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一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百九十七萬九千零八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