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6號上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及5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