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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7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九八三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鈞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其原所受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與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卷證相符。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與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