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甲○○即 受 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所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1 年6 月,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受刑人前所犯業務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6437號),符合數罪併罰,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前開聲請內容,檢察官前於受刑人聲請前,即曾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
7 月7 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158 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則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覆為本件之聲請,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