等投資客戶均非為推廣、銷售公司金融商品,亦未圖思以勞務換取薪資而加入公司。另觀諸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所所販售金融商品之專案合約書或委任合約書,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皆係藉由投資保證獲利之發放方式為主,公司之投資客戶均無庸進而輾轉推廣或銷售公司之商品,益徵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主要挹注資金之目的,係在獲取公司所發放之高額利息。而投資客戶經由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業務人員之說明或詳加閱覽公司提供之書面宣傳資料,並審慎評估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全盤考量公司獲利之可能性後,始為是否購買產品投資之決定,已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
另依被告乙p○於本院審理時所供陳:投資人於購買仲信創
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時,公司並非已全然擇定確實之轉投資標的,因在公司決策選定投資對象前,本亦無從告知投資者,使客戶得併為是否買受仲信創投公司金融商品之參考依據等語(見本院卷④第180頁至第181頁反面),基此,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客戶,於斟酌決定是否購買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時,乃首先著眼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所承諾之保證獲利能否確實達成及利潤成數是否優渥,至於公司如何擇定轉投資標的,其投資對象之良莠與否,是否確有被告乙p○或其他公司業務人員所宣稱之獲利能力,應非投資客戶首應參酌之要點,蓋即便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轉投資失利,或獲利不如預期,但公司仍需依合約書議定之成數給付相當利潤,不能將轉投資失利之結果轉嫁予客戶承受,俱如前述。是被告乙p○等人縱使於銷售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金融商品時,有些許誇大渠等轉投資標的擇定之能力(即眼光精準與否),或稍加渲染轉投資對象之獲利豐厚,要均不至於即直接影響投資者投入資金買受之意願至明。是公訴人徒以上開論述,即擅加推論被告乙p○等人為公司業務拓展時,有使投資之客戶陷於錯誤之情形,而挹注資金買受公司金融商品等語,亦屬速斷。
況就金沙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公司聲
稱該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而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曾於九十二年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在系爭水仙段土地建照房屋,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取得建築執照,其後因系爭水仙段土地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移轉登記予寶聯發公司所有,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即本院前案被告趙雲琥即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申請該建築執照之變更登記,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獲准變更登記等情,此有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及建築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等件在卷可證(見北院前案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影卷③第184頁至第188頁)。而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皓毅亦於北院前案審理時結證稱:萬富營造公司曾與寶聯發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當時係由趙雲琥出面代表寶聯發公司簽約,萬富營造公司業已完成承攬之業務,並收得款項等情(見北院前案96年度重訴第89號影卷②第105頁至第106頁)。另依萬富營造公司與寶聯發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所簽訂之開工申報工程合約(見北院前案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影卷第44頁至第46頁),亦載由萬富營造公司為寶聯發公司施作九二淡建字第517號興建住宅開工申報作業,開工日期自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完工期限為二十一日曆天(十五工作天)。綜此,顯見寶聯發公司確曾於九十三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北院前案被告甲子○所共同經營之寶聯發公司既確實購得系爭水仙段土地,取得該地土地所有權,據以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並已取得證照,其後且已於九十三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業經施作完畢,要難認被告乙p○等人就金沙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涉有詐欺之犯嫌。
再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被告乙p○等人供稱渠等向如附表
三所示之被害人收受之投資款,有分別轉投資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一千萬元、岑SPA美顏館四百萬元、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六百萬元,並購買全球歡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一百萬元,暨與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成立策略聯盟之合作關係,由仲信創投公司每月支付向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承租場地之X○○二萬元,取得該農場入場使用休憩之優惠權,此除據證人即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負責人乙u○、岑SPA美顏館負責人李喬璦(原名K○○)、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負責人乙t○與各該契約之見證律師乙B○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甚詳外(見本院卷④第42頁反面至第49頁、第50頁至第55頁、第58頁至第63頁、第108頁至第109頁反面),並經被告乙p○等人提出合夥經營契約書、經營合作契約書、合夥契約書、專案塔位契約、收據、支出證明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及股票交易單等件附卷足稽(見本院卷①第201頁至第209頁,本院卷③第14頁至第23頁、第40頁),其中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與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均業經設立登記,並非虛設之公司商號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6470400號函附之公司登記案卷與臺中市政府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府經商字第0980183288號函附之商號歷次設立變更之申請文件等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③第309頁至第341頁、第348頁至365頁)。本件衡酌被告乙p○等人經營仲信創投公司,既確實有轉投資薇閣珠寶精品店、岑SPA美顏館與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購買全球歡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暨定期支付費用予向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承租場地之X○○而有合作聯盟之關係,縱其間或有思慮輕率未臻詳細,抑或轉投資標的之擇定未經審慎評估,約定分紅條件甚不利於仲信創投公司之情形,但如前所述,此等狀況既非投資人決定投入資金與否所考量評估之重點,自難憑此逕認被告乙p○等人有以此為幌子,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乙z○等投資者挹注資金購買公司產品之犯行。至仲信創投公司嗣後因轉投資獲利不如預期,並因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致無法按照契約議定之條件給付投資人高額之利潤,只得以低價高估之「萬代福紀念特區」納骨塔塔位折抵投資客戶之專案投資款,此等善後之行為妥適與否,投資人有無基於相權取輕以求停損之心態,被迫接受該等納骨塔塔位等情,均屬公司結束營業前,與投資客戶間協調之處置作為,要難據此反向推論,即逕為被告乙p○等人於遊說投資客戶購買公司商品締結委任投資契約時,有施用詐術之不利認定。換言之,即便仲信創投公司確有未按原先契約書所約定之成數數額支付高額利息,嗣後因無法返還投資款本息,或欲以納骨塔塔位抵償,但此仍屬事後仲信創投公司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契約義務之範疇,公司投資客戶自得提出相關民事爭訟為聲明主張,但均無法憑此倒果為因,迅即斷定投資人於締約時即有受詐騙而陷於錯誤之情形存在。是被告乙p○等人收受投資者繳納之資金,於主觀上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渠等辯稱並未有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乙z○等人投資等語,應屬可採。
另檢察官認被告乙地○曾任職於金沙公司,而有違反銀行法
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嫌云云,卻始終無法具體指明被告乙地○究竟於金沙公司擔任如何之職務?負責之業務範圍如何?亦未能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甲p○等投資客戶曾受被告乙地○之招攬而購買金沙公司推出之金融產品,甚或有其他金沙公司之成員指證被告乙地○確曾任職於金沙公司等積極事證以實其說。而依如附表一所示之甲p○等金沙公司投資客戶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詞,均未明確指稱被告乙地○曾在金沙公司有與被告乙p○等十一人共同從事吸收資金或招攬投資人買受金沙公司金融商品之行為;另觀諸卷附與金沙公司相關之書證資料,亦從未見有任何稽證顯示被告乙地○曾於金沙公司擔任任何之職務,均足認被告乙地○並無任職於金沙公司,而與被告乙p○等十一人有共同違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肆所示之犯行。本件既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乙地○亦係金沙公司之成員,暨其對金沙公司之制度建立、招攬投資客戶、決定財務收入支出、決策之決定等事項如何與被告乙p○等十一人有共同之參與,從而,自難僅以被告乙地○嗣後有應被告乙p○之邀集,參與仲信創投公司之運作,即率以反向推認被告乙地○前亦必曾加入金沙公司,並與其餘被告乙p○等十一人之金沙公司成員,就於金沙公司任職期間所犯上開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乙地○前揭所供稱未曾參與金沙公司營運,對金沙公司之運作不清楚等辯詞,亦應屬可予採信。
伍、綜上所述,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投入資金購買金融商品,係緣於公司之保證獲利與高額之利潤成數,而被告乙p○等人復在客戶投資買受之前,已明確將各該公司之獲利制度詳細向各投資人解說,故投資人在決定是否購買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金融商品時,亦非係因對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商品或渠等轉投資對象之獲利能力有所誤認,致陷於錯誤,始投資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是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乙p○等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或所為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互合致。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地○有何公訴人上揭所指在金沙公司任職,而與被告乙p○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詐欺取財等犯行,另亦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告乙p○等人有何公訴人指訴之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乙地○與被告乙p○等人犯罪,揆諸前揭法律明定及判例意旨,本院自應就被告乙地○此被訴部分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並就被告乙p○等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亦予宣告無罪;然因公訴人認為被告乙p○等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與前開經判處有罪之違反銀行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間,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乙p○等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亦併予說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 投資商品 │起訴書所載之│本院認定受損│ 卷證所在 ││ │ │ │受損金額(新│金額(新臺幣│ ││ │ │ │臺幣) │) │ │├──┼───┼───────┼──────┼──────┼─────────┤│ 1 │甲p○│紅樹林銀髮族開│ 896,000元│ 896,000元│甲p○94年8月23日 ││ │ │發專案 │ │ │之偵訊筆錄(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①第39頁至第42頁、││ │ │ │ │ │第45頁)。 ││ │ │ │ │ │甲p○之委任書、紅││ │ │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79頁至第8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2 │甲寅○│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甲寅○94年8月23日 ││ │ │金 │ │ │之偵訊筆錄(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①第42頁至第43頁、││ │ │ │ │ │第45頁)。 ││ │ │ │ │ │甲寅○之委任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50││ │ │ │ │ │頁至第25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3 │甲戊○│紅樹林銀髮族開│ 212,973元│ 212,973元│甲戊○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①第252頁至第 ││ │ │ │ │ │25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4 │甲U○│智寶歐亞保值基│ 23,848元│ 23,848元│甲U○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56││ │ │ │ │ │頁至第25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5 │q○○│智寶歐亞保值基│ 22,567元│ 22,567元│q○○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58││ │ │ │ │ │至第25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6 │乙w○│紅樹林銀髮族開│ 300,259元│ 300,259元│乙w○之委任書、智││ │ │發專案、智寶歐│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亞保值基金 │ │ │協定、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紅樹││ │ │ │ │ │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 │ │ │ │ │約書、認購單、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60││ │ │ │ │ │頁至第26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7 │k○○│紅樹林銀髮族開│ 368,434元│ 368,434元│k○○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 │ │ │ │ │購/贖回申請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①第244頁至第 ││ │ │ │ │ │24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8 │甲E○│紅樹林銀髮族開│ 672,000元│ 672,000元│甲E○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241頁至第243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9 │甲卯○│智寶歐亞保值基│ 131,169元│ 131,169元│甲卯○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彰化銀行外匯││ │ │ │ │ │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110、第127頁至第13││ │ │ │ │ │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10 │乙J○│紅樹林銀髮族開│ 3,330,797元│ 3,330,797元│乙J○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 │ │ │ │ │購/贖回申請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①第233頁至第 ││ │ │ │ │ │240頁)。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 │ │ │ │ │年5月26日函文檢附 ││ │ │ │ │ │之智富公司0071-54-││ │ │ │ │ │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5年度││ │ │ │ │ │偵字第14027號影卷 ││ │ │ │ │ │①第22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11 │l○○│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l○○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31││ │ │ │ │ │頁至第23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12 │甲M○│智寶歐亞保值基│ 47,502元│ 47,502元│甲M○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228頁至第230││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13 │甲I○│紅樹林銀髮族開│ 280,000元│ 280,000元│甲I○之委任書、紅││ │(起訴│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書誤載│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為連寯│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長) │ │ │ │號影卷①第226頁至 ││ │ │ │ │ │第22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14 │G○○│紅樹林銀髮族開│ 163,000元│ 163,000元│G○○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223頁至第225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5 │T○○│紅樹林銀髮族開│ 392,000元│ 392,000元│T○○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221頁至第222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16 │乙O○│紅樹林銀髮族開│ 1,008,000元│ 1,008,000元│乙O○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17││ │ │ │ │ │頁至第21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17 │h○○│紅樹林銀髮族開│ 53,000元│ 53,000元│h○○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135頁至第136頁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18 │乙x○│紅樹林銀髮族開│ 324,000元│ 324,000元│乙x○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145至第14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19 │甲e○│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甲e○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①第147頁││ │ │ │ │ │至第148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0 │乙乙○│紅樹林銀髮族開│ 784,000元│ 784,000元│乙乙○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49頁至 ││ │ │ │ │ │第15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1 │丙寅○│紅樹林銀髮族開│ 336,000元│ 336,000元│丙寅○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52││ │ │ │ │ │頁至第154頁反面)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2 │丙甲○│紅樹林銀髮族開│ 392,000元│ 392,000元│丙甲○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0頁至 ││ │ │ │ │ │第17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3 │乙S○│紅樹林銀髮族開│ 784,000元│ 784,000元│乙S○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3頁至 ││ │ │ │ │ │第17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4 │丙巳○│紅樹林銀髮族開│ 393,000元│ 392,000元│丙巳○之委任書、紅││ │(起訴│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書誤載│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為鐘文│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勻) │ │ │ │號影卷①第176頁至 ││ │ │ │ │ │第17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25 │子○○│紅樹林銀髮族開│ 336,000元│ 336,000元│子○○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9頁至 ││ │ │ │ │ │第18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26 │c○○│智寶歐亞保值基│ 23,038元│ 23,038元│c○○94年9月6日之││ │ │金 │ │ │偵訊筆錄(94年度偵││ │ │ │ │ │字第8099號影卷第90││ │ │ │ │ │頁至第91頁)。 ││ │ │ │ │ │c○○之委任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84││ │ │ │ │ │頁至第18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27 │甲w○│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甲w○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82││ │ │ │ │ │頁至第18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28 │傅黃秋│智寶歐亞保值基│ 15,231元│ 15,231元│甲x○○之委任書、││ │金 │金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276頁至第277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29 │乙v○│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乙v○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188頁至第190││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0 │天○○│紅樹林銀髮族開│ 373,781元│ 373,781元│天○○之委任書、紅││ │(起訴│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書誤載│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為翁承│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翰) │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91││ │ │ │ │ │頁至第202頁)。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 │ │ │ │ │年5月26日函文檢附 ││ │ │ │ │ │之智富公司0071-54-││ │ │ │ │ │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5年度││ │ │ │ │ │偵字第14027號影卷 ││ │ │ │ │ │①第22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1 │P○○│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P○○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206頁至第208││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2 │甲Z○│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甲Z○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203頁至第205││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3 │甲k○│智寶歐亞保值基│ 25,388元│ 25,388元│甲k○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212頁至第216││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4 │M○○│智寶歐亞保值基│ 23,848元│ 23,848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35 │U○○│智寶歐亞保值基│ 26,305元│ 26,305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6頁)。│├──┼───┼───────┼──────┼──────┼─────────┤│ 36 │寅○○│紅樹林銀髮族開│ 919,555元│ 919,555元│寅○○之委任書、智││ │ │發專案、智寶歐│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亞保值基金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紅樹││ │ │ │ │ │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 │ │ │ │ │約書、本票影本(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①第155頁至第 ││ │ │ │ │ │169頁反面)。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 │ │ │ │ │年5月26日函文檢附 ││ │ │ │ │ │之智富公司0071-54-││ │ │ │ │ │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5年度││ │ │ │ │ │偵字第14027號影卷 ││ │ │ │ │ │①第22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7頁) │├──┼───┼───────┼──────┼──────┼─────────┤│ 37 │甲午○│紅樹林銀髮族開│ 896,000元│ 896,000元│甲午○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轉申購協議書、支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78││ │ │ │ │ │頁至第28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7頁)。│├──┼───┼───────┼──────┼──────┼─────────┤│ 38 │乙辰○│紅樹林銀髮族開│ 1,553,000元│ 1,553,000元│乙辰○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291頁第 ││ │ │ │ │ │至第29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39 │乙T○│紅樹林銀髮族開│ 336,000元│ 336,000元│乙T○之委任書、紅││ │(起訴│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書誤載│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為劉堉│ │ │ │94 年度偵字第10243││ │婷) │ │ │ │號影卷①第298頁至 ││ │ │ │ │ │第30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0 │乙V○│紅樹林銀髮族開│ 2,334,000元│ 2,334,000元│乙V○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01頁至 ││ │ │ │ │ │第30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1 │甲己○│紅樹林銀髮族開│ 168,000元│ 168,000元│甲己○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08頁至 ││ │ │ │ │ │第31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2 │乙戊○│紅樹林銀髮族開│ 165,000元│ 165,000元│乙戊○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1頁至 ││ │ │ │ │ │第31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3 │玄○○│紅樹林銀髮族開│ 165,000元│ 165,000元│玄○○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4頁至 ││ │ │ │ │ │第31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4 │乙寅○│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乙寅○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7頁至 ││ │ │ │ │ │第31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5 │乙M○│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乙M○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①第324頁至第326││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46 │甲u○│智寶歐亞保值基│ 237,510元│ 237,510元│甲u○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 │ │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書、國泰世華銀行清││ │ │ │ │ │水分行匯出代收件收││ │ │ │ │ │據、申購確認單(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0頁至第15││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47 │未○○│智寶歐亞保值基│ 50,775元│ 50,775元│未○○之委任書、智││ │(起訴│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書誤載│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為曲巧│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容) │ │ │ │基金購買協定、交通││ │ │ │ │ │銀行彰化分行賣匯水││ │ │ │ │ │單(94年度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②第4頁至││ │ │ │ │ │第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48 │甲Q○│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甲Q○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8頁至第9││ │ │ │ │ │頁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49 │甲a○│紅樹林銀髮族開│ 3,360,000元│ 336,000元│甲a○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6頁至第││ │ │ │ │ │17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50 │乙E○│智寶歐亞保值基│ 22,567元│ 22,567元│乙E○之委任書、智││ │(起訴│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書誤載│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為廖信│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彥) │ │ │ │基金購買協定、第一││ │ │ │ │ │商業銀行結匯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21頁至第24││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51 │乙n○│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乙n○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25頁至第││ │ │ │ │ │27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52 │林鐘鳳│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嬌 │發專案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53 │甲癸○│紅樹林銀髮族開│ 168,000元│ 168,00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發專案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54 │e○○│紅樹林銀髮族開│ 557,000元│ 557,000元│e○○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27頁至 ││ │ │ │ │ │第13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55 │乙c○│紅樹林銀髮族開│ 53,000元│ 53,00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發專案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56 │乙l○│紅樹林銀髮族開│ 560,000元│ 560,000元│乙l○之委任書、轉││ │ │發專案 │ │ │申購協議書、支出證││ │ │ │ │ │明單(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28 ││ │ │ │ │ │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57 │甲丁○│紅樹林銀髮族開│ 448,000元│ 448,000元│甲丁○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29頁至第││ │ │ │ │ │30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58 │乙戌○│智寶歐亞保值基│ 35,261元│ 35,261元│乙戌○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34頁至第37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59 │甲L○│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甲L○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請││ │ │ │ │ │書(94年度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②第38頁 ││ │ │ │ │ │至第4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0 │丙庚○│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丙庚○之委任書、智││ │(起訴│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書誤載│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為魏佩│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芬) │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請││ │ │ │ │ │書(94年度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②第43頁 ││ │ │ │ │ │至第4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1 │R○ │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R○之委任書、智寶││ │ │金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金購買協定、智寶歐││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定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48頁至 ││ │ │ │ │ │第5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2 │乙酉○│智寶歐亞保值基│ 67,700元│ 67,700元│乙酉○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臺中商業銀行││ │ │ │ │ │賣匯水單、智寶歐亞││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風險預告書(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②第53頁至第57頁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3 │n○○│智寶歐亞保值基│ 27,078元│ 27,078元│n○○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58頁至第60頁││ │ │ │ │ │)。 ││ │ │ │ │ │誠泰銀行林森北路分││ │ │ │ │ │行94年5月24日函文 ││ │ │ │ │ │檢附之寶聯發公司01││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 │ │ │ │ │度偵字第14027號影 ││ │ │ │ │ │卷①第216頁)。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 │ │ │ │ │年5月26日函文檢附 ││ │ │ │ │ │之智富公司0071-54-││ │ │ │ │ │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5年度││ │ │ │ │ │偵字第14027號影卷 ││ │ │ │ │ │①第23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4 │甲A○│智寶歐亞保值基│ 105,782元│ 105,782元│甲A○94年9月6日之││ │ │金 │ │ │偵訊筆錄(94年度偵││ │ │ │ │ │字第8099號影卷第89││ │ │ │ │ │頁)。 ││ │ │ │ │ │甲A○之委任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第一││ │ │ │ │ │商業銀行結匯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61 ││ │ │ │ │ │頁至第7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5 │地○○│智寶歐亞保值基│ 21,195元│ 21,195元│地○○之委任書、智││ │(起訴│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書誤載│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為余東│ │ │ │請書、合作金庫銀行││ │發)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申購確認單(││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77頁至第││ │ │ │ │ │8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66 │甲r○│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甲r○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82頁至第84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67 │甲辰○│紅樹林銀髮族開│ 232,786元│ 232,786元│甲辰○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申購確認單││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94年度偵││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 ││ │ │ │ │ │第85頁至第92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68 │O○○│紅樹林銀髮族開│ 213,133元│ 213,133元│O○○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 ││ │ │ │ │ │93頁至第9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69 │癸○○│智寶歐亞保值基│ 15,231元│ 15,231元│癸○○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96 ││ │ │ │ │ │頁至第9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70 │乙未○│紅樹林銀髮族開│ 1,443,950元│ 1,443,950元│乙未○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智寶歐│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亞保值基金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 │ │ │ │ │購/贖回申請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98頁至第10││ │ │ │ │ │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71 │乙A○│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4元│ 112,834元│乙A○之委任書、智││ │ │金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風險預告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臺灣銀行匯││ │ │ │ │ │出匯款賣匯水單(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07頁至第 ││ │ │ │ │ │11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72 │甲K○│紅樹林銀髮族開│ 1,176,000元│ 1,176,000元│甲K○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轉申購協議書、支出││ │ │ │ │ │證明單、發票人為徐││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113頁至││ │ │ │ │ │第11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73 │乙D○│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0元│ 2,240,00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發專案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74 │巳○○│智寶歐亞保值基│ 10,320元│ 10,320元│巳○○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1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75 │甲辛○│智寶歐亞保值基│ 10,836元│ 10,836元│甲辛○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1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76 │甲壬○│智寶歐亞保值基│ 32,250元│ 32,250元│甲壬○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1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77 │甲X○│智寶歐亞保值基│ 47,472元│ 47,472元│甲X○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78 │乙庚○│智寶歐亞保值基│ 165,120元│ 165,120元│乙庚○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79 │乙亥○│智寶歐亞保值基│ 22,704元│ 22,704元│乙亥○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80 │乙j○│智寶歐亞保值基│ 101,136元│ 101,136元│乙j○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81 │丙己○│智寶歐亞保值基│ 23,736元│ 23,736元│丙己○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4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82 │丙辰○│智寶歐亞保值基│ 217,752元│ 217,752元│丙辰○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3頁)。│├──┼───┼───────┼──────┼──────┼─────────┤│ 83 │乙H○│智寶歐亞保值基│ 158,364元│ 158,364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3頁)。│├──┼───┼───────┼──────┼──────┼─────────┤│ 84 │Y○○│智寶歐亞保值基│ 22,567元│ 22,567元│Y○○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2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4頁)。│├──┼───┼───────┼──────┼──────┼─────────┤│ 85 │甲g○│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4元│ 112,834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4頁)。│├──┼───┼───────┼──────┼──────┼─────────┤│ 86 │己○○│智寶歐亞保值基│ 300,138元│ 300,138元│己○○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3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87 │申○○│智寶歐亞保值基│ 26,516元│ 26,516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88 │B○○│智寶歐亞保值基│ 60,366元│ 60,366元│B○○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3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89 │I○○│智寶歐亞保值基│ 49,365元│ 49,365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0 │Q○○│智寶歐亞保值基│ 67,700元│ 67,700元│Q○○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3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1 │S○○│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S○○94年9月6日之││ │ │金 │ │ │偵訊筆錄(94年度偵││ │ │ │ │ │字第8099號影卷第89││ │ │ │ │ │頁至第9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2 │Z○○│智寶歐亞保值基│ 15,231元│ 15,231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3 │f○○│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4 │g○○│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95 │d○○│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d○○94年3月17日 ││ │(原名│發專案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林淑從│ │ │ │案94年度發查字第10││ │) │ │ │ │53號影卷第6頁)。 ││ │ │ │ │ │d○○94年4月17日 ││ │ │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2頁至第││ │ │ │ │ │13頁)。 ││ │ │ │ │ │d○○94年9月28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d○○95年1月11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54頁) ││ │ │ │ │ │。 ││ │ │ │ │ │d○○95年12月6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②第35頁至第││ │ │ │ │ │40頁)。 ││ │ │ │ │ │d○○96年1月22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②第50頁)。││ │ │ │ │ │d○○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4││ │ │ │ │ │頁至第55頁反面)。││ │ │ │ │ │d○○97年2月21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16頁││ │ │ │ │ │至第23頁)。 ││ │ │ │ │ │d○○之紅樹林銀髮││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本票影本、郵政國內││ │ │ │ │ │匯款執據(本院前案││ │ │ │ │ │94年度發查字第1053││ │ │ │ │ │號影卷第12之2頁至 ││ │ │ │ │ │第14頁,本院前案96││ │ │ │ │ │年度訴字第1658號影││ │ │ │ │ │卷③第71頁至第76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96 │j○○│紅樹林銀髮族開│ 214,414元│ 214,414元│j○○94年3月23日 ││ │(起訴│發專案、智寶歐│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書誤載│亞保值基金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為林淑│ │ │ │號影卷①第90頁至第││ │蕙) │ │ │ │92頁) ││ │ │ │ │ │j○○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 ││ │ │ │ │ │j○○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j○○97年2月21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7頁 ││ │ │ │ │ │至第15頁)。 ││ │ │ │ │ │j○○之合作協議書││ │ │ │ │ │、本票影本(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29頁、 ││ │ │ │ │ │第13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97 │p○○│紅樹林銀髮族開│ 218,000元│ 200,000元│p○○之委任書、紅││ │(起訴│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書誤載│ │ │ │合約書、認購單、本││ │為林煜│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佩)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 ││ │ │ │ │ │134頁至第136反面)││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 │ │ │ │ │年5月26日函文檢附 ││ │ │ │ │ │之智富公司0071-54-││ │ │ │ │ │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5年度││ │ │ │ │ │偵字第14027號影卷 ││ │ │ │ │ │①第22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98 │r○○│智寶歐亞保值基│ 49,235元│ 49,235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99 │s○○│紅樹林銀髮族開│ 224,000元│ 224,000元│s○○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37頁至 ││ │ │ │ │ │第13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0 │t○○│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1 │u○○│紅樹林銀髮族開│ 1,680,000元│ 1,680,000元│u○○94年4月17日 ││ │ │發專案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0頁至第││ │ │ │ │ │11頁)。 ││ │ │ │ │ │u○○94年3月17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發查字第10││ │ │ │ │ │53號影卷第6頁至第7││ │ │ │ │ │頁)。 ││ │ │ │ │ │u○○94年9月28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u○○95年12月6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②第35頁至第││ │ │ │ │ │40頁)。 ││ │ │ │ │ │u○○96年3月22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②第55頁)。││ │ │ │ │ │u○○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3││ │ │ │ │ │頁反面至第55頁)。││ │ │ │ │ │u○○97年3月25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72頁││ │ │ │ │ │至第77頁)。 ││ │ │ │ │ │u○○之紅樹林銀髮││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認購單、本票影本、││ │ │ │ │ │轉申購協議書、支出││ │ │ │ │ │證明單、發票人為徐││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 │ │ │憑條、中興商業銀行││ │ │ │ │ │匯款回條聯(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②第140頁至第142頁││ │ │ │ │ │反面,本院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 │ │ │ │ │②第47頁至第51頁,││ │ │ │ │ │本院前案94年度發查││ │ │ │ │ │字第1053號影卷第10││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2 │甲乙○│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甲乙○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4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3 │甲丙○│智寶歐亞保值基│ 15,233元│ 15,233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4 │甲庚○│智寶歐亞保值基│ 11,283元│ 11,283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5 │甲申○│紅樹林銀髮族開│ 56,000元│ 56,000元│甲申○之紅樹林銀髮││ │ │發專案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認購單、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44頁)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6 │甲戌○│紅樹林銀髮族開│ 616,000元│ 616,000元│甲戌○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45頁至 ││ │ │ │ │ │第146頁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7 │甲宇○│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8 │甲亥○│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109 │甲S○│紅樹林銀髮族開│ 560,000元│ 560,000元│甲S○之委任書、紅││ │ │發專案 │ │ │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轉申購協議書、發票││ │ │ │ │ │人為甲子○之擔保支││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 ││ │ │ │ │ │152頁至第156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0 │甲T○│紅樹林銀髮族開│ 775,378元│ 616,000元│甲T○94年8月23日 ││ │ │發專案、智寶歐│ │ │之偵訊筆錄(94年度││ │ │亞保值基金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①第40頁、第45頁)││ │ │ │ │ │)。 ││ │ │ │ │ │甲T○之紅樹林銀髮││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認購單、本票影本、││ │ │ │ │ │轉申購協議書、發票││ │ │ │ │ │人為甲子○之擔保支││ │ │ │ │ │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 ││ │ │ │ │ │157頁至第159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1 │甲n○│智寶歐亞保值基│ 22,567元│ 22,567元│甲n○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6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2 │甲q○│智寶歐亞保值基│ 23,695元│ 23,695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3 │甲z○│智寶歐亞保值基│ 22,567元│ 22,567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4 │乙卯○│智寶歐亞保值基│ 33,850元│ 33,850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5 │乙午○│紅樹林銀髮族開│ 203,261元│ 168,000元│乙午○94年3月23日 ││ │ │發專案、智寶歐│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亞保值基金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85頁至第││ │ │ │ │ │87頁)。 ││ │ │ │ │ │乙午○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午○95年1月11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53頁)。 ││ │ │ │ │ │乙午○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乙午○96年9月11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①第109 ││ │ │ │ │ │頁至第114頁)。 ││ │ │ │ │ │乙午○98年2月17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③第118 ││ │ │ │ │ │頁)。 ││ │ │ │ │ │乙午○98年4月14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③第177 ││ │ │ │ │ │頁)。 ││ │ │ │ │ │乙午○之紅樹林銀髮││ │ │ │ │ │族開發專案本票影本││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 │ │ │憑條、郵政國內匯款││ │ │ │ │ │執據(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161││ │ │ │ │ │頁,本院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卷②第││ │ │ │ │ │33頁至第46之1頁)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6 │乙L○│智寶歐亞保值基│ 23,695元│ 23,695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金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7 │乙Z○│紅樹林銀髮族開│ 4,614,400元│ 4,614,400元│乙Z○之紅樹林銀髮││ │ │發專案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本票影本(94年度偵││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 ││ │ │ │ │ │第165頁至第167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8 │乙f○│智寶歐亞保值基│ 12,694元│ 12,694元│乙f○之委任書(94││ │ │金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6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119 │乙k○│智寶歐亞保值基│ 47,390元│ 47,390元│乙k○94年3月23日 ││ │ │金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82頁至第││ │ │ │ │ │84頁)。 ││ │ │ │ │ │乙k○94年9月6日之││ │ │ │ │ │偵訊筆錄(94年度偵││ │ │ │ │ │字第8099號影卷第90││ │ │ │ │ │頁)。 ││ │ │ │ │ │乙k○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k○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第││ │ │ │ │ │165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 ││ │ │ │ │ │乙k○96年11月6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①第155 ││ │ │ │ │ │頁至第158頁)。 ││ │ │ │ │ │乙k○之轉申購協議││ │ │ │ │ │書、發票人為甲子○││ │ │ │ │ │之擔保支票影本、合││ │ │ │ │ │作協議書(94年度偵││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 ││ │ │ │ │ │第171頁至第172頁,││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19││ │ │ │ │ │3頁至第193頁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120 │乙s○│智寶歐亞保值基│ 50,775元│ 50,775元│乙s○94年3月23日 ││ │ │金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93頁至第││ │ │ │ │ │95頁)。 ││ │ │ │ │ │乙s○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s○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乙s○96年9月11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①第104 ││ │ │ │ │ │頁至第109頁)。 ││ │ │ │ │ │乙s○之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 │ │ │ │ │購/購回申請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本票影本、復││ │ │ │ │ │華銀行文心分行匯出││ │ │ │ │ │匯款申請書(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31頁至 ││ │ │ │ │ │第134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121 │丙壬○│智寶歐亞保值基│ 49,235元│ 49,235元│丙壬○94年3月23日 ││ │ │金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至第││ │ │ │ │ │78頁)。 ││ │ │ │ │ │丙壬○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165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 ││ │ │ │ │ │丙壬○97年3月25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66頁││ │ │ │ │ │至第71頁、第77頁)││ │ │ │ │ │。 ││ │ │ │ │ │丙壬○之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 │ │ │ │ │購/贖回申請書、智││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合作││ │ │ │ │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 │ │ │ │本院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10││ │ │ │ │ │6頁至第109頁,本院││ │ │ │ │ │前案96年度訴字第16││ │ │ │ │ │58號影卷③第68頁至││ │ │ │ │ │第6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 │ │ │ │ │任件(臺中地區)(││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122 │甲y○│智寶歐亞保值基│ 3,600,000元│ 3,000,000元│甲y○94年3月23日 ││ │ │金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79頁至第││ │ │ │ │ │81頁)。 ││ │ │ │ │ │甲y○94年9月7日之││ │ │ │ │ │警詢筆錄(本院前案││ │ │ │ │ │94年度偵字第9338號││ │ │ │ │ │影卷①第73頁至第74││ │ │ │ │ │頁)。 ││ │ │ │ │ │甲y○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甲y○95年1月11日 ││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52頁)。 ││ │ │ │ │ │甲y○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甲y○96年11月6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①第148 ││ │ │ │ │ │頁至第153頁)。 ││ │ │ │ │ │甲y○98年2月11日 ││ │ │ │ │ │之臺北地院審判筆錄││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89││ │ │ │ │ │號影卷③第213頁至 ││ │ │ │ │ │第213頁反面)。 ││ │ │ │ │ │甲y○98年2月17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③第115 ││ │ │ │ │ │頁至第117頁反面) ││ │ │ │ │ │。 ││ │ │ │ │ │甲y○之轉申購協議││ │ │ │ │ │書、支出證明單、發││ │ │ │ │ │票人為甲子○之擔保││ │ │ │ │ │支票影本、彰化銀行││ │ │ │ │ │匯款回條聯、甲○○││ │ │ │ │ │與甲y○之償還協議││ │ │ │ │ │書、支票影本、台新││ │ │ │ │ │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 │款回條、切結書、安││ │ │ │ │ │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 │ │ │ │ │申請書、合作協議書││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162頁至││ │ │ │ │ │第164頁、第169頁至││ │ │ │ │ │第170頁,本院前案9││ │ │ │ │ │4年度偵字第9338號 ││ │ │ │ │ │影卷①第122頁,本 ││ │ │ │ │ │院前案94年度偵字第││ │ │ │ │ │9338號影卷①第124 ││ │ │ │ │ │頁,本院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 │ │ │ │ │第191頁、第266頁)││ │ │ │ │ │。 │├──┼───┼───────┼──────┼──────┼─────────┤│123 │甲F○│智寶歐亞保值基│ 120,000元│ 120,000元│甲F○94年3月23日 ││ │ │金 │ │ │之警詢筆錄(本院前││ │ │ │ │ │案中分三刑字第0940││ │ │ │ │ │010780號影卷第22頁││ │ │ │ │ │至第25頁)。 ││ │ │ │ │ │甲F○94年10月26日││ │ │ │ │ │之偵訊筆錄(本院前││ │ │ │ │ │案94年度偵字第1623││ │ │ │ │ │8號影卷第30頁)。 ││ │ │ │ │ │甲F○96年7月3日之││ │ │ │ │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本院前案96年度訴字││ │ │ │ │ │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至第56頁)。 ││ │ │ │ │ │甲F○97年5月14日 ││ │ │ │ │ │之本院訊問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133 ││ │ │ │ │ │頁、第134頁)。 ││ │ │ │ │ │甲F○97年5月27日 ││ │ │ │ │ │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 │ │ │ │院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②第141 ││ │ │ │ │ │頁反面至第144頁) ││ │ │ │ │ │。 ││ │ │ │ │ │甲F○之南山人壽保││ │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 │ │ │ │借款明細表(本院前││ │ │ │ │ │案96年度訴字第1658││ │ │ │ │ │號影卷②第152頁) ││ │ │ │ │ │。 │├──┴───┴───────┴──────┴──────┴─────────┤│ (本院認定受損金額合計共新臺幣41,687,753元)│└──────────────────────────────────────┘附表二: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一覽表┌──┬─────┬──────┬───────────────┬──────┬─────┐│編號│ 名 稱 │ 推出期間 │ 投 資 專 案 內 容 │估算週年利率│ 備 註 │├──┼─────┼──────┼───────────────┼──────┼─────┤│ 01 │ 專案一 │推估為93年11│以4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 24﹪│ ││ │ │月間 │金之8﹪,期滿全額償還本金及利 │ │ ││ │ │ │息。 │ │ │├──┼─────┼──────┼───────────────┼──────┼─────┤│ 02 │ 專案二 │推估為93年12│以8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 15﹪│ ││ │ │月間 │金之10﹪,期滿全額償還本金及利│ │ ││ │ │ │息。 │ │ │├──┼─────┼──────┼───────────────┼──────┼─────┤│ 03 │ 專案三 │推估為94年03│第一期以3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11.2﹪│ ││ │ │月間 │本金之20﹪,並保證獲利本金20﹪│ │ ││ │ │ │之8﹪。 │ │ ││ │ │ │第二期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其餘本金之80﹪,並保證獲利本金│ │ ││ │ │ │80﹪之12﹪ │ │ │├──┼─────┼──────┼───────────────┼──────┼─────┤│ 04 │ 專案五 │推估為94年03│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14.4﹪│ ││ │ │月間 │金之14.4﹪,但獲利部分係逐月發│ │ ││ │ │ │放(每月領取本金之14.4﹪÷12)│ │ ││ │ │ │,本金則俟期滿後全數償還 │ │ ││ │ │ │ │ │ │├──┼─────┼──────┼───────────────┼──────┼─────┤│ 05 │ 專案六 │推估為94年07│第一期以3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12.3﹪│ ││ │ │月間 │本金之10﹪,並保證獲利本金10﹪│ │ ││ │ │ │之6﹪。 │ │ ││ │ │ │第二期以6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 │本金之15﹪,並保證獲利本金15﹪│ │ ││ │ │ │之8﹪。 │ │ ││ │ │ │第三期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本金之15﹪,並保證獲利本金15﹪│ │ ││ │ │ │之10﹪。 │ │ ││ │ │ │第四期以18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其餘本金之60﹪,並保證獲利本金│ │ ││ │ │ │60﹪之15﹪ │ │ │├──┼─────┼──────┼───────────────┼──────┼─────┤│ 06 │ 專案七 │推估為94年08│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12﹪│ ││ │ │月間 │金之12﹪,但獲利部分係逐月發放│ │ ││ │ │ │(每月領取本金之12﹪÷12),本│ │ ││ │ │ │金則俟期滿後全數償還 │ │ │└──┴─────┴──────┴───────────────┴──────┴─────┘附表三:
┌──┬─────┬──────┬────┬───────┬─────────┬───────┐│編號│被 害 人│投 資 日 期 │投資商品│投 資 金 額│卷 證 所 在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1 │乙z○ │93年11月22日│專案一 │ 200,000元│乙z○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30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31頁)。 │ ││ │ │ │ │ │ │ │├──┼─────┼──────┼────┼───────┼─────────┼───────┤│ 2 │乙Y○ │93年12月15日│專案一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39頁)。 │ │├──┼─────┼──────┼────┼───────┼─────────┼───────┤│ 3 │甲G○ │93年12月15日│專案一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0頁)。 │ │├──┼─────┼──────┼────┼───────┼─────────┼───────┤│ 4 │甲宙○ │93年12月17日│專案一 │ 10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 ││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42頁)。 │ │├──┼─────┼──────┼────┼───────┼─────────┼───────┤│ 5 │乙G○ │93年12月17日│專案二 │ 3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4頁)。 │ │├──┼─────┼──────┼────┼───────┼─────────┼───────┤│ 6 │亥○○ │93年12月29日│專案二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6頁)。 │ │├──┼─────┼──────┼────┼───────┼─────────┼───────┤│ 7 │乙辛○ │94年1月10日 │專案二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7頁)。 │ │├──┼─────┼──────┼────┼───────┼─────────┼───────┤│ 8 │乙V○ │94年1月11日 │專案二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8頁)。 │ │├──┼─────┼──────┼────┼───────┼─────────┼───────┤│ 9 │乙Y○ │94年1月14日 │專案二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49頁)。 │ │├──┼─────┼──────┼────┼───────┼─────────┼───────┤│ 10 │乙Y○ │94年1月20日 │專案二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0頁)。 │ │├──┼─────┼──────┼────┼───────┼─────────┼───────┤│ 11 │亥○○ │94年1月27日 │專案二 │ 8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2頁)。 │ │├──┼─────┼──────┼────┼───────┼─────────┼───────┤│ 12 │乙Y○ │94年2月16日 │專案二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4頁)。 │ │├──┼─────┼──────┼────┼───────┼─────────┼───────┤│ 13 │乙g○ │94年2月22日 │專案二 │ 2,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6頁)。 │ │├──┼─────┼──────┼────┼───────┼─────────┼───────┤│ 14 │乙g○ │94年2月16日 │專案二 │ 2,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7頁) │ │├──┼─────┼──────┼────┼───────┼─────────┼───────┤│ 15 │甲c○ │94年2月21日 │專案二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8頁)。 │ │├──┼─────┼──────┼────┼───────┼─────────┼───────┤│ 16 │C○○ │94年2月21日 │專案二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59頁)。 │ │├──┼─────┼──────┼────┼───────┼─────────┼───────┤│ 17 │乙天○ │94年2月25日 │專案二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61頁)。 │ │├──┼─────┼──────┼────┼───────┼─────────┼───────┤│ 18 │丙巳○ │94年3月1日 │專案二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62頁)。 │ │├──┼─────┼──────┼────┼───────┼─────────┼───────┤│ 19 │凃仲震 │94年3月15日 │專案二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64頁)。 │ │├──┼─────┼──────┼────┼───────┼─────────┼───────┤│ 20 │甲Y○ │94年3月7日 │專案三 │ 100,000元│甲Y○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 ││ │ │ │ │ │合約書(96年度偵字│ ││ │ │ │ │ │第10959號卷①第155│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68頁)。 │ │├──┼─────┼──────┼────┼───────┼─────────┼───────┤│ 21 │乙I○ │94年3月7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69頁)。 │ │├──┼─────┼──────┼────┼───────┼─────────┼───────┤│ 22 │甲Y○ │94年3月21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71頁)。 │ │├──┼─────┼──────┼────┼───────┼─────────┼───────┤│ 23 │乙h○ │94年4月1日 │專案三 │ 850,000元│乙h○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 ││ │ │ │ │ │合約書(96年度偵字│ ││ │ │ │ │ │第10959號卷①第154│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73頁)。 │ │├──┼─────┼──────┼────┼───────┼─────────┼───────┤│ 24 │甲d○ │94年4月12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74頁)。 │議 │├──┼─────┼──────┼────┼───────┼─────────┼───────┤│ 25 │乙癸○ │94年4月13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175頁)。 │ │├──┼─────┼──────┼────┼───────┼─────────┼───────┤│ 26 │甲宙○ │94年4月18日 │專案三 │ 20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甲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4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77頁)。 │ │├──┼─────┼──────┼────┼───────┼─────────┼───────┤│ 27 │J○○○ │94年4月15日 │專案三 │ 200,000元│J○○○之仲信創業│未取回,但已與││ │ │ │ │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任合約書(96年度偵│議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1│ ││ │ │ │ │ │5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78頁)。 │ │├──┼─────┼──────┼────┼───────┼─────────┼───────┤│ 28 │F○○ │94年4月15日 │專案三 │ 300,000元│F○○之仲信創業投│未取回,但已與││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合約書(96年度偵字│議 ││ │ │ │ │ │第10959號卷①第152│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79頁)。 │ │├──┼─────┼──────┼────┼───────┼─────────┼───────┤│ 29 │乙h○ │94年4月19日 │專案三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80頁)。 │議 │├──┼─────┼──────┼────┼───────┼─────────┼───────┤│ 30 │k○○ │94年4月25日 │專案三 │ 300,000元│k○○96年6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1│議 ││ │ │ │ │ │24頁至第129頁)。 │ ││ │ │ │ │ │k○○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k○○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96年度偵字│ ││ │ │ │ │ │第10959號卷①第155│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81頁)。 │ │├──┼─────┼──────┼────┼───────┼─────────┼───────┤│ 31 │乙辛○ │94年4月27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82頁)。 │議 │├──┼─────┼──────┼────┼───────┼─────────┼───────┤│ 32 │乙b○ │94年4月27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83頁)。 │議 │├──┼─────┼──────┼────┼───────┼─────────┼───────┤│ 33 │l○○ │94年5月5日 │專案三 │ 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85頁)。 │議 │├──┼─────┼──────┼────┼───────┼─────────┼───────┤│ 34 │E○○ │94年5月6日 │專案三 │ 3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86頁)。 │議 │├──┼─────┼──────┼────┼───────┼─────────┼───────┤│ 35 │F○○ │94年5月10日 │專案三 │ 250,000元│F○○之仲信創業投│未取回,但已與││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議 ││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 │ ││ │ │ │ │ │號卷①第150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87頁)。 │ │├──┼─────┼──────┼────┼───────┼─────────┼───────┤│ 36 │乙m○ │94年5月18日 │專案三 │ 450,000元│乙m○之仲信創業投│未取回,但已與││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合約書(96年度偵字│議 ││ │ │ │ │ │第10959號卷①第159│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88頁)。 │ │├──┼─────┼──────┼────┼───────┼─────────┼───────┤│ 37 │y○○ │94年5月20日 │專案三 │ 250,000元│y○○96年6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議 ││ │ │ │ │ │124頁至第12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89頁)。 │ │├──┼─────┼──────┼────┼───────┼─────────┼───────┤│ 38 │甲f○ │94年5月26日 │專案三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90頁)。 │議 │├──┼─────┼──────┼────┼───────┼─────────┼───────┤│ 39 │丑○○ │94年5月27日 │專案三 │ 550,000元│丑○○95年7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513頁至第514頁)│ ││ │ │ │ │ │。 │ ││ │ │ │ │ │丑○○96年5月17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36頁至第37頁)。│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15頁、第│ ││ │ │ │ │ │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91頁)。 │ │├──┼─────┼──────┼────┼───────┼─────────┼───────┤│ 40 │卯○○ │94年5月31日 │專案三 │ 200,000元│卯○○之仲信創業投│未取回,但已與││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議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1頁至第│ ││ │ │ │ │ │43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92頁)。 │ │├──┼─────┼──────┼────┼───────┼─────────┼───────┤│ 41 │丑○○ │94年6月1日 │專案三 │ 500,000元│丑○○95年7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513頁至第514頁)│ ││ │ │ │ │ │。 │ ││ │ │ │ │ │丑○○96年5月17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36頁至第37頁)。│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17頁、第│ ││ │ │ │ │ │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94頁)。 │ │├──┼─────┼──────┼────┼───────┼─────────┼───────┤│ 42 │丑○○ │94年6月1日 │專案三 │ 450,000元│丑○○95年7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513頁至第514頁)│ ││ │ │ │ │ │。 │ ││ │ │ │ │ │丑○○96年5月17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36頁至第37頁)。│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16頁、第│ ││ │ │ │ │ │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95頁)。 │ │├──┼─────┼──────┼────┼───────┼─────────┼───────┤│ 43 │A○○ │94年6月3日 │專案三 │ 10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73頁至第│ ││ │ │ │ │ │47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196頁)。 │ │├──┼─────┼──────┼────┼───────┼─────────┼───────┤│ 44 │m○○ │94年6月6日 │專案三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97頁)。 │議 │├──┼─────┼──────┼────┼───────┼─────────┼───────┤│ 45 │甲巳○ │93年6月7日 │專案三 │ 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98頁)。 │議 │├──┼─────┼──────┼────┼───────┼─────────┼───────┤│ 46 │E○○ │94年6月6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199頁)。 │議 │├──┼─────┼──────┼────┼───────┼─────────┼───────┤│ 47 │庚○○ │94年6月8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00頁)。 │議 │├──┼─────┼──────┼────┼───────┼─────────┼───────┤│ 48 │甲i │94年6月9日 │專案三 │ 50,000元│甲i95年7月17日之 │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509頁至第512頁)│ ││ │ │ │ │ │。 │ ││ │ │ │ │ │甲i96年5月17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36頁、第38頁、第41│ ││ │ │ │ │ │頁)。 │ ││ │ │ │ │ │甲i96年10月8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216頁至第218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02頁)。 │ │├──┼─────┼──────┼────┼───────┼─────────┼───────┤│ 49 │甲宙○ │94年6月9日 │專案三 │ 5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甲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5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03頁)。 │ │├──┼─────┼──────┼────┼───────┼─────────┼───────┤│ 50 │甲巳○ │94年6月9日 │專案三 │ 2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04頁)。 │議 │├──┼─────┼──────┼────┼───────┼─────────┼───────┤│ 51 │酉○○ │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05頁)。 │議 │├──┼─────┼──────┼────┼───────┼─────────┼───────┤│ 52 │乙U○ │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 600,000元│甲宙○之仲信創業投│未取回,但已與││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議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6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06頁)。 │ │├──┼─────┼──────┼────┼───────┼─────────┼───────┤│ 53 │甲宙○ │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 25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07頁)。 │ │├──┼─────┼──────┼────┼───────┼─────────┼───────┤│ 54 │m○○ │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08頁)。 │議 │├──┼─────┼──────┼────┼───────┼─────────┼───────┤│ 55 │辰○○ │94年6月9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09頁)。 │議 │├──┼─────┼──────┼────┼───────┼─────────┼───────┤│ 56 │乙己○ │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 50,000元│乙己○96年3月23日 │未取回,但已與││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議 ││ │ │ │ │ │①第408頁至第413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11頁)。 │ │├──┼─────┼──────┼────┼───────┼─────────┼───────┤│ 57 │甲丑○ │94年6月28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3頁)。 │議 │├──┼─────┼──────┼────┼───────┼─────────┼───────┤│ 58 │甲未○ │94年6月28日 │專案三 │ 4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4頁)。 │議 │├──┼─────┼──────┼────┼───────┼─────────┼───────┤│ 59 │乙y○ │94年6月30日 │專案三 │ 6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5頁)。 │議 │├──┼─────┼──────┼────┼───────┼─────────┼───────┤│ 60 │甲l○ │94年7月1日 │專案三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6頁)。 │議 │├──┼─────┼──────┼────┼───────┼─────────┼───────┤│ 61 │甲f○ │94年7月1日 │專案三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7頁)。 │議 │├──┼─────┼──────┼────┼───────┼─────────┼───────┤│ 62 │乙z○ │94年7月1日 │專案三 │ 230,000元│乙z○96年6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議 ││ │ │ │ │ │124頁至第130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18頁)。 │ │├──┼─────┼──────┼────┼───────┼─────────┼───────┤│ 63 │乙辛○ │94年7月4日 │專案三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19頁)。 │議 │├──┼─────┼──────┼────┼───────┼─────────┼───────┤│ 64 │x○○ │94年7月4日 │專案三 │ 240,000元│x○○96年5月23日 │未取回,但已與││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議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20頁)。 │ │├──┼─────┼──────┼────┼───────┼─────────┼───────┤│ 65 │A○○ │94年7月5日 │專案三 │ 5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71頁、第│ ││ │ │ │ │ │47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21頁)。 │ │├──┼─────┼──────┼────┼───────┼─────────┼───────┤│ 66 │x○○ │94年7月5日 │專案三 │ 100,000元│x○○96年5月23日 │未取回,但已與││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議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22頁)。 │ │├──┼─────┼──────┼────┼───────┼─────────┼───────┤│ 67 │乙V○ │94年7月5日 │專案三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23頁)。 │議 │├──┼─────┼──────┼────┼───────┼─────────┼───────┤│ 68 │甲i │94年7月6日 │專案三 │ 50,000元│甲i95年7月17日之 │未取回,但已與││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議 ││ │ │ │ │ │第509頁至第512頁)│ ││ │ │ │ │ │。 │ ││ │ │ │ │ │甲i96年5月17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36頁、第38頁、第41│ ││ │ │ │ │ │頁)。 │ ││ │ │ │ │ │甲i96年10月8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216頁至第218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24頁)。 │ │├──┼─────┼──────┼────┼───────┼─────────┼───────┤│ 69 │E○○ │94年7月6日 │專案三 │ 31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25頁)。 │議 │├──┼─────┼──────┼────┼───────┼─────────┼───────┤│ 70 │乙Y○ │94年3月8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29頁)。 │ │├──┼─────┼──────┼────┼───────┼─────────┼───────┤│ 71 │乙z○ │94年3月11日 │專案五 │ 200,000元│乙z○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30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30頁)。 │ │├──┼─────┼──────┼────┼───────┼─────────┼───────┤│ 72 │E○○ │94年3月10日 │專案五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31頁)。 │ │├──┼─────┼──────┼────┼───────┼─────────┼───────┤│ 73 │乙寅○ │94年3月15日 │專案五 │ 8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32頁)。 │ │├──┼─────┼──────┼────┼───────┼─────────┼───────┤│ 74 │乙Y○ │94年3月21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36頁)。 │ │├──┼─────┼──────┼────┼───────┼─────────┼───────┤│ 75 │乙甲○ │94年3月23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38頁)。 │ │├──┼─────┼──────┼────┼───────┼─────────┼───────┤│ 76 │A○○ │94年4月8日 │專案五 │ 30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 ││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40頁)。 │ │├──┼─────┼──────┼────┼───────┼─────────┼───────┤│ 77 │乙G○ │94年4月19日 │專案五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41頁)。 │議 │├──┼─────┼──────┼────┼───────┼─────────┼───────┤│ 78 │乙R○ │94年4月20日 │專案五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42頁)。 │ │├──┼─────┼──────┼────┼───────┼─────────┼───────┤│ 79 │l○○ │94年4月20日 │專案五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43頁)。 │議 │├──┼─────┼──────┼────┼───────┼─────────┼───────┤│ 80 │N○○ │94年4月29日 │專案五 │ 2,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44頁)。 │ │├──┼─────┼──────┼────┼───────┼─────────┼───────┤│ 81 │乙K○ │94年4月29日 │專案五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45頁)。 │議 │├──┼─────┼──────┼────┼───────┼─────────┼───────┤│ 82 │N○○ │94年5月13日 │專案五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46頁)。 │ │├──┼─────┼──────┼────┼───────┼─────────┼───────┤│ 83 │乙V○ │94年5月18日 │專案五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47頁)。 │ │├──┼─────┼──────┼────┼───────┼─────────┼───────┤│ 84 │乙辛○ │94年5月24日 │專案五 │ 5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 ││ │ │ │ │ │卷②第249頁)。 │ │├──┼─────┼──────┼────┼───────┼─────────┼───────┤│ 85 │乙寅○ │94年5月25日 │專案五 │ 6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0頁)。 │議 │├──┼─────┼──────┼────┼───────┼─────────┼───────┤│ 86 │甲G○ │95年3月31日 │專案五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2頁)。 │議 │├──┼─────┼──────┼────┼───────┼─────────┼───────┤│ 87 │乙巳○ │94年6月20日 │專案五 │ 4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3頁)。 │議 │├──┼─────┼──────┼────┼───────┼─────────┼───────┤│ 88 │乙N○ │94年7月7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乙N○96年11月12日│未取回,但已與││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議 ││ │ │ │ │ │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54頁)。 │ │├──┼─────┼──────┼────┼───────┼─────────┼───────┤│ 89 │乙K○ │94年7月11日 │專案五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5頁)。 │議 │├──┼─────┼──────┼────┼───────┼─────────┼───────┤│ 90 │乙N○ │94年7月13日 │專案五 │ 50,000元│乙N○96年11月12日│未取回,但已與││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議 ││ │ │ │ │ │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57頁)。 │ │├──┼─────┼──────┼────┼───────┼─────────┼───────┤│ 91 │乙T○ │94年7月21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8頁)。 │議 │├──┼─────┼──────┼────┼───────┼─────────┼───────┤│ 92 │丙辛○ │94年7月21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59頁)。 │議 │├──┼─────┼──────┼────┼───────┼─────────┼───────┤│ 93 │乙巳○ │94年6月20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60頁)。 │議 │├──┼─────┼──────┼────┼───────┼─────────┼───────┤│ 94 │E○○ │94年7月22日 │專案五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61頁)。 │議 │├──┼─────┼──────┼────┼───────┼─────────┼───────┤│ 95 │V○○ │94年7月29日 │專案五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63頁)。 │ │├──┼─────┼──────┼────┼───────┼─────────┼───────┤│ 96 │甲G○ │94年8月1日 │專案五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未取回,但已與││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公司達成賠償協││ │ │ │ │ │卷②第264頁)。 │議 │├──┼─────┼──────┼────┼───────┼─────────┼───────┤│ 97 │乙宇○ │94年7月12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乙宇○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124頁、第126頁至第│ ││ │ │ │ │ │12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68頁)。 │ │├──┼─────┼──────┼────┼───────┼─────────┼───────┤│ 98 │丙卯○ │94年7月13日 │專案六 │ 450,000元│丙卯○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124頁、第126頁至第│ ││ │ │ │ │ │12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69頁)。 │ │├──┼─────┼──────┼────┼───────┼─────────┼───────┤│ 99 │甲i │94年7月15日 │專案六 │ 300,000元│甲i95年7月17日之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509頁至第512頁)│ ││ │ │ │ │ │。 │ ││ │ │ │ │ │甲i96年5月17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36頁、第38頁、第41│ ││ │ │ │ │ │頁)。 │ ││ │ │ │ │ │甲i96年10月8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216頁至第218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70頁)。 │ │├──┼─────┼──────┼────┼───────┼─────────┼───────┤│100 │F○○ │94年7月22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1頁)。 │與利潤 │├──┼─────┼──────┼────┼───────┼─────────┼───────┤│101 │辰○○ │94年7月26日 │專案六 │ 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2頁)。 │與利潤 │├──┼─────┼──────┼────┼───────┼─────────┼───────┤│102 │x○○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10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73頁)。 │ │├──┼─────┼──────┼────┼───────┼─────────┼───────┤│103 │i○○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4頁)。 │與利潤 │├──┼─────┼──────┼────┼───────┼─────────┼───────┤│104 │丙丙○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5頁)。 │與利潤 │├──┼─────┼──────┼────┼───────┼─────────┼───────┤│105 │A○○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23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79頁至第│ ││ │ │ │ │ │480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76頁)。 │ │├──┼─────┼──────┼────┼───────┼─────────┼───────┤│106 │卯○○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100,000元│卯○○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與利潤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0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77頁)。 │ │├──┼─────┼──────┼────┼───────┼─────────┼───────┤│107 │甲l○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4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8頁)。 │與利潤 │├──┼─────┼──────┼────┼───────┼─────────┼───────┤│108 │甲h○ │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79頁)。 │與利潤 │├──┼─────┼──────┼────┼───────┼─────────┼───────┤│109 │甲N○ │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0頁)。 │與利潤 │├──┼─────┼──────┼────┼───────┼─────────┼───────┤│110 │丙○○ │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1頁)。 │與利潤 │├──┼─────┼──────┼────┼───────┼─────────┼───────┤│111 │乙e○ │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 9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2頁)。 │與利潤 │├──┼─────┼──────┼────┼───────┼─────────┼───────┤│112 │甲N○ │94年8月1日 │專案六 │ 6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3頁)。 │與利潤 │├──┼─────┼──────┼────┼───────┼─────────┼───────┤│113 │甲甲○ │94年8月1日 │專案六 │ 13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5頁)。 │與利潤 │├──┼─────┼──────┼────┼───────┼─────────┼───────┤│114 │E○○ │94年8月9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6頁)。 │與利潤 │├──┼─────┼──────┼────┼───────┼─────────┼───────┤│115 │甲玄○ │94年8月12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7頁)。 │與利潤 │├──┼─────┼──────┼────┼───────┼─────────┼───────┤│116 │甲P○ │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 700,000元│甲P○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78頁、第80頁至第82│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88頁)。 │ │├──┼─────┼──────┼────┼───────┼─────────┼───────┤│117 │戌○○ │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89頁)。 │與利潤 │├──┼─────┼──────┼────┼───────┼─────────┼───────┤│118 │甲i │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 300,000元│甲i95年7月17日之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509頁至第512頁)│ ││ │ │ │ │ │。 │ ││ │ │ │ │ │甲i96年5月17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36頁、第38頁、第41│ ││ │ │ │ │ │頁)。 │ ││ │ │ │ │ │甲i96年10月8日之 │ ││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 ││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216頁至第218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290頁)。 │ │├──┼─────┼──────┼────┼───────┼─────────┼───────┤│119 │z○○ │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1頁)。 │與利潤 │├──┼─────┼──────┼────┼───────┼─────────┼───────┤│120 │乙巳○ │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 5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2頁)。 │與利潤 │├──┼─────┼──────┼────┼───────┼─────────┼───────┤│121 │宇○○ │94年8月16日 │專案六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3頁)。 │與利潤 │├──┼─────┼──────┼────┼───────┼─────────┼───────┤│122 │乙m○ │94年8月18日 │專案六 │ 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4頁)。 │與利潤 │├──┼─────┼──────┼────┼───────┼─────────┼───────┤│123 │甲R○ │94年8月22日 │專案六 │ 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5頁)。 │與利潤 │├──┼─────┼──────┼────┼───────┼─────────┼───────┤│124 │乙丁○ │94年8月25日 │專案六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6頁)。 │與利潤 │├──┼─────┼──────┼────┼───────┼─────────┼───────┤│125 │乙丁○ │94年8月26日 │專案六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7頁)。 │與利潤 │├──┼─────┼──────┼────┼───────┼─────────┼───────┤│126 │甲j○ │94年8月26日 │專案六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8頁)。 │與利潤 │├──┼─────┼──────┼────┼───────┼─────────┼───────┤│127 │乙G○ │94年8月29日 │專案六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299頁)。 │與利潤 │├──┼─────┼──────┼────┼───────┼─────────┼───────┤│128 │乙X○ │94年8月29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0頁)。 │與利潤 │├──┼─────┼──────┼────┼───────┼─────────┼───────┤│129 │午○○ │94年8月30日 │專案六 │ 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1頁)。 │與利潤 │├──┼─────┼──────┼────┼───────┼─────────┼───────┤│130 │x○○ │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 30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02頁)。 │ │├──┼─────┼──────┼────┼───────┼─────────┼───────┤│131 │丙癸○ │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3頁)。 │與利潤 │├──┼─────┼──────┼────┼───────┼─────────┼───────┤│132 │z○○ │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 83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4頁)。 │與利潤 │├──┼─────┼──────┼────┼───────┼─────────┼───────┤│133 │乙F○ │94年9月7日 │專案六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5頁)。 │與利潤 │├──┼─────┼──────┼────┼───────┼─────────┼───────┤│134 │乙辛○ │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 11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6頁)。 │與利潤 │├──┼─────┼──────┼────┼───────┼─────────┼───────┤│135 │D○○ │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7頁)。 │與利潤 │├──┼─────┼──────┼────┼───────┼─────────┼───────┤│136 │甲O○ │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8頁)。 │與利潤 │├──┼─────┼──────┼────┼───────┼─────────┼───────┤│137 │甲B○○ │94年9月14日 │專案六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09頁)。 │與利潤 │├──┼─────┼──────┼────┼───────┼─────────┼───────┤│138 │甲C │94年9月23日 │專案六 │ 2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0頁)。 │與利潤 │├──┼─────┼──────┼────┼───────┼─────────┼───────┤│139 │甲H○ │94年9月23日 │專案六 │ 200,000元│甲H○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至第7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11頁)。 │ │├──┼─────┼──────┼────┼───────┼─────────┼───────┤│140 │L○○ │94年9月19日 │專案六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2頁)。 │與利潤 │├──┼─────┼──────┼────┼───────┼─────────┼───────┤│141 │甲b○ │94年9月27日 │專案六 │ 3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3頁)。 │與利潤 │├──┼─────┼──────┼────┼───────┼─────────┼───────┤│142 │乙C○ │94年9月28日 │專案六 │ 53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4頁)。 │與利潤 │├──┼─────┼──────┼────┼───────┼─────────┼───────┤│143 │x○○ │94年9月29日 │專案六 │ 10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15頁)。 │ │├──┼─────┼──────┼────┼───────┼─────────┼───────┤│144 │乙寅○ │94年9月30日 │專案六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6頁)。 │與利潤 │├──┼─────┼──────┼────┼───────┼─────────┼───────┤│145 │甲l○ │94年9月30日 │專案六 │ 1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7頁)。 │與利潤 │├──┼─────┼──────┼────┼───────┼─────────┼───────┤│146 │黃○○ │94年10月11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19頁)。 │與利潤 │├──┼─────┼──────┼────┼───────┼─────────┼───────┤│147 │丁○○ │94年10月13日│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0頁)。 │與利潤 │├──┼─────┼──────┼────┼───────┼─────────┼───────┤│148 │E○○ │94年10月14日│專案六 │ 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1頁)。 │與利潤 │├──┼─────┼──────┼────┼───────┼─────────┼───────┤│149 │甲酉○ │94年10月17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2頁)。 │與利潤 │├──┼─────┼──────┼────┼───────┼─────────┼───────┤│150 │甲H○ │94年10月18日│專案六 │ 160,000元│甲H○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至第7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23頁)。 │ │├──┼─────┼──────┼────┼───────┼─────────┼───────┤│151 │乙r○ │94年10月21日│專案六 │ 50,000元│乙r○94年8月5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50頁至第453頁)│ ││ │ │ │ │ │。 │ ││ │ │ │ │ │乙r○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64頁反面│ ││ │ │ │ │ │、第46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24頁)。 │ │├──┼─────┼──────┼────┼───────┼─────────┼───────┤│152 │H○○ │94年10月24日│專案六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5頁)。 │與利潤 │├──┼─────┼──────┼────┼───────┼─────────┼───────┤│153 │黃○○ │94年10月25日│專案六 │ 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6頁)。 │與利潤 │├──┼─────┼──────┼────┼───────┼─────────┼───────┤│154 │x○○ │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 55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27頁)。 │ │├──┼─────┼──────┼────┼───────┼─────────┼───────┤│155 │甲l○ │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 12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28頁)。 │與利潤 │├──┼─────┼──────┼────┼───────┼─────────┼───────┤│156 │A○○ │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 23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81頁至第│ ││ │ │ │ │ │48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29頁)。 │ │├──┼─────┼──────┼────┼───────┼─────────┼───────┤│157 │甲j○ │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0頁)。 │與利潤 │├──┼─────┼──────┼────┼───────┼─────────┼───────┤│158 │甲地○ │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1頁)。 │與利潤 │├──┼─────┼──────┼────┼───────┼─────────┼───────┤│159 │H○○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2頁)。 │與利潤 │├──┼─────┼──────┼────┼───────┼─────────┼───────┤│160 │乙d○ │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3頁)。 │與利潤 │├──┼─────┼──────┼────┼───────┼─────────┼───────┤│161 │甲Y○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1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4頁)。 │與利潤 │├──┼─────┼──────┼────┼───────┼─────────┼───────┤│162 │丙丑○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2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5頁)。 │與利潤 │├──┼─────┼──────┼────┼───────┼─────────┼───────┤│163 │甲l○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6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6頁)。 │與利潤 │├──┼─────┼──────┼────┼───────┼─────────┼───────┤│164 │A○○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5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77頁至第│ ││ │ │ │ │ │47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37頁)。 │ │├──┼─────┼──────┼────┼───────┼─────────┼───────┤│165 │乙e○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8頁)。 │與利潤 │├──┼─────┼──────┼────┼───────┼─────────┼───────┤│166 │甲j○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39頁)。 │與利潤 │├──┼─────┼──────┼────┼───────┼─────────┼───────┤│167 │甲宙○ │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 12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甲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8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40頁)。 │ │├──┼─────┼──────┼────┼───────┼─────────┼───────┤│168 │丙巳○ │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41頁)。 │與利潤 │├──┼─────┼──────┼────┼───────┼─────────┼───────┤│169 │丙子○ │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42頁)。 │與利潤 │├──┼─────┼──────┼────┼───────┼─────────┼───────┤│170 │午○○ │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 13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43頁)。 │與利潤 │├──┼─────┼──────┼────┼───────┼─────────┼───────┤│171 │甲P○ │94年11月3日 │專案六 │ 250,000元│甲P○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78頁、第80頁至第82│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44頁)。 │ │├──┼─────┼──────┼────┼───────┼─────────┼───────┤│172 │甲P○ │94年11月3日 │專案六 │ 200,000元│甲P○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78頁、第80頁至第82│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45頁)。 │ │├──┼─────┼──────┼────┼───────┼─────────┼───────┤│173 │丙子○ │94年11月15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46頁)。 │與利潤 │├──┼─────┼──────┼────┼───────┼─────────┼───────┤│174 │乙q○ │94年11月17日│專案六 │ 1,100,000元│乙q○94年8月1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99頁至第500頁反│ ││ │ │ │ │ │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47頁)。 │ │├──┼─────┼──────┼────┼───────┼─────────┼───────┤│175 │卯○○ │94年11月28日│專案六 │ 500,000元│卯○○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與利潤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28頁反面│ ││ │ │ │ │ │、第42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48頁)。 │ │├──┼─────┼──────┼────┼───────┼─────────┼───────┤│176 │乙W○ │94年12月1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49頁)。 │與利潤 │├──┼─────┼──────┼────┼───────┼─────────┼───────┤│177 │v○○ │94年12月1日 │專案六 │ 3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50頁)。 │與利潤 │├──┼─────┼──────┼────┼───────┼─────────┼───────┤│178 │乙宙○ │94年12月5日 │專案六 │ 120,000元│乙宙○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與利潤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83頁至第│ ││ │ │ │ │ │48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51頁)。 │ │├──┼─────┼──────┼────┼───────┼─────────┼───────┤│179 │乙r○ │95年12月5日 │專案六 │ 50,000元│乙r○94年8月5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450頁至第453頁)│ ││ │ │ │ │ │。 │ ││ │ │ │ │ │乙r○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59頁至第│ ││ │ │ │ │ │461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52頁)。 │ │├──┼─────┼──────┼────┼───────┼─────────┼───────┤│180 │乙d○ │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53頁)。 │與利潤 │├──┼─────┼──────┼────┼───────┼─────────┼───────┤│181 │w○○ │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54頁)。 │與利潤 │├──┼─────┼──────┼────┼───────┼─────────┼───────┤│182 │甲A○ │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 4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55頁)。 │與利潤 │├──┼─────┼──────┼────┼───────┼─────────┼───────┤│183 │甲J○ │94年12月7日 │專案六 │ 250,000元│甲J○95年8月12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與利潤 ││ │ │ │ │ │①第490頁至第492頁│ ││ │ │ │ │ │)。 │ ││ │ │ │ │ │甲J○96年5月23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78頁至第79頁)。│ ││ │ │ │ │ │甲J○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甲J○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93頁至第│ ││ │ │ │ │ │49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57頁)。 │ │├──┼─────┼──────┼────┼───────┼─────────┼───────┤│184 │乙a○ │94年12月8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乙a○94年7月28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與利潤 ││ │ │ │ │ │①第526頁至第528頁│ ││ │ │ │ │ │)。 │ ││ │ │ │ │ │乙a○96年5月11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6頁至第27頁)。│ ││ │ │ │ │ │乙a○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乙a○之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2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58頁)。 │ │├──┼─────┼──────┼────┼───────┼─────────┼───────┤│185 │宙○○ │94年12月14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59頁)。 │與利潤 │├──┼─────┼──────┼────┼───────┼─────────┼───────┤│186 │乙d○ │94年12月14日│專案六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60頁)。 │與利潤 │├──┼─────┼──────┼────┼───────┼─────────┼───────┤│187 │甲J○ │94年12月15日│專案六 │ 260,000元│甲J○95年8月12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與利潤 ││ │ │ │ │ │①第490頁至第492頁│ ││ │ │ │ │ │)。 │ ││ │ │ │ │ │甲J○96年5月23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78頁至第79頁)。│ ││ │ │ │ │ │甲J○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甲J○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96頁至第│ ││ │ │ │ │ │49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1頁)。 │ │├──┼─────┼──────┼────┼───────┼─────────┼───────┤│188 │乙P○ │94年12月16日│專案六 │ 19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62頁)。 │與利潤 │├──┼─────┼──────┼────┼───────┼─────────┼───────┤│189 │乙○○ │94年12月20日│專案六 │ 400,000元│乙○○94年8月12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與利潤 ││ │ │ │ │ │①第530頁至第532頁│ ││ │ │ │ │ │)。 │ ││ │ │ │ │ │乙○○96年5月11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6頁、第28頁至第│ ││ │ │ │ │ │29頁)。 │ ││ │ │ │ │ │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33頁至第│ ││ │ │ │ │ │53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3頁)。 │ │├──┼─────┼──────┼────┼───────┼─────────┼───────┤│190 │甲j○ │94年12月27日│專案六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卷②第364頁)。 │與利潤 │├──┼─────┼──────┼────┼───────┼─────────┼───────┤│191 │b○○ │94年12月30日│專案六 │ 490,000元│b○○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與利潤 ││ │ │ │ │ │124 頁、第127頁至 │ ││ │ │ │ │ │第128 頁)。 │ ││ │ │ │ │ │b○○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2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5頁)。 │ │├──┼─────┼──────┼────┼───────┼─────────┼───────┤│192 │a○○(原│94年12月30日│專案六 │ 440,000元│a○○94年8月5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名林紫菱)│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536頁至第538頁)│ ││ │ │ │ │ │。 │ ││ │ │ │ │ │a○○96年5月11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6頁至第28頁)。│ ││ │ │ │ │ │a○○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42頁至第│ ││ │ │ │ │ │54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6頁)。 │ │├──┼─────┼──────┼────┼───────┼─────────┼───────┤│193 │a○○(原│95年1月6日 │專案六 │ 410,000元│a○○94年8月5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名林紫菱)│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本金││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與利潤 ││ │ │ │ │ │第536頁至第538頁)│ ││ │ │ │ │ │。 │ ││ │ │ │ │ │a○○96年5月11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6頁至第28頁)。│ ││ │ │ │ │ │a○○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39頁至第│ ││ │ │ │ │ │54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7頁)。 │ │├──┼─────┼──────┼────┼───────┼─────────┼───────┤│194 │乙辛○ │95年2月9日 │專案六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8頁)。 │ │├──┼─────┼──────┼────┼───────┼─────────┼───────┤│195 │乙q○ │95年2月20日 │專案六 │ 50,000元│乙q○94年8月1日之│ ││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99頁至第500頁反│ ││ │ │ │ │ │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69頁)。 │ │├──┼─────┼──────┼────┼───────┼─────────┼───────┤│196 │甲黃○ │95年2月27日 │專案六 │ 50,000元│甲黃○94年7月28日 │ ││ │ │ │ │ │之調查筆錄(彰防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 │ ││ │ │ │ │ │①第501頁至第503頁│ ││ │ │ │ │ │)。 │ ││ │ │ │ │ │甲黃○96年5月17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36頁至第38頁)。│ ││ │ │ │ │ │甲黃○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8頁至第219頁)│ ││ │ │ │ │ │。 │ ││ │ │ │ │ │甲黃○之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504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70頁)。 │ │├──┼─────┼──────┼────┼───────┼─────────┼───────┤│197 │乙壬○ │94年8月8日 │專案七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75頁)。 │ │├──┼─────┼──────┼────┼───────┼─────────┼───────┤│198 │乙V○ │94年8月9日 │專案七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76頁)。 │ │├──┼─────┼──────┼────┼───────┼─────────┼───────┤│199 │乙寅○ │94年8月9日 │專案七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77頁)。 │ │├──┼─────┼──────┼────┼───────┼─────────┼───────┤│200 │丙丁○ │94年8月12日 │專案七 │ 6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78頁)。 │ │├──┼─────┼──────┼────┼───────┼─────────┼───────┤│201 │甲s○ │94年8月16日 │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79頁)。 │ │├──┼─────┼──────┼────┼───────┼─────────┼───────┤│202 │A○○ │94年8月19日 │專案七 │ 90,000元│A○○95年9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20頁至第423頁)│ ││ │ │ │ │ │。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75頁至第│ ││ │ │ │ │ │476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80頁)。 │ │├──┼─────┼──────┼────┼───────┼─────────┼───────┤│203 │甲V○ │94年8月22日 │專案七 │ 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1頁)。 │ │├──┼─────┼──────┼────┼───────┼─────────┼───────┤│204 │乙丑○ │94年8月25日 │專案七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3頁)。 │ │├──┼─────┼──────┼────┼───────┼─────────┼───────┤│205 │甲W○ │94年8月25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4頁)。 │ │├──┼─────┼──────┼────┼───────┼─────────┼───────┤│206 │乙辛○ │94年8月26日 │專案七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5頁)。 │ │├──┼─────┼──────┼────┼───────┼─────────┼───────┤│207 │乙寅○ │94年8月26日 │專案七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6頁)。 │ │├──┼─────┼──────┼────┼───────┼─────────┼───────┤│208 │甲s○ │94年8月30日 │專案七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8頁)。 │ │├──┼─────┼──────┼────┼───────┼─────────┼───────┤│209 │乙寅○ │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89頁)。 │ │├──┼─────┼──────┼────┼───────┼─────────┼───────┤│210 │丙乙○ │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90頁) │ │├──┼─────┼──────┼────┼───────┼─────────┼───────┤│211 │甲宙○ │94年8月24日 │專案七 │ 150,000元│甲宙○之仲信創業投│投資期限屆至,││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2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91頁)。 │ │├──┼─────┼──────┼────┼───────┼─────────┼───────┤│212 │壬○○ │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 12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93頁)。 │ │├──┼─────┼──────┼────┼───────┼─────────┼───────┤│213 │辛○○ │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94頁)。 │ │├──┼─────┼──────┼────┼───────┼─────────┼───────┤│214 │甲宙○ │94年9月2日 │專案七 │ 10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甲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33頁及其│ ││ │ │ │ │ │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395頁)。 │ │├──┼─────┼──────┼────┼───────┼─────────┼───────┤│215 │甲巳○ │94年9月8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97頁)。 │ │├──┼─────┼──────┼────┼───────┼─────────┼───────┤│216 │乙V○ │94年9月13日 │專案七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399頁)。 │ │├──┼─────┼──────┼────┼───────┼─────────┼───────┤│217 │甲B○○ │94年9月14日 │專案七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00頁)。 │ │├──┼─────┼──────┼────┼───────┼─────────┼───────┤│218 │乙寅○ │94年9月14日 │專案七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01頁)。 │ │├──┼─────┼──────┼────┼───────┼─────────┼───────┤│219 │甲宙○ │94年9月28日 │專案七 │ 150,000元│甲宙○94年9月1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調查筆錄(彰防字第│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0000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424頁至第426頁反│ ││ │ │ │ │ │面)。 │ ││ │ │ │ │ │甲宙○之仲信創業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 │ │ │ │ │合約書、本票影本(│ ││ │ │ │ │ │彰防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卷①第440頁至第│ ││ │ │ │ │ │44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03頁)。 │ │├──┼─────┼──────┼────┼───────┼─────────┼───────┤│220 │y○○ │94年9月29日 │專案七 │ 200,000元│y○○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2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04頁)。 │ │├──┼─────┼──────┼────┼───────┼─────────┼───────┤│221 │辰○○ │94年9月28日 │專案七 │ 7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05頁)。 │ │├──┼─────┼──────┼────┼───────┼─────────┼───────┤│222 │戊○○ │94年10月11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07頁)。 │ │├──┼─────┼──────┼────┼───────┼─────────┼───────┤│223 │乙辰○ │94年10月12日│專案七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08頁)。 │ │├──┼─────┼──────┼────┼───────┼─────────┼───────┤│224 │x○○ │94年10月18日│專案七 │ 7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09頁)。 │ │├──┼─────┼──────┼────┼───────┼─────────┼───────┤│225 │乙V○ │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0頁)。 │ │├──┼─────┼──────┼────┼───────┼─────────┼───────┤│226 │甲D○ │94年10月19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1頁)。 │ │├──┼─────┼──────┼────┼───────┼─────────┼───────┤│227 │甲c○ │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2頁)。 │ │├──┼─────┼──────┼────┼───────┼─────────┼───────┤│228 │丙戊○ │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3頁)。 │ │├──┼─────┼──────┼────┼───────┼─────────┼───────┤│229 │C○○ │94年10月21日│專案七 │ 1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4頁)。 │ │├──┼─────┼──────┼────┼───────┼─────────┼───────┤│230 │D○○ │94年10月24日│專案七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5頁)。 │ │├──┼─────┼──────┼────┼───────┼─────────┼───────┤│231 │乙寅○ │94年10月24日│專案七 │ 1,0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6頁)。 │ │├──┼─────┼──────┼────┼───────┼─────────┼───────┤│232 │o○○ │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7頁)。 │ │├──┼─────┼──────┼────┼───────┼─────────┼───────┤│233 │甲C │94年10月25日│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18頁)。 │ │├──┼─────┼──────┼────┼───────┼─────────┼───────┤│234 │乙寅○ │94年10月28日│專案七 │ 52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1頁)。 │ │├──┼─────┼──────┼────┼───────┼─────────┼───────┤│235 │H○○ │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2頁)。 │ │├──┼─────┼──────┼────┼───────┼─────────┼───────┤│236 │丙巳○ │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3頁)。 │ │├──┼─────┼──────┼────┼───────┼─────────┼───────┤│237 │F○○ │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4頁)。 │ │├──┼─────┼──────┼────┼───────┼─────────┼───────┤│238 │D○○ │94年11月1日 │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5頁)。 │ │├──┼─────┼──────┼────┼───────┼─────────┼───────┤│239 │y○○ │94年11月3日 │專案七 │ 50,000元│y○○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2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26頁)。 │ │├──┼─────┼──────┼────┼───────┼─────────┼───────┤│240 │甲o○ │94年11月8日 │專案七 │ 2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7頁)。 │ │├──┼─────┼──────┼────┼───────┼─────────┼───────┤│241 │E○○ │94年11月11日│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8頁)。 │ │├──┼─────┼──────┼────┼───────┼─────────┼───────┤│242 │甲B○○ │94年11月14日│專案七 │ 1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29頁)。 │ │├──┼─────┼──────┼────┼───────┼─────────┼───────┤│243 │k○○ │94年11月22日│專案七 │ 50,000元│k○○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29頁)。│ ││ │ │ │ │ │k○○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30頁)。 │ │├──┼─────┼──────┼────┼───────┼─────────┼───────┤│244 │x○○ │94年11月24日│專案七 │ 50,000元│x○○96年5月23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78頁、第82頁至第│ ││ │ │ │ │ │84頁)。 │ ││ │ │ │ │ │x○○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31頁)。 │ │├──┼─────┼──────┼────┼───────┼─────────┼───────┤│245 │乙巳○ │94年12月5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2頁)。 │ │├──┼─────┼──────┼────┼───────┼─────────┼───────┤│246 │辰○○ │94年12月5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3頁)。 │ │├──┼─────┼──────┼────┼───────┼─────────┼───────┤│247 │甲m○ │94年12月7日 │專案七 │ 2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4頁)。 │ │├──┼─────┼──────┼────┼───────┼─────────┼───────┤│248 │k○○ │94年12月7日 │專案七 │ 50,000元│k○○96年6月4日之│投資期限屆至,││ │ │ │ │ │偵訊筆錄(96年度偵│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字第10959號卷①第 │ ││ │ │ │ │ │124頁至第129頁)。│ ││ │ │ │ │ │k○○96年10月8日 │ ││ │ │ │ │ │之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偵字第10959號卷① │ ││ │ │ │ │ │第216頁至第21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35頁)。 │ │├──┼─────┼──────┼────┼───────┼─────────┼───────┤│249 │D○○ │94年12月9日 │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6頁)。 │ │├──┼─────┼──────┼────┼───────┼─────────┼───────┤│250 │E○○ │94年12月13日│專案七 │ 1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7頁)。 │ │├──┼─────┼──────┼────┼───────┼─────────┼───────┤│251 │乙申○○ │94年12月13日│專案七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8頁)。 │ │├──┼─────┼──────┼────┼───────┼─────────┼───────┤│252 │乙巳○ │94年12月15日│專案七 │ 9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39頁)。 │ │├──┼─────┼──────┼────┼───────┼─────────┼───────┤│253 │乙C○ │95年1月12日 │專案七 │ 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0頁)。 │ │├──┼─────┼──────┼────┼───────┼─────────┼───────┤│254 │甲未○ │95年1月26日 │專案七 │ 4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2頁)。 │ │├──┼─────┼──────┼────┼───────┼─────────┼───────┤│255 │乙巳○ │95年2月15日 │專案七 │ 9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3頁)。 │ │├──┼─────┼──────┼────┼───────┼─────────┼───────┤│256 │乙V○ │95年3月10日 │專案七 │ 5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4頁)。 │ │├──┼─────┼──────┼────┼───────┼─────────┼───────┤│257 │甲B○○ │95年3月14日 │專案七 │ 8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5頁)。 │ │├──┼─────┼──────┼────┼───────┼─────────┼───────┤│258 │乙C○ │95年3月22日 │專案七 │ 35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投資期限屆至,││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已取回部分利潤││ │ │ │ │ │卷②第446頁)。 │ │├──┼─────┼──────┼────┼───────┼─────────┼───────┤│259 │乙癸○ │95年4月13日 │專案七 │ 4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47頁)。 │ │├──┼─────┼──────┼────┼───────┼─────────┼───────┤│260 │乙辛○ │95年5月17日 │專案七 │ 56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48頁)。 │ │├──┼─────┼──────┼────┼───────┼─────────┼───────┤│261 │乙V○ │95年5月12日 │專案七 │ 300,000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申購單(本院│ ││ │ │ │ │ │卷②第449頁)。 │ │├──┴─────┴──────┴────┴───────┴─────────┴───────┤│ (本院認定受損金額合計共新臺幣67,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