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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上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常業重利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劉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黃賢婷法 官 陳 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裁判日期:200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