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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交聲字第 4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4383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 議 人 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8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1日0時32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東平橋,因「二輛以上機車在道路上競駛者(所有人)」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員警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於98年11月23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HD0000000號裁決書,依「駕駛汽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者(處車主)」之違規事實,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處吊扣機車牌照(行照)3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

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這輛機車是00年2月18日過戶,因原車主在98年2月27日違規(按應係97年12月21日違規),現在要扣伊車牌,實在有違公道,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同條例第85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其規範目的乃在於防杜原汽車所有人於車輛違規後,以移轉所有權、質押、租賃他人等方式脫免罰責;如汽車所有人於處分作成後,始以移轉所有權等方式,冀圖規避吊扣、吊銷車輛牌照之行政處罰,即應受前揭條文之約制,而使該處分效力及於繼受取得汽車所有權之人。此於處分作成前原汽車所有人即已先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為防止原汽車所有人於車輛違規後,脫免吊扣、吊銷牌照之罰責,自應作相同之解釋,始符該條文之立法目的。析而言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吊銷、吊扣車輛牌照之處分效果,乃附隨於車輛本身而為,亦即此項處分係認車不認人,不問車輛所有人是否違規行為之應歸責人,皆為處分之對象,因此,違規行為後,不論車輛所有權如何變動,均無礙對該違規車輛為吊扣、吊銷汽車牌照之行政處罰,方得落實管制車輛使用之處罰意旨,故縱無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為相同之法理解釋。又此項處罰事涉公益,其落實自應較私法上交易秩序之保護為優先,且有關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裁決等法定程序亦需耗費一定之時間,自不得以車輛過戶時尚未為違規行為之列管註記對抗吊扣、吊銷汽車牌照之處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7年12月21日0時32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東平橋,因「二輛以上機車在道路上競駛者(所有人)」之違規行為,有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紙附卷可稽,是該重型機車有上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而本件系爭重型機車於違規後之98年2月18日始變更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固有機車車籍查詢、機車異動歷史查詢、機車車主歷史查詢附卷可憑,然依前揭法條說明所示,受處分人異議所指之事由,尚不足以對抗吊扣、吊銷車輛牌照之處罰,受處分人既為系爭重型機車之買受人,且對該車輛有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能,依前述規定立法意旨,自應負有繳交牌照予公路監理機關吊扣3個月之義務。是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係違規車輛之所有權人,而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罰受處分人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於法殊無違誤。至於受處分人若因此權益受損,則應依循民事訴訟途徑,對其前手車主請求損害賠償以資救濟,非可據此排除前揭行政處分之執行效力。準此,本件異議尚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孝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