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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中簡字第 27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