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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3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郭書豪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