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錫威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