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61號、98年度執字第1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