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5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建築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