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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交附民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