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映)
98年度偵字第12935號被 告 甲○○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409號(臺
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12月12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其身為後備軍人,且原設籍在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1,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另在臺中市○○路某處租屋居住而未實際住過該址,且無故未依規定申報,甲○○之戶籍並於95年9月5日遭遷移至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409號之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致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甲○○應於98年3月21日,至臺中縣烏日鄉之成功嶺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51209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案件移送報告書所指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後備旅通信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通知、博愛甲字251209號教育召集令、臺中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移送法辦年籍表及遷徙紀錄資料等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應依第6條第1項論科之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思翰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