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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唐光義法 官 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