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交聲字第 8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843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99年1月11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關於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吊扣甲○○小型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98年9月3日1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國道三號南下207公里處,因「酒後駕車,經警攔查測定值達0.72mg/l」之違規,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通知單依法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9年1月1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吊扣汽車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8條業經修除吊扣各級駕照,本人因駕駛自小客車違規被吊扣職業大客車駕照為裁罰不當,且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請求撤銷處分關於吊扣職業大客車駕照一年部分,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於94年12月14日修正,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違規行為係發生於00年0月0日,自應依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裁處。按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既將「吊扣」二字刪除,是依前揭說明,駕駛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明確指示,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查受處分人為本件違規時係駕駛自小客車,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說明,其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小客車之權利,即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又,多合一駕照如何「吊扣」其中一部分,係屬執行方式之問題,但不能因執行稍有困難,即置立法修正通過之條文不予遵守適用,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逕為裁罰,即難認為允當,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中關於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部分,改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