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493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其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