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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 告 己○○被 告 丁○○

戊○○乙○○甲○○丙○○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林念祖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