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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被 告 甲○○ 現服務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乙○○ 現服務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23號妨害名譽、誣告、不實登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登報道歉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丙○○對被告甲○○、乙○○二人提起妨害名譽、誣告、不實登載等之自訴,業經本院於97年7月11日以未經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判決自訴不受理,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B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