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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3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共危險、過失重傷害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共危險、過失重傷害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附表:

裁判日期:200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