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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9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60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