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