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丙○○特別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