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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0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