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3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郭書豪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