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秋月
林瑞陽楊增田林奇樺黃葉梅魏弘洲歐進富林資隆魏其全張秋霖張添增魏聘唐蕭金旺戴文聰戴登獻戴志勇戴樟武林德榮林賴玉治林惠珠林瑞湖林金火林錦堂林火松林耀宗張江玲玉張年發張明竹張年貴林永豐余錦池余錦銘林宗呈林清坤許松柏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94 、15310 、15312 、15313 、2077
1 、20772 、221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秋月、林瑞陽、楊增田、林奇樺、黃葉梅、歐進富、林資隆、魏其全、張秋霖、張添增、魏聘唐、蕭金旺、戴文聰、戴登獻、戴志勇、戴樟武、林德榮、林賴玉治、林惠珠、林瑞湖、林金火、林錦堂、林火松、林耀宗、張江玲玉、張年發、張明竹、張年貴、林永豐、余錦池、余錦銘、林宗呈、林清坤、許松柏,均犯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及未扣案已繳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賄款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均沒收。均緩刑貳年。
魏弘洲犯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賄款金額」欄所載之金額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等收取賄款,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影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之公平性,破壞民主選舉制度,行為殊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被告等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均已繳回所收受之賄款;暨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等(除被告魏弘洲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信渠等經此科刑之教訓後,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被告魏弘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月15日,於99年9 月10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不符緩刑之要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附表一:
┌────────────────────────────────────────┐│被告林健興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 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時,交付財物予下列有選舉││權之人,而許以投票給會長候選人王文漢部分: │├──┬────┬───┬────┬────────────┬──┬───────┤│編號│被告即收│收受財│收受財物│ 行為方式 │賄款│扣案及繳回賄款││ │受財物之│物時間│地點 │ │金額│之證據所在 ││ │選舉權人│(民國│ │ │(新│ ││ │ │) │ │ │臺幣│ ││ │ │ │ │ │) │ │├──┼────┼───┼────┼────────────┼──┼───────┤│ 1 │盧秋月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2000元予盧秋月│2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2日│日鄉溪南│,託盧秋月將每票1000元之│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20時 │路2段347│賄款代轉交予選舉權人即盧│ │察署302 專戶(││ │ │ │巷51弄31│秋月之子沈文煌及沈田中2 │ │見本院卷第81頁││ │ │ │號盧秋月│人,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住所 │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盧│ │請書) ││ │ │ │ │秋月收受賄款後,尚未將賄│ │ ││ │ │ │ │選之事轉知其子沈文煌及沈│ │ ││ │ │ │ │田中2 人) │ │ │├──┼────┼───┼────┼────────────┼──┼───────┤│ 2 │林瑞陽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3000元予林瑞陽│3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係向林瑞陽買│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3時 │路2段151│票,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 │察署302 專戶(││ │ │ │巷31弄10│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另│ │見本院卷第82頁││ │ │ │號林瑞陽│2000元林健興係託林瑞陽代│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住所 │轉交予其母林月及其弟林瑞│ │請書) ││ │ │ │ │昌,然林瑞陽尚未將賄款交│ │ ││ │ │ │ │付予該2人)。 │ │ │├──┼────┼───┼────┼────────────┼──┼───────┤│ 3 │楊增田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楊增田│1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2日│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0時 │路2段257│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察署302 專戶(││ │ │ │巷39號楊│ │ │見本院卷第83頁││ │ │ │增田住所│ │ │國庫機關專戶存││ │ │ │門口 │ │ │款收款書) │├──┼────┼───┼────┼────────────┼──┼───────┤│ 4 │林奇樺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林奇樺│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99偵15310 卷第││ │ │11時 │路2段227│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91頁反面扣押物││ │ │ │巷21號林│ │ │品目錄表) ││ │ │ │奇樺住所│ │ │ ││ │ │ │門口 │ │ │ │├──┼────┼───┼────┼────────────┼──┼───────┤│ 5 │黃葉梅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黃葉梅│1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5日 │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至10日│路2段337│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察署302 專戶(││ │ │間之某│號黃葉梅│ │ │見本院卷第84頁││ │ │時 │住所 │ │ │國庫機關專戶存││ │ │ │ │ │ │款收款書) │├──┼────┼───┼────┼────────────┼──┼───────┤│ 6 │魏弘洲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魏弘洲│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2日│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99偵15310 卷第││ │ │10時許│路2段345│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88頁反面扣押物││ │ │ │號魏弘洲│ │ │品目錄表) ││ │ │ │住所 │ │ │ │├──┼────┼───┼────┼────────────┼──┼───────┤│ 7 │歐進富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歐進富│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慶光│,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99偵15310 卷第││ │ │10時許│路79之4 │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85頁扣押物品目││ │ │ │號歐進富│ │ │錄表) ││ │ │ │住所內 │ │ │ │├──┼────┼───┼────┼────────────┼──┼───────┤│ 8 │林資隆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2000元予林資隆│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8日 │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係向林資隆買│元 │99偵15310 卷第││ │ │或9日 │路2段321│票,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 │82頁扣押物品目││ │ │19、20│巷26弄16│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另│ │錄表) ││ │ │時許 │號林資隆│1000元林健興係託林資隆代│ │ ││ │ │ │住所 │轉交予其母,然林資隆尚未│ │ ││ │ │ │ │交付其母賄款)。 │ │ │├──┼────┼───┼────┼────────────┼──┼───────┤│ 9 │魏其全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魏其全│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鄉某路│,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4日某│旁 │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0000000000號刑││ │ │時 │ │ │ │案偵查卷宗第17││ │ │ │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 │├──┼────┼───┼────┼────────────┼──┼───────┤│ 10 │張秋霖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張秋霖│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鄉慶光│,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4日某│路79之17│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0000000000號刑││ │ │時 │號張秋霖│ │ │案偵查卷宗第23││ │ │ │住所門口│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 │├──┼────┼───┼────┼────────────┼──┼───────┤│ 11 │張添增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張添增│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8日 │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9時許│路2段300│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0000000000號刑││ │ │ │號張添增│ │ │案偵查卷宗第36││ │ │ │住所門口│ │ │頁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該筆款項由││ │ │ │ │ │ │張添增之妻張曾││ │ │ │ │ │ │鳳蘭提出予警方││ │ │ │ │ │ │扣案) │├──┼────┼───┼────┼────────────┼──┼───────┤│ 12 │魏聘唐 │99年5 │臺中縣烏│林健興交付2000元予魏聘唐│2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係向魏聘唐買│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4日 │路2段363│票,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 │察署302 專戶(││ │ │ │巷26號 │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另│ │見99偵20771 卷││ │ │ │ │1000元林健興係託魏聘唐代│ │第52頁國庫機關││ │ │ │ │轉交予其弟魏三貴,然魏聘│ │專戶存款收款書││ │ │ │ │唐尚未轉達及交付賄款)。│ │) │└──┴────┴───┴────┴────────────┴──┴───────┘附表二:
┌────────────────────────────────────────┐│林炳輝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時,收受林健興1萬 ││1000元之賄款,代林健興交付財物予下列有選舉權之人,而許以投票給會長候選人王文漢部││分: │├──┬────┬───┬────┬────────────┬──┬───────┤│編號│被告即收│收受財│收受財物│ 行為方式 │賄款│扣案及繳回賄款││ │受財物之│物時間│地點 │ │金額│之證據所在 ││ │選舉權人│(民國│ │ │(新│ ││ │ │) │ │ │臺幣│ ││ │ │ │ │ │) │ │├──┼────┼───┼────┼────────────┼──┼───────┤│ 1 │蕭金旺 │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蕭金旺│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2日│日鄉溪南│,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票│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7時許│路興農巷│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0000000000號刑││ │ │ │附近 │ │ │案偵查卷宗第68││ │ │ │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 │├──┼────┼───┼────┼────────────┼──┼───────┤│ 2 │戴文聰 │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交付5000元予戴文聰│戴文│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係向戴文聰買│聰所│臺中地方法院檢││ │ │16時 │路1段附 │票,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得款│察署302 專戶(││ │ │ │近農田旁│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另│項包│見本院卷第85頁││ │ │ │ │4000元林炳輝係託戴文聰代│括本│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轉交予其子戴宗翰及姪子戴│人及│請書) ││ │ │ │ │登獻、戴志勇及戴樟武;戴│其子│ ││ │ │ │ │文聰確實各將1000元轉交予│戴宗│ ││ │ │ │ │戴登獻、戴志勇及戴樟武等│翰部│ ││ │ │ │ │人;至於其子戴宗翰部分則│分各│ ││ │ │ │ │並未轉達及交付賄款)。 │1000│ ││ │ │ │ │ │元,│ ││ │ │ │ │ │合計│ ││ │ │ │ │ │2000│ ││ │ │ │ │ │元。│ │├──┼────┼───┼────┼────────────┼──┼───────┤│ 3 │戴登獻 │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委請被告戴文聰,將│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轉交被告戴登獻│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9、20│路1段460│,約定戴登獻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時許 │巷321號 │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65││ │ │ │戴登獻住│。 │ │頁扣押物品目錄││ │ │ │所 │ │ │表) │├──┼────┼───┼────┼────────────┼──┼───────┤│ 4 │戴志勇 │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委請被告戴文聰,將│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轉交被告戴志勇│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7時30│路1段460│,約定戴志勇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分許 │巷323號 │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62││ │ │ │戴志勇住│。 │ │頁扣押物品目錄││ │ │ │所內 │ │ │表) │├──┼────┼───┼────┼────────────┼──┼───────┤│ 5 │戴樟武 │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委請被告戴文聰,將│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其中1000元轉交被告戴樟武│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7時30│路1段460│,約定戴樟武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分許 │巷325號 │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59││ │ │ │戴樟武住│。 │ │頁扣押物品目錄││ │ │ │所內 │ │ │表) │├──┼────┼───┼────┼────────────┼──┼───────┤│ 6 │林德榮 │99年5 │臺中縣烏│被告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林│1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及│日鄉溪南│德榮,約定於99年5月15日 │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4日某│路1段之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察署302 專戶(││ │ │時 │農田中 │ │ │見99偵12394 卷││ │ │ │ │ │ │第135 頁反面郵││ │ │ │ │ │ │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書) │├──┼────┼───┼────┼────────────┼──┼───────┤│ 7 │林賴玉治│99年5 │臺中縣烏│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林賴玉│1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及│日鄉溪南│治,約定於99年5 月15日投│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4日某│路1段之 │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察署302 專戶(││ │ │時 │農田中 │ │ │見99偵12394 卷││ │ │ │ │ │ │第135 頁反面郵││ │ │ │ │ │ │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書) │└──┴────┴───┴────┴────────────┴──┴───────┘附表三:
┌────────────────────────────────────────┐│陳春在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 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時,交付財物予下列有選舉權之││人,而許以投票給會長候選人王文漢部分: │├──┬────┬───┬────┬────────────┬──┬───────┤│編號│被告即收│收受財│收受財物│ 行為方式 │賄款│扣案及繳回賄款││ │受財物之│物時間│地點 │ │金額│之證據所在 ││ │選舉權人│(民國│ │ │(新│ ││ │ │) │ │ │臺幣│ ││ │ │ │ │ │) │ │├──┼────┼───┼────┼────────────┼──┼───────┤│ 1 │林惠珠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1000元予林惠珠│1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1日│日鄉溪南│,約定林惠珠於99年5 月15│元 │99選他44卷第62││ │ │傍晚某│路1段126│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頁反面扣押物品││ │ │時 │巷168號 │。 │ │目錄表) ││ │ │ │之林惠珠│ │ │ ││ │ │ │住所內 │ │ │ │├──┼────┼───┼────┼────────────┼──┼───────┤│ 2 │林瑞湖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林瑞湖│2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2日│日鄉溪南│,約定林瑞湖於99年5 月15│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或13日│路1段786│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察署302 專戶(││ │ │15、16│號陳春在│。 │ │見本院卷第86頁││ │ │時許 │之住所內│ │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請書) │├──┼────┼───┼────┼────────────┼──┼───────┤│ 3 │林金火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林金火│2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林金火於99年5 月15│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5、16│路1段786│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察署302 專戶(││ │ │時許 │號對面林│。 │ │見本院卷第87頁││ │ │ │金火之農│ │ │國庫機關專戶存││ │ │ │地上 │ │ │款收款書) │├──┼────┼───┼────┼────────────┼──┼───────┤│ 4 │林錦堂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林錦堂│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林錦堂於99年5 月15│元 │99偵15313 卷第││ │ │16時許│路1段786│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50頁反面扣押物││ │ │ │號陳春在│。 │ │品目錄表) ││ │ │ │之住所內│ │ │ │├──┼────┼───┼────┼────────────┼──┼───────┤│ 5 │林火松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林火松│2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林火松於99年5 月15│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9時許 │路1段786│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察署302 專戶(││ │ │ │號陳春在│。 │ │見本院卷第88頁││ │ │ │之住所內│ │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請書) │├──┼────┼───┼────┼────────────┼──┼───────┤│ 6 │林耀宗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1000元予林耀宗│1000│賄款已繳至臺灣││ │ │月13、│日鄉溪南│,約定林耀宗於99年5 月15│元 │臺中地方法院檢││ │ │14日 │路附近 │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察署302 專戶(││ │ │ │ │。 │ │見99偵20772 卷││ │ │ │ │ │ │第63頁郵政跨行││ │ │ │ │ │ │匯款申請書) │├──┼────┼───┼────┼────────────┼──┼───────┤│ 7 │張江玲玉│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8000元予張江玲│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鄉東園│玉,其中2000元係向張江玲│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4日某│村溪南路│玉買票,約定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時 │1段460巷│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14││ │ │ │486號住 │(另外6000元部分陳春在係│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所內 │託張江玲玉代轉交予其子張│ │目錄表) ││ │ │ │ │明竹、張年貴及張年發;張│ │ ││ │ │ │ │江玲玉確實各將每人2000元│ │ ││ │ │ │ │轉交予張明竹、張年貴及張│ │ ││ │ │ │ │年發)。 │ │ │├──┼────┼───┼────┼────────────┼──┼───────┤│ 8 │張年發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8000元予張江玲│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鄉東園│玉,其中2000元係向張江玲│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4日某│村溪南路│玉買票,約定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時 │1段460巷│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14││ │ │ │486號住 │(另外6000元部分陳春在係│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所內 │託張江玲玉代轉交予其子張│ │目錄表) ││ │ │ │ │明竹、張年貴及張年發;張│ │ ││ │ │ │ │江玲玉確實各將每人2000元│ │ ││ │ │ │ │轉交予張明竹、張年貴及張│ │ ││ │ │ │ │年發)。 │ │ │├──┼────┼───┼────┼────────────┼──┼───────┤│ 9 │張明竹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8000元予張江玲│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5日│日鄉東園│玉,其中2000元係向張江玲│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投票當│村溪南路│玉買票,約定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日 │1段460巷│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14││ │ │ │486號住 │(另外6000元部分陳春在係│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所內 │託張江玲玉代轉交予其子張│ │目錄表) ││ │ │ │ │明竹、張年貴及張年發;張│ │ ││ │ │ │ │江玲玉確實各將每人2000元│ │ ││ │ │ │ │轉交予張明竹、張年貴及張│ │ ││ │ │ │ │年發)。 │ │ │├──┼────┼───┼────┼────────────┼──┼───────┤│ 10 │張年貴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8000元予張江玲│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東園│玉,其中2000元係向張江玲│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投票日│村溪南路│玉買票,約定於99年5 月15│ │0000000000號刑││ │ │當天上│1段460巷│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案偵查卷宗第14││ │ │午 │486號住 │(另外6000元部分陳春在係│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所內 │託張江玲玉代轉交予其子張│ │目錄表) ││ │ │ │ │明竹、張年貴及張年發;張│ │ ││ │ │ │ │江玲玉確實各將每人2000元│ │ ││ │ │ │ │轉交予張明竹、張年貴及張│ │ ││ │ │ │ │年發)。 │ │ │├──┼────┼───┼────┼────────────┼──┼───────┤│ 11 │林永豐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林永豐│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東園│,約定林永豐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某時 │村溪南路│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 │1段460巷│。 │ │案偵查卷宗第29││ │ │ │476號住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所內 │ │ │目錄表) │├──┼────┼───┼────┼────────────┼──┼───────┤│ 12 │余錦池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余錦池│15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鄉溪南│,約定余錦池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14日某│路1段460│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時 │巷502弄 │。 │ │案偵查卷宗第35││ │ │ │112號余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錦池住所│ │ │目錄表) ││ │ │ │內 │ │ │ │├──┼────┼───┼────┼────────────┼──┼───────┤│ 13 │余錦銘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余錦銘│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余錦銘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某時 │路1段460│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 │巷502弄 │。 │ │案偵查卷宗第42││ │ │ │112號余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錦銘住所│ │ │目錄表) ││ │ │ │內 │ │ │ │├──┼────┼───┼────┼────────────┼──┼───────┤│ 14 │林宗呈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林宗呈│15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林宗呈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某時 │路1段460│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 │巷358弄 │。 │ │案偵查卷宗第49││ │ │ │82號林宗│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呈住所內│ │ │目錄表) │├──┼────┼───┼────┼────────────┼──┼───────┤│ 15 │林清坤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林清坤│15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林清坤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某時 │路1段460│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 │巷358弄 │。 │ │案偵查卷宗第55││ │ │ │76號林清│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坤住所內│ │ │目錄表) │├──┼────┼───┼────┼────────────┼──┼───────┤│ 16 │許松柏 │99年5 │臺中縣烏│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許松柏│2000│賄款扣案中(見││ │ │月13日│日鄉溪南│,約定許松柏於99年5 月15│元 │中縣烏警偵字第││ │ │某時 │路附近 │日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0000000000號刑││ │ │ │ │。 │ │案偵查卷宗第61││ │ │ │ │ │ │頁反面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