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乙○○
2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陳 葳法 官 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