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字第3275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毒品案件羈押,係因一時糊塗誤入歧途。又因身懷六甲三個多月,家中又有二名幼兒分別十歲、七月須照顧。請准予被告交保回家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前被告已自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羈押),而被告所述懷孕三月並無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可證,且本院仍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均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俞瑩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