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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交訴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2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偉明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被 告 張惟勛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被 告 周志勇

李奎漢上列被告等因侵害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99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被告彭偉明是否符合自首及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侵害屍體等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