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24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
145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美玲書記官 黃珮華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件一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中調字第六二七號調解筆錄內容,向被害人寶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至98年1月24日止,受雇於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寶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中一營業所,擔任業務員工作,負責推銷金車系列產品、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雖知每日下班前,應按日將已領取未賣出之貨品向倉管人員辦理退貸或由倉管人員盤點後自行保管,並將其為寶利公司收取之帳款及出貨簽認單,交付寶利公司會計入帳核對,詎因經濟狀況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8月23日起,接續利用向廠商借貨或廠商簽具出貨簽認單,卻未實際下貨予廠商,或將已收取之貨款侵吞未繳回公司等方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變易持有為所有,將其於業務上所持有之寶利公司貨物或貨款侵占入己,將侵占之貨物私下出售予中盤商牟利或將收取之貨款挪為己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310,209元(起訴書誤載為310,299元)。
嗣經寶利公司核對帳目、庫存後,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黃珮華法 官 林美玲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廠商名稱│犯 罪 時 間 │犯 罪 方 式│所得貨物│侵占之款項││ │ │ │ │ │或貨物價值│├──┼────┼──────┼───────┼────┼─────┤│1 │鋅興商店│97年6月4日 │甲○○向鋅興商│伯朗咖啡│ 4,400元 ││ │ │ │店借取右列貨物│330PET10│ ││ │ │ │後,並未補貨予│箱 │ ││ │ │ │鋅興商店,亦未│ │ ││ │ │ │從貨款總數中扣│ │ ││ │ │ │除借貨之金額,│ │ ││ │ │ │事後亦未將貨物│ │ ││ │ │ │繳回公司,予以│ │ ││ │ │ │侵占變賣。 │ │ │├──┼────┼──────┼───────┼────┼─────┤│2 │同上 │97年6月7日 │同上。 │曼特寧有│ 2,400元 ││ │ │ │ │糖5箱、 │ ││ │ │ │ │贈品1箱 │ ││ │ │ │ │共計6箱 │ │├──┼────┼──────┼───────┼────┼─────┤│3 │同上 │97年9月10日 │同上。 │伯朗咖啡│ 7,600元 ││ │ │ │ │22箱 │ │├──┼────┼──────┼───────┼────┼─────┤│4 │台銘行 │97年8月23日 │甲○○向台銘行│伯朗咖啡│10,000元 ││ │ │ │借取右列貨物後│25箱 │ ││ │ │ │,並未補貨予台│ │ ││ │ │ │銘行,亦未從貨│ │ ││ │ │ │款總數扣除借貨│ │ ││ │ │ │之金額,事後亦│ │ ││ │ │ │未將貨物繳回公│ │ ││ │ │ │司,予以侵占變│ │ ││ │ │ │賣。 │ │ │├──┼────┼──────┼───────┼────┼─────┤│5 │同上 │97年10月13日│同上。 │健酪含鈣│4,000元 ││ │ │ │ │8箱、茶 │ ││ │ │ │ │本潤2箱 │ │├──┼────┼──────┼───────┼────┼─────┤│6 │同上 │97年11月5日 │同上。 │伯朗咖啡│7,700元 ││ │ │ │ │22箱 │ │├──┼────┼──────┼───────┼────┼─────┤│7 │正兵軍用│97年6月30日 │正兵軍用品店已│伯朗咖啡│11,400元 ││ │品店 │ │簽具出貨簽認單│30箱、贈│ ││ │ │ │予甲○○,惟其│品2箱 │ ││ │ │ │實際並未出貨,│ │ ││ │ │ │,事後並未將貨│ │ ││ │ │ │物繳回公司,予│ │ ││ │ │ │以侵占變賣。 │ │ │├──┼────┼──────┼───────┼────┼─────┤│8 │同上 │97年7月1日 │同上。 │伯朗咖啡│11,400元 ││ │ │ │ │30箱、贈│ ││ │ │ │ │品2箱 │ │├──┼────┼──────┼───────┼────┼─────┤│9 │同上 │97年8月21日 │同上。 │伯朗咖啡│22,800元 ││ │ │ │ │60箱、贈│ ││ │ │ │ │品5箱 │ │├──┼────┼──────┼───────┼────┼─────┤│10 │同上 │97年9月6日 │同上。 │伯朗咖啡│19,000元 ││ │ │ │ │50箱、贈│ ││ │ │ │ │品5箱 │ │├──┼────┼──────┼───────┼────┼─────┤│11 │同上 │97年9月26日 │同上。 │健酪含鈣│7,200元 ││ │ │ │ │15箱、贈│ ││ │ │ │ │品3箱 │ │├──┼────┼──────┼───────┼────┼─────┤│12 │ │98年1月10日 │甲○○利用農曆│侵占物品│179,819元 ││ │ │至98年1月24 │過年期間,倉管│之明細如│ ││ │ │日 │人員未盤點之機│附件二所│ ││ │ │ │會,侵占右列之│示。 │ ││ │ │ │飲料、食品轉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98年1月24日 │將已收取之貨款│ │22,490元 ││ │ │ │侵,未繳回寶利│ │ ││ │ │ │公司。 │ │ │├──┼────┼──────┼───────┼────┼─────┤│合計│ │ │ │ │310,2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