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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4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四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經原告自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