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勞安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勞工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⑴第1 至5 行應予補充更正為「甲○○(業經本院以98年度勞安簡上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係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朕公司)負責人。緣於民國96年9 月間,臺中市政府將坐落臺中市○○區○○路與市○○○路口之『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市政府大樓新建工程』水電消防空調工程,交予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再將該工程工務所水電設備工程,交由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復將該工程工務所水電工程交東朕公司承攬,東朕公司則指派由楊朕端(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該工地負責業務及工務督導。詎東朕公司負責人甲○○明知」;⑵第15至16行「因合梯閉合摔落地面」應更正為「因合梯不穩而摔落地面」,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林新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肇事現場照片、市○○○路與惠中路口現場圖、初診基本資料表、急診病歷
㈠㈡、會診單、出院病歷摘要、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病歷紀錄、加護病房入院護理評估表、APACHEⅡ評分表、護理記錄、呼吸治療病人入院治療過程記錄單、呼吸加護記錄、攝入排出記錄、加護病房特別記錄單、生命徵象記錄表、病危通知單、病人放棄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臺中市消防局緊急救護紀錄表、東朕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外,餘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為,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致生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31條第2 項論處。爰審酌被告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造成被害人謝益琪因職業災害而死亡之嚴重結果,使其家屬受有痛失親人之傷痛,惟兼衡被告公司事後已積極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及被害人家屬陳報狀各1 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勞安簡上字第1 號卷第19頁、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 條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 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