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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王志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國立鹿港高級中學(下稱鹿港高中)之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甲○○於民國95年6月14日中午12時許,以校長身分召開鹿港高中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一人並請教師甄審委員於95年6月15日前提出推薦名單以供校長甲○○核聘以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甲○○身為校長,係負責綜理並督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之工作(該校先於95年6月23日至7月4日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4日,95年7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甲○○明知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雖有校長得指定校外委員擇聘為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試務委員之規定(原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然教育部業於93年7月22日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函表示:

「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校長應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而於95年6月21日該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依照決議提出各項試務人員推薦名單予其遴選時,竟未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自教師甄審委員提出之推薦名單中擇聘商業經營科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委員,擅自決定委請外校教授代為命題,並於95年6月底至7月初之不詳時間,前往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中州技術學院,委託該校公關室主任戊○○協助命題。戊○○應允後,隨即向中州技術學院校長施能仁報告鹿港高中校長委託協助命題之事,經校長施能仁表示經濟學一科由其命題,會計學一科則推薦具有會計師資格之該校教授蔡育菁命題,戊○○再轉知蔡育菁獲得同意,之後,施能仁、蔡育菁完成命題並擬具參考解答後,即先後於95年6月底開始放暑假後之不詳時間交付予戊○○。待戊○○取得施能仁、蔡育菁交付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後,旋即以中州技術學院之公文封裝存並以膠水黏貼彌封後,立即通知甲○○命題完成,甲○○即於95年6月底至95年7月7日間之不詳時間,前往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取已經彌封內裝有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公文封,甲○○於取得前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後,為使其舊識易久義之子即在大甲高中與其共事過之丙○○順利錄取,竟於95年6月底至97年7月7日15、16時許前即取得前開經濟學、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後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原本彌封之公文封內裝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洩漏予丙○○知悉,再以透明膠帶黏貼封口將該公文封再度彌封後,於95年7月7日15、16時許,持回鹿港高中,要求不知情之該校出納組長乙○○鎖入保險箱內代為保管,迄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自乙○○處取得前開經其二度彌封之公文封後,即持往該校5樓所設置之教師甄試闈場,以剪刀自封口處開啟後,取出交付試務組辦理列印試卷等試務工作。而丙○○於95年7月10日參與鹿港高中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筆試時,因事先知悉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試題及參考解答,答題過程中即以幾乎與參考解答雷同之優異程度,分別獲取45分之最高分(各科滿分為50分),總分90分之超突出成績(第二高分總分為69分),進入複試,最後獲得錄取,擔任鹿港高中商業經營科教師迄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王慧茹、許惠珠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及證人蔡育菁、施能仁、張富林、黃朝棟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渠等前後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而證人丙○○、戊○○、丁○○、乙○○於調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與渠等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之內容,均屬相符,並無匿飾增減之情,渠等先前在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洩密之犯行,辯稱:關於教師甄選委員會筆試委員擇聘權,校長也是其中一員,伊認為選擇外聘師資出題也是校長的權責之一,也較具公平性,因該次參與甄試人員中有六位是教職員的配偶、子女及實習老師,為公平考量,伊認為係以外聘教授來擔任命題較為公平,又伊確實於95年7月7日15時許在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到命題,時間並非在95年6月底,因為考試日期是95年7月7日,所以伊拿到命題後,隨即回到學校請出納組長將彌封試題收存在學校金庫內,伊確定當時試題是彌封的,且伊並沒有告知出納組長乙○○那是考題,只告知是重要文件,要乙○○在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一定要到校,95年7月10日當天上午7時不到,伊就請乙○○將考題拿到5樓,結果伊與黃朝棟主任正欲前往闈場時,在3樓處就碰到乙○○,伊就跟乙○○拿了考題,直接進入闈場,伊確定當時考題還是彌封的,接著進入闈場後,黃朝棟也有在場看到試題是彌封的,彌封的試題是用剪開的,證物都還有留存,伊並未洩漏考題及解答予丙○○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國立鹿港高中校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1、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並有行使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獲學位證書等公權力之法定權限。又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裡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

2、而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過程中,係負責綜理並督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等工作,亦有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試務工作分配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在卷可憑。因此,本案被告身為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應堪認定。

(二)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1、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所稱「國防以外應秘密」者,係指國防秘密以外,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具有影響而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文化、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非僅侷限於狹隘之政治相關事務。公立學校公開辦理甄選教師的用意,係欲藉考試制度作為拔擢適為人師者之途徑,為達公正客觀原則,甄選過程之各項筆試、口試或試教考試均必須建立在秘密之基礎上,以求淘汰不適任者,期以拔擢優秀人才而為國作育英才,進而避免因主試者之主觀好惡取人,破壞考試制度之公平性。因此,對於公立學校為甄選教師所舉動各項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應屬國家事務上具有影響之秘密。

2、本案中鹿港高中於95年6月14日召開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中決議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一人,並於95年6月23日起至7月4日止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4日,95年7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等情,此有鹿港高中95年6月14日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95年6月20日94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各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本院卷第30至31頁)、鹿港高中9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國立鹿港高中人事室開會通知單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1頁)在卷可稽,可見鹿港高中欲以公開考試徵才之方式,甄選該校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之教師一名。

3、既然鹿港高中為期能透過公開、公正、透明之方式,甄選優秀適任之教師到校任教,而選擇以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方式,作為拔擢人才之途徑,則對於鹿港高中95學年度辦理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關於經濟學、會計學等應試科目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即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無疑。

(三)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違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未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指定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教師,自行委外指定他校教師代為命題:

1、依據教育部93年7月22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函表示:「˙˙˙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以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增加作業之公平性,且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校長應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另考量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大多集中於六、七月份,基於校外委員聘任作業不易之實務需要以及因應委員或有迴避情事須由候補遞補之情形,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宜視需要增列推選委員人選並由校長就推選委員名單內擇聘之,以利教師甄選作業之進行。」,可見教育部係認為校長已經賦予擇聘權,如教評會決議由教評會個別推薦名單密送校長擇聘,似不宜另行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簡簽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6至18頁)、教育部簽稿會核單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頁)在卷為憑。

2、佐以,證人即教育部人事處專員王慧茹於偵查中證稱:「教育部有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鹿港高中屬於國立高中,故適用該要點,93年公布該要點,94年有修訂。」、「(根據該要點第三點)不是一定要成立(甄選委員會),教評會可以直接辦理教師甄選。」、「(問:第三點提及教評會或教甄會決議選定筆試、口試等人員後將名單密送校長或其指定專人擇聘之?)一定要在教甄會的推薦名單內選擇,除非教甄會或教評會規定有授權校長逕行聘任委員的權利。」、「(問:違反該規定,教育部作何處理?)該要點第十一條有提到這屬於違失,會命改正,並議處相關人員,嚴重時會移送法辦。」、「(問:本案鹿港高中有教甄會提出筆試、口試、試教人員推薦表,校長可否另外再甄選外聘的試務人員?)不可以,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是不可以的。」、「(問: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問:本案教甄會已有推薦的人員,但校長再自擬外聘試務人員並從中選擇聘用,是否可行?)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就是不行。但是必須由教評會成立教甄會,再由教甄會提出名單,才會有93年7月22日解釋的問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3、34頁),亦具體證述鹿港高中教師甄選委員會對於各項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試務人員如已提出推薦名單,則校長及不應再自行委外指定專人擔任試務委員。

3、綜觀教育部之函示意見及證人王蕙如之證述內容可知,教育部就國立高中教師之公開甄選認為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範圍,校長應該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薦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人選中予以擇聘,校長若欲指定校外委員聘任為考試委員,為確保其公平性,仍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而非校長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或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並據以提出試務委員推薦名單後,逕予捨棄,而私下自行指定校外人士擔任試務委員。

4、次以,依據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第五點亦有規定:「教師甄選得視需要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方式,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或專家,由本會委員推薦、決議,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前項委員宜避免重複,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7頁反面)。而鹿港高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亦經開會決議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推薦委員名單,密送人事室彙整轉陳院長即被告核聘,且教師甄選委員會亦依決議內容提出試務人員推薦名單予被告遴選,此有9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委員會「試務人員」推薦彙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1頁)、94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2頁)在卷可稽;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自94年3月1日至95年1月31日止曾經借調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5頁),則被告既然曾經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任職過,對於前開教育部93年7月22日台人㈠字第09300093465號之函示意見,理當有所知悉,而被告自95年2月1日起擔任國立鹿港高中校長之後,本於其職權,更應遵守教育部之相關規範;是以,按理被告應當依照前開教育部93年間之函示意見,依照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直接自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試務人員推薦名單中予以遴選聘任為該校95年度商業經營科經濟學、會計學之筆試委員,而非私下否決該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之決議,逕行決定另行指定校外委員擔任筆試委員。

5、退步言,若如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筆試委員未從教甄會的推薦名單中挑選?)因為校長也是委員,要兼顧校內及校外委員各幾人,以示公平,商科的考試當時聽人事黃(朝棟)主任講,有校內老師的親友、實習老師報名,為了公平才由我另外選校外委員出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

46 頁),被告選擇委外命題之目的係出於公平考量,被告大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中即明白告知與會委員其顧慮而經過委員會決議由其指定專人委外命題即可,何須先讓教師評審委員會做成決議、教師甄選委員會費事提出推薦名單後,再未告知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情況下違反決議自行委外命題?又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既然為求公平,試教及口試委員為何未從校外人士中挑選?)因為校內老師的親友及實習老師都沒通過初選。」、「(問:這些名單不是事先勾選?)是。但是試教及口試人員我也有部分找校外的人。」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6頁)可知,被告委外命題之舉動,雖能就筆試部分避人口實,然針對口試及試教部分主要仍係以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進行遴聘,被告若欲達教師甄選過程對外開放公平公正之目的,理應筆試、口試及試教等均委由校外委員擔任,為何被告僅針對筆試部分私下擇聘外校教師代為命題,被告之舉動,豈不更令人質疑其有為特定考生護航之虞?何況,依據前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及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第五點之規定,校長本身即有指定校外委員擇聘命題之權限,因此,被告如果決定要杜人口實而指定校外委員擔任該校95年度商業經營科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出題委員,大可以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中提出,形成決議,為何要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做成由教師甄選委員提供推薦名單之決議,並經教師甄選委員提出推薦名單後,始自行決定要委請外校教師命題?

6、是以,被告身為鹿港高中校長,且曾經借調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理應瞭解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之各項規範,其明知教育部為增加教師甄選作業之公平性,自93年間即發函表示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要求校長應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選擇聘任之,以避免校長個人獨斷獨行,竟然違反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未就教師甄審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選擇聘任筆試命題教師,擅自委外聘請他校教授命題,被告之行為,確有可議之處,更令人質疑其有掌控教師教師甄選錄取結果之企圖。

7、至於,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國立大甲高中委外命題領款收據影本二份(參照本院卷第54、55頁)、國立東石高中、國立苗栗高中、國立大甲高職委外命題領款收據影本共四份(參照本院卷第56至59頁)、國立鹿港高中近年近年來外聘教師參與教師甄選工作記要一份(參照本院卷第60頁)、國立卓蘭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選會議紀錄影本一份(參照本院卷第61頁)等書證,欲證明其他學校亦均有委外命題之情事,然依據被告提出之國立卓蘭高中之教師甄選會議紀錄(參照本院卷第61頁)可知,該校係經過教師甄選委員會之決議,將筆試、命題、閱卷等試務工作均委外聘任校外人員擔任,該項決議係事先經過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並非校長一人私下之決定,符合教育部前開函示為使教師甄試達到公平公正之目標,顯然與本案被告擅自違反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甄選委員會之決議,自行委外命題之情形,不相符合,自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之事證。

(四)考生丙○○確有事先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1、丙○○會計學及經濟學之筆試成績分別為45分(原為47分,經調整成績後為45分)、45分,總分90分,相較於第二高分之應試者總分69分之成績,差距23分;又其他應試者中,就會計學、經濟學之筆試成績,第二高分者固均有41分,然僅有丙○○二科之筆試成績均異常突出,其他應試考生並無兩科成績均優異之情事,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成績一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9頁)在卷可憑。又丙○○之試教成績平均為85分,口試成績平均86分,電腦實作成績64分,相較於其他應試者之成績,丙○○試教成績排名第二、口試成績排名第一、電腦實作排名第四,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為憑,對照其他參與複試者之成績,差距不大,並無若筆記成績般,大幅領先其他應試者之情事。況且,經本院向逢甲大學調閱丙○○在學之歷年成績單發現,丙○○僅於大一修過經濟學二學期各三學分,成績為60分、67分,大二修過會計學㈠二學期各二學分,成績為61分、60分,此有逢甲大學98年8月27日逢教字第0980052407號函檢送之丙○○歷年成績單一份(參照本院卷第103頁)在卷為憑,由丙○○經濟學、會計學之在校成績可知,其該二科並非特別優異突出,且其僅有修過入門課程,並未再選修進階課程。至於,丙○○大學畢業後,有無在進修進階之會計學、經濟學課程,迄於本院審理期日止,丙○○均未提出相關書證以資說明。

2、次以,依據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這份試題是我自行命題,參考解答也是我自己計算後列印出來,從未提供給坊間參考書及其他學校使用。其中參考解答選擇題第五題,是我認為最簡單的一題,只要唸完初等會計就會作答,但我不小心筆誤將答案寫成(A),事後戊○○有向我請教,經我詳視後才知道筆誤,並將解答改為(C)。」、「答案紙編號1041號(即丙○○之答案紙),確實與我提供的解答幾乎相同,甚至連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也幾乎完全一致,這種情形在我教學過程中可說從未看過,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只能說抄襲機率非常大。」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反面、第100頁正面),其後於偵查中證稱:「(問:在參考答案選擇題第五題,你的解答為何是『A』?)我當時應該是筆誤,後來戊○○有問我,我看一下考題後就回答他說『答案應該是C,不好意思,是我筆誤』,我們是以電話聯絡這件事,他打電話給我,至於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是試題及解答給他後的一個月內的時間。」、「他(指編號1041號丙○○之試卷)的數字部分幾乎沒有塗改,文字部分也只有二個地方塗改,以他答題的順序及寫法及文字敘述與我的參考解答相似度約九成五。其他考生的答案幾乎與我參考答案的順序及文字寫法都不相同。而且其他考生都會塗改。」、「(依我當學生或老師的經驗,如此雷同的解答,這份考卷抄襲的機率)大。」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7頁)。觀諸證人蔡育菁之證述內容可知,如果丙○○會計學之專業知識極端優異突出,何以對於該次會計學選擇題第五題屬於初級會計程度之觀念題卻會答錯?又為何會如此湊巧與參考解答誤寫相同之錯誤答案?再者,每個人文筆不同,為何丙○○會作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文字敘述及寫法?

3、再者,依據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該(經濟學)考題共計三題均由我自行命題,前二題為個體經濟學,第三題為總體經濟學,參考解答均為我平時上課之內容及講義。」、「我於96年2月間委託學貫行銷圖書公司出版『現代經濟學』,但該著作與前述參考解答之內容相關性亦不高。」、「我知道(用途)是鹿港高中遴選教師筆試命題及參考解答之用,該等題目我刻意加深加難,用以發掘更為優秀之人才來擔任鹿港高中之教師。」、「(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經濟學答案紙)除第二題沒有完整回答『兩要素之生產三階段』外,其他答題內容幾乎與我撰寫之參考解答相同,除非該考生曾經我授課或向我的學生借用筆記研讀,否則不應該有如此高的相似度,此外該試題的第三題參考解答可在Frank ZAHN之原文著作『Microeconomic』著作中找到解答內容。」、「如果該考生程度十分優異,又有上過我的課,或看過我的講義,才有可能。」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反面、第113頁正面),及其於偵查中證稱:「除了第三題是從一本英文版『Frank ZAHN』所著作之個體經濟學引用的之外,其餘均是我上課時的教材、教學內容。」、「(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第一題前面的推論不太一致。前面的推論我並沒有寫,他會得到這個答案,代表他懂。但是一些敘述性的東西的確很多巧合。第二題編號1057號反而才是我要的答案,編號1041號的回答則是照一般經濟學的回答都可以寫出這樣的結果。第三題部分如果他有看謝登隆的書或『Frank ZAHN』的書,也應該可以寫出答案。我的參考解答中結論的部分,我是做了一個表格,一般學生會以文字敘述的方式,但是我上課就是以一個表格來表示結論,也許他上過我的課也會寫出一個表格的方式來表示結論。」、「我只能說要作答的與我的參考答案這麼相同的機率並不高。」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

1、122、123頁),並提出Frank ZAHN所著MicroeconomicTheory and Policy書中之節錄資料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72至278頁)為據。由證人施能仁之證述可知,其所命之經濟學考題具有相當之難度,若非有經其授過課或閱讀過前開英文著作者,顯然無法從容應答。

4、而觀諸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我準備考試已有數年之久,會計學有鄭丁旺主編的初等會計、中等會計等大專用書,經濟學科參考書籍我已忘記。」、「(問:你有無上過施能仁、蔡育菁等老師的課?有無讀過該二人之講義?)都沒有。」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反面),及其於偵查中證稱:「我只選過會計的初會一學期三學分,大一修經濟學一學期三學分,含個經及總經,另外還有投資學、貨幣銀行、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實務、國際金融。」、「沒有(去補習班補過經濟學、會計學)。但我在91、92年有買志光補習班考研究所、插大的函授科目,包括書本及講義,90年拿到合格教師我就有參加考試。」、「經濟學我念的是高點的高勝銘編的參考書、志光補習班編的經濟學的參考書、講義,會計我念的也是高點的徐樂編的參考書,大學時期初會就是使用鄭丁旺編的書。」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2頁)可知,丙○○從未修過蔡育菁及施能仁之課,更未自行進修閱讀過蔡育菁及施能仁著作或授課、命題所使用之教材、書籍,則對於蔡育菁、施能仁自行精心設計之考題,如何能夠在第一次應試看到之短暫時間內,未經錯誤或詳細推演即能獲得正確答案,丙○○若非事先已知悉試題內容及參考解答,顯然無法在短時間內能夠有如神助的做出雷同於參考解答之答案。

5、復以,依據①證人即經濟學閱卷老師許惠珠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三題作答時未畫出圖形,可否推出答案?)我可以從圖形推出答案,如果圖形解不出來,以文字理論推論,有可能也可以推得出結果。」、「(問: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三題整個作答過程中都沒有圖形及文字,有無可能亦可推出答案?)有可能,但是否可以完全正確我不保證。」、「(問:經濟學教科書中有無見過以此表格解答?)圖形比較多,但是這題還蠻具難度,我沒見過。」、「(問:選擇題第五題,你認為答案為何?)應該是融資活動,營業活動是買賣商品造成的,這二種是不同概念,融資是長期資金,這一題是屬於觀念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0、21頁),以及②證人即會計學閱卷老師張富林於調查中證稱:「我發現某特定考生(約於96年上半年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員到本校查證後,我才知道該名考生為鹿港高中現任教師丙○○)作答內容與參考解答內容幾乎相同。」、「編號1041號考生(即丙○○)作答內容幾乎與參考解答相同。」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2、133頁),及其後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是負責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會計學的閱卷工作?)是的。」、「(問:提示會計學答案紙,1041號考生的作答與參考解答之用語,是否雷同?)意思相同。」、「(問:你看這份考卷答案〈指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全部都沒有更正塗改過,是否是很厲害的人?)是的。真的很厲害,要短時間這麼回答真的不容易。」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44、145頁)可知,丙○○與其他應試者之學識、經歷,丙○○並無特別優異突出之處,何以丙○○能夠在短短120分鐘之應考時間,不用多加演算、不用經歷錯誤思考方向之前提下,即能輕鬆解出與參考解答結論相同之正確答案?

6、矧以,觀諸丙○○對於其在經濟學、會計學筆試過程之作答情形:

①關於經濟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卷附經濟學題

目考前有無見過類似考題?)有。這是我們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考題,這3題我在考前看過參考書有類似考題,沒見過相同的考題。」、「(問:據你瞭解經濟學你見過那麼多書,應如何答題?)三階段要畫圖並分析。」、「(問:經濟學的問答題有無一看題目不需畫圖答案即可算出?)也有,但是一般來講都是需要有圖形。但像匯率比值,台幣貶值對進出口的影響,但這是概念題目若題目不要求我畫圖,我就不會畫圖,但經濟學的東西通常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算結果。」、「(問: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有何關聯?)是針對圖形來作分析,是由圖形推出來的。」、「(問:但事實上你所畫之圖形,缺少甚多,且是靜態的,理論上無法推導出答案,有何解釋?)是憑直覺作答。」、「(問:圖形無法畫出,可以作答?)不行。」、「(問:那為何該題你沒畫出圖形,可以作答?)我有的圖形畫不出來,就是第3小題的30題,這30題我的表格部分都是用猜的,因為不是上漲就是下跌。」、「(問:猜中機率為何如此高?)我無法回答。」、「(問:實際上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出(G)的圖形,那麼你如何推導出降低稅賦(T)及調降重貼現率影響之答案?)我憑學習的記憶。但照道理必須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論答案。」、「(問:事實上你經濟學答案第3題的第1小題畫的圖形只是靜態圖形,且漏未畫出部分關鍵的圖形,如何推導出答案?)我是憑學習的記憶。我第1小題最後的圖形不會畫。」、「(問:LM-IS-AS-AD模型在經濟學中是否為很基礎的概念?一般經濟學教科書是否都會提到?)是很基礎的概念,一般教科書都會提到。」、「(問:你有無學過LM-IS-AS-AD模型?)有。」、「(問:經濟學考題第3題題目明示『以LM-IS-AS-AD模型圖示』財政與貨幣政策效應,並以該模型推導出答案作為論證基礎,而大部分考生也都有畫出該圖形,為何你完全沒有畫出LM-IS-AS-AD模型?)因為我不會畫,我是憑學習的記憶推出答案。

」、「(問:經濟學關於第3題小問題多達30個,甚為複雜,考生中少有人全部答對,為何你卻能未經任何文字或圖形推論而能全部答對?)憑自己的學習,因為只有上漲跟下跌,不需想那麼多,我是用猜的,不是猜上漲就猜下跌,沒有這麼複雜。」、「(問:你的答案係以表格方式呈列,幾乎與出題之解答相同,然其他考生卻少有人以此方式作答,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沒有辦法回答,參考書也有這樣的方式解答,我無法回答為何其他考生為何不用這樣方式解答。」、「(問:見過哪本參考書有用這樣方式來作答?)我忘了。」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3、14、15頁)。

⑵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經濟學第3題

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書寫順序為何?)我先畫圖,有的圖形沒有畫,在寫表格答案。

」、「(問:你畫的圖形是全部完成?還是全部未完成?還是有一部完成?)第1小題圖形有完成,後兩個公共支出部分沒有完成。」、「(問:根據你畫的圖形,對哪些解答有助益?)不一定都要有圖形才能推測解答,因為解答只有兩種不是上漲,就是下跌。我所畫的圖形,對第1至7小題均有助益。我所說的是只限於G欄。

後面兩個圖形我沒有畫出來,但他們是相關的,不是說圖形沒有畫出來就不能解答。」、「(問:依答案卷來看實際上第3小題第1小題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出(G)的部分圖形,並未畫出LM-IS圖形,也未有動態變動呈現,實際上應無法由圖形推導出第3題第30小題中之任何解答,對此你有何意見?)這是不對的,有些是常識的問題,且答案都是二選一,不一定要有動態的圖案,且計分是圖形與政策的推導分開計分。」、「(問:又第3題題目僅問說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效應,其詳細具體方法並未限定,由考生自由舉例發揮,亦即解答僅供參考並非唯一,可能有數十種之多,而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方法各均有數種之多,其他考生最多各舉一例,且無人與解答之舉例完全相同,為何你在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所舉例子如增加政府支出、降低稅賦及調降重貼現率三個例子,完全跟參考解答所舉的例子相同?)為何與參考解答相同,我不清楚,我是根據我自己自修看的參考書來作答,事後回想經濟學考題是施能仁老師出題,有些題目與我所學相關,我們大學用書,如鄭丁旺的會計學,施能仁老師也有在逢甲上過課,他教授的是經濟學原理還是概論的課。」、「(問:經濟學第3題題目僅問說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效應,依照題目配分及給分共20分來看,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各舉一例即可,即每例有10個變數,故二例共須解釋20個變數,即寫完20個答案即可,其他考生最多只作答20小題,而參考解答係在財政政策上多舉一例供參考,即多寫了10個小題供參考,為何你作答時也會在財政政策多舉一例,亦即全體考生中只有你多寫一例,共30個答案,與參考解答相同,對此你有何解釋?)我無法解釋,因為參考解答我沒有看過,我是憑我的認知去寫。」等語(參照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

⑶對照扣案之經濟學考題(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1頁)、經濟學解答(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1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證人丙○○(1041)經濟學答案紙(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可知,證人丙○○係在超神準之狀況下畫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表格,並在極少演算之情況下,獲得與參考解答相同之答案,以證人施能仁所述該試題難度頗高,且出題使用之書籍係國外原文書,而一般考生所獲得之分數普遍非高來看,證人丙○○既未研讀過證人施能仁之個人課堂講義或命題參考書籍,且其本身僅係逢甲大學銀行保險系畢業,並非經濟本科系畢業,竟然能夠在短短時間內從容應付難度如此高之試題,已然令人質疑其有事先知悉經濟學考題及參考解答之作弊行為。

②關於會計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卷附會計學考

題,考前有無見過類似題目?)都有,這是我參加甄試的題目,我在考前於參考書內見過,這種題目很普遍,但是沒有看過相同的題目。這種題目是中會的考題,也有初會的程度,但高中不可能教到這種考題。」、「(問:所指會計學考試中有問題的選擇題是哪一題?)第5題考慮的時間比較久,˙˙˙我那時感覺現金流量表應該是營業活動,但又感覺很像是投資活動。因為我當時有考量到公司的現金流動,是向股東拿錢,比較像是增加融資活動,所以我選融資活動。」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3、14頁)。

⑵觀諸扣案之會計學考題(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4至35頁)、會計學解答(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證人丙○○(1041)會計學答案紙(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5頁)等物,證人即命題教授蔡育菁將會計學最簡單的試題即選擇題第五題之正確答案(C),誤寫為(A),而此題目僅需有初等會計之程度即能正確作答,證人丙○○竟同參考解答一般回答錯誤之

(A),以證人丙○○能夠在該會計學筆試中獲得45分之高分,可見其有相當之程度,何以會答錯此種基本概念之問題?又證人丙○○從未修過證人蔡育菁之會計學課程,何以在該會計學答題過程中,不論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均與證人蔡育菁之參考解答幾乎相同?是以,證人丙○○事先知悉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作弊行為,確有存在之可能性。

③關於整個筆試作答過程: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我的作答時間是120分鐘

,含會計、經濟學二科,我將二科題目一起先看完,會寫的先寫,我應該是先寫經濟學,不會寫的部分我就先放著,先跳過我先寫後面,再去寫會計,寫完會計,如有問題也是先放著,再回去寫經濟學。我沒有提前交卷,時間到才交卷,這次經濟學考題有1題需畫多個圖形,我記得這題想了很久,前面有把握的我就先寫。會計部分選擇題中有我不會寫的,其餘計算題部分我比較有把握,都沒問題。」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其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寫完後還有多久時間?)直到下課,沒有提早交卷。沒有時間再檢查,圖形都還沒有畫完,哪有時間檢查。」、「(問:為何經濟學第3題題目只要求你寫20小題,為何你要多寫10個小題,你剛剛不是說時間不夠?)題目並沒有限制只能寫20小題,是配分的問題。」、「(問:你當初看題目時是否知道只要寫20小題?)我沒有想那麼多,我只有想我財政政策要舉什麼例子,貨幣政策要舉什麼例子,直覺這麼想。我也不知道我當時財政政策為何舉兩個例子,我沒有時間想那麼多,只是想趕快把他寫完。」等語(參照本院卷第90頁反面、第91頁反面)。

⑵由上可知,既然證人丙○○表示部分考題係以猜測方式

作答,且觀諸扣案之經濟學考題(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1頁)及會計學考題(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4至35頁)、證人丙○○(1041)經濟學答案紙(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及會計學答案紙(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5頁)等物證可知,證人丙○○並未在試題紙或答案紙上有初步演算、推論之情形,因此,證人丙○○之試題紙、答案紙整體而言,即為乾淨、整齊,幾乎沒有塗改、計算錯誤或是誤寫之情況存在,在此情況下,證人丙○○既然無須多費心思事先構思、推論、演算即可獲得正確答案,何以於98年3月5日在偵查庭應訊時無法當庭再次解題作答(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5頁)?又既然答題時間不是很充裕,也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事後檢查,為何證人丙○○有多餘的時間可以在經濟學第3題額外多舉一例合計多出20個答案?蓋該試題僅要求考生舉出二例合計20個答案即可獲得滿分20分,證人丙○○何須浪費時間多寫10個答案?況且,證人丙○○為何如此厲害?在未研讀過命題老師所使用之參考書籍或教材之前提下,即可以與命題老師有相同的思維,所舉三個例子亦完全相同?

7、綜上所述,依照常理推斷,證人丙○○應係事先已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之經濟學及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並加以背誦,直接依憑記憶作答,始會有此異常之答題情況。

(五)在接觸過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人員中,僅有被告與丙○○有共事過之關係,且被告與丙○○之父易久義復為舊識,而有洩密之可能:

1、被告於76年8月至95年1月任教於國立大甲高中,丙○○之父易久義於63年至81年間亦任職於大甲高中擔任輔導主任,而丙○○於77年12月至83年8月間擔任大甲高中工友等情,此有丙○○工友履歷表、公務人員履歷表各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9頁)、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候用人員名冊(高中職主任部分)一份(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51頁)。且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甲○○曾任職大甲高中擔任教師,我認識他,但沒有深交,易久義為我的父親,他曾任職大甲高中輔導主任,甲○○與我父親易久義為舊識關係。」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佐以被告於調查中供稱:「易久義是我在大甲高中同事,丙○○曾在大甲高中擔任技工,是易久義的兒子,˙˙˙我與易久義、丙○○˙˙˙等人交情都不深,沒有金錢往來。」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28頁反面),可見被告分別與丙○○及其父易久義間有數年共事之經歷,且與丙○○之父易久義為舊識關係。

2、又對於接觸過鹿港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之人中,除被告之外,其餘負責出題者即證人施能仁和蔡育菁、受被告之託委請教師協助命題者即當時任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主任之證人戊○○、接受被告委託代為保管試題及參考解答者即鹿港高中出納組長乙○○等人,從頭至尾均表示不認識丙○○,證人丙○○亦證稱不認識證人戊○○、施能仁、蔡育菁、乙○○等人,換言之,接觸過該次教師甄試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人中,僅有被告與考生丙○○有所認識,則丙○○僅有可能係自被告之處事先獲悉考題內容及參考解答。

3、再者,依證人即鹿港高中人事室主任黃朝棟於偵查中證稱:「(問:95年教師甄試考試前你除在教評會及教甄會的試務討論,有無跟校長有過私下討論?)有,討論報名人員情形,我跟校長報告有些老師配偶及實習老師報名。」、「(問:95年教師甄試的筆試人員校長有無告訴你,他要另外找?)沒有。」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66頁),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商科的考試當時聽人事黃(朝棟)主任講,有校內老師的親友、實習老師有報名,為了公平才由我另外選校外委員出題。」、「(問:知否丙○○有參加考試?)我是看到報名名單才知道,我之前不知道。」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6、84頁),由證人黃朝棟所述,在鹿港高中受理報名後,被告決定委外命題前,即有與被告討論過報名人員情形,因此,被告應可從證人黃朝棟處獲悉報名名單,並非毫無管道事前獲悉丙○○有報名參加甄選。是以,被告辯稱事前並不知道丙○○有報名云云,顯然不實。

(六)被告自戊○○處取得試題及參考解答之時間,應係於95年6月底至95年7月7日間之不詳時間:

1、依據證人戊○○於調查中證稱:「我記得在95年6月底學校放暑假前,在我收到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後,我即打電話聯絡甲○○校長,甲○○即到我辦公室來找我,我即將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之彌封公文封交給甲○○,甲○○並交給我新臺幣6000元之命題費。」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1頁),其後於偵查中證稱:「是甲○○親自到我的辦公室來拿。當初他找我時也是親自到我的辦公室來與我談的。」、「(交給甲○○的時間)不是放假日。還沒有放暑假。那時還是正常上班日,應該是在6月間,不可能是6月底,因為6月底我們已經放暑假了。」(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4頁)、「(問:確定是在95年6月底前就將試卷及參考解答交給甲○○?)我不確定日期,但是我記得是在暑假附近。」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7頁)。而於本院審理中則係證稱:「(問:鹿港高中95年度教師甄選題目是被告找你協助命題,時間是何時?在何場合?)哪一天我不記得,被告打電話給我,我不知道鹿港高中何時考試,我只記得是被告來拿考題前1、2週,當時被告是說學校要甄選老師,需要命經濟學、會計學的考題,要委託我找老師命題,並且提供解答。被告都是以電話與我談,沒有當面談。」、「(問:你記得交考題及參考解答給被告的時間點嗎?)我知道是剛放暑假,確實時間我不記得了。」、「大約剛放暑假一個禮拜左右。」等語(參照本院卷第69頁正面、反面)。對照證人戊○○自調查、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戊○○可以確定交付經濟學、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之時間係在95年6月底至95年7月初之時間。

2、佐以,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當時正值暑假期間,所以我直接將試題及參考解答,直接放在信封內,以郵寄方式寄給戊○○。」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反面),其後於偵查中證稱:「˙˙˙除了『是否以郵寄的方式寄參考答案及命題』這個問題我不確定以外,其餘(調查站所述)均照實回答。」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6至107頁),因此,證人蔡育菁既然係於學校放暑假期間始將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寄送予證人戊○○,衡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係「剛放暑假」等語(參照本院卷第69頁反面),則證人戊○○交付會計學試題與參考解答予被告之時間,即應係在暑假期間即95年6月底至95年7月初之時間,因此,證人戊○○先前於調查及偵查中表示係95年6月間尚未放暑假前,顯然有誤。

3、再者,依據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我協助鹿港高中筆試命題95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商業經營科經濟學科目,應係由鹿港高中校長甲○○找本校公關室主任戊○○居間聯繫,要求我協助筆試命題,經我答應後由我自行構思經濟學考題,並撰寫參考解答,數日後由我自行列印並彌封後交由戊○○轉交鹿港高中。」、「係由我本人彌封。」、「(彌封方式)我已不記得是用膠水還是釘書機彌封,至於有無加蓋彌封章我也忘記。」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正面至反面),佐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得知被告請你協助命題,你是何時去找這兩位老師?)我得到訊息完,當天就跟校長報告,校長施能仁本身是經濟學方面的專家,他就表示他要命題,另外指定會計系唯一具有會計師資格的蔡育菁來負責命會計學試題,校長指示完我就馬上打電話給蔡育菁老師。他們何時命題完拿給我,我忘記了,校長施能仁拿給我考題的時間比蔡育菁早一天,我拿到他們二位的命題並彌封後,我當天就與被告聯絡,被告隔天就來拿。」等語(參照本院卷第69頁),證人施能仁並未提及交付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證人戊○○之具體時間,然依據證人蔡育菁交付之時間係在暑假期間,而證人施能仁僅提早證人蔡育菁一天,則證人施能仁交付之時間亦應係在暑假期間,應堪認定。是以,證人戊○○係在96年6月底至97年7月初之期間,交付會計學及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被告之情,應屬無訛。

4、至於,被告雖於調查中供稱:「戊○○是在考試前二天將彌封之試題及答案(的)牛皮紙袋交給我。」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31頁反面),及於偵查中供稱:「考前2天我去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的。我請謝主任在我到達之前就彌封,我拿到半個小時內就交給出納組長,並鎖入我們學校的金庫。」、「戊○○一定是記錯了,我們是約定好考試前2日,可能是7號或8號,我看7月10日是星期1,所以一定是星期5的下午2點或3點的時候,約在中州技術學院他的辦公室交給我的。」(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49、250頁)、「(問:與謝清榮講要出這些試題,經過多久拿到題目及參考解答?)不到1週,我親自到他辦公室拿,他是以公文封將2份試題、2份解答附在中州技術學院的公文封交給我,我之前就有告訴他要將題目及解答以彌封方式交給我。」、「(問:謝清榮稱交試題公文封給你的時間,與你所述不同,有何意見?)我拿到的是禮拜5下午,因為週1要用到,所以是我記得比較清楚。」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7、48頁),其後於本院審理中則供稱:「95年7月初,我親自到中州技術學院找戊○○談這件事,才確定要透過戊○○委請他們學校教師命題,印象中戊○○還送我一顆王建民的簽名球。」、「我是要去拿考卷的前一天,戊○○才打電話給我命題老師已經出好題目,可以去拿,在這之前我們沒有聯絡過,我確定我是在(95年)7月7日下午2、3點去拿考卷的。戊○○打電話給我的時間是95年7月6日。」等語(參照本院卷第67頁反面)。被告供稱係於95年7月初委託證人戊○○協助命題,但證人戊○○表示被告係於其通知取回命題前1、2週委託協助命題,衡以,證人戊○○受託之後,還要找尋命題教授,並給予命題教授充分之出題時間,而鹿港高中筆試時間係訂在95年7月10日,被告於95年7月初始委託他們協助命題,時間似乎太過倉促,按理自應以證人戊○○所述之時間較為合理。

(七)被告收受內裝有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會計學、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後直到進入鹿港高中闈場拆封前之持有公文封期間,該彌封之公文封曾遭開啟再以透明膠帶重新彌封:

1、依據證人戊○○於調查中證稱:「施能仁、蔡育菁有將試題交付給我,但我無法確定他們二人交付我試題時有無彌封,但我確定在收到試題後,我有將經濟學、會計學二份試題彌封後,再轉交給甲○○。」、「在交付予甲○○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前,係由我自行以中州技術學院A4大小公文封直接以膠水將封口彌封後,再轉交給甲○○。」、「我將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公文封交付予甲○○時,該公文封彌封確實處於完好之狀態,沒有第三人在場。」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0頁反面、第171頁正面),其後於偵查中證稱:「施能仁校長是直接將試題與解答一起交給我,至於有無彌封,我實在想不起來。蔡(育菁)講師是如何交給我的,我也沒有印象了。蔡(育菁)講師給我的是否有彌封,我也不記得了。但是施能仁交給我的時候,因為蔡老師還沒有交給我,所以我就先將施能仁那一份先放在我的抽屜並鎖起來,後來蔡老師交給我後,我就一併放在同一個公文封內,並馬上用膠水密封,因為我知道用釘書機容易被拆封,會引起一些爭議。」、「我知道這個東西不能久放,所以我收到之後馬上交給王(永昌)校長,王(永昌)校長就馬上來拿,但我忘了是否是當日。」、「我確定(交給甲○○時有彌封)。」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3、174頁)。而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將二份考題及解答一起放進學校的公文封裡面,然後用膠水黏起來,我是來回把封口弄濕然後整個黏起來。」、「當時我是用膠水彌封。」、「我沒有辦法確定我是否有再用膠帶彌封,依我的習慣,應該是以前講的比較正確。」、「現在時間間隔兩年多了,應該是以之前所述比較正確。」、「(問:該牛皮紙袋彌封之後是否有經過他人的手?)沒有。我彌封後就交給甲○○了。但是這個信封的彌封方式我是曾經做過,但是很少。」、「(問:你在裝好試題解答後,公文封你是用膠水彌封,彌封好之後你還有在打開來過嗎?)沒有。彌封好後就沒有在打開來過。」等語(參照本院卷第69頁正面、反面、第126頁正面、第127頁正面)。綜觀證人戊○○自調查、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之多次證述內容可知,證人戊○○對於95年間暑假期間所發生之本案已經有記憶模糊之情況,而證人戊○○與考生丙○○既不相識,亦無任何關係,僅是受被告之託協助命題,證人戊○○自無刻意隱匿之虞,因此,證人戊○○先前於調查及偵查中明確證稱該公文封係以膠水彌封之情,應堪認定。

2、扣案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一只(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26號偵查卷第51頁),經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㈠封口處係以透明膠帶封固。㈡掀開邊緣切口處紙張檢視其內部,發現有以膠水塗佈黏貼痕跡(有關膠水成分是否均一,歉難認定),惟遭拆封致使黏合處之紙面有破損及不平整現象。㈢綜上研判,甲類資料(即指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原以膠水彌封,遭拆封後,未予黏合,僅以透明膠帶封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9月8日調科貳字第09800466310號鑑定書一份(參照本院卷第106頁)在卷為憑,可見該公文封確實再以膠水彌封後,曾經開啟,再以透明膠帶二度彌封。觀諸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以膠水彌封後就沒有再打開來過」等語(參照本院卷第127頁),則該公文封遭到開啟而被二度彌封之時間,確實係在被告自證人戊○○處收受之後,應堪認定。至於,證人戊○○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是否有用膠帶彌封?)我沒有辦法確定我是否有再用膠帶彌封。依我的習慣,應該是以前講的比較正確。」等語(參照本院卷第126頁),然證人戊○○先前於調查及偵查中均明確證稱以膠水來回塗抹彌封之情,確與前開公文封遭掀開邊緣切口處有以膠水塗佈黏貼痕跡之情況相符,因此,證人戊○○先前所述僅以膠水彌封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質疑證人戊○○是以用過之公文封裝置云云,證人戊○○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問:該牛皮紙袋是新的,還是使用過在重複使用的?)沒有印象。正常情況我應該是用新的,沒有使用過的牛皮紙袋,牛皮紙袋我是請秘書拿給我的,秘書拿給我的是新的。」等語(參照本院卷第127頁反面),惟衡諸常情,學校機關對外發送公文,必然會使用新的公文封,僅於內部公文送達始有可能使用回收之公文封,證人戊○○受託協助命題,對象係姊妹校之國立鹿港高中,且委託人又為該鹿港高中之校長本人,證人戊○○本於禮節、尊重及形象問題,必然會以新的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彌封交付,應無可能使用回收之公文封,被告此種疑慮,自無發生之可能。

3、又被告辯稱自證人戊○○處收受該彌封之公文封後立即交予該校出納組長乙○○保管等情,核與證人即出納組長乙○○於調查中證稱:「於95年7月7日星期五下午約15、16時左右,甲○○告訴我,有一份貴重的東西要借用我的保險箱保管,我從我位於1樓辦公室走至同棟3樓甲○○辦公室後,甲○○交給我一份以約A4大小的公文封,並表示下星期1(7月10日)上午7時前再交給他,我隨即返回我辦公室,並將該資料放在我的保險箱內並上鎖。7月10日將近上午7時左右,我主動從保險箱取出該資料,在前往甲○○辦公室之樓梯間剛好遇到要下樓向我拿該資料的甲○○與現在的人事室主任黃朝棟,我將該資料交給甲○○之後,看到甲○○與黃朝棟係直接前往5樓之闈場,我隨即返回我辦公室上班。」、「我沒有注意看(甲○○交給我的公文封有無彌封),我返回辦公室後,就直接將公文封放在保險箱,沒有特別注意公文封有無彌封。」、「我也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為鹿港高中之公文封)。」、「我單純認為只是保管,所以也沒有特別注意前述公文封的外觀及彌封方式。」、「除我與前任已退休4、5年之出納組長外,沒有人知道該保險箱之開啟方式。」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5

3、254頁),其後於偵查中證稱:「好像是一個星期5下午,應該是在考試前的那個星期5,大約下午3、4時許,甲○○打電話來總務科向我說有一個貴重的東西要寄放保險箱,我並沒有問他是什麼東西。」、「他有說星期1早上7點多要用,我在星期1上午7點我到校後,甲○○在3至4樓的中間叫我,我當時就知道他要拿那個東西,我就趕緊進辦公室去拿他那個貴重的東西,交給甲○○,那時我才感覺應該是當天的考題。」、「我當時趕著要回去,所以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密封)。」、「(星期1交給被告時)我也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有被打開)。」、「(問:在保險箱的這段期間你是否有將這東西打開?)沒有。」、「(問:有沒有其他人將東西拿出來過?)沒有。」、「(因為)保險箱要密碼及鎖匙,都只有我有。」、「(問:你確認甲○○將東西交給你的時間是考前的星期5下午?)是的。我放在保險箱中後我就回家了。」(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26號偵查卷第23、24頁)、「我不知道(牛皮紙袋裡面是什麼東西),我也不知道牛皮紙袋有無彌封,甲○○只說是貴重東西。」、「(問:既然是貴重東西為何未點收?)我急著要回家沒有點收。」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8頁),而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下午4點多,是在考試前,確切日期我不記得。甲○○是交一個牛皮紙袋給我,是什麼樣的信封袋我也不記得了,因為當時我匆匆忙忙要下班,甲○○交給我之後,我就直接將該信封鎖進保險櫃,然後就下班了。」、「我不記得隔多久了,只記得甲○○交給我的時候,有交代我某一天早上7點多要交還給他。交還給他之前我也沒有留意該信封袋。因為我來到學校時,甲○○就已經在樓梯間那邊,並且喊我,我就趕快拿了就交給他了。」、「(問:你有無開啟過這個牛皮紙袋?)沒有。」、「(問:你再將該牛皮紙袋交還給甲○○之前,該保險櫃有無他人開啟?有無遺失任何東西?)都沒有。」等語(參照本院卷第124頁正面、反面)相符,則被告確實在95年7月7月

15、16時許,將該彌封之公文封交予證人乙○○鎖入出納組保險櫃內,迄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始取出進入闈場開啟等情,應堪認定。

4、惟依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95年度鹿港高中有要甄選商業經營科的老師,關於甄選過程你是否清楚?)我是負責報名。」、「(問:在你受理報名作業的過程中,你知道有丙○○這個人有報名應考嗎?)我不太知道。」、「(問:你何時知道丙○○這個人?)是一直到丙○○錄取要到學校報到我才知道,因為出納要拿丙○○的開戶資料時才知道這個人。我之前不認識這個人。」、「(問:關於95學年度這一次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甲○○決定要委外命題的事情,你是否知情?)不知道,因為不是我的業務範圍。」等語(參照本院卷第123頁反面、第124頁正面)可知,證人乙○○事前並不知道被告所交付者係教師甄試之筆試題目及參考解答,而證人乙○○亦不認識丙○○,與其也沒有任何關連性,自無可能無故洩漏試題及參考解答予丙○○;且證人乙○○所負責保管之鹿港高中出納組之保險櫃亦無遭竊或遭開啟之情事,是以,該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顯然不可能在證人乙○○接手保管期間洩漏予丙○○知悉。

5、之後,被告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自證人乙○○處取得彌封之公文封後,隨即在證人黃朝棟陪同下進入該校5樓所設置之闈場內,並當場以剪刀開啟該公文封等情,亦據證人黃朝棟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到校長在闈場內用剪刀拆封該牛皮紙袋。」、「我沒有看到他拿剪刀,但我有看到他拆。」、「我看到他從封口抓過來剪下去。」、「我不記得(該牛皮紙袋是)用何方式封口。」、「當時闈長洪主任也在,有看著我們剪。」、「(問:為何洪主任說他並未看到校長拆開該牛皮紙袋封口?)校長剪完才交給洪主任。」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67頁)屬實,而扣案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之封口處頂端亦確實有以剪刀平整剪開之痕跡,。

6、證人即當時之教務主任丁○○雖於調查中證稱:「實際出題之教師為何人我不清楚,該科出題教師並沒有入闈,係於筆試當天7點時,由校長甲○○將試卷及答案放在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該牛皮紙袋上緣已經沒有黏貼紙存在。」、「我不清楚有關委外試卷之保管方式,但是我係於筆試當天7點時,由校長甲○○將試卷及答案紙放在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鹿港高中辦理95年教師甄選,第一次有委外出題的情形,因此校長於考試當天將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但按常理該牛皮紙袋仍應以彌封方式處理以防洩密。」、「當時已經沒有彌封完整,現場雖有第三人在場,但是每個人都有負責的業務,應該沒有人注意到。」、「我只知道該牛皮紙袋係A4大小,上緣已經沒有黏貼紙。」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80頁反面、第181頁正面),其後於偵查中證稱:「(試卷及答案)是(甲○○)親手交給我。他是放在牛皮紙袋內。」、「(問:牛皮紙袋是否有彌封?)沒有。」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98頁),而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問:這一次教師甄選你是擔任何職務?)闈長的工作。闈長的工作是負責在闈場裡面的事務。」、「是校長親自拿給我的,交給我時公文封沒有彌封。我拿到個公文封我不記得是不是用我們學校的公文封,還是中州技術學院的公文封裝著,我記得大概是A4大小的公文封。」、「他(指被告)親自將試題袋交給我。他一進來闈場我就走過去將他的試題紙接過來。」、「(被告)還有跟黃朝棟主任一起走進來。」、「(問:你有看到校長拿剪刀剪公文袋?)沒有看到。」、「(問:你剛剛說拿到闈場的試題沒有彌封,那是否有黏住?)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可以直接從裡面把試題拿出來,是否有剪斷,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公文封的封口部分,且切口是整齊的。」等語(參照本院卷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正面),然由證人丁○○先後證述之內容可知,證人丁○○自被告處接手該中州技術學院之公文封時,該公文封已經被告以剪刀開拆,而非彌封之狀態,至於,該透明膠帶係何人所重新彌封及該公文封先前有無遭人開啟過等情,均非證人丁○○所知悉之事項。

7、衡以,被告於調查中供稱:「我與戊○○約好時間後(約考試前一、二天),由我親赴中州技術學院,向戊○○拿取經濟學與會計學之命題及參考解答,戊○○交給我時已是密封好之公文封,我回學校後就將密封公文代交給出納組乙○○組長保管,請她將密封公文代鎖在學校金庫中,並請乙○○在考試當天取出公文袋交給我,再由我拿到學校五樓闈場,交給闈長丁○○主任,再由丁○○拆封後印製試題。」、「(試題及參考解答)是用中州技術學院之A4(或B4)公文封彌封。」、「(交付丁○○時)彌封仍完整,至於有沒有第三人在場,我已忘記。」、「我也確實將彌封之試卷及答案牛皮紙袋交給丁○○。」等語(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30頁反面、第231頁正面、反面),其後於偵查中供稱:

「(問:週一早上出納組長交公文封給你時的狀態?)˙˙˙我是當場用剪刀把公文封剪開。」、「(問:公文封彌封狀況?)我不記得了。」、「(問:當天進去闈場的情形?)我和黃主任進去闈場,公文封是我拿著,我問候工作人員,總務科人員送早餐進去,我請他們先用餐,我將公文封剪開來交給闈長丁○○主任。」、「(問:為何未當著闈長的面剪開?)我忘記是否當丁○○的面剪開。」等語(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8頁),大致與證人丁○○、黃朝棟所述相符。,因此,證人丁○○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稱:該公文封未彌封等情,純粹係指被告進入闈場後以剪刀開啟該彌封公文封後交予證人丁○○取出試題交付試務人員列印試卷之情,尚無從資為不利於被告之事證。

8、綜上所述,從證人戊○○交付該以膠水彌封之公文封予被告,被告轉交證人乙○○鎖入出納組保險櫃內保險,至考試當日取回前往闈場內以剪刀開啟之過程中,僅有被告有空間及時間可以開啟該彌封之公文封再重新以膠帶彌封,而被告可能開啟之時間,則係在95年6月底至95年7月7日

13、14時許前即被告自證人戊○○處取得彌封公文封後至交付證人乙○○保管前之期間。

(八)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應係被告洩漏予丙○○知悉:

1、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0日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附於卷外)之鑑定結果可知:

①受測人丙○○於測前會談中否認曾於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

試過程中事先拿到試題解答,經測謊儀器先以刺激測試法【The Stimulation Test(ST)】檢測生理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再以區域比對法【The DoDPI Zone Compariso

n Technique(ZCT)】測試,經採七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結果對於下列問題「⒈那次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均呈不實反應,另以緊張高點法【The Searching Peak of Tens

ion Test(SPOT)】、沈默回答法【The Silent AnswerTest(SAT)】測試:㈠「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誰交給你的?」、㈡「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在什麼地方交給你的?」、㈢「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在什麼場所交給你的?」等問題,並均令之否定回答或不回答,其中問題㈠㈡圖譜反應分別出現在5-「是甲○○交給你的嗎?」、5-「是在大甲鎮交給你的嗎?」,據此研判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在臺中縣大甲鎮由被告甲○○交付予丙○○。另問題㈢因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有效鑑判。

②受測人甲○○於測前會談中否認曾將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

試的解答交給丙○○,經測謊儀器先以刺激測試法【TheStimulation Test(ST)】檢測生理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再以區域比對法【The DoDPI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ZCT)】測試,經採七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結果對於下列問題「⒈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不是你交給丙○○的?(答:不是)」、「⒉你有沒有把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交給丙○○?(答:沒有)」均呈不實反應,另以緊張高點法【The Searching Peak o

f Tension Test(SPOT)】測試:「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在什麼場所交給丙○○的?」,並均令之否定回答,因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有效鑑判。

2、按測謊鑑定,因其結果未具有全然之準確性,固不得採為判決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但該項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若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受測人經告知得拒絕受測而仍同意配合、測謊人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而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該測謊結果即有證據能力,被告經測謊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仍非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佐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6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於98年4月6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測謊結果,被告對所稱「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不是你交給丙○○的?(答:不是)」、「你有沒有把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交給丙○○?(答:沒有)」二問題之答案,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而丙○○對所稱「那次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二問題之答案,亦呈不實反應,且另以緊張高點法、沈默回答法測試,要求丙○○就「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誰交給你?」問題,均作否定回答或不回答,結果丙○○對於「是甲○○交給你的嗎?」該項答案,亦呈現情緒波動之反應,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0日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附於卷外)在卷可參。按測謊證據無法如同血跡DNA比對或印文鑑定等,其正確性幾達絕對客觀而得採為主要證據,固不能作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然上開測謊鑑定結果對被告不利,雖不能採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唯一證據。但被告就「其未交付鹿港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試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予丙○○」之問題,既未據實陳述而有說謊之情形,而丙○○恰巧亦對「被告交付鹿港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試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問題,亦有陳述不實之說謊反應,且被告與丙○○二人測謊之結果互核相符,參酌前開證人戊○○、乙○○、黃朝棟、丁○○等人之證述內容,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洩漏之時間,又係在被告於95年6月底至95年7月7日15、16時前即自證人戊○○處取得前開試題及參考解答後至交予證人乙○○鎖入學校出納組保險櫃保管前之時間,而接觸過該彌封試題及參考解答之證人戊○○、乙○○、蔡育菁、施能仁等人,與證人丙○○並不相識,亦無任何交集,僅有被告與證人丙○○有共事過,與證人丙○○之父復為舊識,是以,本案中雖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洩漏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證人丙○○之情事,然現有之間接證據及情況佐證,均顯示係被告所為,加以被告經測謊結果,就本案有無洩漏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證人丙○○之重要問題復呈現不實之說謊反應,整體綜合觀察,本於推理作用,本院認為應足以認定被告有洩漏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證人丙○○,致使證人丙○○得以順利錄取之情。

3、被告雖提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98年6月2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參照本院卷第29頁),表示其於96年7月24日曾因「缺血性心臟病」及「睡眠呼吸中止症」前往就診,目前仍須追蹤、治療,其罹患之病症會影響測謊鑑定之結果。然經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結果表示:「測謊係以受測者於回答問題時其情緒波動造成生理之反應為研判依據,受測者罹『缺血性心臟病』、『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疾病是否會影響測謊結果之正確性並未見於文獻記載。惟在顧及受測人安全情況下,測謊人員就受測人當時之生理反應狀況,評估是否適合進行測試,若認為受測者其無安全之虞,方進行測謊,於測試結果符合鑑判條件始予研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7月16日調科參字第09800384380號函一份(參照本院卷第62頁)在卷可憑。而本案中被告於98年4月6日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測謊鑑定時,身心狀況正常良好,睡眠充足,期間亦未表示有何不舒服而中斷鑑定,整個測謊均係在被告同意之狀況下進行,此有被告於98年4月6日接受測謊前所簽立之測謊同意書一份(附於測謊鑑定書內)在卷為憑。是以,被告雖罹患有心臟方面之宿疾,然並未影響測謊鑑定之進行,自無從據以推翻測謊鑑定之結果。

(九)綜上所述,被告身為國立鹿港高中校長,而於95年6月底至95年7月7日15、16時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洩漏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之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予丙○○知悉,使丙○○得以順利錄取等情,應堪認定。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爰審酌被告身為鹿港高中校長,辦理教師甄試,不知謹守規則確保試題之秘密性,以維持考試之公平性、公正性,竟私下洩漏試題內容及參考解答予考生丙○○,以致丙○○得以異常突出於其他考生之超高筆試成績,獲得錄取,影響教師甄試之結果,考量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孝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200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