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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交聲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57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甲○○ 原名鍾宜.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AE七六八一四八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CT00四九七六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CT00五0八八號、六0-一CJ0二二八0九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E00000000號、六0-一CV0二五五一六號、六0-一D0000000號、六0-一CR0一一八六八號、六0-一CR0一一九三四號、六0-一CV0二六八一五號、六0-一CV0二七0九九號、六0-一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二十七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先後為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桃園縣政府(交通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掣開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查受處分人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依法仍依規定處罰。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依如附表舉發違反法條欄所示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此等罰單請轉歸責予陳昱宏,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且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基上可知前揭處罰之對象(除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除外),均係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又處罰對象之「汽車所有人」,亦應係違規時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而言,而非汽車之登記名義人。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雖可據以作為該車所有人之判斷依據,然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為民法上之真正所有權人。況車輛經牌照註銷後,其原有車籍資料即無從加以變動,原車輛所有人如欲將該註銷牌照車輛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因其他法律關係而喪失所有權時,亦無從藉由車籍資料之變更,而另為車輛新車主之登記,故車輛經完成牌照註銷登記後,其所有權之歸屬為何,已難僅藉由車籍資料加以確認,又民法上動產所有權之歸屬,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例如航空法之飛行器、船舶法之船舶或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非以登記作為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尚不能單以登記內容作為認定實體所有權之依據。復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所明定。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則此項無罪推定之原則,於交通案件自應予以準用。

四、經查:

(一)原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先後二十七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辦歸責事宜,致無法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轉歸責於行為人為由,將本件違規行為歸責於受處分人,而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裁罰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且有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各二十七份附卷可稽,堪先認定屬實。

(二)次以,關於車輛買賣交易,一般民眾仍習慣採行收取車款後隨即交付車輛之交易模式,少有簽約行為,俟日後發現受讓人未依其約定辦妥過戶登記時,又因缺乏詳細之受讓人資料,致使該車衍生之牌照稅、燃料費及違章罰鍰等款項仍然歸責於舊車主,對於上述情形,公路監理機關長久以來大都以較簡便之登報催告或檢附存證信函等方式辦理拒不過戶註銷。又衡諸常情,車輛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利,若果非該車輛確已處分而未能完成過戶行政手續,實不可能將自己使用中之車輛註銷,徒增使用之困擾。而查,本件受處分人因在九十年間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售予陳昱宏,惟陳昱宏卻未完成過戶登記,受處分人遂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在太平洋日報第十五版刊登「限一星期內辦理過戶,逾期即由本人(即受處分人甲○○)辦理註銷車籍」之催告,並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持上開登報資料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且上開舉發通知單中即附表編號二十所示部分亦有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裁罰事由等情,有上開車輛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及所附受處分人登報資料、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在卷可證,足認受處分人所陳上開情事,尚非子虛。從而,受處分人對於該車已無管理支配能力,則原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自不得以原登記資料,逕予認定受處分人仍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並作為上開裁罰之對象。

(三)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如係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即汽車所有人,再由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等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始得依上揭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換言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原則上應處罰汽車駕駛人,而例外如有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情形下,始得處罰車輛所有人。查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本件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為由,依此歸責規定據以裁罰;然而,受處分人早於本件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發生前即將上開自小客車出售並交付案外人陳昱宏,且因故而業經依法於九十年間即向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之登記等情,既如前述,則堪徵該自小客車於違規時,其實際所有權人已非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僅係該車之登記名義人,早無事實上之支配管領關係,且本件自小客車之上開違規行為,自屬無從歸責於受處分人,甚為明確。準此,原處分機關自不能僅因受處分人未提出本件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為據,而認受處分人有何可歸責之事由,是以,本件違規事件既無證據證明受處分人為車輛之所有權人及實際駕駛人,自不得以受處分人為應受歸責之裁罰對象。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非前揭車輛所有人,亦非駕駛人,而非上開規定之裁罰主體,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以受處分人有上述違規行為之歸責事由遽予裁罰,自均容有未洽,故而,應認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均為有理由,而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應予撤銷,並均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舉發違反│ 罰鍰金額 │舉發│原舉發機關及舉││ │ │ │ │ │ 法條 │(新臺幣)│方式│發通知單編號 │├──┼─────┼────┼────┼────┼────┼─────┼──┼───────┤│一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 │裁六0-一│二月十一│正路一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0四七六│日八時十│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七六二││ │二一五號 │三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一五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 │裁六0-一│三月二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四七│十五時十│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四七九六二號││ │九六二號 │三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三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 │裁六0-一│三月六日│門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四九│十五時六│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四九九00號││ │九00號 │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四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 │裁六0-一│三月七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O四五0│十一時二│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五0四││ │四六六號 │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六六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五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 │裁六0-一│三月十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O四八一│十二時二│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八一0││ │0七三號 │十一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七三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六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 │裁六0-一│三月十五│興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O四五七│日十七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五七七一二號││ │七一二號 │三十二分│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許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七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 │裁六0-一│三月十九│興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五九│日七時六│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五九五七四號││ │五七四號 │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八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 │裁六0-一│三月二十│正路一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五九│日十四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五九八三0號││ │八三0號 │四十九分│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許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九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興華路 │在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市政府交通││ │裁六0-一│四月一日│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市交停字第││ │AE七六八│十五時四│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AE七六八一││ │一四八號 │十八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四八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 │裁六0-一│四月九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0四六六│十二時三│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六六0││ │0八五號 │十六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八五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一 │裁六0-一│四月二十│正路一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0四七二│三日八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七二五││ │五一八號 │五十七分│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一八號 ││ │ │許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桃園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二 │裁六0-一│四月二十│正路二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0四七七│六日十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七七三││ │三四一號 │十八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四一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汐止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三 │裁六0-一│四月二十│樹二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一││ │CT00四│八日九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CT00四九七││ │九七六號 │五十九分│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六號 ││ │ │許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四 │裁六0-一│五月二日│北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 │D0四八二│十二時六│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八二一││ │一三四號 │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三四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五 │裁六0-一│五月三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八三│九時三十│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八三一0五號││ │一0五號 │六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汐止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六 │裁六0-一│五月四日│安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一││ │CT00五│十五時十│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CT00五0八││ │0八八號 │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八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土城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七 │裁六0-一│五月六日│城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一││ │CJ0二二│十二時五│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CJ0二二八0││ │八0九號 │十三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九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八 │裁六0-一│五月六日│族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八四│十八時二│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八四七九九號││ │七九九號 │十一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十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桃交││九 │裁六0-一│五月九日│龍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路停字第一D0││ │D0四八六│十一時四│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四八六九九二號││ │九九二號 │十六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新竹縣臺│汽車駕駛│道路交通│一萬三千二│逕行│新竹縣政府警察││十 │裁六0-E│五月十一│一線六十│人行車速│管理處罰│百元整 │舉發│局竹縣警交字第││ │六0八三一│日十時三│一公里 │度,超過│條例第四│ │ │E六0八三一二││ │二八九號 │十六分許│ │規定之最│十條、第│ │ │八九號 ││ │ │ │ │高時速二│十二條第│ │ │ ││ │ │ │ │十公里以│一項第四│ │ │ ││ │ │ │ │上四十公│款、第十│ │ │ ││ │ │ │ │里以下;│二條第二│ │ │ ││ │ │ │ │使用註銷│項 │ │ │ ││ │ │ │ │之牌照行│ │ │ │ ││ │ │ │ │駛 │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新莊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十二│山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一││一 │CV0二五│日十七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CV0二五五一││ │五一六號 │六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六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十五│化三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二 │D0四八八│日十二時│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八八七││ │七八九號 │八分許 │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八九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永和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十九│利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 ││三 │CR0一一│日九時二│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CR0一一八││ │八六八號 │十六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六八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永和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二十│利路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 ││四 │CR0一一│日十時二│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CR0一一九││ │九三四號 │十二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三四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新莊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二十│興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 ││五 │CV0二六│一日十三│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CV0二六八││ │八一五號 │時十八分│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一五號 ││ │ │許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新莊市○○○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臺北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五月二十│興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北交營字第 ││六 │CV0二七│五日十九│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CV0二七0││ │0九九號 │時六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九九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二 │中監違字第│九十八年○○○區○○○道路收│道路交通│三百元整 │逕行│桃園縣政府交通││十 │裁六0-一│六月二日│和六街 │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舉發│局桃交路停字第││七 │D0四九七│十四時三│ │所停車經│條例第五│ │ │一D0四九七六││ │六四六號 │十二分許│ │催繳不依│十六條第│ │ │四六號 ││ │ │ │ │規定繳費│二項 │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