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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撤緩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復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智慧財產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二十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