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330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其陳述略稱:被告於遴選樓管公司說明會場(住戶、管委會委員、業者約20餘人),以暴力與惡言遂其中止爭辯之目的,已使原告名譽減損,致在三采藝術園區內遍傳原告為惡鄰,並擬以「惡鄰條款」強制遷離,原告受有國內、外高等教育,並曾在經濟部漢翔航空公司工程處任結構分析師一職,又獲聘為本社區記者迄今,權衡被告之加害情狀、經濟狀況及原告名譽減損、身分地位等狀況,請求判賠慰撫金10萬元。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