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翔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52號竊佔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應將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 ○○○○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250元。
2、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應給付原告 3,3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 ○○○○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竟自84年間起,強行據為己有,並在其上興建面積約 500平方公尺之廠房,原告業對被告乙○○提起刑事竊佔之自訴。
2、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佔用原告所有土地,當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 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拆屋還地。
3、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顯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之年息 10%計算,每月之不當利益為56,250元。爰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給付未逾5年之不當得利3,37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56,250元。
二、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自字第52號判決免訴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案件現場履勘時,陳明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從而,原告既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