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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92號、90年度執更字第3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及偽造文書等參罪,所處及所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查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2並視為減刑後之宣判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一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俞瑩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