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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5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私立柏林商業設計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王鈺琴被 告 私立長智造形設計短期補習班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4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