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