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甲0000.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甲00000B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0000甲00000B 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 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