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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047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2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驗後淨重1.7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驗後淨重1.7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素行不佳,前曾犯侵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再分別因於其後5年內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1年3月、7月及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甫於97年3月21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改、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8年1月15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巷○○號之住處,分別以針筒注射及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8年1月17日下午15時40分許,為警循線在臺中縣○○鄉○○路與林森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驗後淨重1.76公克)、注射針筒2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俊 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 榮 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0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