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隆成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