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7 、8 行,關於「用腳踹踢乙○○所有之房間木門1 面並持掃帚打落乙○○所裝設之監視器2 支」之記載,應更正為「用腳踹踢乙○○所有之房間木門1 片,並持掃帚(未扣案)打落乙○○所裝設監視器之攝影鏡頭
2 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